合作伙伴協議合同范本
合作伙伴關系是人與人之間或企業與企業之間達成的最高層次的合作關系,下面小編為大家收集了合作伙伴協議合同范本,歡迎閱讀!
篇一:合作伙伴協議合同范本
甲方: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本著互利共贏,團結合作的精神,經友好協商,就共同經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宜達成如下合伙協議:
第一條 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伙伴自身積累的經營管理經驗和人脈關系,共同經營,使合伙伙伴通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第二條 合伙組織名稱 、合伙經營項目
合伙組織名稱為:_______________
合伙經營項目為: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合伙期限
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止。
第四條 合伙組織財產份額分配
各合伙伙伴占有合伙組織財產份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工資、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獎金分配:合伙組織經營期間,各合伙伙伴工資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隨著合伙經營的深入,利潤可觀后,年底將發放獎金,獎金數額根據收入現狀和個人貢獻經合伙伙伴會議決定。
2、盈余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凈利潤,即合伙創收盈余,此為合伙分配的重點,將以各合伙伙伴占有的合伙組織財產份額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3.、債務承擔:如在合伙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伙伴占有的合伙組織財產份額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除名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除名退伙。合伙伙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伙伴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2)未履行出資義務;
(3)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組織造成經濟損失;
(4)執行合伙組織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5)合伙伙伴有違反本協議第九條之規定的行為。
對合伙伙伴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合伙伙伴退伙后,即視為放棄其在該合伙組織中占有的財產份額,并不再參與本年度合伙組織利潤盈余分配,其他合伙伙伴即自動擁有該財產份額,但不免除其因此給其他合伙伙伴造成的損失。
(二) 合伙組織財產份額的轉讓
合伙期間,未經全體合伙伙伴書面同意,合伙伙伴不得隨意轉讓其在合伙組織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如經其他合伙伙伴書面同意該合伙伙伴向合伙伙伴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伙對待。合伙伙伴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組織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組織的合伙伙伴。
第七條 合伙伙伴會議、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
(一)合伙伙伴會議制度
1、召集:合伙伙伴會議由合伙事務執行人____召集和主持,合伙負責人可根據情況需要決定召開合伙伙伴會議;
2、時間:一般情況下每月一次,具體召開時間由合伙負責人根據情況決定;
3、表決權:每個合伙伙伴在合伙伙伴會議中均享有表決權,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重大事項決定應由占合伙組織財產份額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伙伴同意方可通過,一般事項決定由占合伙組織財產份額比例二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伙伴同意即可;
4、重大事項:須經合伙伙伴會議中占合伙組織財產份額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伙伴同意方可通過的重大事項是指:
(1)推舉合伙事務執行人;
(2)增加、減少經營種類,調整、轉換經營項目,擴展業務;
(3)對各合伙伙伴占有合伙組織財產份額和利潤分配比例進行適當調整;
(4)決定合伙組織的內部機構設置和財務收支計劃
(5)決定合伙組織的經營價格和工資、獎金、福利制度
(6)其它
5、其它工作會議:
(1)合伙事務執行人每月主持召開一次有各合伙伙伴及合伙組織主管職員參加的工作會議;
(2)合伙事務執行人每月主持召開一次有各合伙伙伴及合伙組織全體職員參加的'工作會議;
(3)業務經理每月主持召開一次有下屬職員參加的工作會議。
(二)經全體合伙伙伴決定,委托_____為合伙事務執行人,其權限為:
1、召集主持合伙伙伴會議,對合伙組織的重大事項(如擴展業務、調整、轉換經營項目等)享有最后的決定權
2、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3、對其他合伙伙伴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根據合伙伙伴會議決定任免和調整其職務和負責事項;
4、根據合伙事務執行人的提名任免合伙組織的業務經理,并決定其所應享有的報酬;
5、根據合伙組織的盈利情況和合伙事務執行人的個人表現,有權對合伙事務執行人占有的合伙組織財產份額和利潤分配做出適當調整。
(三)經全體合伙伙伴決定,委托______擔任合伙內部行政事務的負責人,負責合伙組織的內部經營和管理。其權限為:
1、組織實施合伙伙伴會議;
2、對合伙組織經營進行全面日常管理;
3、制定合伙組織的內部管理制度;
4、擬定合伙組織的內部機構設置方案和獎懲激勵制度;
5、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合伙組織的業務經理;
6、審核現金收付憑證和及日常財務開支情況;
7、合伙伙伴會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四)經全體合伙伙伴決定,委托______擔任合伙組織的財務、后勤負責人,并協助其他合伙伙伴參與合伙組織的日常經營和管理。
1、對合伙事務執行人負責,主持合伙組織的日常財務、后勤等工作;
2、制定合伙組織的財務制度,編制合伙組織的財務收支計劃,檢查監督財務制度的執行,并及時向其他合伙伙伴通報財務計劃執行情況;
3、督促合伙組織相關部門降低消耗、節約費用,合理使用資金,對合伙組織的年度經營成本和利潤進行預測,并形成預測報告,供合伙伙伴會議決策參考;
4、擬定財務機構設置方案及財務收銀人員的的崗位職責;
5、負責人事檔案管理。對相關資料(如人事資料、文件、憑證、賬薄、報表)進行整理、收集和立卷歸檔,并按規定手續報請銷毀或存檔;
6、擬訂合伙組織經營價格及工資、獎金、福利制度,管理營業發票;
7、管理合伙組織現金流動及與銀行的存兌資金往來,及時核對,保證賬目清楚、賬實相符;
8、合伙伙伴會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條 合伙伙伴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伙伴的權利:
1、參加合伙伙伴會議,并對合伙事務的執行進行監督;
2、合伙伙伴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3、合伙伙伴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其占有合伙組織財產份額比例或者按本協議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伙伴共有;
4、經全體合伙伙伴書面同意,合伙伙伴有退伙的權利。
(二)合伙伙伴的義務:
1、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組織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伙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本合伙協議或合伙伙伴會議授權,禁止任何合伙伙伴私自以合伙組織名義進行業務活動,私自進行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伙伙伴,造成的損失由該合伙伙伴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伙伙伴參與經營與本合伙項目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如違反規定經營,應向本合伙組織支付前兩年內經營所得利潤最高月份利潤(或平均利潤)12倍的違約金;
(三)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伙伴同意外,合伙伙伴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如有違反,交易所得利益歸合伙組織所有,給合伙組織造成的損失應該雙倍賠償;
(四)合伙伙伴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合伙伙伴未經其他合伙伙伴一致書面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伙伙伴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伙伴,可按退伙處理,轉讓的合伙伙伴應賠償其他合伙伙伴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二)合伙伙伴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伙伙伴造成損失的,該合伙伙伴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三)合伙伙伴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伙伴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伙伴之間應先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長沙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二條 其他
(一) 經協商一致,合伙伙伴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約定;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本協議一份四頁,各合伙伙伴各執一份;
(三)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伙伴簽名、蓋章后生效。
全體合伙伙伴簽章處: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丙方: ___________
簽約時間: ____年___月___日
簽約地點: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篇二:合作伙伴協議合同范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全體合伙伙伴在誠實守信、平等互利、自愿入伙的基礎上,經共同協商一致,達成合伙經營協議如下:
一、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經營范圍、經營場所。
第1條合伙企業的名稱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條合伙企業的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伙伙伴的姓名、住所。
1、合伙伙伴: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合伙伙伴……
四、合伙伙伴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1、合伙伙伴_______________,出資________萬元人民幣,________出資(現金、實物、勞務或財產權利),本出資應在合伙協議簽訂之日時繳付。
2、……
五、合伙伙伴權利和義務
第3條本合伙企業為普通合伙企業,由合伙伙伴共同出資、共同經營(由……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其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
第4條合伙伙伴在合伙正常經營范圍內的一切行為,由全體合伙伙伴承擔民事責任。如某人超越權限的行為所產生的民事責任則由該合伙伙伴個人承擔。
第5條在執行合伙業務過程中,因合伙伙伴的過錯致使他人遭受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由全體合伙伙伴承擔連帶責任。
第6條合伙伙伴不能成為其他合伙企業的合伙伙伴。
第7條合伙存續期間,合伙企業積累的財產和權益為合伙財產,為合伙經營使用。
第8條合伙財產在普通合伙清算前不得分割。
六、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未約定或約定不明,按實繳出資比例分配;比例不明,平均分配;不得約定全部利潤歸部分合伙伙伴及虧損只由部分合伙伙伴承擔)。
第9條本合伙企業稅后利潤提取10%公積金(用于擴大再生產和轉為合伙伙伴增加投資、彌補虧損),提取10%公益金(用于合伙伙伴和職工的福利),余下按投資比例分取紅利;(公積金或公益金不是法定提取項目)
第10條企業虧損,按合伙伙伴投資比例承擔責任。
七、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
第11條經全體合伙伙伴一致同意,委托_________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伙伴,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伙伴不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人;
第12條執行事務的合伙伙伴依照合伙章程或合伙伙伴授權進行經營活動,對全體合伙伙伴負責;
執行事務的合伙伙伴應當向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伙伴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合伙伙伴為了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第13條不參加合伙企業執行事務的合伙伙伴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伙伴,檢查其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第14條合伙伙伴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可約定按出資比例等其他方式行使表決權,約定不明或無約定,一人一票,且經全體合伙伙伴過半數通過;以合伙財產份額出質,法定必須全體合伙伙伴同意,約定無效);
第15條被委托執行事務的合伙伙伴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伙伴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伙伴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16條合伙伙伴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不得從事損害合伙企業利益活動;合伙伙伴因前述行為所得利益,應當歸合伙企業所有;
第17條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伙伴同意,作出決定(可約定):
。1)改變合伙企業名稱;
。2)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6)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7)聘任合伙伙伴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8)合伙伙伴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9)合伙伙伴向合伙伙伴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其他合伙伙伴的優先購買權;另,向其他合伙伙伴轉讓,應書面通知其他合伙伙伴,約定其他合伙伙伴的購買權)。
八、入伙與退伙
第18條新合伙伙伴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伙伙伴同意(可約定),并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伙伴應當向新合伙伙伴告知原合伙伙伴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19條入伙的新合伙伙伴與原合伙伙伴享有同等權(可約定),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20條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伙伴可以退伙(此項以約定合伙期限為前提;未約定合伙期限,以不妨礙合伙事務為前提,可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伙伴決定退伙):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可約定退伙事由,如約定出現以下第25條規定的情形,未取得全體合伙伙伴一致同意,除名提議合伙伙伴有權要求退伙以自我救濟,第35條規定,選擇退伙);
(2)全體合伙伙伴同意;
。3)發生合伙伙伴難于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4)其他合伙伙伴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21條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伙伴當然退伙:
。1)當合伙伙伴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其他合伙伙伴同意,繼承人成為合伙伙伴;或繼承人不同意,或法定資格欠缺,或合伙伙伴約定在先,退還繼承人財產);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經其他合伙伙伴同意,或轉為有限合伙企業;不同意,該合伙伙伴退伙,向其或其繼承人退還財產份額);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作為合伙伙伴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宣告破產;
(5)法律規定或者約定合伙伙伴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6)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分額。
第22條合伙伙伴違反本協議第20條、第21條第(1)、(2)項規定退伙的,應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23條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之日。
第24條合伙伙伴退伙時,合伙企業進行結算后,以貨幣(或約定以實物)退還退伙人財產;
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后進行結算;
退伙人對其退伙前以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伙伴承擔連帶責任。
第25條合伙伙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伙伴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時;
(4)合伙協議約定(其他事由)。
第26條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九、合伙企業的解散、清算
第2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企業解散:
(1)當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伙伴決定不再繼續經營的;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具體約定);
。3)全體合伙伙伴決定解散;
。4)合伙伙伴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日;
。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上書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28條合伙企業解散后應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伙伴擔任;
經全體合伙伙伴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伙伴,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據上款規定期限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伙伴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29條清算人依法履行清算事務,依法定程序進行清算。
第30條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依法定順序進行債務清償后,所余財產按本協議約定進行分配。
十、違約責任
第31條合伙伙伴違反本協議的應支付投資份額100%的違約金,并賠償因違約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十一、其他規定
第32條本合伙協議中,書面通知等文書送達,以送達本協議所記載各合伙伙伴地址之日,視為送達。
第33條當合伙伙伴執行本協議發生糾紛時,可以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合伙伙伴不愿意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28條本合伙企業經營期限年,自合伙協議被批準之日起算。
第34條本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伙伴簽名、蓋章后生效,各合伙伙伴各執一份,登記備案機關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35條經全體合伙伙伴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可約定決議方式,不同意合伙伙伴可選擇退伙)。
合伙伙伴簽字蓋章:
(企業名稱)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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