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單位和大學生簽訂合同應該注意的事項
大學生簽勞動合同
1,要在勞動合同里面明確職務和崗位,否則,用人單位會利用調職的方式,變相壓迫你主動辭職,最后,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就打發了你,大學生簽勞動合同。還可以防止用人單位不斷用換崗位的方式,反復適用試用期,因為,同一個崗位同一個人不能適用兩次試用期,但是,換崗位就沒有限制了。
2,要在勞動合同中明確最低的工資標準,最好能將年終獎用條款固定下來,作為工資的一部分。由于我國暫時沒有對年終獎定性,這個法律空白有可能被用人單位利用,將來成為克扣薪水的一種方式。
3,最后了解該用人單位是否有給員工辦理社會保險,這個非常關鍵,如果沒有社保,等于工資減去很多,還不能享受國家和單位的社保福利。
其他都比較次要一些,我不想去貼東西給你看,因為我說的這三點是最實用的,其他什么垃圾條件都是可以放棄的'。
案例回放
小何是一名全日制高校應屆畢業生,明年6月即將從大學畢業。由于如今的就業市場競爭激烈,學校也允許應屆生在最后一學年盡快找到工作,合同范本《大學生簽勞動合同》。今年11月,通過大型招聘會,小何得到了一家大型外企的青睞。可是公司的招聘負責人告訴小何,可能還不能簽勞動合同要等他明年6月畢業后才能簽。小何常聽說一些學長在求職時由于沒有及時簽訂勞動合同權益受到侵害的例子,于是非常疑惑,如果公司不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那明年6月前這段時間的工作公司是否會給自己購買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呢?
專家解析
勞動人事專家苗其巍說,我們國家現行的勞動用工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絕大多數是一一對應的模式,一個蘿卜一個坑,每人都有一處歸屬。所以,除了一些特殊情況,一人只能在一家單位工作或學習。
小何今年還是全日制大學的在校學生。全日制學校學生入學時需要將檔案轉入學校,如果是外地學生,甚至連戶籍都需要轉入就讀學校。通俗地說,小何的“坑”就在學校了,他不能在讀書期間校外又扎“坑”,無法在外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諸如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是基于勞動關系的,缺乏這一基礎,社會保險也無法繳納。只有當小何從學校畢業之后,跳出了這個“坑”,才可以辦理《勞動手冊》,開始與其他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這樣社會保險、公積金等也可以開戶繳納了。
但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確定就業意向后如何來維系呢,是否無法簽訂勞動合同就對雙方缺乏保障呢?其實并非如此。高校畢業生就業辦公室每年都會提供《就業協議》,供用人單位和應屆畢業生確定用工意向使用。這份協議并非勞動合同,但充分保障了應屆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的權益。因此建議小何要求該單位與自己簽訂《就業協議》(協議可以向學校的畢業生就業辦公室索要),防止時間長了雙方的意愿發生變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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