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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學習心得
隨著廣大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系。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合同法學習心得,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合同法學習心得1
最新頒布的勞動合同已經開始實行了,我們也即將在將來的時間里親身體會到它,西南公司也利用公司發給我們的學習資料,展開了學習,在學習的過程中我們也得出了一些心得。
這一部勞動合同法針對1995年的老勞動合同法在某些具體的規定上作了一些改動,而這種改動一經出臺就立刻在民間產生了反響,華為事件就是一個很直接的例子。華為公司要求,工齡8年以上的骨干精英們在XX年元旦之前都要辦理辭職手續。也就是說他們都與華為終結雇傭關系。接著,華為迅速再同他們締結了一份新勞動合同,使他們重新回到原來的崗位,享受原來的待遇。 針對這一事件業界以及非業績馬上展開了討論,一些評論人士認為實際上,這個過程包含了很多東西。華為的舉動其實是在消化即將在XX年1月1日實施的新《勞動合同法》對其人力資本合約帶來的潛在沖擊。因為根據新《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如果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那么該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可以生成一種近乎于“終身雇傭”的勞動合同。而另外的一些人卻認為這種做法屬于這個企業對于這部法律的`誤讀,當然這種誤讀并不是指讀不懂,而是一種故意的曲解,因為作為一個企業,它作出的每一個決策,第一個要考慮的就是其本身的利益,有損于本企業的利益的事他們是一定不會做的。
華為事件當然只是這部勞動合同法頒布帶來的影響的一個小小的縮影,其他的變化肯定也還要引起人們的思維上乃至行為上的波動,我們的學習也是重點放在了與我們切身利益最接近的條款上。
新合同法將勞動合同期限分為三種,即: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對于95版勞動法的有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兩種勞動合同期限,新合同法的規定更加靈活,便于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靈活安排勞動者工作。并且新合同法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了特別的規定:在已存在勞動關系,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的情形下,除勞動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及時補辦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手續,勞動關系自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成立,這樣就更能維護我們的自身的權益。
新的勞動合同法隊合同的終止以及解除也有了新的闡釋,新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的合同解除權分為兩個層次,即隨時解除權和付義務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權。新合同法禁止了用人單位對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解除權,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除非出現隨時解除權成立的法定情形,否則用人單位無權解除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點與95年版勞動法的規定明顯不同,95版勞動法規定的付義務解除權沒有限定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范疇內,無論期限是否固定,只要用人單位履行了法定義務,就可以解除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這種變化體現了我們國家對人權的更加重視,更加有利于勞動者維護自己的切身權益。
合同法學習心得2
近年來,合同糾紛日益增加,合同法知識的普及教育勢在必行。作為一名大學生,我有幸參加了合同法普法教育,深受啟發和教育。下面,我將圍繞合同法普法教育的內容,總結一下我的學習體會。
首先,合同法知識是非常實用的。合同作為一種重要的法律文書,貫穿于我們生活的各個方面。通過合同法普法教育,我們能夠了解什么是合同,有什么樣的合同,以及合同的效力和違約責任等內容。這為我們今后的生活和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指導和保障。舉個例子,我曾經聽說過一個朋友在租房的時候沒有簽訂正式的合同,結果導致了爭執和糾紛。如果他能夠掌握一些合同法知識,就可以在租房時要求簽訂正式的合同,避免后續的麻煩。
其次,合同法普法教育有利于學生的法律意識提升。在合同法的教育過程中,我們深入學習了法律的基本原理和精神,了解了合同法的重要性和作用。我們現在是法律的受眾,將來也將成為法律的實施者和維護者。因此,我們有責任了解法律,維護法律,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養。合同法普法教育正是為了讓我們能夠明白,只有合法合規才是我們應該遵守的原則,只有依法行事才能保障我們自身的利益。
再次,合同法普法教育有助于我們樹立正確的合同觀念。在學習的過程中,我們了解到經濟合同是市場經濟活動中的重要一環。合同是交易的依據,是義務關系的載體。通過與合同法的接觸,我們能夠清晰地認識到什么是有約束力的合同,什么是無效的合同,怎樣規避或應對合同的陷阱等等。合同法教育的目的是提醒我們在簽訂合同時,要審慎選擇合同條款,并保護好自己的權益。同時,也要強調合同制訂者的誠實信用原則,不能違背公序良俗和法律法規。
最后,合同法普法教育有助于我們培養良好的合作意識。在合同法的學習中,我們意識到,合同的基本精神是平等協商、公平交易、信守諾言和互利共贏。只有在這種合作氛圍下,才能實現自己的利益,改善社會的整體利益。從微觀層面來看,租房、購物、旅游等方面的合同,需要我們與他人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從宏觀層面來看,各個領域的商業合作和貿易合同,也需要我們保持良好的合作意識,努力實現雙贏的'局面。只有將合作的思維融入到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們才能更好地適應社會和發展的需要。
總之,合同法普法教育是非常重要的一項教育任務。通過這項任務的開展,我們能夠增加自己的法律知識,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識和素養,樹立正確的合同觀念,培養良好的合作意識。合同法教育不僅對我們個人有著積極的影響,也為社會的和諧發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我們應該珍視這次學習機會,不斷提升自己,發揮自己在未來法律建設和應用中的作用。
合同法學習心得3
在我校舉辦的“提升責任意識、實施素質工程”系列活動中,我們學習了勞動合同法的八大亮點,本人有一些心得體會,即這部法律的重心在強調勞動者利益的保護。相對于用工單位,勞動者普遍處于弱勢地位,立法的天平是向勞動者利益這一邊傾斜的,從方方面面為勞動者著想,實實在在成了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神。如下是我學習的勞動合同法的幾點體會:
保護勞動者利益規定之一:鼓勵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權益明顯提高,通篇洋溢著“以人為本”的人文關懷,是一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真正能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的好法。如在第14條就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ǘ┯萌藛挝怀醮螌嵭袆趧雍贤贫然蛘邍衅髽I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ㄈ┻B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保護勞動者利益規定之二:加大對試用期內勞動者利益的保護
首先,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期限。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其次,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工資的最低水平。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且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最后,勞動合同法限定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試用期勞動者。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附:1、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2、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保護勞動者利益規定之三:用工不簽合同要付雙倍工資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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