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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買賣合同書
隨著廣大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附條件買賣合同書,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附條件買賣合同書1
買受人:____
出賣人:____
茲因買受人向出賣人購買附表一的標的物,依動產擔保法規定,雙方約定條款如下
。阂、買賣標的物:____________二、買賣標的物業已點交買受人占有使用,但買受人未付清全部價款之前功盡棄(或買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兌現之前),出賣人保有標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權。買受人使用標的物,應遵守下列條件:(一)標的物應置放于____________(處所)。買受人妥善保管維護使用。未經出賣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標的物移離上述地點(二)出賣人得隨時派員至標的物所在地點,檢查標的物的狀況。(三)買受人不得毀損標的物或涂滅標的物上名稱、商標、廠牌與編號。(四)標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災、盜竊以及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發生的損失,概歸買受人負擔。(五)買受人不得交標的.物出借、讓與、出質、出賣、提供擔;驗槠渌魏翁幏。
三、買賣人取得所有權的方法:
四、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的條件: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格時(如系開票據時,于該票據全部兌現時),買受人始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五、第三條所定付款,如買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況(或所開票據有任何一張不兌現情況),經出賣人以掛號函發信期限三日催告(發信日為準),買受人仍未清償時,買受人并愿逕受強制執行。出賣人得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收回買賣標的物。其已付價款,全部視為買受人使用標的物的折舊損害賠償,不得請求退還。如標的物有毀損,買受人應按出賣人通知的數額賠償。
六、買受人如將標的物保險,其受益人應列為出賣人。
七、就本契約所生糾紛之一切訴訟(包括連帶保證人部分)以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收回標的物,則由標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八、其他條件:(一)雙方應即日向管轄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的登記。如買受人不協同出賣人辦理登記,任憑出賣人隨時收回標的物,并賠償出賣人的一切損失,買受人無異議。(二)本件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登記有效期間為三年,自登記日起算。(三)出賣人收回標的物十日內,買受人得以現金繳付余額全部(或未兌付票據全部)及償還出賣人收回的一切費用于出賣人后,領回原標的物。其領回位置,由買受人自理。(四)其他未定事項,概依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九、買受人的連帶保證人,就買受人因本契約而生的一切債務,負連帶責任,并愿拋棄民法保證各條內有關保證人和權利。連帶保證人所負責任,以保證至履行本契約所生全部債務時為止。保證人非經出賣人的書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出賣人依第五條收回的買賣標的物,經拍賣所得的價金與買受人已付的價金合計總數不足清償全部貨款時,買受人及連帶保證人仍應負全部清償責任。
附表(略)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連帶保證人: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條件買賣合同書2
買受人:
出賣人:
買賣雙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條件下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買賣標的物
第二條買賣標的物已點交買受人占有使用,但買受人未付清全部價款之前或買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兌現之前,出賣人保有標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權。當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格時(如系開票據時,于該票據全部兌現時),買受人始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第三條買受人使用標的物,應遵守下列條件
1.標的物應置放于(處所)。買受人妥善保管維護使用。未經出賣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標的物移離上述地點。
2.出賣人可以隨時派員至標的物所在地點,檢查標的物的狀況。
3.買受人不得毀損標的物或涂滅標的物上名稱、商標、廠牌與編號。
4.標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災、盜竊以及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發生的損失,概歸買受人負擔。
5.買受人不得交標的'物出借、讓與、出質、出賣、提供擔;驗槠渌魏翁幏。
第四條如買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款情況或所開票據有任何一張不兌現情況,經出賣人以掛號函發信期限三日催告(發信日為準),買受人仍未清償時,買受人并愿受強制執行的,出賣人得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收回買賣標的物。其已付價款,全部視為買受人使用標的物的折舊損害賠償,不得請求退還。如標的物有毀損,買受人應按出賣人通知的數額賠償。
第五條買受人如將標的物保險,應列為出賣人為受益人。
第六條其他條件
1.雙方應即日向管轄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合同的登記。如買受人不協同出賣人辦理登記,任憑出賣人隨時收回標的物,并賠償出賣人的一切損失,買受人無異議。
2.本件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合同登記有效期間為三年,自登記日起算。
3.出賣人收回標的物十日內,買受人得以現金繳付余額全部(或未兌付票據全部)及償還出賣人收回的一切費用于出賣人后,領回原標的物。其領回位置,由買受人自理。
4.其他未定事項,概依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七條買受人的連帶保證人,就買受人因本合同而生的一切債務,負連帶責任,并愿拋棄民法保證各條內有關保證人和權利。連帶保證人所負責任,以保證至履行本合同所生全部債務時為止。保證人非經出賣人的書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第八條出賣人依第四條收回的買賣標的物,經拍賣所得的價金與買受人已付的價金合計總數不足清償全部貨款時,買受人及連帶保證人仍應負全部清償責任。
第九條糾紛解決方式
就本合同(包括連帶保證人部分)所發生的糾紛,應先由合同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以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起訴,強制執行收回標的物的,由標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買受人:出賣人:
住址:住址:
身份證號:身份證號:
連帶保證人:住址:
身份證號:
簽訂地點: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___年___月___日簽訂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附條件買賣合同書3
立契約書人買受人:xxx
出賣人:xxx
茲因買受人向出賣人購買附表一的標的物,依動產擔保法規定,雙方約定條款如下:
一、買賣標的物:
二、買賣標的物業已點交買受人占有使用,但買受人未付清全部價款之前功盡棄(或買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兌現之前),出賣人保有標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權。買受人使用標的物,應遵守下列條件:
。ㄒ唬说奈飸梅庞趚x(處所)。買受人妥善保管維護使用。未經出賣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標的物移離上述地點。
。ǘ┏鲑u人得隨時派員至標的物所在地點,檢查標的物的狀況。
。ㄈ┵I受人不得毀損標的物或涂滅標的物上名稱、商標、廠牌與編號。
(四)標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災、盜竊以及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發生的損失,概歸買受人負擔。
。ㄎ澹┵I受人不得交標的物出借、讓與、出質、出賣、提供擔保 或為其他任何處分。
三、買賣人取得所有權的方法:
四、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的條件: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格時(如系開票據時,于該票據全部兌現時),買受人始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五、第三條所定付款,如買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況(或所開票據有任何一張不兌現情況),經出賣人以掛號函發信期限三日催告(發信日為準),買受人仍未清償時,買受人并愿徑受強制執行。出賣人得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收回買賣標的物。其已付價款,全部視為買受人使用標的'物的折舊損害賠償,不得請求退還。如標的物有毀損,買受人應按出賣人通知的數額賠償。
六、買受人如將標的物保險,其受益人應列為出賣人。
七、就本契約所生糾紛之一切訴訟(包括連帶保證人部分)以xx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收回標的物,則由標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八、其他條件:
。ㄒ唬╇p方應即日向管轄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的登記。如買受人不協同出賣人辦理登記
,任憑出賣人隨時收回標的物,并賠償出賣人的一切損失,買受人無異議。
。ǘ┍炯⻊赢a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登記有效期間為三年,自登記日起算。
。ㄈ┏鲑u人收回標的物十日內,買受人得以現金繳付余額全部(或未兌付票據全部)及償還出賣人收回的一切費用于出賣人后,領回原標的物。其領回位置,由買受人自理。
(四)其他未定事項,概依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九、買受人的連帶保證人,就買受人因本契約而生的一切債務,負連帶責任,并愿拋棄民法保證各條內有關保證人和權利。連帶保證人所負責任,以保證至履行本契約所生全部債務時為止。保證人非經出賣人的書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出賣人依第五條收回的買賣標的物,經拍賣所得的價金與買受人已付的價金合計總數不足清償全部貨款時,買受人及連帶保證人仍應負全部清償責任。
買受人:
住址:
身份證號:
連帶保證人:
住址:
身份證號:
出賣人: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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