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合同經典(7篇)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你所見過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轉讓合同7篇,歡迎大家分享。
轉讓合同 篇1
一、引言
近年來,城市化建設進程不斷加快,隨之而來的城市房地產行業迅速崛起、房價飛漲,一些居民對昂貴的城市房價望而卻步,因此紛紛購買價格相對較低的小產權房。但是,由于法律對小產權房轉讓行為無明確的規定,導致在實務過程中學者們對轉讓合同效力與責任等問題產生重大分歧。本文則是在通過對國家現有法律的有關規定及學者觀點進行梳理的基礎上,對小產權房轉讓的合同效力與責任做一個比較全面的分析。
二、小產權房的概念
我國農村土地歸農村集體組織所有,但這種所有權是有限的,體現在農村土地的買賣必須經過地方政府批準,這就限制了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直接流轉。而地方政府通常為獲取高額的利潤將農村集體所有制土地高價拍賣給開發商,而此時,作為相關利害關系人的農民不愿意利益只被政府壟斷,而是私下聯系開發商在集體所有土地上蓋房進行售賣,所得遠遠大于政府的征地補償。這就是小產權房出現的根源。而這種未經規劃、也未繳納相關費用就在農村集體所有地上建造并銷售的房子,就是人們約定俗成的“小產權房”。由此也不難看出,“小產權房”并不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內涵與外延十分模糊,并且它的存在還是對我國現行土地管理法的一種挑釁。國家出臺的相關政策對小產權房有相關定義,小產權房是指在未經規劃、未有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產權證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僅由鄉政府或村委會頒發產權證書,其獲得產權不是完整合法的產權。[1]除此之外,該且該類房屋的交易合同在房管局也不會備案。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不難看出,小產權房雖然產權不完整,并且風險隱患大,但它以低廉的價格迎合了工薪階層的現實生活需要,因此小產權房存在著大量現實的購買群。此外,根據法律規定,農民在農村集體所有的宅基地自建的住房也是可以進行交易的。這些模糊不清相互沖突的法律規定進一步導致了小產權房建設的泛濫,小產權房也在合法與非法之間打擦邊球。
三、小產權房轉讓的合同效力
( 一) 向集體組織內部成員轉讓合同的效力
從目前學者對小產權房的理論研究來看,對于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目前學界有三種觀點: 有效說、無效說和部分有效說。[2]筆者贊同認定轉讓合同為有效,理由如下:
第一,公平正義原則。國家規定農村土地由農村集體組織所有,體現了國家對弱勢群體的一種保護傾向。農村宅用地制度作為集體經濟組織對其集體內部成員的一項福利性措施,向外流轉違反公平原則,造成集體資產的流失。但在集體組織內部成員之間轉讓,并不會造成集體資產的一種流失,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農民處理自己合法有效財產的權利,既保障了交易自由,又沒有違背制度設計的初衷。
第 二,增加農民的收益。小產權房本身存在的產權不完整,交易風險大等特點決定了要對小產權房的交易進行嚴格管理。要有不慎,其無須交易會導致房地產交易的混亂及管理困難,各方利益保護處于失控狀態。但是,從另外一角度來看,禁止小產權房在集體組織內部之間的買賣違反了公平的原則,目前農民可以占有和使用土地,卻沒有相應的處分權,造成他們無法像城鎮居民那樣獲得房屋升值所帶來的`利益,這勢必會造成農民利益的損失。因此,認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房屋交易行為有效,在農村集體組織內部成員之間進行一種有序規范交易,這些成員都能收獲房產所帶來的利益,增加農民的收入,實現雙贏。
( 二) 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合同的效力
對于向集體組織以外的人員出售小產權房的案例,在實踐中普遍認定合同無效。如李玉蘭訴馬海濤一案中,法院判決雙方所簽訂的小產權買賣合同無效。其中一個理由為: 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組織對其成員的一種福利,具有身份利益。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取得或變相取得。[3]筆者持合同無效論,原因如下:
第一,我國“房隨地走、地隨房走”之原則的限制。若允許城鎮居民購買小產權房,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該城鎮居民同時也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權。這就與我國禁止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的規定相違背與沖突。我國《物權法》第146 條規定說明對房地產所有權進行轉讓時,房產下的土地所有權同時轉讓,當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買賣也適用此項規定。但是,對于小產權房的轉讓,從法律角度來看,城市居民根本就無法獲得完整的土地的所有權,這樣就會形成房地分離的狀態,比較容易產生法律糾紛。[4]
第二,《房屋登記辦法》第八十七條規定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得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同時,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相關規定禁止轉讓不具有完整權屬證書進行轉移登記的住房。由此可以看出,轉讓的房產必須是依法登記且具備相關權利證書。而小產權房由于產權的不完整性,產權證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僅由鄉政府或村委會頒發產權證書,所以不能進行轉讓,故合同因為標的不能而無效。[5]小產權房無法登記、無法轉讓,合同的目的自始至終無法實現,自然導致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
第三,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并未對小產權房作出明確規定,在無法可依的情況下,應依據國家的政策和文件對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效力進行認定有無。為了保證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的有序管理,國務院相關政策規定不允許農村宅基地轉讓,由此可見,國家明令禁止城鎮居民購買農村的宅基地,因此,對于集體組織以外的城鎮居民來說,其小產權買賣合同歸于無效。20xx 年12 月,北京市國土資源局發布通知堅決遏制違法建售“小產權房”行為,這是對小產權管制的最新政策出臺,也意味著國家對向非農村集體組織成員轉讓的小產權房加強了管制,雖沒有具體的規定,我們可以預測未來小產權房的合法化之路困難重重。
四、小產權房轉讓合同之無效責任
實踐中,關于小產權房的交易層出不窮,小產權房合同或被確定為無效,那么,此類合同一旦被確定為無效,雙方的利益如何協調,法律后果如何承擔,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如何恢復到原有狀態,都值得深入探討。
( 一) 對現存財產的處理
《合同法》相關規定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因合同發生的財產轉移應恢復到原有之狀態;陔p方合同而為之給付應當予以返還。但是這里必須考慮到產權房買賣的特殊性有可能在合同被確定無效之前,房屋的原有之狀態就已經發生了改變。
1. 作為合同標的的房屋仍然存在。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買受人歸還房屋,出賣人返還買受人支付的價款。關于房屋改造附加的開支,雙方協議決定,由出賣人給予特定的經濟補償或不影響使用價值的情況下由買受人拆除帶走。
2. 作為合同標的的房屋被拆除重建或添建。根據物權法相關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消滅物權的,自行為成就時生效。這就必然導致原來的房屋不存在,既合同標的滅失,而現行建造的房屋由于事實行為由現行物權人享有。那么,值得思考的是,現在合同在標的已滅失的情況下被確定為無效,買受人返還原有合同標的已經為不可能,若此時對出賣人進行補償,是否意味著買受人可以取得重建的房屋及房屋附著著的土地使用權? 但這種補償的限額又是一個大難題,若買受人需要返還的是原有房屋的價款,但加上新建房屋的開支,就已經遠遠超過了返還財產的數額,違背了公平交易原則。筆者認為解決這個問題,可以應當參照《合同法》規定的無權處分的合同經追認后有效,意思就是說,若賣方追認買方重建或新建行為的合法性,那么由賣方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權,并對買方給予合理補償。這就有效協調了買賣雙方的利益。
( 二) 損失賠償
下面探討損失賠償的過錯責任。合同法將過錯分為雙方均有過錯及單方過錯的情況。
1. 雙方均有過錯
合同法明確規定,雙方都存在過錯的情況,按照各自的過錯責任向對方進行賠償。在小產權房買賣合同中,一方明知不能買而買,另一方明知不能賣而賣,雙方都存在過錯。在實踐中,對小產權房買賣雙方的過錯認定上一般認為賣方承擔主要責任,買放承擔次要責任。原因在于,賣方一般為開發商或者某組織,處于優勢地位,在出賣前有義務熟知國家對小產權房的政策,明知政策不允許出賣但為了追求高額利益依然加以銷售出賣,后又由于拆遷等賠償款的利益驅動主張合同無效; 而買方雖也應知國家政策不允許買賣,但他畢竟支付了全額價款,財產利益減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認為其處于弱勢地位,所以認定其承擔次要責任。
小產權買賣雙方承擔的賠償責任是締約過失責任。其成立要件包括義務的違反、存在利益損失、因果關系等。其賠償范圍主要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買方的直接損失是籌房款的相關利息以及促使合同達成所支付的其他費用,間接損失主要是城市房價上漲的差額損失。而賣方的損失就遠遠低于買方的損失了,相對于賣方而言,由于房屋的自然屬性,其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都遠遠低于買方。并且賣方之所以在之后主張合同無效通常是由于高額的拆遷款,因此,通常在實踐中存在這樣一種不公平現象: 買方利益受損大,賣方受損小,反而還會由于自己的不誠信而獲利[6]。
買賣雙方都存在過錯,那么雙方均承擔賠償責任。確認小產權買賣合同無效后,應采取的措施為: 恢復原狀,即房款返還和房屋歸還。但是實踐中總是會出現難以真正恢復原狀的情況。
2. 單方過錯的情況
一方存在過錯時一般是由于賣方故意隱瞞事實真相使得買房陷入錯誤認識而購買房屋。根據相關規定在賣方提供虛假文件促進合同達成的情況下,可要求雙倍賠償。適用雙倍賠償的條件如下: 第一,賣方是不具有農村集體組織形式的性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 其次,買買方不知合同標的之房屋是集體組織性質; 第三,賣方故意隱瞞未取得或虛假提供虛假預售許可證明。最后,對該條款,法院的適用以當事人提出申請為前提,不得主動適用。
五、結語
小產權房的存在目前難以得到法律認可,但卻有很多合理之處,因此屢禁不止。目前小產權房在全國范圍內大量出現。小產權房的出現有利有弊,一方面,它解決了一部分人的住房問題,并且使得農民從自己的土地上獲得相應的權利。另一方面,它會造成我國土地資源更加緊張,擾亂房產市場的秩序。在法律上明確小產權房轉讓合同的效力與責任,有利于有效解決實踐交易中的紛爭。
轉讓合同 篇2
賣方: (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買方: (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一、乙方同意購買甲方擁有的位于 市 區 號 車庫。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甲方所售車庫總金額為(人民幣)貳萬元整。
二、甲方確保提供給乙方的該車庫原始收據及相關材料(如該車庫上一次買賣協議)齊全、真實有效。確保該車庫無任何其他權屬爭議(含:如屬共有財產,則甲方已經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產權糾紛、經濟糾紛。如交接后發生該車庫交接前存在的他權屬爭議、產權及經濟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三、乙方確認于本協議生效之日付清甲方該車庫轉讓款人民幣貳萬元整,由甲方出具收條。
四、甲方確認于乙方支付該車庫轉讓款人民幣貳萬元整后,將關于該車庫的原始收據原件及相關材料(如該車庫上一次買賣協議)交付給乙方,由乙方出具收條。如今后乙方進行車庫的產權變更辦理,需要甲方協助時,甲方應無條件配合。
五、甲乙雙方均不得違反本協議;如甲方違反協議,則守約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收回已付款項,并要求甲方支付違約金貳萬元;如乙方違反協議,守約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收回已交付的該車庫權屬憑證原件,并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貳萬元。
六、本協議雙方確認簽字后即日生效,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轉讓合同 篇3
本注冊商標轉讓協議由下列兩方于 年 月 日在 簽訂
轉讓方:——————(以下稱“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受讓方:———————(以下稱“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充分平等協商,現就甲方所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注冊的第( )號使用于( )上的注冊商標的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二條 甲方自愿將其所有的本協議第一條所述的注冊商標無償轉讓給乙方所有,乙方作為受讓人應當在本協議簽署之日起( )日內向甲方支付轉讓費共計人民幣( )元,支付方式為( )。
第三條 甲方保證此協議簽訂時,任何第三人無權就此注冊商標主張權利,該注冊商標上不存在有任何妨礙乙方作為注冊商標受讓人權利行使的`障礙。
第四條 雙方應當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 )日內共同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注冊商標轉讓申請。雙方約定轉讓此注冊商標之一切申請手續由乙方負責辦理,甲方負有積極協助辦理之義務。
第五條 自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此注冊商標的轉讓申請后,發給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之日起,乙方成為此注冊商標的所有人,享有作為此注冊商標所有人所應當享有的一切權益,并承擔所應當承擔之一切法律義務。
第六條 乙方保證此注冊商標轉讓完成后,使用該注冊商標所提供服務的質量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并維護商標的聲譽。
第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簽訂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補充協議與本協議不一致時,以補充協議為準。
第八條 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如果發生爭議,雙方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應當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決。
第九條 本協議一式份,雙方各執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無正文)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轉讓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經雙方協商并自愿,甲方將一套安置房及一個車庫轉讓給乙方,并簽訂如下合同:
1、房屋戶型、位置與面積:
(1) 戶型:二室二廳一衛
(2) 位置:萍鄉市建設東路圣陶沙安置A區第21棟第6層603號
(3) 面積:65平米
2、車庫位置與面積:
(1) 位置:萍鄉市建設東路圣陶沙安置A區第21棟第一層板梯間坐向左邊第一間
(2) 面積:15平米
3、轉讓價格:
(1) 房屋:10.8萬元
(2) 車庫:4萬元
4、付款方式:
(1) 簽訂合同即日乙方付甲方定金壹萬元,甲方將與安置房開發商張學凡簽訂的.《購房合同書》復印件轉交乙方。
(2) 20xx年5月交房前付清全部房款13.8萬元,甲方將與安置房開發商張學凡簽訂的《購房合同書》原件轉交乙方。
5、交房標準:見甲方與安置房開發商張學凡簽訂的《購房合同書》第三條
6、其他:
(1) 住房其他費用(水、電、網絡、天然氣等)均由乙方全額負責,甲方只負責交住房一套、車庫一個。
(2) 交房前甲方有責任督促開發商按質按時完成房屋建造。
(3) 其他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7、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后即生效,任何一方不得無條件終止合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轉讓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為了方便乙方澆地,本人機井對外承包管理,現經雙方充分協商,特達成承包協議,具體條款如下:
一、承包費用:每年10000元整(壹萬元整),承包期限:從年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承包期限為5年。
二、在承包期限內,機井所有電費,由乙方每月按時上交,機井一切維修費用由乙方負擔,相關的配套物資甲方交由乙方管理使用。
三、在承包期限內,所鋪設的管道乙方優先使用。
四、本機井供水范圍內澆地每小時40元,乙方不得私自抬高水價,電費如有升、降,按國家規定執行。
五、承包期滿后,乙方必須將機井設備一套,運行正常交由甲方。
六、此合同雙方共同遵守,如有單方面違反合同,罰違約金50000 元,以上各條款和法律相抵觸之處,以法律條文為準,此合同自簽名之日即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 日
轉讓合同 篇6
甲方(出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為_____________企業合伙人,出資額為_______元,占企業總資產的_______%,(下稱“合伙股份”),現甲方愿意將其所持有的合伙股份轉讓給乙方,乙方承諾以現金方式受讓甲方合伙股份。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乙方將轉讓金一次性支付給甲方。
2. 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本合伙企業債權債務已核算清楚,無隱瞞,甲乙雙方均已認可。
3. 甲方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不再是___________企業合伙人,不得以__________企業的'名義對外從事任何活動。因此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并且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4. 本協議簽署之日起,_________企業全部財產均歸乙方所有。甲方正在使用或占有的__________企業財產應立即歸還乙方。
5. 本協議如發生糾紛,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均有權向白云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 本轉讓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均具備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轉讓方簽字:
日期:
受讓方簽字:
日期:
轉讓合同 篇7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住址:
聯系電話:
受讓方委托人(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住址: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自愿協商達成一致,甲方將自己合法擁有的一套房屋轉讓給乙方,雙方就房屋轉讓相關事宜達成以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轉讓房屋的基本情況
轉讓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位于南寧市瑞和家園5號樓2單元1703號,建筑面積94平方米(包括臥室、客廳、衛生間、廚房、陽臺及其附屬設施)。
第二條 轉讓價格
雙方商定該房屋轉讓成交價為人民幣伍拾貳萬元整(¥520000.00)。具體情況說明如下:
該房屋原《房屋買賣合同備案證明》備案號為 ,原購房款肆拾伍萬元整,甲方已向房地產開發商支付完畢,轉讓乙方另加轉讓費柒萬元整,合計房屋轉讓總價款項為人民幣伍拾貳萬元整。
第三條 付款方式
甲方自行完成該房屋撤案手續,并協助乙方與房地產開發商(按原購房款肆拾伍萬元整)簽訂購房合同書(實為更名),待房地產開發商將該房屋更名到乙方名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開戶銀行 、戶名 、帳號 ,通過銀行轉帳方式,一次性付清購房款伍拾貳萬元整給甲方,乙方不再向房地產開發商支付購房款。
第四條 甲方的承諾保證
甲方保證自己對該轉讓房屋擁有處分權,轉讓該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
甲方保證該轉讓房產不涉及第三方的`權利,本合同簽訂前該房屋購房款、物業管理費及其他應當交納的費用已全部交清,如有尚未交納或拖欠的費用,由甲方全部承擔。
第五條 甲乙雙方需遵守本合同約定,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均有權通過仲裁、法律等途徑解決。
第六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20xx年 月 日 2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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