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終止合同模板集錦7篇
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終止合同7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終止合同 篇1
一般情況下,出租人和承租人都不能隨意終止合同。但在一定條件下,雙方可提前終止合同,對于承租人來說,為保護自己的權益,應了解出租人提出提前終止租賃合同須具備的條件或理由,主要有:
1: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將住房轉租、轉讓和轉借給他人;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住房從事非法活動,危害社會的公共利益;
3:承租人不遵守合同規定,拖欠房租和水電等費用累計達6個月;
4:承租人違反合同規定,不經出租人的同意擅自改變住房用途;
5:承租人嚴重損壞住房或住房內的`設備、設施而拒不維修和賠償的;
6:出租人因事先無法預料到的事情而必須收回住房自住;
7:出租的住房由于地震等原因發生重大損壞,威脅居住者的人身安全,且由房管部門書面證明應該改建。
作為承租人,在以下情況下亦可解除合同,但應事先通知并與出租人協商:
1:租賃的住房發生重大損壞甚至有傾倒的危險,而出租人拒不維修;
2:承租人在租賃該住房期間,已建成或購買了自己的住房,不需要再居住;
3:承租人的工作單位遷離城市或新的工作單位距離租賃的住房很遠,交通不便,需要重新租賃住房。
值得一提的是,承租人由于第一條原因提出終止租賃合同時,不需給出租人補償,承租人由于后兩條原因需要終止合同的,要給予出租人適當的補償。
在了解以上情況后,當出租人突然提出要求終止合同,承租人就可以依法保護自己的權益,要求出租人按照合同的約定給予補償。
終止合同 篇2
根據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甲方)按以下合同條款之一(x)原因決定解除、終止與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
1、合同期限屆滿,不再續訂新的勞動合同。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按排的`工作。
4、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乙方過錯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5、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終止合同。
6、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條款:
。1)乙方應于xx年xx月xx日前辦理調出手續;
。2)存檔費用由x方負擔。
。3)住房公積金于xx年xx月xx日xxx(封存或轉出)。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終止合同 篇3
供方:________(以下簡稱“供方”)
需方:________(以下簡稱“需方”)
鑒于供方和需方于**年**月**日簽署了《購銷合同》(合同編號:***)(詳見附件);诠┓焦┴洸牧腺|量達不到驗收標準,并經供方和需方協商一致,雙方同意按照本協議約定的條款和條件提前解除該《購銷合同》。
通過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一致意見:
1、合同解除及責任承擔
1、1需方向供方提出并同意,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解除雙方已簽署的《購銷合同》。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該協議不再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一方相應免除另一方在《購銷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并放棄追索的.權利。一方放棄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通過任何方式向另一方提出違約、賠償權利的要求。
1、2《購銷合同》解除后,雙方同意,任何一方均無須承擔《購銷合同》項下約定的須由該方承擔的任何義務與責任。任何一方無須向另一方支付任何錢款、費用。
1、3需方確認本協議簽署后,《購銷合同》即行解除,對雙方不再具有約束力,同時放棄根據《購銷合同》向供方提出索賠、賠償或其他請求的權利。
2、承諾與保證
供方和需方共同承諾及保證:
2、1解除《購銷合同》不會導致一方產生對另一方的任何債務負擔;
2、2解除《購銷合同》不會導致任何一方被提起訴訟、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或行政程序;不會導致任何一方存在訴訟和潛在糾紛的可能性。
3、其他
4、1本合同自供方蓋章、需方簽字生效。
4、2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持一(壹)份。
4、3附件:《購銷合同》
供方:________需方: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通訊地址:________
電話:________電話:________
簽字蓋章:________簽字蓋章:________
__年__月__日__年__月__日
終止合同 篇4
甲方:熊昌益、熊進偉、熊杰等3家
乙方:熊昌勇
甲、乙雙方于分別簽訂了豐都縣峽南溪村花地堡移民安置房(豐都縣新縣城新綠州外側熊昌東等73人移民安置住宅樓4單元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3份合同),占地總面積243平方米,乙方簽訂合同后至截止,完成了部分工程量,現由于多種原因雙方自愿解除原施工合同,現經豐都縣三合街道辦事處濱江西路居委會王書記、何主任調解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要求收回該工程,乙方同意甲方收回,原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3份)同時作廢。
2、簽訂解除合同時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前期工程人工工資、機械設備、水電費、材料等一切所有費用共計80000元(大寫:捌萬元整),乙方放棄其它一切權利。
3、簽訂解除合同后,乙方在3日內退出施工現場,并將施工現場交給甲方。
4、在解除合同后乙方前期工程所該的債務由乙方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和費用。
5、本協議一式五份,雙方簽字生效,任何一方違約,付守約方違約金3萬元(大寫:叁萬元)。
協議補充:略
各方簽名:
終止合同 篇5
一、經濟補償金相關事項
1、經濟補償金支付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過錯)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意解除,單位提出)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40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非過錯性解除)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41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裁員)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期滿終止)
6)依照本法第44條第4項、第5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單位過錯終止)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4)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3、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4、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公司需支付經濟補償的前提條件是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是公司首先提出,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即勞動者主動要求辭職,此種情況下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可不支付經濟補償。
二、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2情形:
1、公司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
5、公司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公司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公司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公司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9、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公司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公司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0、因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1、因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1種情形:
1、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公司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公司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公司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公司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公司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公司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公司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一)協商解除:勞動者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26條第1款第1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特殊情況下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2、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終止的;
4、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終止合同 篇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規定,本單位與 同志,因下列情況于 年 月 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終止證明。(在原因編號上打“√”并在款項空格上填寫)
一、本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
1、 本人提出要求,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2、 勞動者提前30日或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二、非本人原因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1、 單位要求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2、(1)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1款第 項、(2)第2款由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3、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 項由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4、 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 項由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5、 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1條第1款第 項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6、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 項終止勞動合同。
三、其他原因(用文字說明):
職工基本情況 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證代碼 個人代碼
性別 身份證號碼 戶口性質
就業登記證號 戶口所在地
社會保險繳費情況 審核人:
工作簡歷:
甲方(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注:1、勞動者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后,應及時到戶籍所在地勞動保障所進行失業登記(帶本證明書、戶口簿,身份證和學歷證書),合同范本《勞動合同終止證明》。2、符合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本市戶籍失業人員帶《就業登記證》(外來勞動力帶本證明書)和身份證,自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市就業管理中心申領失業保險待遇,逾期將作相應扣減 。3、失業人員應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3個月內接續社會保險關系,繳納社會保險費,否則在補繳社會保險費的次月起才能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終止合同 篇7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頒行以來備受關注。實踐中, 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以及如何支付經濟補償金與違約金等, 又是其中的焦點。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一般而言,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間存在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但由于實踐中大量存在用人單位為逃避責任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 因此新的《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八十二條第二款針對這個問題作了明確的規定。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寬限期是一個月, 否則用人單位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法律并未對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作出規定, 由于可以獲得兩倍的工資, 不排除有的勞動者會利用這個機會謀取利益, 而且這一類案件舉證責任均由用人單位承擔, 因此用人單位承受的風險是不言而喻的。
一、勞動合同終止的概念
勞動合同的終止, 有廣義、狹義兩種理解。廣義上的勞動合同終止,泛指勞動合同法律效力終結的各種情形,將勞動合同解除也作為勞動終止的一種;狹義上的勞動合同終止,僅指勞動合同解除之外勞動合同法律效力終結的情形,將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終止并列。《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秳趧雍贤ā返谒氖臈l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 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
1994年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紤]到勞動合同終止與解除存在以下幾方面的不同,勞動合同法延續了勞動法并列說的做法。第一、階段不同,勞動合同終止是勞動合同關系的自然結束,而解除時勞動合同關系的提前結束;第二、結束勞動關系的條件都有約定條件和法定條件,但具體內容不同。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中,約定條件主要是合同期滿的情形,而法定條件主要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主體資格的消滅。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中,約定條件主要是協商一致解除合同情形,而法定條件是一些違法違紀違規等行為;第三、預見性不同,勞動合同終止一般是可以預見的,特別是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而勞動合同解除一般不可預見;第四、適用原則不同,勞動合同終止受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程度多一點,一般遵循民法的原則和精神,而解除受法律約束的程度較高,更多的體現社會法的性質和國家公權力的介入,體現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
(一)勞動合同期滿
這主要適用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兩種情形。勞動合同期滿,除依法續訂勞動合同的和依法應延期的以外,勞動合同自然終止,雙方權利義務結束。根據勞動保障部的規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應當以勞動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時為準。
實踐中,對于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但也未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的',該如何處理?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自然終止,原勞動合同消滅。如果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應視為一個新勞動合同的開始?紤]到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的實際情況,以及在這種情形下勞動者也有一定責任,所以可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在前一勞動合同終止之日后勞動者提供勞動的第一天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就要承擔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四款、第八十一條的法律責任。
(二)勞動者已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從無到有,現還處于改革過程中。1994年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負傷;(三)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四)失業;(五)生育。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1997年,國務院頒布了《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規定本決定實施后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本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且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新老辦法平衡銜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確定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從養老保險基金中解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我國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大致有兩個,一是勞動者已退休;二是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或者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
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自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第二十三條規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在民事領域中,公民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將喪失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在勞動領域中,公民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勞動合同簽訂一方主體資格消滅,客觀上喪失勞動能力,之前簽訂的勞動合同因為缺乏一方主體而歸于消滅,屬于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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