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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監理合同

        時間:2024-10-13 17:21:41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有關監理合同匯總6篇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范地承諾和履行合作。那么制定合同書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監理合同6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有關監理合同匯總6篇

        監理合同 篇1

          第一部分 協議書

          建設單位(全稱): 委 托 人(全稱): 監 理 人(全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的原則,三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監理與相關服務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 工程地點:

          3. 工程規模:

          4. 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筑安裝工程費: 。

          二、詞語限定

          協議書中相關詞語的含義與通用條件中的.定義與解釋相同。

          三、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協議書;

          2. 中標通知書(適用于招標工程)或委托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

          3. 投標文件(適用于招標工程)或監理與相關服務建議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

          4. 專用條件;

          5. 通用條件;

          本合同簽訂后,三方依法簽訂的補充協議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

          四、總監理工程師

          總監理工程師姓名: ,身份證號碼: ,注冊號: 。

          五、簽約酬金

          1、簽約酬金(大寫): (: )。 包括:

          1、監理酬金;

          2、相關服務酬金。

          2、計費辦法:

         。1)、公開招標監理項目計費辦法以預算清單編制依據為準,

          (2)、縣工程監理機構庫內抽取監理項目計費方式根據〔xxxx〕xx號的規定,參照〔xxxx〕xx號文件《xxxxxxxxxxxxxxxxx》的規定執行。

          3、結算方式:結算時,根據實際監理范圍的工程造價,按預算編制(招標項目)或監理機構庫管理辦法規定的相同取費標準及系數,并按投標優惠率(招標項目)計算監理費,最終以xxxxxxxxxxx審核為準。

          六、期限 監理期限: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延期不增加費用)。

          七、雙方承諾

          1. 監理人向建設單位及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監理與相關服務。

          2. 建設單位及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派遣相應的人員,提供必要的配合和資料,并按本合同約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訂立

          1. 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2. 訂立地點: 。

          3. 本合同一式 柒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建設單位 貳 份,委托人 貳 份,監理人 叁 份。

          建設單位:(蓋章)

          委托人:(蓋章) 監理人:(蓋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委托人: 開戶銀行: 賬號: 郵編: 電話: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委托人:郵編: 電話: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委托人: 開戶銀行: 賬號: 郵編: 電話:

        監理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應甲方要求,在原甲方與乙方__年__月__日簽訂合同的基礎上,做相應增項。

          根據原施工合同,經雙方協商,做如下補充協議:

          一、工程范圍

          __年__月__日乙方根據甲方要求做出相應的增項工程制做與安裝。

          二、工期要求

          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

          三、新增工程量

          詳見附表。

          四、質量要求

          按原合同承諾履行與參考甲方設計師提供施工標準。

          五、付款方式

          按原合同執行。

          六、其它

          1、本協議其它內容仍按原合同執行。

          2、本協議1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1份。

          3、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并與原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約日期: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約日期:

        監理合同 篇3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之規定,經雙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條 監理項目范圍

          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書要求進行________________工程項目的____施工監理,監理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質量控制、進度控制和投資控制工作。

          第二條 期限費用

          服務期限為____年____月至____年____月?傎M用為:________萬元。

          第三條 條款定義

          1.甲乙雙方的監理依據是《建設監理試行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以及施工承包合同。

          2.甲方是本工程項目建設的組織者,負責建設中籌集資金、征地、移民、協調與當地關系等職責,對本工程建設效益全面向國家負責。

          乙方受甲方的委托,作為本項目監理單位,根據本合同書進行監理工作,行使賦予的權力和責任,對甲方負責。

          3.本合同書所指的工程監理范圍與內容在附錄B服務范圍與內容中詳細說明。

          4.本合同書所指的監理費用及支付辦法在附錄D中詳細說明。

          5.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合同雙方一切聯系均以書面通知為準,特殊情況可先口頭通知并即補書面通知。雙方共同簽署的有關文件,屬于合同的補充文件。雙方聯系的具體規定(代表、地點、方式等)在特殊條款中訂明。

          第四條 本合同書的開始、完成與變更。

          1.按本合同書規定的全部有效的簽字蓋章完成后,本合同書立即生效。

          2.監理單位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開始其服務。

          3.監理單位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完成服務。

          4.如果情況變化,致使合同書需變更時,必須經雙方書面同意才能成立。為此,一方提出的建議需經送交另一方作應有的考慮。

          5.如果如本合同書需延長(不可抗力等),甲乙雙方應簽訂補充合同,或在特殊條款中事先加以說明。

          6.合同簽約后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等變化時,合同雙方經協商后可做調整,并在特殊條款中具體說明。

          第五條 甲方的權力與責任。

          1.甲方依據監理合同對乙方的工程進行督促和檢查。

          2.甲方若認為乙方履行合同不力嚴重影響工程進度,甲方有權要求更換乙方主要人員,直至終止合同。

          3.對涉及工程工期、質量、造價等重大問題變更時,應由甲方最后確定并按國家規定的基建程序辦理。

          4.甲方支持乙方的工作,按合同保證乙方責任和權力的統一。甲方應按附錄C按時向乙方提供規定的設備、設施和材料。

          5.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本合同規定的監理工作所需的合同文本、資料、圖紙和數據等。同時應在特殊條款中明確提供的.方式、份數與回收、保密等辦法。

          6.甲方應負責協調工程外部條件及與地方的關系。

          7.甲方應在特殊條款中雙方訂明的期限內,對由乙方提交甲方決策的報告、文件等作出決定。

          8.甲方依據附錄D按時支付乙方監理費用。

          第六條 乙方權力與責任。

          1.乙方擁有合同中規定的權力,并承擔相應全部責任。

          2.乙方必須具有履行本合同書所需的技能、謹慎與勤奮,必須按照監理的職業準則完成其全部職責。

          3.在監理過程中監理單位如需另聘專家咨詢或協助,在監理服務責任以內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超出監理服務責任并發生費用,應征得甲方書面同意后,由甲方承擔費用。

          4.乙方按附錄C按時自帶規定的設備、材料和設施。具體使用合同在附錄C中規定。

          5.乙方必須按附錄E規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人員及項目監理機構。其主要人員資格和服務條件須經甲方審查同意,甲方不得無理由地拒絕。甲方同意乙方根據監理目標需要提出的工程監理組織機構,并確認總監理工程師。

          6.監理應按本合同規定的人員在各規定期限內進行。為保證監理的有效實施,乙方可在該期限內作出合理調整。若更換現場人員,應代之同等技能的人員,其中主要監理人員的更換需經甲方同意,乙方派駐現場監理人員應連續穩定,保證監理工作正常進行。

          7.乙方有本監理項目的質量否決權、簽發付款憑證權和開工、停工、返工和復工命令權。

          8.乙方向甲方收取的報酬,是其關于本合同書的唯一報酬。乙方及其人員不得接受與本合同書有關的或與其承擔義務有關的其他津貼、回扣等報酬和非直接支付。

          9.乙方在監理的過程中,不得泄露甲方申明的秘密,乙方亦不得泄露設計、承包等單位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八條 調解與仲裁。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如甲乙雙方發生爭端,雙方應首先本著相互諒解、信任、平等互利原則充分協商,解決爭端;若協商失敗,任何一方均可向監理主管部門申請調解爭端;若調解無效,任何一方可依法要求仲裁。雙方同意由____

          仲裁委員會仲裁。在調解和仲裁過程中,雙方應保證工程建設正常進行。

          第九條 違約責任

          由甲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甲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乙方,并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由乙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乙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甲方,并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甲方或乙方在接到終止合同通知后,15天內沒有答復,可視為本合同終止。

          違約賠償費或其他違約事項由甲乙雙方在特殊條款中具體約定。

          第十條 甲方可視乙方的監理工作情況,進行獎罰。具體內容由雙方在特殊條款中規定。

          第十一條 特殊條款

          鑒于本工程的特點與實際需要,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簽訂以下特殊條款以補充合同一般條款,當一般條款與特殊條款不一致時以特殊條款為準。具體條款如下:

          1.額外服務:如果甲方委托乙方承擔本合同范圍以外的任務,甲方應另行補簽委托合同。如果甲方或承包施工單位使服務受阻或延誤,以至增加了服務的工作量和持續時間,則乙方將此情況及可能發生的影響通知甲方,甲方應增加額外服務費。

          2.雙方聯系方式:重要問題為函件,一般問題以電話或口頭指示,但都應有記錄,會議以紀要為據。

          3.監理服務期限:

          4.在履行合同中因發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允許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雙方應簽補充合同。

          5.合同簽發后,若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等,導致監理費用的變化,本合同監理費應作相應調整。

          6.甲方向乙方無償提供監理工作需要的圖紙(藍圖)、資料(技術要求、通知等)及與被監理項目有關的試驗報告等技術資料5份,甲方與承建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副本2份。乙方在使用上述資料期間不得向其他無關單位泄露,項目結束后歸還甲方。

          7.甲方接受乙方提交的需甲方決策的報告、文件等,應在7天內給予明確指示,并采用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8.乙方不承擔施工中工傷事故的責任。

          9.違約金:由于甲方或乙方的原因要求終止合同,按一般條款第九條的期限辦理。由于甲方原因終止合同,甲方支付乙方違約金____元。由于乙方原因終止合同,乙方支付甲方違約金____元。因甲方決策不當而影響工程進度、質量,應由甲方負經濟責任。

          違反合同_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 元。

          違反合同_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 元。

          違反合同_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 元。

          違反合同_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 元。

          10.獎罰:甲方可視乙方工作成效進行獎罰。資金在____ 元范圍內,罰金在____ 元限度之內。

          為了促進承建施工單位保證進度、質量和安全,乙方可寫出書面材料建議獎勵有關人員。具體數額及開支辦法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乙方使用時受甲方監督。且立賬備查。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監理合同 篇4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條款

          詞語涵義及適用語言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工程項目”是指發包人委托監理人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建設項目。

         。2)“發包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托監理業務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監理人派駐本工程項目現場直接承擔監理業務實施的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以及其他人員組成。

         。5)“建設工程監理”是監理工程師根據本合同約定履行其職責,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和額外的監理工作。

         。6)“總監理工程師”是由監理人提名并經發包人同意后,委派到監理機構履行本合同的現場負責人。

          (7)“承包人”是指與發包人簽訂工程建設合同的施工人。

          (8)“天”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之前的時間段。

         。9)“月”是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的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段。

         。10)“本合同”是指經雙方簽署并生效的本監理合同。

         。11)“工程建設合同”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所簽署并生效的有關本工程項目建設的合同。

         。12)“進駐”是指監理機構和監理人員進入工地,開始實施或準備實施監理業務的行為。

         。13)“現場”是指建設項目實施的場所。

         。14)“地方法規和規章”是指省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規和規章。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語言文字為漢語文字。

          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理依據

          第三條 適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和規章。

          第四條 監理工作的依據是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以及工程建設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

          通知和聯系

          第五條 發包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對工程建設中的一些重大問題能迅速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機構聯系。更換常駐代表,應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六條 在合同實施過程中,雙方的一切聯系均應以書面函件為準。在不做出緊急處理即可能導致人身、設備或工程事故的情況下可先口頭或電話通知,事后應在48小時內補做書面通知。

          第七條 發包人對工程項目實施的意見和決策,應通過監理機構下達實施;承包人應從監理機構取得工程建設的通知、指令、變更等各種工程實施命令。

          監理人的義務和責任

          第八條 監理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發包人提交監理規劃、監理機構以及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監理人員的名單、簡歷。

          第九條 監理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監理范圍和內容,在約定的時間內,按監理規劃派出專業配套、符合資格條件的監理人員進駐工程施工現場,組建監理機構,編制監理細則,并正常有序地開展監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約定的監理任務,并承擔相應的監理責任。

          第十條 在監理期限內,監理人可根據工程進展情況和監理業務量的大小,對監理機構和人員進行合理的調整。更換總監理工程師須經發包人同意,同時應保持其他主要監理人員的相對穩定,如有調整應報發包人備案。

          第十一條 監理人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建立監理崗位責任制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

          第十二條 在監理期間,監理人員必須遵守監理工作的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運用合理的技能提供優質服務;應堅持“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原則,勤奮、高效、獨立自主地開展監理服務,維護發包人的利益和承包人的合法權益。監理人員不得受雇于承包人或接受其利益。

          第十三條 現場監理人員應按照施工作業程序及時到位,對工程建設進行動態跟蹤監理,工程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應進行旁站監理。

          第十四條 監理人員必須采用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實施階段各種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并保證現場記錄、試驗、檢驗以及質量檢查等資料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第十五條 監理機構應認真作好《監理日記》,保持其及時性、完整性和連續性;應向發包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題報告。

          第十六條 監理機構所使用的由發包人提供的設備、設施,除有特殊規定外,產權屬于發包人。在本合同終止以后,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規定移交給發包人。

          第十七條 在本合同期限內或者合同終止后,未征得發包人同意,監理機構和所有監理人員不得泄露與本合同業務有關的技術、商務等資料;并應妥善作好發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設文件資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第十八條 如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超過本監理合同約定的期限,監理人應就延長監理期限與發包人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九條 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如因監理人和監理人員違約或自身的過失造成工程質量問題或發包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監理人應按本專用合同條款的規定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二十條 監理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 監理人對承包人因違反有關工程建設合同規定而造成的質量事故和完工(交圖、交貨、交工)時限的延期不承擔責任。

          發包人的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二條 發包人應負責作好工程建設外部環境的協調工作,為監理提供必要的工作環境和外部條件。

          第二十三條 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數量、方式,向監理機構提供開展監理業務所需要的有關工程建設的文件資料。

          第二十四條 發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機構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決定,并及時送達監理機構。超過約定的時間,監理機構未收到發包人的書面決定,監理機構可以認為發包人對其提出的事宜已無不同意見,無須再作確認。

          第二十五條 發包人應將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管理人員名單以及賦予監理機構的權限等內容,在工程開工前書面通知工程建設的承包人。

          第二十六條 發包人應向監理機構提供展開監理業務所必須的工作、生活條件,提供上述條件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發包人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條件的應給予補償。補償的費用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

          第二十七條 如雙方約定,發包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工作人員,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所有這類人員均應被視為監理機構的成員并接受監理機構的統一安排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發包人應當維護監理機構的獨立性,不干涉監理機構監理業務的開展。

          第二十九條 如因非監理原因使工程建設的進度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監理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發包人應接受監理人相應增加報酬的要求,并就服務期的延長和增加監理報酬盡快簽訂補充協議。

          第三十條 發包人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責任、義務,如有違約,應賠償因違約給監理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 理 人 的 權 利

          第三十一條監理人有如下權利

          一、選擇工程施工、設備和材料供應等單位的`建議權。

          二、對承包人選擇的分包項目和分包單位的確認權和否認權。

          三、協助發包人簽訂工程建設合同。

          四、工程建設實施設計文件的審核確認權。只有經監理機構審核確認并加蓋公章的工程師圖紙和設計文件,才能成為有效的施工依據。

          五、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施工計劃和施工技術方案的審批權。

          六、按照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金額范圍內,設計變更現場的處置權。

          七、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對工程實施中重大技術問題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意見,并向發包人提出書面報告。

          八、組織協調工程建設有關各方關系的主持權。

          九、按工程建設合同規定發布開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復工令,發布停工令、復工令,應事先征得發包人同意。

          十、對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項工藝、材料、構件和工程設備的檢查、檢驗權。但上述一切檢查、檢驗不免除承包人按有關合同規定應負的責任。

          十一、對全部工程的施工質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設備的檢驗權和確認權;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監督權。

          十二、對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建設合同工期的簽認權。

          十三、對承包人設計和施工的臨時工程的審查和監督權。

          十四、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權和否認權。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發包人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項。

          十五、有權要求承包人撤換不稱職的現場施工管理人員。

          十六、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換施工設備,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自己承擔。

          發 包 人 的 權 利

          第三十二條 有權依據本合同對監理機構和監理人員的監理工作進行檢查。

          第三十三條 有權選定工程設計單位和承建單位。

          第三十四條 有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對工程建設中質量、進度、投資方面的重大問題的最終決定權。

          第三十五條 有對工程款支付、結算的最終決定權。

          第三十六條 監理人更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前經發包人同意,并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直至合同終止。

          第三十七條 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月報和監理工作范圍內的專題報告。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在監理期限屆滿并結清監理報酬后即終止。

          第三十九條因非監理人原因,出現以下情況而由此增加的監理工作量和工作時間的延長,均視為監理機構的額外工作,監理人有權要求得到額外報酬并相應延長期限:

          一、由于發包人、承包人和不可抗力等非監理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監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

          二、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人要求監理機構完成監理合同約定范圍以外的工作。

          三、由于非監理原因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時,其善后工作或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

          第四十條 本合同適用的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發生變化時,簽約雙方應在充分協商后對包括監理報酬計取在內的合同有關條款做出相應的調整和變更。

          第四十一條 在監理過程中,如因情況發生變化,本合同必須變更時,須雙方協商一致,簽署變更合同或補充協議。因變更產生的費用等問題的解決方法應在變更合同或補充協議中明確。

          第四十二條 發包人或者監理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在56天前書面通知對方,若通知送達28天內沒有收到對方答復,可在此后的14天內發出終止合同的書面通知,終止本合同。雙方應協商解決因合同終止所產生的遺留問題。

          第四十四條 由于監理人的責任致使本合同終止時,監理人無權取得未履行監理范圍的費用。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的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責任。

          違 約 行 為 處 理

          第四十六條 發包人違約與違約責任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人下述行為屬違約:

          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條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約定的義務。

          二、未按專用合同條款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期限支付監理報酬。

          對上述的違約行為,發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向監理人支付違約金或賠償因此而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四十七條 監理人違約與違約責任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監理人或監理機構下述行為屬違約:

          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條款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約定的義務和責任。

          二、監理人不再具有承擔本工程項目監理業務的能力而終止合同,或因監理事故而給發包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對上述的違約行為,監理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按專用條款約定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或賠償經濟損失。

          監 理 報 酬

          第四十八條 正常的監理業務報酬,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法計取,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方式支付。

          第四十九條 監理人根據發包人要求,完成額外監理工作應得到的額外報酬,或因工期延長增加的報酬,應按監理補充協議或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法計取,其支付方式、期限等應按正常監理報酬的規定進行。

          第五十條 發包人在約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約定支付之日起到實際支付之日止,還應支付滯納金或利息。

          第五十一條 發包人對監理提交的監理報酬支付通知書中報酬項目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監理人支付通知書7天內向監理人發出異議通知,由雙方協商解決。無異議,按通用合同條款第四十九條的約定支付。

          其他

          第五十二條 監理人員在監理業務范圍內必須出外考察的,經發包人同意,其費用向發包人實報實銷。

          第五十三條 在監理業務范圍內,監理機構如需另聘專家咨詢或幫助,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在監理范圍外的咨詢和幫助,經發包人同意,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第五十四條 因監理機構在監理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發包人得到了直接的經濟效益,發包人應給予監理機構合理化建議的獎勵。

          第五十五條 在監理合同生效后的56天內,監理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種類辦理保險,并向發包人提交保險合同的副本。保險合同的條件應符合本合同的約定。

          爭 議 的 解 決

          第五十六條 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也可由工程項目主管部門或行業合同爭議調解機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時,當事人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未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七條 在爭議的協商、調解、仲裁或起訴的過程中,雙方仍應繼續承擔監理合同約定的各自的責任和義務,保證工程建設的正常進行。

          第二部分:專用合同條款

          說明

          專用合同條款中的各條款是補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條款中條款號相同的條款或當需要時增加新的條款,兩者應對照閱讀,一旦出現矛盾或不一致,則以專用合同條款為準,通用合同條款中未補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理依據

          第一條 (1)“工程項目”是指:--------------------

         。2)“發包人”是指:--------------------

          第三條 本合同適用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地方法規、規章等包括但不限于: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第16號令);

          《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和注冊試行辦法》(建設部第102號令);

          《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319-20xx);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監理規范》(SL288-20xx);

          《水電水利工程施工監理規范》(DL/T511l-20xx);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水建管[1999]637號);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管理辦法》(水建管[1999]637號);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人員管理辦法》(水建管[1999]637號);

          《水利工程設備制造監理規定》(水建管[20xx]217號);

          《水利工程設備制造監理單位與監理人員管理辦法》(水建管[20xx]217號);

          《國家水工金屬結構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第四條 補充以下內容:監理工作的依據是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有關工程建設技術標準及其強制性條文;經批準的工程建設項目設計文件及其相關文件;監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本合同的監理依據包括:

          第五條 發包人常駐代表:待確定后書面通知監理人。

          監理人的義務和責任

          第八條監理人應在監理合同生效后的28天內,向發包人提交監理規劃、現場監理機構以及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監理人員的名單、簡歷、相應資格證書復印件和授權范圍。

          本條增加如下內容:

         。ㄒ唬┍O理機構

          1、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遵循監理職業準則和行為規范,應用合理的技能為發包人提供與監理人資質水平相適應的服務,通過科學、認真、勤奮與高效的工作,實現工程建設合同預定的目標。

          2、監理機構應按照“公正、獨立、自主”的原則展開工程建設監理工作,除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監理規范》(SL288-20xx)、《水電水利工程施工監理規范》(DL/T511l-20xx)規定的具體業務以外,還應負責協調及處理本項目執行過程中涉及設計、施工、與其他項目銜接等方面的相關工作,公正的維護發包人的合法權益。

          3、監理機構應根據相關行業的工程監理規范、規定和工程建設內容分專業、分項目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4、監理機構主要人員的資格應在監理機構中詳細描述,并得到發包人的認可。監理人員的組成應合理,監理人派駐進場的監理人員的素質、數量、專業配置及層次結構必須滿足工程進展和工程監理工作的需要?偙O理工程師及主要監理人員必須由本單位注冊人員承擔,并不得在其他工程建設項目監理中兼職。

          (二)監理人員的資格要求

         。ǎ保┛偙O理工程師必須具備水利水電工程建筑專業或相近專業高級技術職稱,持有《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及《水利工程建設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且近五年內具有類似工程任職經歷;

         。ǎ玻└笨偙O理工程師必須具備高級技術職稱,持有《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及《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且近五年內具有類似工程任職經歷;

         。ǎ常⿲I監理工程師應具有工程師相應的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并必須取得《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及《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專業監理工程師包括(但不限于)水工、金結及設備、機電、水文、地質、材料、試驗、測量、計劃、財務、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相關專業人員。

         。ǎ矗┰O備監造師必須持有相應資格證書;

         。ǎ担┙ㄔO部、水利部及國家電力公司頒發的有關資格證書均可,但必須符合相關專業要求。

          第九條 監理人的監理范圍為:(見第二卷《監理范圍和主要服務內容》中有關內容)。

          監理人的監理工作內容和主要措施:(見第二卷《監理范圍和主要服務內容》中有關內容)。

          監理人應在監理合同生效后的10天內,派出監理人員進駐施工現場。

          第十條 監理人員的調整增加以下內容:

         。ǎ保┍O理機構進場人員必須相對穩定,所派駐的監理人員在本項目中的現場累計時間每年不得少于9個月。

          (2)更換現場人員,應代以相當資格與技能的人員。

         。ǎ常└鼡Q正、副總監理工程師,應事先報經發包人同意。總監理工程師或副總監理工程師離開現場必須事先征得發包人同意。

          第十三條 本條增加如下內容:

          需旁站監理的工程關鍵部位是(但不限于):電站樞紐大壩和廠房基坑開挖、隧洞開挖、基礎工程、土方回填、建筑物止水、混凝土工程含碾壓振搗、防凍保溫工程、洞室一次支護及混凝土襯砌工程、金結制安、機電設備安裝、觀測工程的施工等。

          需旁站監理的關鍵工序是(但不限于):施工放樣、廠房基坑開挖的支護、保護層開挖、基礎清理、鉆孔清理及灌漿、隱蔽工程的施工材料檢查和施工過程、止水帶的連接、混凝土拌和、混凝土的澆筑、碾壓振搗和溫度控制、鋼筋制安(含錨桿、鋼筋網)、噴混凝土、土方回填的壓實和質量檢查、土工織物的鋪設及焊接、防凍保溫施工、觀測設備安裝與調試以及其他需要監理進行旁站的所有工序。

          第十六條 監理機構使用發包人提供的設備、設施和物品,除有特殊規定外,屬于發包人的財產,在監理業務完成或合同終止后28天內移交給發包人。

          第十九條 因監理人的過失造成發包人的直接經濟損失,應賠償發包人的賠償金計算公式為: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工程總建安費用(概算)×監理費合同額(稅金等各項應扣費用扣除后)。

          發包人的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三條發包人應當在監理范圍工程開工前14天,免費向監理人或監理機構提供與被監理工程有關的監理機構所需要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材料采購等承包合同副本1套,設計文件(含設計圖紙、變更、通知及技術要求等),其他有關完整資料1套。凡發包人提供給監理人或監理機構的所有文件和資料,監理人或監理機構應在合同期滿后或在發包人通知的時間內歸還發包人。發包人提供給監理人或監理機構的有保密要求的文件和資料,發包人應在文件和資料上注明,監理人或監理機構應按保密法有關規定和發包人的要求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 發包人對監理人或監理機構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決定,并送達監理機構的時限:

          (1)一般文件7天;

          (2)緊急事項3天;

          (3)變更文件14天。

          第二十六條 發包人向監理機構免費提供的必要工作生活條件為: 滿足監理人員在施工現場辦公和住宿所使用 的房屋(包括免費提供辦公及生活所用的水、電、暖、場內固定電話);辦公用桌、椅、文件柜及宿舍的床、桌、椅;為監理人員在施工現場職工食堂免費提供就餐。

          監 理 人 的 權 利

          第三十一條 刪去第二款并代之以:對承包人選擇的分包項目和分包人的確認權和否認權,但監理人在批準分包之前須報發包人批準。

          刪去第六款并代之以:征得發包人的同意,監理人對工程設計變更現場的處置權。

          刪去第七款并代之以: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對工程施工中的重大技術問題通過發包人向設計人提出建議意見;

          第三十一條 增加如下內容:如果發包人認為總監理工程師不稱職,有權向監理單位提出更換總監理工程師的要求,監理單位應考慮發包人的要求。

          違 約 行 為 處 理

          第四十六條發包人違約,應支付給監理人違約金或賠償經濟損失,計算辦法:

          一、違約金:與監理人的實際損失數額相同,但總數不超過監理人提交的履約保證金的數額。

          二、經濟損失:與監理人的實際損失數額相同,但總數不超過監理合同價。

          第四十七條 監理人違約,應支付發包人違約金和賠償經濟損失,計算辦法:

          一、違約金:總數不超過監理人提交的履約保證金的數額。違約的事件至少包括(但不限于):

         。ǎ保┰谶M場時,未經發包人同意,監理人擅自更換投標文件中總監理工程師人選或更換其他監理人員超過投標文件中監理人員總數的10%,將扣除履約保證金并終止合同。

         。ǎ玻┪唇洶l包人同意,總監理工程師離開工地脫離工作崗位或每季度月平均在工地時間少于21天/月,按 1000元/天·人計算違約金;副總監理工程師,部門或技術負責人等主要監理人員離開工作崗位或每季度月平均在工地時間少于21天/月,按800元/天·人計算違約金。

          (3)在監理服務期內,未經發包人同意,監理人擅自更換總監理工程師時,除按發包人要求即使糾正外,還應按5萬元/人·次計算擅自更換總監理工程師(含副總監工程師)的違約金,按5000元/人·次計算擅自更換其他主要監理人員違約金。

          發包人在發現監理人違約行為7日內書面通知監理人,并有權按計算的違約金額度在應支付的監理費用中進行扣除,或從監理人履約保證金中得到違約金。

          二、經濟損失:與發包人的實際損失數額相同,但總數不超過監理合同價。由發包人從應支付給監理人的監理費用中扣回。

          監 理 報 酬

          第四十八條雙方同意按如下方法計取并支付監理報酬:

          1、 發包人根據監理合同,按如下方式支付監理報酬

          (1)自監理合同簽訂起,在監理人提交履約保函,合同生效后28天內支付合同總價的 10 %作為首付款(扣留首付款的5%作為保留金)。

         。2)監理服務開始后,發包人每季度支付一次監理費用作為進度款。支付時將綜合考慮工程實際進度,監理人實際投入的人員、設備及設施、實際完成的監理工作量等因素,以合同總價為基數,按如下計算方式分期支付監理報酬。

          結算金額=(合同金額 ÷ 合同工期 ×95%- 預付款金額 ÷ 合同工期)×3

         。3)本工程項目移交驗收前,監理報酬的支付(含首付款)不超過監理合同總價的95%。

         。4)每次支付將扣留應支付金額的5%作為保留金。

         。5)支付憑證應符合財務規定。每次支付時,監理人應將支付申請、監理實際投入和工作內容、工作量統計等,報發包人相關部門審簽后,作為支付依據。

          (6)當工程不能正常進行,或監理人的服務方式,或進場人員不能令發包人滿意,并在發包人提出建議得不到明確答復和及時改正時,除按本合同相關規定執行外,發包人保留調整付款進度和額度,以及按本合同規定向監理人索賠的權利。

          2、結算

         。1)在簽發工程移交證書后21天之內,結算監理合同費用(扣減監理人賠償金);

         。2)在簽發工程缺陷責任終止證書,經發包人檢查無質量問題和監理責任問題,提交完整的監理檔案并歸還發包人提供的建設文件與文件資料后,結算其他應向監理支付款項的余額,扣減其他應從監理人扣回的款項后,發包人向監理人返回保留金和履約保證金。

          第五十條 發包人延期支付監理酬金應向監理人支付利息的利率:為同期銀行貸款利率。

          其他

          第五十五條 監理人須自費投保如下保險:

         。1)監理人的一切設備、機械和工具的保險;

          (2)監理人所雇人員的人身保險;

          (3)監理人認為需要的其他險種。

          對于監理人所雇的人員因任何原因所受任何身體傷害導致任何賠償或補償責任,發包人概不負責;監理人應保障并持續保障發包人免于承擔與此有關的所有索賠、訴訟、費用及任何開支。

        監理合同 篇5

          委托人(甲方): 監理人(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經雙方友好協商,在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以下簡稱“原合同”)的基礎上,結合工程建設的具體情況,達成以下一致補充協議條款,雙方遵照執行,監理補充合同。

          1、乙方必須嚴格按現行國家《施工驗收規范》、《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監理規范》進行工程監理。

          2、乙方須對隱蔽工程及現場施工進度拍攝照片存檔,工程竣工后提交甲方工程照片電子光盤一張。

          3、工程施工過程中,必須有相關專業的監理工程師在崗,并拍攝照片記錄施工現場的施工質量情況,夜間施工時必須有專業監理工程師在場,關鍵部位工序必經旁站。

          4、每周一向甲方上報監理周報和周例會紀要,每月25日之前上報監理月報,報表內容和格式必須符合甲方的統一要求,漏報一次在監理費中扣除違約金500(伍佰)元。

          5、乙方派出的監理工程師應按甲方的要求進行工序檢查并簽字,甲方現場工程師進行抽查,發現一處(一次)漏檢或補簽,在監理費中扣除違約金500(伍佰)元。

          6、乙方要加強對現場的質量控制,監理工程師發現質量問題后應及時下發監理通知單,并迅速抄報甲方。如甲方現場工程師發現質量問題,而乙方沒有對該問題下發監理通知單,發現一項在監理費中扣除違約金500(伍佰)元。如果甲方現場工程師或相關人員在檢查時發現因監理監督不力造成的質量和安全隱患或問題一處(一次),在監理費中扣除違約金500(伍佰)元—1000(壹仟)元。

          7、乙方監理工程師應對圖紙達到熟知程度,甲方將不定期對監理工程師進行圖紙業務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500(伍佰)元。

          8、乙方各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定人定崗,若需更換不稱職的監理工程師或監理員應書面報甲方,未經甲方同意不準換人。

          9、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調換不稱職的監理工程師,乙方應在甲方提出要求之日起兩日內完成調整,并且在乙方調整人員期間保證監理工作正常進行。

          10、乙方應按照優良工程的標準對工程進行管理。 11、監理范圍: 工程規劃圖中所有建筑物及構筑物。包括設計圖紙包含的全部內容及工程變更、延長工期等所涉及的全部內容。

          12、監理期限:自原合同生效之日起,含原合同及本協議項下工程全部竣工驗收,并且甲方與承包人之間約定的工程保修期屆滿之日止。

          13、經雙方協商確認:監理費按照施工中標價扣除暫列金及暫列金稅金后的1%計取,取費為 元(大寫: )。 14、付款方式:

          不全或不符合質量標準,形成事實質量隱患或后期質量事故,并經權威部門認證,確實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金按本協議總價款的2%執行。

          16.1.4乙方不得擅自將監理業務轉包,否則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原合同及協議,并報上級有關部門處理。

          16.1.5在監理期間,若乙方監理水平低劣,未達到或完成監理目標及原合同和本補充協議有關內容,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原合同及本協議,合同范本《監理補充合同》。

          16.1.6乙方負責施工單位建立樣板工程并組織三方驗收。

          16.1.7乙方負責對施工檔案進行審定,審定合格后向甲方提交。

          16.1.8乙方負責將施工方提交的工程周報,質量評定及乙方的復檢報告每周五向甲方提報,同時乙方負責對施工方提交的工程月報,質量評定及乙方的復檢報告每月23日向甲方提報。

          16.1.9乙方必須督促施工單位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協助甲方進行現場管理,協助甲方對施工組織設計工程施工方案及技術變更進行審定。及時提供材料質量樣式、對進場關鍵材料樣式、型號封樣。

          16.1.10乙方必須組織安排投標文件內列明的監理組織機構內的監理人員進行本工程的監理工作,同時乙方對擬在本工程中使用的常規檢測儀器設備必須到位。

          16.1.11乙方按照國家監理規范要求進行編制資料,同時必須按照工程所在地的建設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監理資料的備案工作。

          16.1.12乙方同意甲方直接從本協議總價款中扣原合同及本協議的違約金及各種損失,不足部分由乙方向甲方另行支付。

          16.1.13乙方需對施工單位的內業資料進行檢查,并承擔資料不全的連帶責任。

          16.1.14乙方需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負監理責任。 16.2甲方的責任與權利。

          16.2.1如涉及設計變更時,甲方應按原合同及本協議有關要求,在施工前向乙方提交設計變更。

          16.2.2甲方有權隨時檢查乙方對施工現場的監理內 業及外業工作,督促施工計劃的'實施。

          16.2.3甲方負責組織乙方及相關人員召開日、周、月的工程協調會議。

          16.2.4甲方全力支持乙方對施工單位的合理處罰。 16.2.5乙方對施工方提報的工作量簽證與技術簽證、施工組織設計再確認,必須經甲方的確認后方可生效。

          16.2.6甲方每月對乙方進行一次量化考核。分值在95分以上為優秀、90-95分之間為優良、80-90分之間為合格、70-80分之間為基本合格、70分以下為不合格。按照考核分值優秀當月獎勵10000元、優良當月獎勵3000-5000元、合格不獎勵不扣除、基本合格每月扣除5000-10000元,不合格除按要求整改外,扣除10000-15000元/月。

          17、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處理。 18、本協議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與原合同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協議為準。

          19、乙方經年檢有效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資質證書復印件、招標文件以及乙方投標文件各項內容作為本補充協議的附件,同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與本協議約定的內容不一致的,以本協議為準。

          本協議共6頁,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協議自雙方授權代表簽字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加蓋騎縫章之日起生效。

          (橫線以下為雙方簽字蓋章,以下無正文)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蓋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協議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監理合同 篇6

          1、合同管理監理與公路施工的關系

          公路施工和合同管理監理具有緊密的關系,公路施工的目的就是完成施工雙方簽訂施工的合同內容,完成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首先公路工程從施工招投標開始,通過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對競爭性的公路工程采用公開招標的辦法,邀請一定的候選人,實現公平公買競標的方式,最終確定中標單位與業主簽訂施工合同。而施工合同則是明確雙方責任和義務的具有明確協議的法律文書,它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進行了法律層面的規定,所以進行有效的合同管理是對公路施工的保障。從完成合同角度來看,合同的履行也是完成市場交易的行為,從工程的業主提出項目到施工方中標簽訂合同的過程,其中合同的履行是公路施工完工的最終結果,而工程施工則是合同簽訂的之后要進行的,兩者互相缺一不可。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合同的簽訂是決標之后進行的,通過簽訂正式的合同文件將雙方的權責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使得雙方都需要遵守上的條款。最后從監督的角度來看,只有合同雙方完成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依照合同的約定完全的履行了合同的規定,才能算合同最終履行完畢。以上幾個方面可以看出公路施工和合同管理是不可分割的緊密關系。

          2、公路項目中合同管理監理中存在的問題

          2.1招標過程中的問題

          根據相關招標工作調查顯示,招標過程中,存在各類違規問題較多。公路項目施工招標主要由招標代理機構負責掌控,而一些招標代理機構由于缺少施工工程的經驗,只能將招標文件的合同條款交由其他專業機構編制,而有些編制合同條款的人員對于實際施工項目的經驗不足,根據自己的理解做出的合同條款有時候會存在偏差,比如專業意思表達不清等情況,嚴重的可能造成招標文件與合同條款的互相背離,在合同履行階段會造成很多意外的情況和無法履行的現象,比如由于在編制合同專用條款中沒有考慮到實際施工完成情況存在意外情況,導致合同中沒有就某些項目進行規定,在完工結算后才發現與最初的設想有出入,但是業主會因為合同的問題而無法追責,因此在施工項目進行招標前要對合同專用條款進行嚴格的審查和樹立,找出一切可能的漏洞,以免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出現問題損害雙方的利益。

          2.2合同文本簽訂不合規范

          在施工中標方簽訂合同之前,一定要對合同文本進行仔細的審閱,防止出現合同條款不合理的問題,這是因為在我國許多建筑合同文本簽訂不合規范,存在合同內容模糊不清的問題。中標方不注重建筑合同的簽訂,再簽字之前對合同文本沒有進行仔細的審閱,導致最終簽署的合同文件存在許多漏洞;比如合同文本中對權責規定條款不明確,雙方的權責出現明顯不對等的現象,而一旦出現違約的情況,對違約責任的'認定和出發辦法都難以做出界定。對于合同文本簽訂不合規范的問題在我國出現很多,而且在施工過程中經常因為合同管理的問題產生分歧,這是難以避免的問題。

          2.3施工中的合同管理問題

          從合同具體條款來看,其中有利于發包方的居多,主要強調了承包方的義務,而對于建設單位的制約條款卻是很少,特別是針對建設單位的違約條款規定不明確,對違約賠償方面規定也較少,這是合同條款的不公平,也是目前我國建筑市場上的一個比較常見的不合理現象,建設方通常以這種方式將自身的風險轉嫁到施工方,而施工方為了獲得項目只能被動的接受。

          3、公路施工中合同管理監理措施

          3.1健全合同管理體系

          在進行施工招投標的過程中,首先要建立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使得簽約雙方對所負的義務和責任都明確了解,在具體簽約的過程中可以保證合同執行的合法性。其次要將責任落實到具體的執行人的層面,只有真正的將責任落實到人才能對合同管理做到真正負責,同時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的體系,將施工方、合同管理人員、建設方等都納入到合同管理中來,使合同管理走向規范化和標準化的道路。

          3.2強化公路施工中的合同管理工作

          在簽訂前合理選擇合同的類型和條款,首先根據不同種類的工程來選擇不同的專用格式條款,要對工程總體目標有明確的規劃,根據施工要求、空間和施工的總體建構進行綜合考慮,這樣可以確保合同條款選擇的正確性。在施工前雙方均要仔細審閱合同具體文本,對不明確的地方要進行仔細詢問,了解權利和責任之后才能對整體有一個把握。重要注重對合同的管理,按照合同規定的日期進行施工,也要按期完工,同時要對施工的質量進行符合,使其符合合同的規定。而在合同履行階段則是合同管理的重要階段,首先要設置專人對合同進行管理,定期考察合同的履行情況,及時將具體情況反饋給合同雙方。發包方要在合同規定的時間點進行付款,也要在合同規定起內及時對已完成的工程量進行計算和對完成工程進行及時的驗收工作。承包方需要在合同規定的時間點內完成相應的工程量,并且確保工程質量的合格,及時通知發包方進行工程質量檢驗,自覺履行合同中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這樣在一定程度上能夠使得雙方很好的履行合同。

          4、結束語

          隨著我國經濟的繁榮發展和交通事業的不斷進步,我國公路建設的公路里程不斷增多。但是公路建設過程中,不論是施工還是監理過程中都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問題,管理缺乏統一的文件,監理工作不夠詳盡到位。公路項目在未來也必定朝著更加規范的市場化方向發展,因此要進一步加強合同管理在施工招標中的作用,做好施工前中后三個階段的合同管理,真正將合同作為落實雙方權利和責任的依據,一切在合同的框架內進行,這樣對規范市場有重要的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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