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的規范合同四篇
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我們擬定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問題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規范合同4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規范合同 篇1
甲方: 開發公司
乙方 : 項目部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守信的原則,雙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共同遵照執行。
一、 工程項目
1、工程名稱:友好花園施工道路混凝土路面施工工程
2、工程地點:友好花園項目內
3、承包范圍:混凝土路面工程施工(包括粉石灰、拌土、壓實、混凝土路面、切縫等) 4 承包方式:清包工(帶所有工具)、包質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及驗收通過 5 合同價款:每平方13元,(長約230m,寬8m,厚度20cm,約1840m2,據實結算),
總價款約計23920元
6、質量標準:合格
7、工 期:從8月16日開工,9月1日完工,工期為15天
二、路面施工工藝
1、路面平整:推土機平整路面,人工掛線配合找平;
2、3:7灰土攤鋪分兩步施工,每步15公分攤鋪灰土:推土機攤鋪3:7灰土,人工配合整平,用拌合機拌合灰土;
3、碾 壓:用重型振動壓路機靜壓或輕振動進行穩壓,而后再強振實;
4、養 護:碾壓檢驗合格后,灑水養護,養護期不少于5天;
5、混凝土路面:道路兩側20cm高槽鋼支護,用c20混凝土澆筑,振動棒振實,后攤鋪機振搗、提漿、攤平,機抹兩遍;
6、養 護: 用薄膜覆蓋養護,不少于6天;
7、切 縫:待混凝土強度達到80%后,進行切縫,縫深5cm,間距6m
三、 雙方權利和義務
甲方主要工作
1、負責場地三通一平,水電接入;
2、進行工程協調、管理、驗收;
3、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乙方主要工作
1、本合同簽訂后2天內,乙方進場完成施工準備。
2、負責本工程施工范圍內的施工安全工作。乙方應按有關規定嚴格實施安全防護措施,承擔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當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
3、做好現場設備、材料的照管工作。做好現場施工記錄,配合甲方進行質量檢查;
4、負責所施工工程的驗收通過
四、工程價款的結算與支付
1、按實際面積結算,13元/m2;
2、路面平整完,灰土拌完,碾壓完畢后付伍仟元,混凝土路面攤鋪完畢后付伍仟元,工程完檢驗合格后,支付至工程結算總價的95%,其余5 %的質量保證金,保修期三個月,如保修期內由于乙方原因產生的`質量問題,由乙方免費維修,如乙方2天內不到,由甲方處理,所發生費用加10%的管理費由乙方承擔;
五、安全文明施工
1、乙方應按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及管理制度的規定,精心組織、文明安全施工;甲方對乙方任何違反現場管理制度的行為均有權予以制止,直至罰款和解除合同。
2、乙方在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質量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負責并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及相應的一切經濟賠償。
六、竣工驗收
乙方在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前時通知甲方組織竣工驗收。甲方在收到通知后及時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驗收,并在驗收后給予認可或提出限期整改意見。乙方按要求整改,并承擔自身原因造成整改的費用。
七、違約責任
1、因甲方原因和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工期延誤,工期順延,費用不計。
2、因乙方原因,未按本合同第一項第七條所示工期按時竣工,每延誤一天,乙方按300元/天甲方支付逾期違約金,并承擔由此給甲方帶來的全部損失。
3、因乙方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本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由乙方無條件進行返工、整改、修復或采取其它補救措施達到合同質量標準,所產生的費用包括重新檢測所需費用均由乙方自行負責,并且向甲方賠償本工程項目總造價的5%的違約金。如因乙方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甲方提出整改要求后7天內承包人仍未予以完善的,甲方有權另行安排單位完成相應整改工作,由此發生的費用及損失均由乙方承擔。
八、合同生效與終止
1、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后生效;
2、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3、甲方、乙方履行合同全部義務,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后,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本合同即告終止。
九、合同份數
1、本合同正本三份,雙方各執壹份,財務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其它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明確。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經 辦 人: 經 辦 人:
電 話: 電 話:
年 月日
規范合同 篇2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 (以下簡稱“項目”)的勞務合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
一 、勞務地點:
二、勞務費:
勞務費暫定 元/天(大寫:人民幣 ),以下簡稱勞務費)
勞務費中已包含:住宿費、生活費、生活水電費、勞務工意外保險費、及一切不可抗力費用等。
三、勞務服務期:
乙方的勞務服務期暫定為 月。(按甲方的施工進度計劃的要求執行)如因甲方要求并書面認可的,需要項目工期延長的,則勞務服務期可順延,順延期間內甲方據實結算及支付勞務費;除前述原因導致項目工期及勞務服務期延長的,由乙方自行負責。未經甲方代表書面同意,乙方的勞務工原因導致項目及本協議項下的勞務中止連續2日以上或累計2次,甲方單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四、甲方權利義務:
1、負責對乙方的勞務工的全面管理,負責監督乙方的勞務進度、生產質量、工期、安全、文明生產;
2、負責與該工程的監理及設計單位的溝通、協調及處理日常事務;
3、負責對乙方提供的勞務工作量的進行最終審核,每月依乙方及其雇傭的工人(以下簡稱“工人”)按實際出勤天數發放勞務費。
4、負責對乙方及其雇傭的工人給予技術指導、文明和安全生產教育;
5、負責向乙方提供生產材料、生產場地、生產用水用電(費用由乙方負責)
6、提供完整的施工圖紙,并負責進行圖紙交底。
五、乙方權利義務
1、乙方須配合和服從甲方項目部的管理,服從甲方指派的現場人員的'協調,并有義務配合監理、設計單位、質量、安全監督部門的管理工作;
2、乙方負責定期對其雇傭工人進行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教育;對其雇傭工人的安全負直接責任;
3、負責對其雇傭工人的現場設備操作規程及生產工藝的培訓,保證執行操作規程和生產工藝;
4、乙方負責為其雇傭工人辦理工傷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5、乙方在勞務工進入生產現場的2日前向甲方提供勞務工的名單、附身份證復印件(交原件核對),作為甲方發放基本勞務費的依據;
六、付款方法:
。1)每月的10號前按支付實際出勤人數勞務費;
(2)甲方付至合同勞務費工程款的80%后,不再支付勞務費,工程款項待項目及甲方驗收合格后,雙方結算確認后30天內付至結算價的95%,留5%作為保修金,保修期為2年,以竣工報告為準。每次支付工程款先扣除已發付基本勞務費及其他扣款、罰款等費用。
七、爭議解決條款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先盡量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則任何一方均應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法院提起訴訟。
八、其它條款:
1、本協議及其履行不構成甲方與乙方工人之間產生勞動關系的證明,乙方在甲方指導下直接管理工人,工人因工資發放、人身損失等產生的糾紛概由乙方自行處理,如導致甲方直接或間接承擔相關責任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
2、本協議壹式貳份,甲方執壹份,乙方執壹份,自雙方簽章或授權代表人簽字之日起正式生效,至乙方提供的勞務服務結算完畢,本協議自動失效。協議附件包括乙方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甲 方: 乙 方:
代 表: 代 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規范合同 篇3
一、公司規章制度
1. 合同簽章頁必須含有正文內容,避免單獨成頁,并應在蓋章欄上方標明合同名稱。
2. 合同簽署前,應做好簽約細節審批工作,包括:
1)審批會簽是否已簽批完整,擬用印文件是否符合會簽定稿;
2)合同內容不得留空,不涉及約定的留空應劃“/”;
3)合同頁是否齊全,附件是否完整;
4)簽署時間是否填寫;
5)對方當事人的`公司名稱與印章是否一致;
6)如對方由授權代理人簽字,應查驗是否有授權文件。 3. 一般性合同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和法人名章;重要合同必須按程序提交董事長簽字(包括董事長授權代表簽字)。
4. 如合同雙方不能同時蓋章,應將簽約文本交由對方先蓋章,再由公司蓋章。原則上應避免發生公司蓋章后交給對方蓋章情形。
5. 合同文本(含附件)超過兩頁(含)的,必須蓋齊縫章,確保每頁均有痕跡。
6. 合同經辦人應在合同簽訂后按制度規定完成合同原件移交和歸檔。
二、財務審核要點
1. 合同名稱(施工合同、勞務分包、采購合同等)是否與合同內容實質一致;
2. 封面與正文第一頁中的“乙方”是否與供應商簽章一致
規范合同 篇4
合同法律是關于市場交易規則的法律,合同法有什么規范類型與法律適用?下面一起來了解看看吧!
在法官適用合同法解決合同糾紛的過程中,辨明某一合同法律規范的類型,乃是正確適用法律,妥當解決糾紛,并在解決糾紛的過程中實現合同法內在信仰的前提性工作。
作為合同自由原則核心的,是當事人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這就意味著,在采用合同形式所進行的交易中,當事人可以對其權利和義務的安排,經由平等的協商,作出自主的決定。它還意味著,合同法上凡是與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安排有關的法律規范,幾乎都是任意性規范。此類合同法律規范,可以經由當事人的特別約定或交易習慣,排除其適用。在當事人就當事人之間的相關事項未盡行使或未盡充分行使自己的自由,就交易的相關事項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而依據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經由自由的補充行使,仍不能確定時,這類合同法律規范方發揮對于當事人之間利益的調整作用。此時,當事人的自由意志應當優先于立法者和法官的意志而得以實現。正是在這種意義上,任意性規范又被稱為補充性規范。對于當事人自由意志的優先實現狀態與任意性規范之間的這一關系,《法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第一項,有一句非常經典的表述,那就是“依法成立的契約,在締約當事人間有相當于法律的.效力”。這意味著,當事人經由約定對自身利益所作出的安排,具有相對于任意性規范的優先性。
既然如此,法官在就合同法進行法律適用時,“依法辦案”就不再是像適用刑法或行政法那樣,一律嚴格適用法條的規定。如果合同法上的相關規定由任意性規范確立,法官必須要前置性地審查當事人在合同中是否就同樣的事項有特別的約定。如沒有特別約定,還需要審查就同一事項當事人之間是否已形成交易習慣。如沒有,方可適用合同法上的任意性規定,就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作出決斷。
任意性規范在合同法上,少量的帶有明顯標志,如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一百四十二條、二百二十五條、二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二百六十四條、二百六十七條、二百九十三條、三百一十五條、三百五十三條、三百五十九條第三款、三百六十三條、三百六十七條、三百七十二條、三百八十條、四百零五條、四百二十二條都明確規定有“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或“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此時自然易于辨明。但大量則沒有明顯標記,此時,如何確定某一規范就是任意性規范?這就牽涉到一個價值判斷問題,要求法官運用自己的智慧來分辨。這里的價值判斷并不是純個人性的、主觀擅斷的,而是有一個大致可以遵循的標準,那就是任意性規范所調整的利益關系,僅關涉合同當事人的“私”的利益,是有關當事人“私”的利益安排的法律規定,并不關涉國家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
除任意性規范外,在合同法上,同樣與合同自由原則的確認和貫徹有關,也同樣關涉合同當事人之間“私”的利益安排的,還有一類規范,我們稱其為倡導性規范。但倡導性規范與任意性規范卻有所不同。區別在于:任意性規范對于當事人利益的調整具有雙向性,從而具有行為規范和裁判規范的雙重功能。換言之,它既調整當事人之間的行為,又是法官對合同糾紛據以作出決斷的依據。相比而言,倡導性規范盡管確定了合同當事人的行為準則,但卻僅具倡導性,因而并非法官可以運用的裁判規范。
在合同法上,為了使合同自由原則最大限度地實現,就需要對合同自由進行必要的限制。這種限制根據限制方式的不同,有程序性的和實體性的兩種。
其中程序性的限制是借助于程序性規范來實現的。它主要不是體現在合同法上,而是體現在與合同糾紛處理相關的民事訴訟法上。如果說合同法是合同法內在信仰的實體實現,那么民事訴訟法就應是合同法內在信仰的程序實現。在這一點上,實體法與程序法是相通的。在民事訴訟法上,有關訴訟程序的規定,大多屬于對于當事人自由的程序性限制(當然,其中更多的是對于法官自由意志的程序性限制)。這種程序性限制,是一種經由程序的展開和進行,自發產生的限制,是程序所具有的“作繭自縛”效應的必然反映。但不應忽視的是,合同法上也有程序性限制的規定,如第五十四條要求,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變更或撤銷條件時,應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主張變更權或撤銷權的行使;第七十三、七十四條規定,合同債權人的代位權或者撤銷權也應向法院主張。限制合同自由的程序性規定,雖然并不對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作出實際的調整,但卻確立了合同當事人在特定情形下的行為規則。當事人不依據程序性限制為一定的行為,即不能發生預期的法律效果。在這種意義上,對于自由的程序性限制,既是行為規范,又是裁判規范。
借助實體性規范實現的實體性限制,是特定社會政策考量的產物。根據限制對象的不同,實體性限制規范包括雙向限制性規范和單向限制性規范。前者是對合同雙方當事人的自由都進行了限制,后者則僅限制了合同一方當事人的自由。雙向限制性規范體現了國家藉由合同
立法,力圖實現的對市場的直接干預。因其權威性和不可更改性,常被稱為強制性規范。
無論是強制性規范還是單向限制性規范,都對當事人之間特定領域的關系進行了雙向調整,因而兼具行為準則和裁判規范的雙重功能。且作為對合同自由進行限制的法律體現,當事人也無權進行約定予以排除適用。因而法官在對此類規范進行法律適用時,自可作為對糾紛進行裁判的依據。
除此以外,尚有兩種規范類型值得研究。一種是確定合同法基本原則的規范。主要包括合同法第三條至第八條等。包含合同法基本原則的規范,一般并不直接發揮法律的調整功能,它們總是在完成了具體化的過程之后,通過體現基本原則的各項法律規范來發揮調整功能。如果在特定情形下欠缺具體的法律調整,也要由法官發揮“造法功能”,創制具體的法律規范進行調整。
另一種是對相關概念進行界定的解釋性規范,如合同法第二條第一款對于合同所作的概念界定等。解釋性規范盡管不直接對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作出調整,但在合同法上卻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因為解釋性規范在合同法上發揮著納入規范的作用,即把發生在“自然意義”的生活世界里,各種紛繁復雜的社會關系,有選擇地納入合同法的法律調整。例如將現實生活中所發生的,一方當事人在商場購物,向商場支付價款,購買特定商品的行為,用合同法的語言解釋為買賣合同,將其納入合同法的調整范疇。不難看出,前述幾種類型法律規范的調整,都依附于解釋性規范。具體來講,就是只有納入了解釋性規范的調整,方可發生前述幾種類型規范的調整。可見,解釋性規范起著“過濾器”的作用,過濾之后的對象方可受合同法的具體調整。法官應妥當運用合同法上的解釋性規范,將紛繁復雜的糾紛,恰當地納入合同法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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