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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連市勞動合同

        時間:2024-11-29 19:20:58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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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連市勞動合同

          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合同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系。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鄲腊桑旅媸切【幷淼拇筮B市勞動合同,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大連市勞動合同

        大連市勞動合同1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注:1.此證明由用人單位出具,一式三份。一份交給勞動者本人,一份裝入本人檔案,一份由用人單位留存; 2.用人單位在15日內將勞動者檔案移交其戶籍所在市或區、市、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大連市勞動合同2

          合同編號:

          甲方(用人單位):

          注冊地址:

          乙方(勞動者):

          身份證號碼: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一致,同意續簽原勞動合同(合同編號:_______),并簽訂本勞動合同續訂書。

          一、原簽訂的勞動合同于期滿,本次續訂勞動合同的期限為第

          種形式。

         、俟潭ㄆ谙蓿鹤訽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跓o固定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法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條件出現時止。

         、垡酝瓿梢欢üぷ魅蝿諡槠谙蓿鹤訽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工作任務完成止。

          二、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內容、工作時間、休息制度、勞動報酬和勞動紀律等按照原簽訂的勞動合同規定執行。

          三、雙方協商變更或約定的其他事項:

          四、除本勞動合同續訂書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約定外,其他內容與原勞動合同的內容一致并持續有效,甲乙雙方應當繼續履行各自約定的義務。若原勞動合同約定內容與

          現行的相關勞動法律、法規不一致的,按現行的法律規定執行。

          五、本勞動合同續訂書私自涂改無效,若要變更需雙方協商一致,并簽訂書面變更協議。

          六、本勞動合同(續訂書)一式叁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一份,交乙方檔案存檔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

          合同續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大連市勞動合同3

          甲方(用人單位):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住所:

          聯系人:

          聯系電話:

          乙方(員工):性別:身份證號碼:戶籍地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

          一、本酒店要求合同期(月/年),凡來我酒店應聘的員工試用期為3天,試用期內無工資、見習期為1月整,工資面議。若見習期內員工自行離開,工資不予支付。見習期后方可錄用為本酒店正式員工。新員工一律收取押金,合同期滿后全部退還。

          二、新進員工必須服從本酒店安排和調動,并要遵守本酒店的各項規章制度,如有違反和故意鬧事者,本酒店視情節輕重處理,嚴重者送公安部門處理。

          三、見習期內是員工和酒店雙方的選擇階段,雙方自由選擇。如能合作,新員工需簽定合同書。

          四、新員工被錄取后需簽定合同書,簽字生效后一切按合同辦事。合同期內如自己需離開飯店,店方只支付和退還工資和押金的`一半。如出現重大事件被開除,工資、押金一律全部不退還。節假日內不允許請假,如有請假者按日工資雙倍扣除。

          五、員工不在工作時間內,若在外面發生任何意外事故后果自負,本企業概不負責。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據,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大連市勞動合同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勞動合同制度,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大連市勞動和社會保險監察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第四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五條 市和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 各級工會應依法幫助、指導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對用人單位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在勞動者第一個工作日之前以書面形式訂立。

          勞動合同訂立前,用人單位應當如實向勞動者說明本單位的、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情況。有可能產生職業病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將有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情況如實告知勞動者;勞動者應當如實向用人單位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就業狀況、學歷和職業技能等證件。

          第八條 勞動合同文本可以使用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文本,也可以自制文本。用人單位自制的勞動合同文本,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并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勞動合同用中文書寫,也可以同時用外文書寫,中、外文內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內容為準。

          第九條 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

          (五)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六)勞動紀律;

          (七)勞動合同終止、解除的條件;

          (八)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試用期、保守商業秘密、培訓、福利待遇等其他內容。

          第十條 勞動合同文本一式二份,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各執一份。勞動合同訂立時,由用人單位、法人代表或其書面授權委托的代理人和勞動者本人簽字、蓋章。勞動合同訂立后用人單位應在簽訂之日交付勞動者本人一份。

          勞動合同訂立后當事人可以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鑒證。

          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約定,國家、省、市有規定的應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試用期不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條款的,當事人可以約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十五條 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抵押金(物)、保證金及其他費用,也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

          (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勞動合同的;

          (三)法律、法規確認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但勞動者已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和待遇。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訂立勞動合同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應當與勞動者補簽事實勞動關系期間的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續訂勞動合同的,當事人就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從續訂之日起,勞動合同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將續訂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期滿前辦理續訂手續。續訂勞動合同時,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20xx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與勞動者續訂事實勞動關系期間的勞動合同。當事人同意續訂勞動合同時,就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從續訂之日起,勞動合同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終止、變更和解除

          第二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滿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不續訂的;

          (二)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的;

          (三)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四)勞動者死亡或被依法宣告失蹤、死亡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以勞動合同期限最后1日24時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

          (一)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同意的;

          (二)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已經修改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

          第二十三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四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的。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后,在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二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也不得依據本規定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經勞動能力鑒定確定為1至6級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應征入伍在義務服役期內的;

          (五)參加平等協商的職工方代表在集體合同期限內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或者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提前通知期,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按照規定為勞動者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有關手續。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者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得按照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相應的勞動報酬和有關待遇。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四)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第三十一條勞動合同解除、終止時,用人單位應在3日內向勞動者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并將《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直接送達給勞動者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共同居住成年直系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注明的收信日期為送達日期。勞動者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可采取公告送達,通過市地級以上新聞媒介通知,自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即視為送達。

          勞動者轉為失業的,用人單位應在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和檔案關系移交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勞動者失業后,應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到戶口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第四章 經濟補償

          第三十二條下列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下同)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月工資標準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支付,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一)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第三十三條下列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月工資標準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支付,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的,按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四)當事人未訂立或未續訂勞動合同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五)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屬于本條(一)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還應發給勞動者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其中,患重病(勞動能力鑒定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以上,下同)和絕癥(癌癥等危及生命難以治愈的重大疾病,下同)應分別發給不低于9個月和12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第三十四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和合同期同時屆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發給勞動者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其中,患重病和絕癥的應分別發給不低于9個月和12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月工資標準與三十三條相同。

          第三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的,可計算為本企業工作年限:

          (一)因單位分立、兼并(合并)、合資、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或成建制調動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原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其原單位的工作時間計算為本企業工作年限,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經上級組織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指令性調動的職工,其調動前單位的工作時間與調動后本企業工作年限合并計算。

          (三)復員、轉業軍人的軍齡和城鎮知識青年下鄉插隊的年限,計算為首次接收安置單位的本企業工作年限。

          (四)原固定職工轉為勞動合同制(單位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職工時,其轉為勞動合同制前的連續工齡與首次簽訂勞動合同后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

          第三十六條 勞動合同終止,非國有性質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生活補助費。國有企業20xx年10月6日前(國發〖1986〗77號廢止前)錄用的職工終止勞動合同時(辦理退休的除外),用人單位應按照文件廢止前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1個月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12個月,月計發標準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20xx年10月6日后,國有企業錄用的職工終止勞動合同時可以不支付生活補助費。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由主管部門(或原用人單位)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補發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八條 經濟補償金在企業成本中列支,由用人單位一次性以現金形式支付給勞動者。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與勞動者訂立或續訂勞動合同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每人每逾期一天50元處以罰款;

          (二)勞動合同簽訂后用人單位未按規定交付勞動者本人一份,或勞動合同終止、解除后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辦理終止、解除手續移交檔案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每人每逾期一天40元處以罰款;

          (三)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收取定金、抵押金(物)、保證金及其他費用,或扣押勞動者身份證明和其他證件的,責令其限期返還,并按用人單位收取勞動者錢、物金額的60%、扣押證明每件1000元處以罰款。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而未提前通知的,應按勞動者上月應發工資加發1個月工資予以賠償。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對原用人單位承擔不低于經濟損失總額70%的連帶賠償責任。

          損失包括對生產、經營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獲取商業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或勞動者違反本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賠償。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出資培訓的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賠償培訓費。勞動者培訓后工作滿5年以上的不再賠償,不滿5年的按用人單位實際出資的培訓費金額,和勞動者培訓后每工作一年減不少于20%的比例賠償。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醫療期限是指勞動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單位不得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期限。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不少于3至24個月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不滿20xx年,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5年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20xx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5年的為6個月;5年以上不滿20xx年的為9個月;20xx年以上不滿20xx年的為12個月;20xx年以上不滿20xx年的為18個月;20xx年以上的為24個月。

          (三)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包括在內。

          勞動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休息,間斷性休息按累計病休時間計算醫療期。按上述規定醫療期為3個月、6個月、9個月、12個月、18個月、24個月的,分別按6個月、12個月、15個月、18個月、24個月、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四)對患有重病和絕癥的勞動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不能痊愈的,應適當延長醫療期。延長的醫療期不得少于24個月。

          (五)勞動者在醫療期間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由用人單位發給,支付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四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辦法》處理。

          第四十六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自20xx年12月25日起施行。1995年6月7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發布的《大連市勞動合同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大連市勞動合同5

          甲方

          乙方

          第一條協議期限

          1、協議有效期:自200年月日至200年月日止。

          2、聘用期滿前,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聘用協議。

          第二條工作崗位

          1、甲方根據公司需要聘用乙方為兼職產品業務員。

          2、甲方根據公司需要及乙方的業務、工作能力和表現,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不再簽訂崗位聘用協議。

          第三條工作報酬

          1、甲方按有關規定及制度,根據乙方的`業務實績、貢獻大小給予發放工資及獎勵(具體發放標準詳見獎勵制度)

          2、甲方薪水結算為周薪,每星期六為薪水發放日

          第四條其它事項

          1、甲乙雙方因實施聘用協議發生人事爭議,按法律規定,先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本協議一式貳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大連市勞動合同6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 動 者)

          須 知

          1、甲方應如實告知乙方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

          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甲方有權了解乙方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乙方應當如實說明。

          2、甲方招用乙方,不得扣押乙方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乙方提供擔;蛘咭云

          他名義向乙方收取財物。

          3、甲方應在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與乙方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雙方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

          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甲方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并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手續。

          4、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

          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乙方提出訂立固定期限

          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乙方在甲方聯系工作滿10年的.;(2)甲方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乙方在甲方連續工作滿10年且據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乙方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6、除約定服務期和競業限制條款兩種情形之外,甲方不得與乙方約定由乙方承擔違約金。

          7、勞動保障政策咨詢電話:12333

          勞動保障監察投訴舉報電話:

          大連市:84369110 開發區:87622867 普蘭店市:83118624

          中山區:82799610 保稅區:83707460 瓦房店市:85630056

          西崗區:39608681 高新園區:84796982莊 河 市:89818880

          沙河口區:84610121 旅順口區:86363017長 海 縣:89884660

          甘井子區:86589470金州區:87779020 長興島工業園區:85283613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并承諾共同遵守。

          一、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

          單位類型經濟類型

          組織機構代碼證號

          注冊登記地省市區(縣)街(鄉) 號

          實際經營地省市區(縣)街(鄉) 號

          聯系方式及電話

          第二條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

          居民身份證號碼 □□□□□□□□□□□□□□□□□□ 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名稱及號碼 戶籍所在地省市區(縣)街(鄉) 號

          實際居住地省市區(縣)街(鄉) 號

          聯系方式及電話

          第三條 乙方聯系方式及電話發生變更,應及時通知甲方。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四條 本合同期限經雙方協商一致,采取下列第種形式;

         。ㄒ唬┕潭ㄆ谙蓿鹤 年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

          起至 年月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 年月 日起。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ㄈ┮淹瓿梢欢üぷ魅蝿諡槠谙蓿鹤 年 月 日起至

          時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五條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崗位,從事 工作,工作地點為。

          甲乙雙方可以簽訂崗位協議書,約定崗位具體職責和要求。

          第六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按時完成工作任務,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下列第 種工作時間制度:

         。ㄒ唬藴使ぷ鲿r間制度:乙方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

         。ǘ┎欢〞r工作制。甲方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并充分聽取乙方意見的基礎上,應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等適當方式,確保乙方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三)以(月、季、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甲方應報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后實行。

          第八條 甲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企業生產經營需要,合理安排乙方工作時間,依法保證乙方的休息權利,保證乙方依法享有法定節假日以及探親、婚喪、計劃生育、帶薪年休假等休假權利。

          第九條 甲方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乙方加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3小時,每月不超過36小時。

          五、勞動報酬

          第十條 甲方結合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制度。乙方的工資水平,按照本單位的工資分配制度,結合乙方的勞動技能、勞動強度、勞動條件、勞動貢獻等確定,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一條 甲方按下列第種形式支付乙方工資。

         。ㄒ唬┯嫊r工資。乙方的工資標準為 元/月(周),績效工資(獎金)根據乙方實際勞動貢獻確定。

         。ǘ┯嫾べY。乙方的勞動定額為 ,計件單價為。

         。ㄈ┌凑占追揭婪ㄖ贫ǖ墓べY分配制度確定。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標準為。

          第十二條 甲方于每月 日前以貨幣或轉賬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甲方應書面記錄支付乙方工資的時間、數額、工作天數、簽字等情況,并向乙方提供工資清單。

          第十三條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者按照國家規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資。

          第十四條 乙方正常提供勞動的,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五條 乙方在醫療期的病假工資由甲方根據企業規章制度的規定標準支付,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六條 甲乙雙方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采用下列第種方式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乙方負擔的部分由甲方負責代扣代繳。

          (一)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ǘ﹨⒓俞t療保險、工傷保險及。

          第十七條 乙方在合同期內,休息休假、患病或負傷、患職業病或因公負傷、生育、死亡等待遇,以及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九條 甲方建立健全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危害防護制度,

        大連市勞動合同7

          大連沙河口區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注:1、此證明由用人單位出具,一式三份。一份交給勞動者本人、一份裝入勞動者本人檔

          案,一份由用人單位留存。

          2、用人單位在15日內將勞動者檔案移交其戶籍所在市或區、市、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大連市勞動合同8

          雇主(以下簡稱甲方):______

          勞動者(以下簡稱乙方):______

          因乙方(自愿申請辭職/違反甲方勞動人事規章制度/未通過初審/未提供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婚育證明/未提供相關崗位資格證/身份證過期/)(或因甲乙雙方勞動合同期滿)解除勞動合同,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下午辦理工作交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應寫出移交工作的`詳細清單。如移交后遺漏第三方利益的移交,即使雙方已解除勞動關系,乙方仍應協助甲方解決問題。

          五、勞動關系終止后,如原勞動合同期內涉及法律問題,雙方有責任和義務配合解決。

          六、勞動合同和勞動關系終止后一年內,雙方應保證下列有效溝通方式之一能與他們取得聯系:

          甲方的辦公電話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電話(手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以相關法律法規為準。九.本協議一式兩份,經雙方簽字(同時由甲方蓋章)后生效。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簽字:

          ____年__月__日

        大連市勞動合同9

          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乙方

          性別

          身份證

          號碼

          住址

          聯系電話

          為建立勞動關系,明確權利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勞動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本工程完成止。其中試用期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條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工程崗位,乙方的工作任務為驗收合格,工作地點為全國。經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可以調換乙方的`工種或崗位。

          第三條勞動報酬

          乙方按甲方規定完成工作任務的,甲方每月15日支付工資,支付的勞動報酬為2600元/月,其中試用期的勞動報酬為∕元/月。

          第四條勞動合同的終止與解除

          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按法定程序辦理,甲方為乙方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或相關證明。

          第五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執行。

          第六條其他未盡事項按照國家及地方現行有關規定執行,或者通過協商以附件形式約定。

          第七條本合同雙方各執一份,涂改或未經授權代簽無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簽訂時間:年月日

        大連市勞動合同10

          根據甲乙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國家相關法律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并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一.經甲方提議,甲乙雙方同意于 年 月 日終止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乙方同意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

          二.乙方自愿從公司辭職

          三.甲方已結清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的所有工資和福利(養老保險)..

          四.乙方承諾:

          1.乙方不再向甲方主張任何與勞動關系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2.乙方不得再以甲方名義從事對外業務(包括不得使用甲方單位的介紹信、名片等)。).

          3.乙方不得從事任何損害甲方利益的行為。

          4.勞動合同終止后,乙方應遵守與甲方簽訂的`保密和禁止協議,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在任何時候以任何形式使用或泄露甲方的商業秘密。

          五.本協議簽訂后,在乙方離開甲方單位之前,乙方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1.乙方盡快完成未完成的工作;

          2.辦好交接手續,移交公司財產、資料檔案等應移交的事項;

          3.清理和收回已處理的應收款項,確保公司財產和資金的安全;

          4.清償欠公司的個人債務及乙方應付的其他費用..

          5.離職后不做任何損害公司聲譽或利益的行為。

          6.乙方應根據其任職期間簽訂的《保密及競業限制協議》對其掌握的甲方的任何商業秘密(包括本協議的內容)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否則,甲方有權根據《保密和競業限制協議》的條款要求賠償。

          六.本協議簽訂后,乙方應認真履行相關義務,嚴格遵守約定條款,不得違約。如乙方違反上述條款,甲方有權根據上述條款要求賠償,并可要求乙方賠償實際經濟損失和對其他債務(費用)的追償權。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 公司乙方: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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