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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定期合同

        時間:2023-02-03 12:55:55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熱門】定期合同4篇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定期合同4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熱門】定期合同4篇

        定期合同 篇1

          贈與人(甲方):

          住所:

          有效證件號碼:

          受贈人(乙方):

          住所:

          有效證件號碼:

          甲方自愿向乙方定期提供 ,并與乙方達成以下贈與協議。

          第一條 乙方獲自甲方的贈與只得用于 ,不得移作他用。

          第二條 甲方于每年至分兩次向乙方無償贈與人民幣各 元整。

          第三條 前述贈與自 年 計日時至 時止。

          第四條 合同履行其間若乙死亡,可繼承其受贈者地位。

          第五條 甲方有權監督乙方對所獲贈與的使用,若乙方不當使用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予以改正。

          第六條 如乙方疏于 甲方有權撤銷本合同。

          第七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

         。ù砣耍

          乙方:

          (代表人):

          ,

        定期合同 篇2

          贈與人(甲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 受贈人(乙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向乙方定期提供_________________,并與乙方達成以下贈與協議。

          第一條 乙方獲自甲方的贈與只得用于_________________,不得移作他用

          第二條 甲方于每年_______至_______分兩次向乙方無償贈與人民幣各_________________元整

          第三條 前述贈與自_______年_______,計_______日,_______時至_______時止

          第四條 合同履行其間若乙死亡,可繼承其受贈者地位

          第五條 甲方有權監督乙方對所獲贈與的使用,若乙方不當使用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予以改正

          第六條 如乙方疏于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有權撤銷本合同

          第七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

        定期合同 篇3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在哪些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呢?我們的勞動合同法中有沒有對這方面的問題作出相關的法律規定呢?現在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分析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希望對您的疑問有所幫助。

          無固定期限合同解除條件?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钡谌邨l也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可以解除的情形有很多種:

          1、員工有犯罪行為,被追究違約責任的。

          2、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3、員工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4、員工與其他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單位通知后人不改正的。

          5、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在法定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員工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7、企業發生嚴重經營困難,需要裁員的;當然可能還有其他情形,不一一列舉。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是說勞動合同沒有期限,在本質上跟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一樣的。比如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在這三年里,如果員工出現的上述情形的,用人單位一樣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樣的道理,員工在無固定期限合同期間,出現上述情形,用人單位也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標準計算。

          以上就是我們的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它其實跟普通的有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解除沒什么很大的區別。

        定期合同 篇4

          一.《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七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二.《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賃合同產生的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十七條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時,次承租人請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以抗辯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轉租合同無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償

          三.《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承租人轉租房屋的,應當經出租人書面同意。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20xx-08-17 沃華律師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據合同是否有固定期限為標準,可以將租賃合同劃分為定期租賃合同和不定期租賃合同。所謂定期租賃合同是指合同約定有明確的期限;不定期合同的產生有三種情形: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明確期限;

          二、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三、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區分意義

          這種區分的意義在于,在不定期租賃中,除非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雙方均可隨時解除合同。 相關法條《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二百三十六條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的限制

          某甲租用某乙的兩間店面作為酒樓,雙方未約定租賃期限。20xx年6月16日,乙書面通知甲,要求甲在6月19日前搬離所租房屋另用。同月18日,乙與丙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將甲租用的房屋出賣給丙。甲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乙與丙簽訂買賣合同時,甲與乙仍然存在租賃關系。遂起訴要求在同等條件下享有該兩間房屋的優先購買權。

          本案的焦點在于,乙和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甲乙之間是否就出賣的房屋仍然存在租賃關系一種意見認為,根據我國《合同法》94條和96條的規定,當事人單方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即解除。乙于20xx年6月16日將書面通知送達甲,要求解除租賃合同,故雙方的租賃關系在6月16日即已經解除。乙與丙在18日簽訂買賣合同時,已經與甲沒有租賃關系,甲不能夠享有優先購買權。

          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合同法》第232條的規定,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本案乙通知甲解除合同的期限不合理,且其在通知中明確要求甲6月19日前搬出,雙方的合同應當到6月19日解除。因此甲享有優先權。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對于單方解除合同的條件和效力,我國《合同法》第94條和96條分別作出了規定。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96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睂τ诤螢椤胺梢幎ǖ钠渌樾巍薄逗贤ā返232條所規定的情形應當屬于此列。該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苯Y合上述的幾條規定可以確定,在不定期租賃合同關系中,出租人解除租賃合同的,并非其通知到達承租人后合同即解除,至少有兩個方面的限制:

          1、必須要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2、應當根據通知所載具體內容確定租賃合同解除的具體時間。

          對于第1個方面的限制,《合同法》第232條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只是沒有具體到什么期限為合理的'期限而已,這當中就存在法官自由裁量的問題。就上述的案件來說,乙要求開酒樓的甲3日內搬出所租賃的房屋,似乎不是一個合同的期限。同時,乙通知甲,要求甲在6月19日前搬出所承租的房屋,應當視為乙同意甲租賃使用該房屋至6月19日。雖然乙的通知具有明確的要求與甲終止租賃關系的意思表示,但不能就此依據合同法第96條的規定,認為乙將具有終止與甲租賃關系意思表示的通知送達甲后,雙方的租賃關系即行終止,而應當根據乙通知的內容確定租賃關系最終的終止時間。我們不能干涉和否認出租人要求終止租賃關系具體時間的意思表示。

          因而可以得出上面的第2點限制,即應當根據通知所載明的內容確定雙方租賃關系終止的具體時間。同樣,在其他符合條件的單方解除合同中,也應當以要求解除合同的通知內容確定合同的解除時間。比如,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未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完全可以向其發出通知,再次要求未履行的一方當事人在一個月內履行義務,否則合同解除。到期后遲延履行方仍未履行,我們確定合同解除的時間是權利人發出通知之日還是發出通知之日后的一個月筆者認為應當是發出通知之日后的一個月。由此,我們是否可以對《合同法》第96條進行調整,即“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發生法律效力。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筆者認為完全可以,否則就否定了當事人解除合同等具體事項意思自治的合同權利。

          房屋出租人有權提前收回房屋嗎

          一般而言,在房屋租賃中,所簽訂的租賃合同是有固定期限的,那么出租人是否有權提前收回房屋?首先要看合同是怎么規定的。如果合同中沒有規定,出租人就必須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如果承租人不同意,出租人就只好繼續履行合同了。

          但如果承租人利用租賃的房屋從事違法活動;擅自轉租、轉借、轉讓租賃的房屋;擅自破壞租賃的房屋、改變結構、改變用途,或者拖欠房租達6個月之久,出租人就可以提前收回房屋,終止合同。

          訂租賃合同時,應明確注意的內容:

         。1)租賃期限、租金支付及計算方式;

         。2)租賃期限內房屋的維修及費用由誰承擔;

         。3)物業管理費用的承擔;

         。4)物業使用人對房屋進行裝飾裝修的問題;

         。5)是否可以轉租;

         。6)租賃登記的辦理;

         。7)業主有關物業管理權方面的授權;

         。8)根據物業使用人承租物業的用途不同而應注意的事項

          租賃合同之解除權

          歸納:租賃合同之解除權

          (1)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合同法219條)

          (2)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司法解釋第7條)

          (3)責任轉租(合同法224條,司法解釋第14條)

          (4)未付或延付租金(合同法227條)

          (5)不定期租賃之隨時解除權(合同法232條)

          (1)出租人拒不交付租賃房屋(合同法216條)

          (2)租賃房屋因意外全部或者部分毀損(合同法231條)

          (3)不定期租賃之隨時解除權

          (4)租賃房屋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時的隨時解除權(合同法233條)

          (5)因法律原因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司法解釋第8條)

          (6)一房數租時,未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享有解除權(司法解釋第6

          出租人是否可以通過轉租獲利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 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將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轉給他人。 出租人可以從轉租中獲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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