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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解聘合同三篇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解聘合同3篇,歡迎大家分享。
解聘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依
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就解除勞動關系達成如下協議:
1、甲、乙雙方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
2、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進入甲方公司工作,乙方不適應公司現階段的工作要求,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甲方提出辭職,甲方同意乙方辭職。
3、勞動關系解除后,甲方不再負責為乙方辦理社保手續、交納社保費用。
4、乙方離開甲方的公司后,乙方對其知悉的甲方尚未公開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如乙方泄露甲方商業機密給甲方造成損失的,因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
8、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簽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解聘合同 篇2
一、合同到期解聘補償金如何發放?
1、《勞動合同法》出臺前,勞動合同因合同期滿自然終止的,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但《勞動合同法》自20xx年1月1日實施后,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可能存在的情形:A在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愿意與勞動者續簽,但是勞動者不愿意;B在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愿意與勞動者續簽,但是勞動者不愿意;C用人單位不愿意續簽。那么A情形下,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BC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3、合同期滿后,勞動者離職了,因補償金問題發生爭議,但是雙方都沒有有力證據來證明是什么原因導致的合同未能續簽。怎么處理呢?司法實踐中,應由用人單位對此負舉證責任。另外,根據上海市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合同期滿前30日,通知勞動者是否續簽勞動合同。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到期解聘補償金支付方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在合同期滿后不續簽,勞動者都能拿到經濟補償,但是有一種情況例外:
單位在維持、提高待遇的情況下跟你續簽,而你仍不同意續簽的。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計算,每工作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照半個月工資計算。
解聘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ㄉ矸葑C號:) 為確保甲、乙雙方權益和義務,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一致協議:
一、經甲、乙雙方同意,自愿解除原聘用合同關系。
二、乙方保管甲方的所有資料和經辦的相關事項,要及時辦理好移交手續,在乙方責任范圍內且不能移交的事項,乙方必須處理妥當,不能影響甲方業務正常開展。
三、經濟方面雙方不能相互拖欠,要全部清理干凈,不能出現遺留問題。人事關系方面雙方相互配合,及時辦理社保轉移、證書變更等手續。
四、乙方放在甲方的所有證件,由甲方歸還給乙方,如有遺失證件,屬甲方責任的,由甲方負責補辦。甲方出費且由甲方辦理的證書,如乙方找到了新聘用單位,甲方可以要求補償相關費用,具體事項另行協商解決。
五、乙方關系轉出后,甲方在資質年檢、資質就位、招投標工作、項目管理等方面,不能再以乙方的名義進行辦理。
六、簽訂本協議書后,乙方不再在甲方享受任何待遇。
七、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八、本協議書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本協議書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
法人代表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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