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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房屋的轉讓合同

        時間:2022-12-19 10:25:55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有關房屋的轉讓合同

          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么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有關房屋的轉讓合同,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有關房屋的轉讓合同

        有關房屋的轉讓合同1

          出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地產簽訂此二手房轉讓合同,以茲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

          甲方擬將位于 市 區 第 棟 單元 號的房地產(房屋平面圖見附件一)轉讓給乙方。乙方對甲方擬轉讓的房地產作了了解,愿意購買該房地產。

          該房地產自用土地使用權面積為 平方米,土地使用權類型為 ,房屋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其中套內的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以上面積均以《房地產權證》登記的面積為準)。該房地產甲方于 年 月 日申請產權登記,領取了《房地產權證》,證書號碼為 ,房地產權共有(用)證號碼為 。

          第二條

          甲、乙雙方議定該房地產交易總金額為人民幣 元整大寫 。乙方應于合同簽訂 后天內支付甲方定金人民幣 元整大寫 。

          乙方于 年 月 日前支付第一期房款人民幣 元整大寫 。

          剩余房款人民幣 元整,在辦理好轉讓手續并核發新的《房地產權證》時付清。已付定金將在最后付款時沖抵。

          第三條

          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甲、乙雙方應攜帶有關資料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過戶手續。乙方支付所有購房款時,甲方應同時將辦理過戶后的《房地產權證》交付給乙方。

          第四條

          雙方同意于 年 月 日由甲方將該房地產交付給乙方使用。

          第五條

          甲方保證上述房地產沒有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或其他權利限制,若發生買賣前即已存在任何糾紛或權利障礙的,概由甲方負責處理,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

          第六條

          甲方決定中途不賣及逾期15天仍未交付房地產時,作甲方中途悔約處理,本合同即告解除,甲方應在悔約之日起三日內將所收定金及購房款退還給乙方,另賠償乙方人民幣 元整的違約金。

          乙方決定中途不買及逾期30天仍未付清應繳購房款時,作乙方悔約處理,本合同即告解除,乙方所交定金,甲方不予退回,已付購房款甲方在七日內退回乙方。

          第七條

          辦理上述房地產過戶所需繳納的稅費,由甲、乙雙方按規定各自負責。

          第八條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甲方在收到乙方全額房款的當日向乙方交付合同第一條所列房產及其附屬設施的鑰匙、水電煤氣費繳付專業存折或其他憑證,有線電視用戶證,物業費繳付,寬帶使用憑證等所有與本合同第一條所列房產相關的附屬設施設備和相關服務的權利憑證。以上按原已有的辦理,如原無則無需交付。

          第十條

          甲方保證在本合同約定的房產交付日前所有水、電、煤氣、物業、電話、寬帶等所涉及的費用已結清,不存在欠費。

          第十一條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將房屋及時交付使用,每逾期一日按照購房總價的2‰支付違約金,逾期達一個月以上的即視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向乙方支付房價10%的違約金。

          乙方未按合同規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額的2‰支付違約金,逾期達一個月以上的,即視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向甲方支付購房款10%的違約金。

          第十二條

          甲方同意將該房產裝修保持不變,防盜門窗、家具、部分電器(臥室內空調,冰箱,洗衣機,熱水器等、樓頂雜物間及菜園留給乙方。

          第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簽訂補充協議(附件二),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雙方各存一份,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存一份。自雙方簽字確認后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年____月____日年____月____日

        有關房屋的轉讓合同2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工作單位: 住址: 身份證號: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工作單位: 住址: 身份證號:

          經自愿協商達成一致,甲方將自己合法擁有的一套房屋轉讓給乙方,雙方就房屋轉讓相關事宜達成以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轉讓房屋的基本情況

          轉讓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位于 市 區 路 號 單元 層 室,房屋結構為 ,建筑面積平方米(包括臥室、客廳、衛生間、廚房、陽臺、及其附屬設施),實際使用面積 平方米。

          第二條 轉讓價格

          雙方商定該房屋轉讓價格為(人民幣) 元整,大寫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人民幣) 。

          第三條 付款方式

          雙方一致同意購房款由乙方分期支付。在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全部鑰匙同時,當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幣 拾 萬__ __仟 佰 拾 元整給甲方,剩余房款 元(大寫 )在甲方將房屋產權證辦理到乙方名下后,在交付乙方房產證后,剩余房款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整申請銀行按揭,并于銀行放款當日付給甲方。甲方在收款時應向乙方出具收據。

          第四條 房屋交付

          甲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內,將上述房屋的全部鑰匙交付乙方,并在雙方在場的情況下由乙方對房屋進行驗收,乙方如無任何異議,視為該房屋情況符合本合同約定,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歸乙方行使。

          第五條 房屋過戶

          房屋交付乙方后,甲方應當在 時間內辦理該房屋的過戶手續,將該房屋的產權證辦理到乙方名下, 辦理產權證相關費用由 承擔。

          第六條 甲方的承諾保證

          甲方保證自己對該轉讓房屋擁有處分權,轉讓該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

          甲方保證該轉讓房產不涉及第三方的權利,本合同簽訂前該房屋集資、購房款、天然氣管道安裝費、物業管理費及其他應當交納的費用等已全部交清,如有尚未交納或拖欠的費用,由甲方全部承擔。

          第七條 違約責任。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未能在約定時間內交付上述房屋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應按乙方已付購房款的萬分之二承擔違約責任;逾期超過三個月時,乙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應承擔全部購房款20 %的違約金。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未能在約定時間內支付約定的購房款,每逾期一日,甲方按應付購房款的萬分之二計算滯納金,逾期超過三個月時,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應承擔全部購房款20%的違約金。

          第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由 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有關房屋的轉讓合同3

          甲方(出讓方)_________

          乙方(接受方)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自愿訂立如下協議,以便雙方共同執行:

          一、甲方作為原購房者,購買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的______小區______棟803號房,住宅總建設面積105平方米。

          二、甲方將購買本協議第一條約定的房屋的權利及義務一并轉讓給乙方。乙方一次性交給甲方轉讓費人民幣50000元(伍萬元)

          三、甲方轉讓房屋產權給予乙方之后,(甲方房屋產權過戶于乙方名下之前),房屋的政策性一切補貼款,歸屬甲方。

          四、甲方協助乙方辦理相關購房交款手續和房地產權證書手續,及過戶手續。房地產權證書和產權過戶全部費用由乙方承擔。

          五、甲方轉讓房屋產權給予乙方之后,乙方必須一次性向建房開發公司交付所有購房款,不得以甲方名義進行貨款購房。

          六、自雙方簽訂本協議,乙方按協議支付給甲方房屋轉讓款之后,乙方便獲得該房屋的全部產權。甲方未經乙方許可,不得將房屋轉讓、轉租、抵押、合作入股,也不能因訴訟或糾紛而被司法機關查封和執行。

          七、若違約,應向乙方支付20xx00元(貳拾萬元)的違約金。若乙方違約,甲方不予退還全部裝讓費。

          八、如政府行為干預,政策上不允許房屋轉讓,不能當作甲方違約論處。

          九、本協議未經事宜,雙方另議補充條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后生效。

          附:購房合同一份,購房預交款收據。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有關房屋的轉讓合同4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并經土地所有權人 同意,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一、甲方自愿將坐落在 房屋院落(包括:正房 間、廂房 間)出賣給乙方,并將與所出賣房屋相關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給乙方。該院落具體位置為:

          東鄰: 西鄰:

          南鄰: 北鄰:

          登記長度為: 米、寬度為 米,面積共 平米。

          二、該院落相關的附屬物同時全部轉讓,附屬物包括:

          三、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及附屬建筑物總價款為人民幣大寫 ;即人民幣小寫 元。乙方在合同生效時一次性付清。

          四、甲方應在 前將該房屋交付乙方;屆時該房產應無任何擔保、抵押、房產瑕疵,無人租住、使用;無欠賬,如電話費、水電費、物業管理費、取暖費、入網費、有線電視費等。

          五、本合同生效后,一方如不能按規定交付房產或按規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應向對方支付五十元違約金。

          六、甲方保證該房產合法、權屬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并已經取得全部共有人的一致同意。若因產權、使用權或其他產權原因而導致乙方無法正常使用,甲愿意賠付乙方全部轉讓款、房屋的改造、建造、裝修等費用及土地增值部分。

          七、合同生效后甲方有配合乙方辦理相關產權證照轉移義務,如因政府原因確實無法辦理產權轉移手續,甲方須把相關證件交乙方保存。如遇政府征地拆遷,該院落的拆遷利益(包括拆遷補償款、回遷房等)全部歸乙方所有。

          八、 其它:

          1. 本協議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解決,并簽訂相應的補充協議。

          2.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村委會簽字蓋章后生效。

          3. 本協議電腦打印一式三份,各方各執一份。

          甲方(賣方): (印) 身份證號:

          住址: 電話:

          年 月 日

          乙方(買方): (印)身份證號:

          住址: 電話:

          年 月 日

          村委會意見:

          村委會蓋章: 年 月 日

        有關房屋的轉讓合同5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誠實的基礎上,同意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屋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座落于蓮山鎮大院內(蓮山派出所辦公樓后面),該房屋為一層,結構為磚混結構,房屋用途為辦公,建筑面積為90平方米,占地面積80.6平方米。

          二、房屋由甲方轉讓給乙方后,用于蓮山鎮林業站業務辦公用房,不作其它使用。

          三、甲方保證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或其他權利限制,若發生轉讓前即已存在的任何糾紛或權利障礙的,概由甲方負責處理。

          四、該房屋轉讓價格總金額17萬元,大寫壹拾柒萬元整,于合同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轉入蓮山鎮政府賬戶(附后)。

          五、本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各方所執合同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負責人: 乙方負責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有關房屋的轉讓合同6

          合同編號:

          轉 租 方: (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家庭住址:

          承 讓 方: (以下簡稱乙方) 公司地址(家庭住址):

          營業執照注冊號(身份證號):

          機構代碼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有關規定,為明確甲、乙雙方權利與義務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租賃的目的與內容

          為搞活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實現資源共享,合作共贏。甲方將坐落在XX縣XX鄉XX村XXX屯XX號房的10年使用權及經營權整棟轉租給乙方,該房屋建筑為鋼筋混凝土結構,豪華裝修,整棟共 層,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現將第 層到第 層,共 層,共 間(套),全部轉租給乙方作為居住與經營使用。

          第二條 出讓期限

          1.出讓期限共十年,即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月XX日。

          2.出讓期滿后,如甲方仍繼續出讓房屋的,乙方擁有優先承租權。

          第三條 付款方式

          1.按整棟10年總租金為 萬元計算,分五期付款:首

          付定金為總租金的20%,即 萬元,于合同簽約 日內付清;第二期再付總租金的50%,即 萬元,定于20xx年 月 日前付清;第三期再付總租金的10%,即 萬元,定于20xx年 月 日前付清;第四期再付總租金的10%,即 萬元,定于20xx年 月 日前付清;第五期再付總租金的10%,即 萬元,定于20xx年 月 日前付清。甲方每次收到乙方交來的租金,須立好收款票據給乙方作憑。

          2.若在每期規定時間內乙方不能支付規定的租金,則合同自動失效,甲方無償收回轉租的房屋,乙方之前交付的各項租金甲方不退回。

          3.如乙方所支付的租金累計達不到總租金85%以上的,則乙方與第三方任何租賃、經營等協議一律無效,所造成的損失和責任乙方自行承擔,與甲方無關。

          4.簽訂合同之日,甲方提供該房屋的相關證件(土地出讓合同、房屋土地使用證、甲方與房主的租賃合同)復印件給乙方,乙方提供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給甲方。

          第四條 房屋的租賃范圍以及修繕和裝飾

          1.甲方裝修完畢后雙方認可的標準及相關設備設施,裝修及相關設備設施均為一次性提供(具體見附表),今后出現的維修、更換保養等均與甲方無關。

          2.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對承租的房屋進行再裝修與修繕,房屋再裝飾修繕產生的相關費用由乙方

          自行負責。

          3.乙方對整棟房屋內添置和購置的所有家用電器、家私、家俱等可動產享有所有權,合同到期由乙方所有或自行處理權。房屋裝修等不動產乙方承租到期后贈送給甲方使用,在使用期間維修、維護及相關費用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五條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轉租的房屋內容與條件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由甲方履行法律義務。

          2.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能把該房屋的所有權等進行抵押、轉讓、租賃,沒有征得乙方或指定方的書面同意,抵押、轉讓、租賃無效。并因此引起的一切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乙方,賠償金額為乙方交納房屋轉租金的兩倍,并賠償乙方再裝修全額費用及損失。

          3.在合同有效期內,不得干涉乙方或指定方依法享有房屋居住使用權和經營權,并有義務無酬配合其行使權力,否則賠償乙方或指定方的所有損失。

          第六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乙方的權利

          1.乙方享有從房屋承租合同生效之日起所有的居住使用權、租賃轉讓權、經營管理權的權利。乙方在經營使用管理過程中所產生的債權債務、安全事故由其自行負責,與甲方無關(在合同有效期內,進行房屋施工,在不影響甲方房屋安全結構的施工工程無須征得甲方同意)。

          2.乙方有權在支付本合同約定的全部相應轉租金款項后,按本合同約定取得房屋的居住使用權和經營權,甲方在此期間不得要求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費用。

          3.在合同有效期間,如乙方需要勞務人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甲方提供的人員,如甲方人員不能勝任該項工作,乙方有權解聘,并另請他人,甲方及甲方家庭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擾乙方的經營工作,否則視為違約并承擔違約責任。

          乙方的義務

          1.在合同有效期內,乙方要負責管理好甲方的房屋,如有損壞,要負責修復。

          2.乙方在經營過程中所產生的水電費、衛生費、安保費、物業管理費、債權、債務、稅費等各項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甲方違約責任:在合同有效期內,如甲方違約,須向乙方支付出讓金總額的5%違約金,另須向乙方有息賠償已支付出讓金全額,甲方保證不持任何異議,不提出任何要求。

          2.乙方違約責任:在合同有效期內,如乙方違約,須向甲方支付轉租總金額的5%違約金,甲方不退回已交付的租金。

          第八條 免責條件

          在合同有效期內,由于戰爭、自然災害、政府征收等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甲方的房屋無法繼續存續造成的損失,雙方均不向對方主張權利,雙方共同努力爭取賠償,乙方享有所承租房屋的相應分配權。

          第九條 特別約定

          1.甲方鄭重聲明:本合同是甲方慎重考慮并取得全體家庭人員同意支持后完全自愿簽定的,附本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作為本合同的附件二)。

          2.如甲方按法定手續程序將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本合同對新的房產所有者繼續有效,新的房產所有者繼續履行原甲方與乙方所簽署的本合同。

          3.按本合同約定,乙方獲得居住和經營權的房子,在房屋租賃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能干涉其居住及經營,否則承擔違約責任。

          4.合同期滿后,房屋的使用權及經營權歸第一出租人所有;如第一出租人對外出租該房屋,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繼續承讓權。

          5.在合同有效期內,甲、乙雙方簽約人如有任何變動,不影響本合同的履約并以所持合同原件人自動變更為合法代理人。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對方變更,雙方不得額外收取對方的任何費用。

          第十條 爭議解決的方式

          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雙方均可依法向雙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

          如本合同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共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其他補充條款

          第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后以上條款生效。

          轉租方: 承讓方:

          代表人: 代表人:

          電 話: 電 話:

          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

        有關房屋的轉讓合同7

          甲方(轉讓方):

          乙方(受讓方):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及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雙方共同嚴格遵守。

          一、 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將其所在單位內部職工認購房屋名額轉讓給乙方,甲方所轉讓的房屋位于。

          二、 房屋名額轉讓費為(大寫:)

          三、 甲方保證乙方按照甲方單位內部職工認購價購買甲方單位在建房屋。乙方應當在本本協議簽定之日向甲方一次性繳清房屋認購名額轉讓費*元及甲方已繳納首期房屋購置款 元,共計人民幣 元,(大寫: )。甲方收到以上款項是,將首款房屋款收據交給乙方保管。剩余購房款由乙方以甲方名義按時向甲方所在單位繳納。

          四、 房屋以甲方名義購買,甲方只負責轉讓房屋名額,收取轉讓費,需要繳納的與房子有關的所有費用均由乙方承擔。甲方協助乙方辦理各種購房手續,乙方在未過戶前,對甲方轉讓房屋事宜保密,如因泄密導致的后果由乙方負責。甲方房產證辦理完畢后,可根據乙方要求進行過戶。

          五、 如乙方不能甲方單位內部職工認購價購買甲方所轉讓的房屋,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甲方應退還所收乙方的全部款項。

          六、 如因乙方原因致使房屋不能順利轉讓,由乙方自行承擔經濟損失。

          七、 甲乙雙方無正當理由不得隨意解除本協議,否則向對方支付違約金10000元(大寫:壹萬元整)。

          八、 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

          身份證號碼:

          電話:

          簽約時間:

          乙方:

          身份證號碼:

          電話:

          簽約時間:

        有關房屋的轉讓合同8

          轉讓人:(以下簡稱甲方) 男、身份證號:

          轉讓人:(以下簡稱甲方) 女、身份證號:

          受讓人:(以下簡稱乙方) 男、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就房屋轉讓事項經過友好協商,一致同意簽訂如下協議,以茲共同遵守。

          一、甲方愿將坐落于大同市棟單元號,建筑面積為平方米的樓房一套,出售給乙方。

          二、上列房屋,雙方議定轉讓價款為萬元(元)人民幣。

          三、雙方約定,本協議簽訂之日,乙方支付定金萬元,剩余萬元,在日內甲方交房時支付。

          四、甲方交鑰匙時,乙方對房屋質量進行驗收,驗收合格,房屋交付后,因房屋質量產生問題,甲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五、甲方保證其出賣給乙方的房屋,產權清楚,絕無它項權利設定或其它糾紛。乙方買受后,如該房屋產權有糾葛,影響乙方權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負責清理,并賠償乙方因此而受到的經濟損失。

          六、房屋交付前,該房屋一切費用,概由甲方負責清理。房屋交付后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擔。

          七、甲方應在乙方付款同時,將有關此房的全部合同等權利憑證全部交與乙方保管。雙方應該同時為對方出具相應的收據。

          八、甲方將房屋轉讓后,不論房價下跌上漲均由乙方承擔,今后該房產生的一切利益都由乙方享有,概與甲方無關。

          九、在此房能夠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時,甲方應無償予以全力協助,房屋過戶費用、稅費全部由乙方承擔。如因甲方的故意延誤,致使影響產權過戶登記,因而使乙方遭受損失的,由甲方負賠償責任。

          十、本協議簽訂后,雙方應該共同遵守。

          十一、甲乙雙方對房屋的性質均有充分的了解,上述約定若有悖于同煤集團的相關規定,所產生的后果各自承擔。

          十二、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日期:

          乙方(簽字): 日期:

        有關房屋的轉讓合同9

          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涉及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和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主要是指現房),我國法律界對該問題討論的不是很多,但是由于厘清該問題對司法實踐頗有裨益,因此本文擬就該問題作些探討。

          一、合同權利轉讓的基本理論問題。

          在研究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之前,本文先就合同權利轉讓的一些基本理論問題進行簡要地說明。

          合同權利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其特征是:第一、合同權利轉讓是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第二、合同權利轉讓的對象是合同債權。第三、權利的轉讓既可以是全部的轉讓,也可以是部分的轉讓。合同權利轉讓的生效有兩個條件:第一、權利轉讓合同成立。第二、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合同權利轉讓的法律效力分為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對內效力具體表現為:第一、合同權利由讓與人轉讓給受讓人,如果是全部轉讓,則受讓人將作為新債權人而成為合同權利的主體,轉讓人將脫離原合同關系,由受讓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權利轉讓,則受讓人將加入合同關系,與原債權人一起成為共同債權人。第二、在轉讓合同權利時從屬于主債權的從權利也將隨主權利移轉而發生移轉。第三、轉讓人應當保證其轉讓的權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權利瑕疵的。對外效力具體表現為:第一、債務人不得再向轉讓人即原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二、受讓人不僅取得債權人轉讓的債權,而且應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第三、債務人在合同權利轉讓時就已經享有的對抗原債權人的抗辯權,并不因合同權利的轉讓而消滅。2

          我國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立法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其中第七十九條至八十三條專門規定合同權利轉讓問題,第八十七條規定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問題。

          《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規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國家批準的合同,需經原批準機關批準。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該條款沒有對權利的'轉讓和義務的轉移進行區分,而是將二者作為一個整體看待。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含有義務轉移的因素,所以需要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如果轉讓人不承擔合同義務(單務合同)或者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其轉讓合同權利是否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呢?僅就該條文理解,在這種情況下,仍需另一方的同意。同時該條文對合同權利的轉讓還有一個限制,即轉讓人轉讓合同權利義務時不得牟利,這種規定明顯帶有計劃經濟體制立法模式的色彩!逗贤ā逢P于合同權利轉讓的規定“是在對民法通則第91條進行補充的基礎上,并借鑒《涉外經濟合同法》第26條的有關規定發展而來,它彌補了合同債權債務轉讓的立法漏洞”。3因《合同法》關于債權轉讓的規定比較明確,本文不再詳述。

          《合同法》未對合同所指向的標的物作動產和不動產的劃分,應當理解為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不論動產還是不動產,合同權利都可以轉讓。因此可以講《合同法》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下面就該權利轉讓所涉及的問題進行分析論述。

          二、我國關于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的有關規定。

          因預售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轉讓問題并不復雜,本文對該問題不再贅述,下面僅就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進行分析。

          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一般稱之為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對于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有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第一種是反對轉讓,主要理由是“炒樓花”具有較大的投機性,允許炒樓花可能導致房價上漲,擾亂房地產市場秩序,損害房屋實際使用者的利益,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贊成轉讓的認為,炒家進入房地產市場進行風險投資,既可以為房地產開發聚集資金,又可以活躍市場,從世界各國房地產交易實踐來看,炒家參與房地產市場已經成為成熟房地產市場的主要特點.4本人贊同第二種觀點,商品房再轉讓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為了投資,也可能是因其他原因,購買的商品房對預購方已經沒有意義,例如預購方移居國外。如果一概禁止轉讓,則限制了預購方合法權益的行使。5

          其實,關于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我國1995年《房地產管理法》已經作出了規定,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定”。因迄今為止國務院尚未作出具體規定,有些學者據此認為預購商品房不能再轉讓。本人認為該規定是一種委任性條款,即授權國務院對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制定行政法規,其隱含的意思是預購商品房可以再轉讓。我們無法想象國務院會制定這樣的行政法規:“根據《房地產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預售商品房不能再轉讓”。如果預售商品房不可以再轉讓,那么《房地產法》應當直接作出規定,沒有必要再授權國務院制定不可轉讓的行政法規。所以該條款“實際上是對商品房的預售合同轉讓的認可”。6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對預購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有詳盡的司法解釋。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關于轉賣預售商品房問題。預購方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將預售商品房轉賣給第三人的,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違反法律、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應當認定買賣行為無效。在預售方已實際交付房屋后,預購方將房屋賣給第三人的,可按一般房屋買賣關系處理”!1993年座談會紀要》大體包含這樣幾層含義:一、預購方可以轉讓商品房。二、該轉讓行為必須是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三、該轉讓行為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四、違法法規、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無效。五、在房屋交付之后預售方轉讓房屋的,是房屋買賣關系。其中該座談會紀要未明確解釋“轉讓行為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的具體含義,但是根據該段后半部分的規定,違法“法規、政策規定”主要是指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該規定沿襲了《民法通則》的立法本意,這大體與我國當時的經濟體制有關。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1995年司法解釋》)中,對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作出比較詳細的規定,為避免不必要的爭論,本文全文引用該規定:“七、關于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問題。28、商品房的預售合同無效的,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合同,一般也應當認定無效。29、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經有關主管部門辦理了有關手續后,在預售商品房尚未實際交付前,預購方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轉讓他人,辦理了轉讓手續的,可認定轉讓合同有效;沒有辦理轉讓手續的,在一審訴訟期間補辦了轉讓手續,也可認定轉讓合同有效。30、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預購方,在實際取得預購房屋產權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后,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按一般房屋買賣關系處理”。

          根據以上規定,可以將預售商品房的債

          權轉讓問題歸納為:一、預售商品房合同無效的,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合同一般也無效。二、該轉讓行為必須是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且商品房買賣合同和權利轉讓合同都辦理了轉讓手續。三、在實際取得房屋產權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后,預購方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是房屋買賣關系,而非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關系。

          與《1993年座談會紀要》相比,《1995年司法解釋》對商品房債權轉讓問題的規定出現了很大變化:一、《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在房屋交付之后預售方轉讓房屋的,是房屋買賣關系,而《1995年司法解釋》強調在實際取得房屋產權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后,預購方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是房屋買賣關系!1993年座談會紀要》關于這方面的規定有悖于物權理論,因為在房屋交付后預購方并不當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其轉讓房屋的行為也不當然都是房屋買賣關系,其中可能仍然包括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關系!1995年司法解釋》將房屋買賣關系限定在預購方實際取得房屋產權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后的轉讓范圍內。預購方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當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即便這時房屋還未交付,其再將房屋轉讓亦當然是房屋買賣關系。二、《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違反法規、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無效,而《1995年司法解釋

          》則強調轉讓預售商品房應當辦理轉讓手續,將辦理了轉讓手續作為轉讓預售商品房合同有效的條件。但是,該“轉讓手續”是指預購方和預售方的轉讓手續還是指預購方和受讓方的轉讓手續?該“轉讓手續”的具體含義是什么?無論該“轉讓手續”是指什么,決不可能是預購方和預售方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因為如果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預購方已經取得預購商品房的所有權,那么預購方和受讓人之間就不存在預售商品房合同權利轉讓關系,而只存在房屋買賣關系。根據該解釋的規定,該轉讓手續應當包括預購方和預售方、預購方和受讓方兩個轉讓手續。那么該轉讓手續是指什么呢?該解釋沒有作出進一步的規定,但是根據《房地產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 民 政 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規定,該轉讓手續應當是指預售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同理預購方和受讓方的轉讓手續也應當是預售商品房轉讓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又發布了《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xx年司法解釋》),其中第六條涉及登記備案問題。該條規定:“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根據該條規定,預售商品房合同不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合同生效的條件,除非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也就是說《20xx年司法解釋》對《1995年司法解釋》關于預購方轉讓預售商品房權利的條件進行了修正,即預購方和預售方合同簽訂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則該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生效,而該買賣合同是否登記備案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同理,預購方和受讓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權利轉讓合同是否備案也不能成為影響轉讓合同效力的原因。

          此外,在商品房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預購方將購買交付的商品房轉讓他人的,對該轉讓的性質如何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以上司法解釋的規定,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限定在商品房尚未實際交付以前,交付以后的轉讓問題不適用該解釋。登記是房屋所有權變更的公示方式,在房屋未辦理登記時,該房屋的所有權仍然屬于開發商,那么該轉讓是否屬于無權處分呢?無權處分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出賣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未經共有人同意出租、出賣共有物,將他人之物設定抵押、質押等。7從表面上看,該轉讓屬于無權處分,但是仔細推敲起來就會發現這種理解存在問題:房屋未交付以前,預購方轉讓合同權利只要通知預售方,該轉讓合同即對預售方發生法律效力,但是按照無權處分處理,預購方轉讓房屋必須經過預售方追認,該轉讓合同才能生效,這種結論讓人覺得不可思議。其實,按照合同權利轉讓理論,除不得轉讓的情形外,預購方可以將其對預售方享有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此時預購方轉讓的是房屋買賣合同中請求預售方協助辦理產權的權利。因此,在商品房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預購方將購買交付的商品房轉讓他人,其法律性質仍然屬于合同權利轉讓問題,只是該轉讓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而應當適用《合同法》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一般規定。

          三、房屋買賣合同債權轉讓的法律適用問題。

          在理論界和實務界有一種觀點,認為未取得權屬證書的房屋,無論是房屋所有權還是債權都不得轉讓,因轉讓而簽訂的合同都是無效的。其法律根據是《房地產法》第三十七條,該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這種觀點對法律的理解有失偏頗。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至少有三種“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

          第一是房地產開發商出賣現房的情況。根據20xx年6月1日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其第七條規定:“商品房現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準文件;(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四)已通過竣工驗收;(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七)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開發商不需要辦理產權初始登記手續,可以直接將現房出賣給買受人。也許有人會提出,《房地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那么如何解釋“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規定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之間的矛盾呢?實際上,二者之間不存在競合問題,理由為:《房地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轉讓是指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如果轉讓已經有建成房屋的土地使用權時該房屋應當具有所有權證書,一般情況下,買受人應當是具備房地產開發資格的法人。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轉讓是商品房(現房)的轉讓問題,而非單純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對買受人的條件沒有限制。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一。

          第二是開發商預售商品房的情形。所謂預售商品房是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nbsp;8因為是預售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房屋還未建成,開發商不可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但是開發商卻可以轉讓該未建成的房屋。同時,開發商在預售商品房時有一部分房屋未賣出,但是房屋已經建成,開發商同樣不需要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其可以憑原商品房預售證書繼續轉讓該已建成房屋。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二。

          第三是無權處分情形。無權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并且與相對人訂立財產轉讓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對該條款的效力,我國法律界的通說為“效力待定”。也就是說,即使出賣人出賣他人房屋并也不當然導致合同無效,經房屋所有人追認或者出賣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是房屋買賣為有效。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三。

          以上三種均為出賣人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情況下可以轉讓房屋的情形,只是第三種情形受到一定的限制,即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房屋,未經房屋所有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未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無效。至少排除這三種情形之外,其他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時不得轉讓,例如自然人、法人自建的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時不得出賣。

          按照這種邏輯思路,可以得出買受人與出賣人(可以是開發商,也可以是開發商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在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之前,買受人對出賣人享有的權利包括:接受房屋和要求出賣人協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與此相對應,出賣人的義務包括:交付房屋和協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買受人可以將對出賣人的上述請求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受讓人)。此時,因房屋尚未辦理過戶手續,房屋所有權仍然屬于出賣人,所以買受人轉讓的只能是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請求權),而不是房屋所有權。在這種情況下,該權利的轉讓問題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和《合同法》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規定,同時由于《合同法》對《民法通則》有關權利轉讓問題進行了修正(轉讓權利只需通知出賣人,該權利轉讓合同即對出賣人發生法律效力),根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關于轉讓合同權利問題應當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還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的司法解釋)。

          四、與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有關的其他法律問題。

         。ㄒ唬、買受人轉讓合同權利是否還應當交納契稅和契稅的繳納對轉讓合同效力的影響。

          根據我國稅收征收方面的法律規定,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應當按照房屋買賣的成交價格交納契稅。如果在只有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情況下,契稅的納稅人只能買受人當無異議。在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中,應當由哪一方繳納契稅?未繳納契稅是否導致該權利轉讓合同無效?

          對這個問題在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有兩種截然對立的觀點:一種認為,買受人和出賣人都應當繳納契稅,即先由買受人繳納契稅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后,再由受讓人繳納契稅取得買受人的房屋權屬證書。如果買受人未繳納契稅,應當認定該權利轉讓合同無效。另一種觀點認為,契稅應當由受讓人交納。如果買受人和出賣人都繳納契稅,結果是人為地制造了兩次買賣、兩次稅費,無法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大化。9

          本人同意后一種觀點,除該觀點的理由之外,還有如下理由: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其第四條規定:“契稅的計稅依據:(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例所稱房屋買賣,是指房屋所有人將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根據以上規定,契稅的納稅人應當是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即買受人為房屋權屬的承受人。買受人是否成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區別二種情形:第一是買受人將合同權利部分轉讓給受讓人,買受人不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買受人和受讓人共同對出賣人享有權利,是該房屋的共有人,也是房屋權屬的共同承受人,契稅當然由二者共同繳納。第二是買受人將合同權利全部轉讓給受讓人,買受人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受讓人單獨對出賣人享有權利,是房屋權屬的承受人,契稅由受讓人繳納,因買受人已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其不應當再承擔契稅的繳納義務。從另外的一個角度分析,可以將契稅的繳納看作是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對價,買受人沒有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當然不需要繳納契稅。如果買受人繳納契稅,則其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此時的轉讓行為是房屋買賣關系,而不是合同權利轉讓關系。

          第二、如果認為因買受人未繳納契稅則權利轉讓合同無效,那么出賣人未繳納土地增值稅也同樣會導致合同無效。這就象我們去超市購買商品,因銷售者沒有交納稅款而導致買賣合同無效一樣荒謬無比。納稅與否是納稅人和稅收征收機關之間的稅收征收關系,該法律關系屬于稅法的調整范圍,而買賣合同以及權利轉讓合同是民事關系,二者之間沒有任何原因和結果關系。

          第三、無論《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都承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可以轉讓,并且都沒有將買受人繳納契稅作為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生效的要件。其實,不交納契稅并不代表買受人可以不交納其他稅費,其還是應當按照稅收法律的規定交納所得稅等其他稅費。

          因此,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轉讓權利的買受人不應當繳納契稅。同時,無論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還是權利轉讓的當事人,契稅或者其他稅費是否繳納都不是合同是否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二)抵債房屋的再轉讓問題。

          在房地產開發活動中,以房抵債的現象非常普遍。開發商由于資金緊張或者為避免流動資金的大量占用,往往要求施工方墊資施工,待房屋建成后以房屋折價抵頂工程款。在這種情形下,實際存在兩種法律關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關系和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與本文主旨無關,故僅論述房屋買賣合同關系。

          以房抵債的法律性質為房屋買賣關系,即開發商以建成房屋折價作為給付施工方的工程款,施工方以開發商欠其的工程款作為購買房屋的對價。建設部《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三條也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本規定所稱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前款所稱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為:……(四)以房地產抵債的;……”。

          施工方為了使房屋變現,就需要轉讓該房屋,這種轉讓分為兩種情形:一是施工方在取得房屋權屬登記證書后再轉讓房屋,該轉讓應當為房屋買賣關系。二是施工方與第三人達成房屋買賣協議,由施工方將該抵債房屋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將房屋價款給付施工方。第一種方式需要繳納契稅和其他稅費,為減少變現成本,施工方大多采取第二種方式變現。

          如何確定施工方轉讓行為的法律性質?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為房屋買賣關系,則開發商承擔

          的義務為交付房屋和協助辦理房屋產權手續,施工方享有的權利為接受房屋和要求開發商承擔協助辦理房屋產權手續。因施工方尚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其與第三人簽訂的轉讓協議實際上轉讓的仍然是對開發商享有的權利,即該轉讓為合同權利轉讓。同時由于該房屋已經建成,所以該轉讓行為應當適用《合同法》關于權利轉讓的規定。

          由于施工方不具有房地產開發資格,其與第三人達成協議后,再由開發商和第三人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出具發票等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所需的手續。如果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約定的房屋價格、施工方和第三人權利轉讓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第三人和開發商簽訂買賣合同的房屋價格相同,例如三個合同的房屋價格分別為100萬元,權利轉讓問題不會產生任何異議。但是施工方為盡快使房屋變現,往往會降價銷售房屋,例如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約定的房屋價格為100萬元,施工方和第三人權利轉讓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80萬元,最后第三人和開發商以80萬元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此時存在一個問題:合同權利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最后一個合同改變了第一個合同的內容,這種改變是否影響權利轉讓的性質?施工方轉讓合同權利的完整流程是,開發商和施工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工程款為房屋價款,其后施工方再和第三人簽訂權利轉讓合同,施工方收取第三人給付的對價,最后施工方通知開發商。因該流程比較煩瑣,施工方往往在和第三人或者包括第三人和開發商達成初步的房屋買賣協議后(可能是口頭的,也可能是書面的),由開發商和第三人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三人不需要按照合同約定向開發商交付房款,因其已經將房屋價款交付給了施工方。同時因該房屋已經由施工方交付給第三人,該第三人就享有要求開發商出具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各種手續的權利。從該層面上分析,最后一個合同只具有形式上的意義,或者說該價格僅為繳納契稅而確定的成交價。但是無論如何,施工方的轉讓行為仍然為權利的轉讓,我們權且稱之為“簡化的權利轉讓”。

         。ㄈ、《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具體含義。

          《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具體到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含義是指受讓人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還是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如果是轉讓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那么未辦理登記手續是否影響該合同的效力?

          根據該條款“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規定,該“批準、登記手續”顯然是指轉讓合同的批準、登記手續,這種理解應無異議。

          關于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登記問題,只有《1995年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作出規定,但是該司法解釋即不是法律(狹義的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規,同時該司法解釋只適用1995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房地產糾紛案件,而不適用1995年以后的案件,再者法律、行政法規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是否需要登記都沒有作出規定。本人認為,房屋買賣合同債權轉讓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或者至少說現在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因此,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轉讓合同的效力。

          五、結論。

         。ㄒ唬、我國法律和司法實踐都承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可以再行轉讓,權利轉讓包括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和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

         。ǘ㈩A售商品房再轉讓。

          轉讓的條件是:(1)、預購方和預售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2)、預購方和受讓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債權轉讓合同合法有效。(3)、預售商品房債權轉讓合同應當在預購方還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書之前簽訂。(4)、預購方向預售方履行了通知義務。

          (三)、特殊的權利轉讓合同。(1)、轉讓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商品房。(2)、轉讓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抵債房屋。該二種情形均屬于合同權利轉讓,適用《合同法》關于權利轉讓的一般規定。

         。ㄋ模、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

          轉讓條件:1、出賣人和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2、買受人和受讓人簽訂的轉讓合同合法有效。3、買受人向出賣人履行了通知義務。

          (五)、排除條件是:1、轉讓權利的轉讓人不應當繳納契稅,同時契稅或者其他稅費是否繳納也不影響轉讓權利合同的效力。2、轉讓合同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

          注釋:

          1、因合同權利、義務一并轉移需要經過對方同意,該轉讓可研究的問題有限,故本文論述的前提是轉讓人(原合同買受人)不承擔合同義務或者其義務已經履行完畢的情況下單純的合同權利轉讓問題。

          2、參見王利明、崔建遠:《合同法新論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年3月修訂版,第412-426頁。

          3、駱小春:《預購商品房再轉讓的法律思考》,載《河北法學》,20xx年第5期,第112頁。

          4、駱小春:《預購商品房再轉讓的法律思考》,載《河北法學》,20xx年第5期,第112頁。

          5、參見金儉:《析商品房預售合同》,載《現代法學》,1996年第1期,第62頁。

          6、趙英偉:《商品房預售合同轉讓法律性質及條件研究》,法律圖書館,首頁》

          法律論文資料庫》“商品房”搜索,下載于20xx年8月4日。

          7、參見田韶華、包雯:《論我國合同法上的無權處分合同及其效力》,載《法學家》,20xx年第2期,第54頁。梁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載《人民法院報》,20xx年1月8日,第3版。王軼:《論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載《中外法學》,20xx年第3期,第287頁。

          8、1995年2月17日建設部《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二條。

          9、鄒征優、林奇良:《不是轉讓房屋,是轉讓合同權利》,載《人民法院報》,20xx年2月26日,第B4版。

        有關房屋的轉讓合同10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為積極響應縣政府號召,大力發展核桃種植產業,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在真實意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方將本戶在英地岜飯堂(地名)丟荒的土地無償轉讓給乙方事宜達成一致,特簽訂本協議,雙方共同遵守,并作為經營權、收益權歸屬的憑證,協議內容如下:

          一、甲方將本戶位于英地岜飯堂(地名)和拉吊隴移(地名)丟荒的土地永久無償轉讓給乙方用于核桃種植,絕不反悔。所轉讓的地塊以生產隊劃定的界限為準。

          二、乙方自己出資在所轉讓的地塊上進行核桃種植經營管理,核桃進入生產期后所產生的經濟效益全部歸乙方所有,自負盈虧。

          三、甲方保證乙方對所轉讓的地塊享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并符合法律有關規定。甲方確保上述地塊產權清晰,沒有經濟和民事糾紛。

          四、合同生效后,乙方擁有所轉讓地塊完全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今后在轉讓地塊內發生的各類經濟和民事糾紛均與甲方無關。

          五、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后即行生效。 甲方(簽字)Κ 乙方(簽字)Κ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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