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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農村土地合同

        時間:2022-11-05 15:07:54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農村土地合同15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你所見過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農村土地合同,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農村土地合同15篇

        農村土地合同1

          相信大家都知道,農村土地是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而不同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是可以承擔本這種的土地進行耕作、開辟的。由此雙方之間需要簽訂一份農村土地承包合同。那么我們該如何來認定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呢?請閱讀下文了解詳情。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效力之爭,主要是爭議承包合同的簽訂是否經過民主議定,即是否按照土地管理法、村民組織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集體經濟組織在對外發包土地時,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未經此程序則合同無效。

          對于無效合同法律后果的處理,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已做了規定,即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在具體處理時應注意的是,在判決互相返還時,不能只判決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土地返還給發包方,還應處理好屬于承包人的財產。由于承包合同的`特殊性,除生產工具可移動性的東西承包人可自行帶走外,對處于生長期的作物具有不可移動的特點,還有與發展生產有關的基礎設施如灌溉用的水井,進入承包地修建的道路、電路、方便承包人開發居住的房屋等均屬不能移運的附著物,應作價補償。如果一方有損失,則應根據引起合同無效的過錯責任大小來承擔賠償責任。發包方不能利用無效合同獲得被返還土地的同時,而無償獲得所有權屬于承包人的地上附著物。

          此類糾紛的提起首先要審查主體資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二條已明確規定此類訴訟的主體資格,提起訴訟的原告屬發包方所屬的半數以上村民,被告為發包方,承包人作為第三人。對于如何從證據的角度確認是否經過民主議定,如果召開全體村民參加的村民大會或以戶為代表參加大會,制作會議紀要,那么,全體村民是否同意均簽名摁手印所統計出來的人數是最直接的、無可爭議的證據。

          而在審判實踐中,不能把形式要件作為一個固定的模式來照搬硬套,還是要根據案件本身全面系統地進行審查,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對于居住分散地處偏僻或外出人員較多的地區,家庭只有老人和孩子,而老人也無參政意識不愿參加會議,集中起來開會確有不便也不容易,村組干部通過廣播、集市或公告形式將承包的標的、條件公布于眾,在招標期間集體成員對標的和發包條件未提出異議,就應視為一種認可。由此而形成的承包合同就應認定符合民主議定原則,確認合同有效。此種認識亦符合《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即自承包合同簽訂之日起超過或雖未超過一年,但承包人已實際作了大量的投入的,對原告方要求確認該承包合同無效或者要求終止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承包農村集體土地的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那么其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就是有效效力的。而對于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則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未經此程序則合同無效。為你整理本篇文章,希望能幫助你解答疑惑。

        農村土地合同2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乙方:

          住所: 元堡鄉東槽村十一組 聯系電話:xxxxxxxxxxxxx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經營權租賃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租賃土地基本情況及用途

          甲方愿意將以家庭承包經營所具有經營管理使用權的土地租賃給乙方,從事農業種植生產經營。其位于________鄉_______村______組的________畝(詳見下表)

          租賃土地基本情況

          二、租賃期限

          土地租賃期限為: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三、租賃價格與支付方式

          1、合同期內第一個五年(第一年到第五年)每畝每年支付人民幣__________元,合同期內第二個五年(第六年到第十年)每畝每年支付人民幣__________元,合同期內從第三個五年(第十一年到合同結束)每畝每年支付人民幣__________元.

          2、租賃價款支付方式

          合同簽訂后5個月之內支付第一年租金__________元,從合同期第二年開始,以后每年的租金均在春節后一個月內支付完成。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并有權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到期從乙方

          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

          2、有權監督乙方合理利用、保護租賃土地,制止乙方損壞租賃±地和其他農業資源的行為,并有權要求乙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流轉土地被國家依法征收、占用時,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4、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并向乙方提供良好的'投資環境和社會治安環境,并提供必要的便利的水利灌溉條件,使乙方能正常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依法享有生產經營自主權、產品處置權和產品收益權。

          2、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

          3、依法保護合理利用土地,應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隨意棄耕拋荒,不得損壞農田水利設施,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4、流轉期間土地被國家依法征收、占用時,乙方應服從,且有權獲得相應的青苗補償費和投入建設的地面附著物補償費;

          5、租賃到期時,及時向甲方交還租賃的土地或者協商繼續租賃。

          6.乙方有權無償利用村組內的水源、道路等公共設施。乙方有權得到甲方村組的供電,電費按成本價計付。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六、合同的解除或終止

          1、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解除或終止:

          (1) 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 訂立的本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變化的;

          (3) —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4) 乙方經營狀況顯著惡化,有證據表明合同將無法履行的;

          (5) 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災害)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6) 合同期內,如因國家及政府農業基礎設施占用或征用該士地的,本合同自動終止,甲乙雙方均不負違約責任。

          2、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并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1) 不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土地;

          (2) 荒蕪土地,破壞土地上的附著物,破壞水利等基礎設施

          (3) 逾期交納土地租金,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的:

          七、違約責任

          1、因變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責任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2、甲方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活動,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予以______元賠償。

          八、其他約定

          1、本合同訂立后,乙方對土地進行再流轉,需經得甲方書面同意。 2、合同期滿后,若甲方繼續流轉該土地的,乙方在同等條件擁有優先權;若不繼續流轉的,乙方對土地進行投入提高地力的,及在當時為生產經營需要而設立的相關設施及地上附著物,能拆除而不影響流轉土地生產的,由雙方協商采取作價補償或恢復原狀等方法進行處理;如果拆除會降低或破壞流轉土地生產的,不得拆除,通過協商折價給予乙方經濟補償。

          3、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調解,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的,雙方當事人可直接向有管轄權的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后生效。未盡事宜,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可訂立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x

          年 月 日

          

        農村土地合同3

          甲方名稱: 乙方名稱:

          (承包方)(受讓方)

          地址: 地址:

          為了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維護流轉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本著自愿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訂立如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及溫室大棚轉讓合同:

          一、甲方同意將自己承包的用于溫室大棚生產的承包土地流轉給乙方經營,同時將溫室及大棚一并轉讓給乙方。

          二、乙方不得改變流轉土地農業用途,用于非農生產。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限為x年,從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

          四、甲方流轉給乙方承包的土地x畝,該土地具體位置(名稱、四至)。(可具體列表說明,并附土地現狀平面圖)。轉讓的溫室大棚的建筑面積 平方米,溫室建筑標準、大棚建筑標準。

          五、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時間:合同雙方約定,土地流轉費用以現金(實物)支付。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元。(或約定分期支付)

          六、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按照合同規定收取土地流轉費。

          (二)義務:協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經營權,幫助調解乙方和其它承包戶之間發生的用水、用電等方面的糾紛,不得干預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七、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在受讓的土地上,具有生產經營權。

          (二)義務: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按照合同規定按時足額交納土地流轉費,對流轉土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不得使其荒蕪,對流轉的耕地進行有效保護。

          八、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有下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一)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又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的;

          (二)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調整和變化的;

          (三)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四)乙方喪失經營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九、違約責任:

          (一)甲方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由甲方賠償乙方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可計算的可得利益損失。

          (二)乙方違背合同規定,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三)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土地發包方有權收回土地經營權:不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土地的;荒蕪土地、不按時依法交納有關部門收取相應的稅費的。

          十、其他約定事項: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及原發包方各一份,鄉鎮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機構一份。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二)合同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三)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形成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承包方) (受讓方)

          年月日年月日

          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批準或備案意見(蓋章):

        農村土地合同4

          出讓方(甲方): 戶主或法定代表人: 受讓方(乙方): 戶主或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按照中央和省、市黨委、政府關于做好農村土地使用權合理流轉的要求,要穩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把土地承包經營期再延長30年不變落實到具體地塊,這是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基本前提。在此基礎上建立農村土地使用權合理流轉機制,切實維護流轉戶和受讓方的合法權益,保障和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制訂下列條款,作為共同遵守的準則。

          一、土地流轉方式:農戶自愿。

          二、土地流轉時限:轉讓時間

          三、土地流轉數量及費用:甲方將耕地 畝轉讓給乙方,每畝每年由乙方付給甲方轉讓費 人民幣,共計每年應交現金 ,一次性由乙方付給甲方青苗補償費,今后除每畝每年轉讓費外,乙方不再給甲方付任何費用(包括征用后)。

          四、付款方式及時間:第一年從 年 月 日—— 年 月 日,今后每年 月 日付清。

          五、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按照合同規定收取土地流轉費。

          2、義務:協助乙方按合同規定行使土地使用權、幫助協調本社區與承包戶之間發生的用水、用電道路方面的糾紛。不得干預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六、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具有生產經營權,經營管理權,產品處理和收益權。

          2、義務:依照合同規定,按時定額交納土地流轉費。

          七、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⑴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⑵本合同可依據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變化的;⑶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的;⑷乙方喪失經營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⑸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災害等)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八、其它約定:

          1、在承包期內轉讓費隨行就市漲幅。

          2、在合同期內若遇國家征(占)地,地面附屬物及其它賠償金歸乙方所有(除土地款外)。

          九、違約責任:

          1、甲方庫存非法干預乙方的生產經營活動,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而使乙方受到損失的甲方應全部賠償乙方經濟損失。

          2、乙方不按時限交納甲方土地費的,荒蕪土地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及社區各執一份。本合同從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社區簽字蓋章

          見證經辦人簽字蓋章年 月 日

        農村土地合同5

          甲方(轉出方):

          身份證號:

          住址:

          聯系電話:

          乙方(受讓方):_

          身份證號:_

          住址:_

          聯系電話:_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本著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轉讓土地情況

          甲方同意將其承包村組的土地轉讓給乙方經營,轉讓土地名稱

          為:,總面積:_畝,四至界限為_:。

          二、轉讓期限

          轉讓土地期限為年(注:不得超過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應于本合同生效后_____日內將土地交付乙方。

          三、轉讓價款與支付方式

          1、本合同生效后____日內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付清轉讓報酬元。

          四、雙方的權利義務

          1.本合同簽訂前由甲方向發包方提出轉讓申請,并應經發包方書面同意。

          2.轉讓合同生效以后,甲方終止與發包方在該地塊上的承包關系,由乙方與發包方重新簽訂承包合同。

          3、甲方應辦理中止原土地承包合同,注銷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手續,若依法需要變更原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甲方應積極協助配合,以保證乙方及時獲得該轉讓土地的承包經營權。

          4.乙方應按時向甲方支付合同約定的轉讓報酬,同時承擔與發包方簽訂的承包合同所約定的義務。

          5.轉讓期限內國家有關土地和種植作物的補貼由乙方享有。

          6.承包期內乙方依法享有該土地的使用、經營決策、產品處臵和收益等權利。

          五、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時支付轉讓報酬,按月支付應付總額‰的.違約金。逾期個月未支付轉讓報酬,甲方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2.甲方未按時交付土地的,按月支付該土地轉讓費用____‰的違約金,逾期個月未支付轉讓報酬,乙方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3.甲方交付的轉讓土地應當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否則乙方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六、其他約定

          1.若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其安臵補償費的享受權,按乙方與發包方訂立的土地承包合同確定。

          2.本合同如發生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申請鄉村相關機構調解解決;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起訴。

          3.本合同須經雙方簽字并經轉讓承包經營權土地的所在地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機構鑒證、備案后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協商一致后可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一式份,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機構備案各一份。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_

          簽約日期:年月日簽約地點:_

          發包方意見:_

          發包方(蓋章):_

          負責人(簽字):_

        農村土地合同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

          第三條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條

          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

          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第六條

          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七條

          農村土地承包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關系。

          第八條

          農村土地承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保護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

          國家鼓勵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增加對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農業生產能力。

          第九條

          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條

          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第十一條

          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全國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導?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節 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

          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第十三條

          發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發包本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

          (二)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發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三)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四)執行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第十六條

          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2] 、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承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

          (二)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節 承包的原則和程序

          第十八條

          土地承包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按照規定統一組織承包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權利,也可以自愿放棄承包土地的權利;

          (二)民主協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應當按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十九條

          土地承包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

          (二)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

          (四)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

          (五)簽訂承包合同。

          第三節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

        農村土地合同7

          甲方(發包方):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乙方(承包方):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為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效益,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政策規定,甲方將土地承包給乙方經營,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承包土地情況

          承包土地名稱為 ,總面積 畝,四至界限為 。

          二、承包期限

          乙方承包期限為 年(注:“四荒”地承包期不得超過50年,機動地承包期不得超過3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應于 年 月 日前將土地交付乙方。

          三、承包價款、付款方式和時間

          各年度承包金按下列第 種方式計算,乙方應于當年 月 日前以貨幣方式向甲方付清。

         。1)采取實物折值計算承包金。每畝地年承包金相當于 斤小麥(或玉米、稻谷等)的價值,年總承包金相當于 斤小麥(玉米、稻谷等)。單位價格按交款年中級質量國家收購價格計算。

         。2)采取浮動方式。第一年每畝地承包金 元,總承包金 元。以后年度以第一年承包金為基數,每年上浮遞增 %。

          四、土地用途

          乙方承包土地限于從事種植業、林果業、畜牧業等農業用途。對土地進行改造和建長期建筑物,應征得甲方書面同意。乙方應按集體土地利用規劃進行治理綠化,每年治理綠化面積不少于 畝。

          五、甲方的權利義務

          1.監督乙方按照合同約定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2.有權制止乙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3.按照合同約定收取承包金。

          4.維護乙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或解除合同。

          5.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6.依照約定為乙方提供必要的服務。

          六、乙方的`權利義務

          1.依照合同約定享有承包地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依法處置產品。

          2.享有在剩余承包期內依法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

          3.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

          4.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棄耕拋荒土地,不得損壞農田水利設施,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5.按約定向發包方繳納承包金。

          6.服從甲方對村內公共事務的管理和協調。

          七、承包土地流轉

          乙方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后,方可采取轉讓、互換、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土地合同應報甲方備案。

          八、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不得因代表人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時,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九、違約責任

          1.承包期內,甲方違約收回乙方承包地,或者干預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使乙方遭受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未按規定用途使用承包地、改變農業用途,或者造成土地永久性損害、土地荒蕪的,甲方勸阻無效可依法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擔土地恢復費用。

          3.乙方不按約定繳納土地承包金,按月承擔應繳資金 ‰的滯納金;

          逾期 個月不繳納的,甲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承包地。

          4.任何一方如有其他違約行為,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元,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由違約方賠償損失。

          5.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對違約行為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其它約定

          1.國家有關土地的補貼以及政策調整帶來的土地直接收益歸 方享有;經依法批準的征收、占用承包地和規劃調整占用承包地不屬于違約,征地補償歸甲方享有,但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在相關資金中給乙方相應補償。

          2.本合同如發生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申請鄉村相關機構調解解決;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項處理:(1)向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申請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訴。

          3.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協商一致可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報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機構備案 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名或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名或蓋章):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

        農村土地合同8

          1978年,安徽省鳳陽縣小崗村創造的包產到戶掀起了全面鋪開家庭承包責任制的序幕,觸發了農村土地制度的重大變遷。經過20余年的實踐,家庭承包責任制在發揮出巨大的能量同時也暴露了不少亟待解決的問題。隨著第一輪簽訂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陸續到期,進入第二輪的土地延包階段,這些問題的實際意義更為凸顯。我認為,彌補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缺陷的關鍵在于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本文擬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的立法角度去思考如何對目前的家庭承包責任制進行制度創新。

          一、制度變遷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的確立及意義

          根據制度經濟學中的“路徑依賴”理論,在制度變遷中存在著一種報酬遞增和自我強化的機制,制度變遷一旦走上某一路徑,它的既定方向會在往后的發展中得到自我強化。人們過去的選擇決定了他們現在可能的選擇。在農村土地制度中,同樣存在著路徑依賴機制。為了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首先必須清楚地了解該制度演變的路徑,才能充分利用原有的信息來進行制度創新。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是在家庭承包責任制的形成過程中確立下來的,農民與集體經濟組織的關系經歷了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新中國成立以后,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發生了三次變革:

         。1)1949年至1952年的土地改革運動廢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實現了“耕者有其田”,建立了個體農民所有制。

          (2)1952年至1956年的合作化運動把農民土地私有制變成了合作性質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運動又逐漸將土地合作社所有制變為“三級所有,隊為基礎”制度。在一階段,農民逐步失去了對土地的各項權利,集體獲得了對土地的所有權,并實行集體勞動和統一經營。由于農民據以生存的基本生產資料喪失殆盡,靠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的勞動報酬又極其有限,沒有在市場獨立活動的能力,不得不依附和隸屬于村級的集體經濟組織以終生從事農業勞動,而沒有支配自身勞動力的自由。農民不僅僅是一種職業,更是一種身份。

         。3)十一屆三中全會后,我國農村進行了經濟體制改革,推行了家庭承包責任制。集體通過與農戶簽訂書面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將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下放給農戶,而保留集體對土地的所有權。為了換取對土地使用權和收益的剩余索取權,農戶必須分攤原來由集體承擔的糧食征購任務和農村稅收,以及交納鄉統籌和村提留。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之下,農民獲得了對土地的承包經營的自主權和對自身勞動力的自由支配權,農民與集體經濟組織的關系主要是一種契約關系。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從根本上解決了我國農業生產中長期存在的按勞分配的難題,大大提高了農業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從而使家庭承包責任制成為農業生產的基本經營方式,成為黨在農村的一項基本經濟制度。

          (二)多元化的模式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是來自農村基層的自發性制度創新,而不是源于國家的強制性制度安排,黨的政策和國家的法律只不過是對該制度進行事后的認可或者調整。與這一特點相適應,全國各地產生了多樣化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在實際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幾種:

          1、均田承包。這是指將土地根據質量,按人口或勞動力平均分配到戶,由農戶在承擔農業稅、糧食征購任務和集體提留的條件下,獨立進行土地經營。

          2、兩田制;咀龇ㄊ菍⒊邪胤譃閮刹糠郑阂徊糠质强诩Z田,提供村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只負擔農業稅,其他收入歸農戶,這部分土地按人口均分;另一部分為責任田,實現土地的收益功能,除農業稅外還要承擔集體提留或租金并完成定購任務,這部分土地采取按人承包、按勞承包和招標承包三種方式。

          3、湄潭模式。這種模式以貴州省湄潭縣為代表,主要內容是:(1)穩定土地承包關系,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2)延長土地承包期,耕地承包期從1994年起算延長50年,非耕地承包期延長60年;(3)農民有權轉讓承包土地使用權,有權在土地承包使用權上設定抵押權,有權以土地承包使用權入股合作經營,有權轉包;(4)土地承包使用權在承包期內允許繼承,但繼承者限于農業人口。

          4、“四荒”使用權拍賣。為鼓勵農民治理“四荒”,村集體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將集體所有的“四荒”土地的使用權一次性長期拍賣給農民。

          5、蘇南模式的規模經營。這種形式以蘇南無錫縣為代表,其特點是通過社區組織的統一調整,建立村辦集體農場,實現土地的規模經營。

          6、土地股份合作制。這種模式在珠江三角洲地區較為普遍,主要有以下內容:首先將集體資產折價入股,然后向村集體成員無償配股,配股后將集體土地使用權收回,重新按效益原則發包,使土地適當集中形成規模。

          除了以上6種模式之外,實踐中還出現了溫州模式土地租賃以及反租倒包和承租反包的農地利用模式。

          二、法律分析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性質

          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性質,在學術界存在行政合同說、民事合同說和經濟合同說三種不同的觀點。行政合同說認為,農民通過與政府簽訂行政合同獲得土地的使用權,在承包期限內獲得一定的經營自主權,其收益直接與勞動成果掛鉤,政府以行政合同代替行政命令或指令性計劃,在農業領域國家管理的方式上,行政合同管理已經占據了主導地位。民事合同說認為,農地承包合同如同企業承包經營合同一樣是平等主體間簽訂的雙務、有償、諾成合同。經濟合同說認為,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合同是“異化的合同”,即經濟合同。經濟合同,是指為了實現國家的一定經濟目的,直接體現政府意志,由政府規定基本合同條件的合同。

          以上三種觀點各有立論的根據,似乎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實際上,之所以對這個問題難以達成一致意見,主要在于論者的思考方式存在重大缺陷:

          第一,上述觀點忽視了制度變遷是一個動態的過程。

          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的變動歷史來看,包產到戶是其最早的形態。在這個階段,雖然承包方有土地的使用權,但年終的收獲物全歸集體,集體按承包規定和各戶的實際產量進行統一分配,農戶無權直接在市場交換自己生產的勞動產品,只是集體經濟的一個經營層次。農戶與集體在組織上的隸屬關系決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不可能是民事合同,相反

          使其具有更濃的行政合同或者經濟合同色彩。隨著農村改革的深入,承包戶不再僅僅提供勞力,往往還要自己購買農藥、種子、化肥、各種生產工具等物品來滿足土地生產經營的需要。相應地,集體組織的角色也發生了轉換,除了土地之外,它很少做其他投入,風險的承擔者也由發包人轉向了承包人。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主要不是經營責任問題,而是土地使用關系問題。此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已經呈現了明顯的民事合同的特點。隨后,國家通過陸續出臺的政策和制定有關法律、法規逐步強化農戶的經營自主權,比如從尊重農戶的經營自主權到允許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從承包期15年到30年等。由此,可以看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在民事合同性質方面不斷增強的軌跡。

          第二,上述觀點體現的是一種形式主義的法律觀。在形式主義法律觀的指導下,論者認為法律的概念是一個自足的體系,所有現實生活中的法律現象都能為這些概念涵攝,然后根據事先對某一概念所歸納的一類法律現象的特征,將其類推于被認為屬于同一概念的所有法律現象之上。這種思維方式隱含著一個前提,即所有法律現象都能在現有的概念體系中找到相應的位置。事實上,這個前提是虛幻的。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是一種前所未有的、非常特殊的合同,它既有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也有行政合同的某些特征,還有與經濟合同相同的特點,我們很難將其歸入這三類合同中的任何一類。比如,承包方的生產經營和銷售大都聽命于上級行政指令,村集體認為必要時可以單方面變更或解除合同,而承包方一般只能被動地接受等,從這些特點可以看出其具有行政合同特征的一面。從農戶獲得具有物權性質的承包經營權這一角度看,它的確又是一種設立用益物權的民事合同。從它具有強烈的公法干預色彩來看,與純粹的民事合同確實有一定差異,不能說它不是“異化的合同”-經濟合同。

          我認為,問題的關鍵是合同各方究竟享有何種具體的權利,我們沒有必要簡單地從抽象的宏觀概念上予以定性,重點應放在合同當事人權利的具體構成上。在這方面,霍

          菲爾德的法律關系元形式理論值得借鑒。根據該理論,對復雜的、非典型的法律關系進行分析的最好方法就是將其析分為若干最基本的法律關系,就像化學家對化合物進行的元素分析一樣。一個法律主體和多個法律主體之間的關系可以化約為若干的法律關系的元形式。盡管該理論中的一些具體的法律概念暫時還很難融入我國的法律體系,但其中將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看成是權利束-一組權利的集合的方法,具有普遍性,同樣可以適用于對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法律分析。

         。ǘ┺r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法律關系分析

          農民形象地將包干到戶稱為“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有人據此認為,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關系中存在三方主體:國家、村集體和農戶。我認為,這種看法有欠妥當。所謂“交夠國家的”是指農戶要向國家繳納農業稅,這是在任何一個涉及到商品流通或者生產經營合同的當事人都要向國家履行的稅法上的義務,我們不能因為對合同的當事人征稅就認為國家成為合同的當事人,否則,國家幾乎可以成為任何一種合同的當事人,也就無所謂雙方合同的說法了。

          下面,為了明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構造,我將對雙方在合同中擁有的各種權利(權利束)作一個簡單的介紹。

          1、承包方的權利

         。1)占有權

          占有權是指承包經營權人對在集體所有的農業用地進行實際支配、控制的權利。占有權是承包權人實現使用、收益等其他權利的基礎性權利。

         。2)使用權

          使用權是指承包人按照土地的自然屬性和約定用途進行使用的權利。例如在耕地上種植糧食作物,在草原上放牧,在水面上養魚等。

          在實際上,承包方的使用權是殘缺的。很長一段時間內,國家對所有農產品實行統購統銷,農民對種植作物種類的選擇只能聽命于國家。雖然在實行家庭承包責任制之后,統購統銷的范圍已大為縮減,但各種形式的統購統銷制度仍然廣泛存在。目前,尤其在產糧區,農民選擇種植作物的權利仍然受到各種限制。

         。3)收益權

          收益權是指承包人獲取土地上所產生的利益的權利。承包人在土地上自己種植、養殖、畜牧的農牧漁業產品,其所有權應為承包人擁有。

          承包方的收益權在實際上是不確定的!敖粔驀业、留足集體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分配原則,只是確定了國家、集體、農戶的收益分配順序,而沒有確定收益分配的比例。農民除了交納國家稅收之外,還要負擔鄉、村兩極的統籌和提留,以及名目繁多的集資、攤派和罰款,而且除國家稅收外,其他負擔的征收都帶有相當大的隨意性,征收的數量、時間和方式都非常不確定。事實上,很多地區土地上的負擔已經超過了土地的經營收入,農民的收益權完全得不到體現。

         。4)轉讓權

          轉讓權是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有償轉移給他人的權利。承包權發生轉移,由受讓人向發包方履行義務,原承包人完全退出承包經營合同關系。轉讓包括出售、交換、贈予等方式。

          1993年的《農業法》第13條規定,承包方將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人要經發包方的同意。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第15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边@說明,轉讓承包合同通常只能在同一集體內部進行,轉讓權是受到相當程度限制的。據調查,對于村民仍保持原始權利人身份的“轉包”村集體一般持寬松態度,而對于永久性的轉讓村集體則給予較為嚴厲的限制。

          (5)出租權

          出租,是指承包方在原承包范圍內把自己承包的土地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的條件交與第三人,由第三人向承包方履行約定的義務,再由承包方向原發包方履行承包合同。承包方的出租權與轉讓權一樣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即須經發包方的同意。

         。6)設定抵押權

          設定抵押權是指承包方在不轉移土地占有的前提下,將承包的土地作為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債務的擔保,承諾當債務不履行時,用承包經營權變價或折價抵償。我國《擔保法》第37條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只有經發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才可以作為抵押物,從而限制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2、發包方的權利

         。1)承包金的收取權

          土地承包金是在承包合同中約定的,由承包方向發包方交納的作為使用承包土地的對價的費用。在土地租稅制度改革以前,通過均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方只須向發包方交納鄉統籌和村提留即可,無須另行交納承包金。換言之,承包金是以鄉統籌和村提留的形式收取的。而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方則應支付承包金。

         。2)調整土地的權利

          村集體是否擁有此項權利,視土地承包模式有

          所不同。在均田承包模式中,村集體一般均有權對土地的分配進行調整,在規模經營和股份合作模式中,村集體甚至有權將土地收回重新發包,而在湄潭模式中,村集體則不具有調整土地的權利。

          當然,村集體調整土地的權利很大程度上受到村民意愿的左右,除了少數集體領導人違背村民意愿的情況外,多數情況下是集體與村民共同的選擇。1998年《土地管理法》第14條規定:“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三、制度的困境

          經過20多年的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農業的經濟結構、農村的生產力水平和農民的收入來源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這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在在前一階段中釋放出來的效率,但是它在運行的過程中逐漸暴露出了一些不能適應新形勢的矛盾,陷入了制度的困境。

          (一)合同主體模糊

          《土地管理法》第10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但是,集體究竟是指鄉(鎮)級、村級還是村內集體經濟組織,則比較含糊。這直接導致兩個后果:第一,本來作為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的發包方有權利也有義務監督承包方自覺按照合同的約定用途使用承包的土地,但是由于法律沒有對發包方到底是哪一級農民集體作出明確的規定,結果導致承包方隨意變更土地用途的情形放任自流。第二,承包合同的發包方應為集體經濟組織,但是由于集體經濟組織名存實亡,農民缺乏行使集體所有權的組織形式和程序,甚至缺乏行使所有權的動機。少數干部憑借集體所有權,或任意攤派,加重農民負擔,或任意處分土地,造成大量農地轉為建設用地,或以權謀私,導致土地使用的分配不公。這已成為導致耕地嚴重流失,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消極因素。

          與此相關的另一個問題是承包方的資格問題,即誰有權與發包方訂立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這里又涉及到兩個問題:其一,是以農民個體還是農戶為承包方?其二,承包主體是限于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還是打破這一界限,允許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通過承包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權?如果承包方的資格問題得不到解決,勢必影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成員權的實現,危及公平原則的貫徹。

          (二)合同關系不穩定

          傳統理論認為,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成員自然擁有土地承包權利。問題在于:應該如何界定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身份?

          我國《民法通則》、《農業法》、《土地管理法》都規定,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這里的“村農民集體”可以理解為全村農民人口,當然包括新出生的人口在內。這樣,村農民集體成員的界限并不是恒定不變的。如果農村土地的分配隨著成員數量的變動而變動,頻繁調整承包土地直接影響到政策的穩定和農民對土地投入的積極性,容易引發農業用地經營中的短期經營行為。另一方面,我國農民的耕地面積本來就已經非常有限,如果隨著人口的增長而不斷調整,非要平均化,勢必使目前超小規模的承包土地繼續零碎化,不便耕作,影響水利設施和農業機械化的合理使用,使科學技術的推廣受到限制,經濟效益下降。

          (三)合同權利義務失衡

          由于在承包合同中發包方與承包方在合同的訂立過程中談判地位是不對等的,承包方幾乎沒有多少發言權,合同條款大部分由發包方事先擬定,

          承包方只有同意或不同意的自由。事實上,農民的生活保障基本依賴于農村的土地,不得不對全部合同條款一一接受。承包經營合同呈現出不均衡的狀態表現在:首先,幾乎村集體作為發包方除了進行統一經營這樣一些法律約束力較弱的義務外,幾乎不負什么義務,而農戶除了負有對于因為農地而產生的義務外還附加了三提、五統、兩工等義務。其次,發包方擁有過大的解除合同的權利。農民肩負的承包義務過重,違約的事由范圍也就過大,往往無法按時全部履行,發包方動輒以承包方違約為由解除合同或以解除合同相要挾。即使承包方沒有違約,發包方也會以規模經營為借口收回土地然后重新高價發包,或者以公共建設為名非法征用承包的土地,而承包方卻沒有任何對抗的權利。最后,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卻無法自由轉讓、轉包、抵押,因為發包方是否同意成為承包經營權能否得以流轉的關鍵。結果,承包方所獲得的承包經營權難以成為一項完整的財產權。

          (四)權利義務不明確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一般只要求承包方交納國家、集體的稅金、提留、承包費,完成糧油定購任務和義務工的約定,但對各個項目的數量卻很少有明確的規定。村提留、鄉統籌往往由地方政府和鄉村干部自行決定,缺乏法律和第三方制約。近年來,各地又因修建學校和地方公共設施,任意攤派集資,下達義務工任務,層層加碼,形成所謂“農民負擔過重”的問題。而負擔重就重在統籌提留、義務工、集資攤派罰款上面,用農民的話說,就是“頭稅輕、二稅重,三稅是個無底洞”。更為嚴重的是,土地分包是采用行政分配的方式,多數情況下,連承包合同都不存在,許多承包合同中的事項完全由村社來規定,或者說由習慣法來規范,承包方不清楚自己需要承擔的義務到底有哪些,也不知道自己的權利是否遭到侵犯。

          隨著第一輪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最后期限的陸續到來和第二輪承包合同的續簽,如何對原來的承包合同制度進行完善,實在是擺在理論工作者和實踐工作者面前的重大課題。

          四、制度構建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改革的討論,大部分精力都集中在承包方所獲得的承包經營權的性質是物權還是債權上。大多數學者認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還不是完全的物權性質的權利,應予以物權化。對物權化的思路我不反對,但是,是否只需在物權法中規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就萬事大吉、不需要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進行規范了呢?我認為,即使物權法規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也不能排除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進行規定的必要性。理由如下:

          首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是設立作為物權的承包經營權的基本依據。土地承包經營權并不是直接依法律規定取得的,需要由發包人和承包人之間簽訂承包合同。即使在承包經營權的內容和期限法定化以后,也仍然需要發包人和承包人通過承包合同確定其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或者使法定的抽象的權利規定具體化。事實上,在承包合同關系發生糾紛后,法院都是根據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加以處理的,合同法是保障承包經營權人的權利的基本法律。這說明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也要受合同法的調整。

          其次,物權法過于僵化的缺陷需要靈活的合同制度來緩解。我國幅員遼闊,各地的自然、經濟和社會條件差距甚大,地方條件的差異導致村民間的

          利益結構發生變化,從而產生不同的制度創新。不同的承包經營合同制度適用于不同的地域,幾乎沒有一種模式是能夠有效地適用于全國各個千差萬別的地區的。在經濟比較貧困的地區,土地對村民的價值相對較大,村民對土地要求公平均分的愿望就較強烈,均田制就較符合人心。在經濟比較發達的東南沿海地區,由于第二、第三產業更吸引農村的勞動力,土地作為生活保障的功能退化,村民更關注土地制度的效率問題,因而規模經營就比較適宜,承包方享有更多的權利,比如抵押權、轉讓權和轉包權。各種模式的承包合同制度中承包方實際享有的承包經營權不盡相同,對它們的共性納入到物權法中是可行的,但是對于各自不同的部分應由合同制度來調整。

          最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所具有的特殊性和廣泛性是在法律上對其進行規范的充足理由。如前所述,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主體雙方具有身份隸屬性,土地所有權的集體所有制,農村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承包方義務的社會性等等,這是與現行《合同法》中合同的顯著不同之處。這些特殊的特點決定了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在合同的訂立、內容、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和違約責任等方面有專門立法的必要性。尤其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事關8億多農民的切身利益,如果不對這么廣泛存在著的事項進行規范,任其游離于法律之外,法律與社會的缺口將會愈來愈大。

          (二)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具體制度的立法思考

          1、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訂立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定是土地所有人處分權的一個體現,理論上只有土地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有處分權的人才有發包的資格。對農村土地享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無疑有發包的權利,但也不排除農民集體將發包的權利授予他人。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有經營管理的權利,1999年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6條還規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也有發包的權利。我認為,村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不是農村土地的所有者,并沒有天然的對農村土地進行處分的發包權,但是經過村農民集體的授權,可以被委托行使對土地的發包權。如果法律不尊重農民集體的意愿就將發包權直接賦予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勢必造成非所有者對所有者的剝奪,有悖于社會的正義。

          1998年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9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梢,村民會議是農民集體行使發包權的組織形式,村民委員會不過是村民會議的執行機構,具體負責與承包方簽訂承包合同。我國目前還沒有關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立法,我們可以按照法律類推的方法,確定農民集體與經濟組織相互之間的法律地位,即后者也沒有擅自發包的權利。這樣一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與農民集體的關系就是委托代理的關系,最終決定權掌握在農民集體手中,可以避免農民在承包土地過程中被隨意侵犯權益的后果。

          承包方應為農村最小的經濟核算單位-農戶,而不是單個的農民個體,因為:第一,農村承包經營戶已經成為我國民事法律關系主體中的一種(《民法通則》第27條),沒有法律的障礙;第二,以農戶為單位,可以減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締約、履行和監督成本;第三,農戶成為一個整體承包經營土地,可以防止土地過分細化和零碎化,起到一定程度規模經營的作用。至于土地是按人均分、按勞均分還是按人勞比例分配,可以由村民會議選擇具體的分配方式,沒有必要一刀切。

          有權承包土地的人口或勞動力,一般應是農民集體內的人員,集體以外的人一般不得作為承包主體。因為,承包土地的權利在本質上是一種福利權,也是一種農民集體的成員權在分配土地方面的實現。正是這一點決定了承包合同在土地收益的分配方面體現了與一般不動產用益權設立合同的不同之處:承包方支付的對價一般比較低或者是無償的,但是承包方經營所得的收益卻有很大一部分要上繳農民集體。如果農民集體以外的人與參與農村土地的分配,無形中與本農民集體的成員爭奪本來就非常稀缺的土地資源,這在人均農用地面積較少而非農產業有不發達的地方容易加劇人地矛盾。但畢竟農民集體有自由處分的權利,包括將土地發包給集體以外的非成員的人,只要這種決定是符合集體的利益并是集體的真實意思表示。為了保證發包土地給集體成員以外的人行為符合上述要求,法律規定了比較嚴格的程序。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2、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不明確的起因是雙方之間不存在書面合同,或者合同的條款過于模糊。對于這個問題,我們可以通過在立法上明確規定一些任意條款,如果合同雙方未就這些方面作出約定,就應徑行適用任意條款。比如,法律可以規定承包方要繳納的費用包括那些項目以及費用的總額不超過收益的一定比例。如果合同沒有特別約定,發包方不得單方面主張對自己有利的條款。

          針對合同權利義務不對稱的問題,我們可以提高承包方在合同中的地位并限制發包方過多的權利:

          第一,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改造成更完整的財產權。目前,承包方的.轉包權、轉讓權和抵押權仍然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以后,承包方能否完全地享有對承包經營權的處分權,前景還不是很明朗。學術界對此存有兩種不同的觀點,反映在物權法的制訂上,就是中國社會科學院提交的《物權法草案建議案》雖然允許轉包但禁止農地使用權的轉讓和抵押,而中國人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擬訂的《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及說明》卻對上述三種形式的處分毫無保留地給予允許.我認為,這兩種立法建議的理由都一定道理,但都只是考慮到經濟富裕或貧窮地區的制度需求,并將其推而廣之而去適用于全國,結果只能是削足適履。比如,第一

          個建議稿考慮的主要是經濟貧困地區的情況,土地依然是農民的生活保障,因而土地的占有是那里的農民最為關注的問題,假若允許土地轉讓、抵押,容易出現少地或無地的農民,重演社會兩極分化的悲;第二個建議稿考慮的主要是經濟發達地區的情況,那里的農民對土地的依賴程度大為降低,對土地流轉的要求就比較強烈。一個比較好的解決方案就是將土地處分權的規定作為任意性規定,通過合同法來規制,由當地的農民集體自由選擇是否允許承包方處分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二,限制發包方任意調整土地的權利。在合同承包期限內,是否應當允許發包方對土地進行調整,也是制定農村土地制度中的一個難點。一種看法認為,要真正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化,就要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政策。另一種看法是,絕對的不允許對土地進行調整,在實際中很難辦得到,應該允許在一定范圍內對土地進行微調。其實,上述兩種看法的矛盾實質上就是公平與效率的沖突。我認為,公平與效率都是法律考慮的目標,法律不同于經濟,法律的首要目標是公平,當公平與效率的目標發生沖突時,公平應優先于效率。換言之,在人地矛盾比較尖銳的地方,不公平比低效率對社會的負面影響更大,為了維護安定的社會局面進

          行一定程度的調整是很有必要的。但在農地的社會保障功能不那么突出的地方,公平與否不成為一個首要的問題,如何使農地得到高效率的利用則成為優先考慮的問題,禁止調整土地就是理性的選擇。

          第三,規范承包費的范圍。我認為,應該將不是作為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對價的承包費部分從承包合同之中剔除出去。農業稅是每一個有農業收入必須向國家交納的一種所得稅,應按稅法規定的方式收繳,發包方最多只能代承包方繳納,但沒有必要在承包合同中加以約定。對鄉鎮政府的統籌費中完全屬于行政和事業性收費,應由每一個享受公共服務的農戶來分擔,而不應將其分攤到承包戶身上,因為作為公共產品的對價與作為獲得承包經營權的代價本質上不屬于同一范疇。對本集體經濟組織所負的村提留有很大一部分與鄉鎮統籌一樣,都是行政和事業性收費,同理都不能由承包戶來分擔。但村提留里還可能包含一部分實質意義上的承包費,即作為獲得承包經營權的對價,這一部分承包費可以保留下來。

          這里有一個需要澄清的問題是:能否認為承包費就是地租?答案是否定的。承包費不可與地租相混淆。地租是由租種地主的土地的人向地主交納的費用,它所體現的是一種等價有償的關系。但在于承包費,其反映的不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市場價格,而是促進資源充分利用的杠桿,一般是低于市場價格的。甚至在有些農村,承包方根本無需交納承包費。從歷史的角度來看,我們也不宜將承包費等同于地租,因為農村土地屬于本農民集體所有,自己耕種自己的土地還要交地租,豈不滑稽?

          第四,賦予承包方自由使用土地的權利。承包方要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比如要從事農業生產、糧食生產,但是發包方不能對使用土地的范圍限制得過于狹隘。對承包方使用土地的方式進行一定程度的約束是必要的,通常也是合理的,否則,承包方就會隨意拋荒、撂耕,或者本應種植糧食作物,卻種植收益高的經濟作物,結果危害國家的糧食安全。為了顧及國家整體的利益,必須對承包方使用土地的方式和種植范圍作一定限制,但也不能忽略承包方的經營和生產自由,將利用土地的范圍限制得太死。

          3、承包經營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承包經營合同的變更是合同在主體、客體和內容方面發生的變化。主體的變更指承包方因包括互換、轉包、轉讓和繼承等而退出原承包關系,新的主體加入承包合同;客體的變更指承包的土地因調整或自然原因的減少或者增加;內容的變更指合同雙方權利義務,如期限、承包費、種植范圍等的改變。承包經營合同變更的條件包括合同雙方的協商一致、國家政策發生變動、發生如自然災害的不可抗力等,適用一般合同的變更規則。

          在這里需要強調的是,對承包土地進行調整一定要謹慎,符合法定的程序,并要充分保護承包方的合理利益。另外,從我國國情出發,對承包經營合同的主體變更應加以以下兩方面的限制:第一,承包方在分割、轉讓、轉包承包土地時不得超過最小經營規模。這是當今許多國家行之有效的農業法律制度,但我國的目前立法尚未對最小承包面積作出規定。我認為,該項最低耕種面積制度對于保證適度的規模經營和農業生產績效有非常重要作用,值得借鑒。第二,恰當地確定承包土地轉讓價格的上限和下限。確定轉讓價格的上限目的在于,防止過度炒作和暴利行為,使受讓人有力接受轉讓條件,促進農村土地市場的發達;而價格下限的作用是為了充分補償轉讓人的前期投資和預期收益。至于具體的轉讓價格可以由地方法規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來確定。

          合同的終止指合同權利義務的消滅,主要包括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解除合同、基于合同目的消滅和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使合同關系不復存在三種情形。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而言,當然也存在這三種合同終止的情形,例如,發包方與承包方可以協商解除承包合同,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在承包土地滅失的情況下因承包合同的目的無法達到而終止,在承包期限屆滿而承包方放棄繼續承包時合同關系也不能持續下去。在這里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對發包方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權利要施加一定的限制,將發包方的解除權嚴格限制在承包方根本違約的條件下,而不能讓發包方在即使承包方輕微違約-如未交或未交足承包費的情況下就動輒行使解除權,使發包方與承包方在合同中的地位明顯失衡。比較公平的做法是采用列舉的方式,將發包方解除權的條件明確訂明,比如,承包方拖欠承包費達到一定數額和遲延時間達到一定期間,使用土地偏離合同約定的用途而破壞土地的肥力,或者閑置土地達到較長的時間。目前,承包方沒有單方面解除承包經營合同的權利,農民一旦成為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承包方就只能終身務農,很難有從農業職業中解脫出來,不利于鼓勵農民從事非農產業。其實,允許承包方解除承包經營合同,還有助于減緩農村土地嚴峻的供需矛盾,擴大土地的經營規模,提高農業生產的效益。

        農村土地合同9

          甲方:

          乙方:

          為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切實維護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按照合法、自愿、有償、平等協商的原則,甲乙雙方經協商,訂立以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一、承包土地的類型、位置、界限、面積、質量和等級

          甲方將畝承包地(以下簡稱承包地)的經營權轉讓給乙方,承包地位于。四個界限。(承包土地的性質和質量見附件)。

          二、合同經營權轉讓期限及起止日期

          合同雙方約定,承包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期限為年,自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

          三、承包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模式

          乙方以分包、租賃、交換、轉讓、入股等方式將其承包土地轉讓給乙方生產經營。

          四、轉讓承包地的使用

          轉讓的承包土地只能用于農業目的。

          五、轉讓價格、支付方式和時間

          1、承包土地出讓金以現金支付。合同期內,乙方每年向甲方支付人民幣元的轉讓費。每年10月31日付款。

          2、土地出讓所享受的國家惠農資金和其他補貼由當事人享有。

          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按照合同規定收取承包土地出讓金,并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收回轉讓的承包土地。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義務。在不妨礙乙方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前提下,協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經營權。如以分包、租賃、交換或其他方式轉讓,甲方應及時向發包人備案;如需轉讓,甲方應提前向發包人申請轉讓。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2)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在承包土地上,有獨立生產經營的權利。如果乙方在出讓期間因投資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當出讓合同到期或未到期,甲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時,受讓方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義務。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并按照合同規定按時足額繳納轉讓費。乙方不得擅自改變轉讓土地的用途,不得使其荒蕪。如果轉讓的耕地(荒地、林地等。)無法依法保護,造成損失的,乙方自行承擔責任。乙方以轉包或租賃方式將甲方轉讓的土地進行再轉讓時,應取得甲方的同意。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七、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一)當事人協商一致,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的;②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調整和變化;(三)一方違約,致使合同無法履行;(4)乙方喪失經營能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⑤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

          八、違約責任

          1、如甲方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賠償乙方損失。

          2、乙方違反本合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收回土地經營權。土地未用于合同規定的用途;荒涼的土地,破壞地上的附著物;未按時繳納土地出讓金的。

          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法

          因履行轉讓合同發生爭議時,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和鄉(鎮)人民政府調解;雙方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無效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決定不服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或者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蛘咧苯酉蛉嗣穹ㄔ浩鹪V。

          十、其他商定事項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及原用人單位各一份,各鄉鎮經濟管理站一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屬于轉讓合同的,自原用人單位同意之日起生效。

          合同中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應共同協商達成協議,并形成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唯一認證單位的認證人簽名(蓋章):

          ___年__月__日

        農村土地合同10

          甲方:

          名稱:____________性質:___________

          乙方:

          姓名: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__

          籍貫:___________

          用工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編號:

          甲方________________因生產、因工作需要,經考核、錄用乙方________為________工人。遵照國家有關勞動法規和政策,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

          錄用乙方從事________工作(崗位);勞動合同期限為________年(月),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為____個月,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基本權利和義務:

          甲方:

          1、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和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及本合同各項條款規定對乙方進行管理;

          2、保護乙方的合法權益,應按有關規定,付給乙方工資、獎金、津貼以及保險福利和其他政策補貼;

          3、做好乙方上崗前的安全教育并提供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的勞動作業條件;

          4、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對乙方實施獎勵和處分。

          乙方:

          1、勞動合同制工人享有本單位固定工人權利、義務及各項待遇。合同工、季節工、農民輪換工的權利、義務及各項待遇另行商定;

          2、遵守國家政策、法律,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和紀律;

          3、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保證安全生產;

          4、完成甲方分配的生產(工作)任務和經濟指標。

          三、雙方應明確的具體事項:

          1、工資待遇:

          2、勞動保險及福利待遇:

          3、根據待業特點協議勞動合同保證金和人身保險:

          4、其他:

          四、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提前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須提前____天通知對方,方能解除合同,并辦理有關手續。

          五、一方違反本合同,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由違約方按責任大小負責賠償所造成的損失。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鑒證鑒字第________________號

          鑒證部門(蓋章)

          續訂勞動合同

          根據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和乙方要求,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____年。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經協商變更原合同____條內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另增加原合同未盡事宜: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鑒別證鑒字第________________號

          鑒證部門(蓋章)

        農村土地合同11

          甲方:xx村民委員會

          乙方:xxx

          甲方為發展農村經濟,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充分利用當地的地區優勢和資源優勢,改善當地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經甲方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甲方決定將閑置的土地租賃給乙方使用,雙方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該村第三村民組所有的,位于xx的荒山租賃給乙方作為建磚用地。

          二、被租賃土地的四至為:東至河溝西側的山道;南至防風林帶;西至由東側邊界向西300米一線處;北至由南側邊界向北300米一線處。經甲乙雙方實地測量,乙方租賃的山坡地及荒山共計100畝。

          三、租期為年,自20xx年xx月xx日始至20xx年xx月xx日止;合同期滿如該廠繼續經營,應續延此合同,續延期限為年。

          四、租金按年度計算,每年每畝土地租金為元,共計人民幣元。

          五、付款方式:本協議公證后乙方先預付甲方兩年租金計元作為履約定金,此款先用來分年沖抵簽約后前兩年的租金,從第三年起租金于每年的月日付清。乙方所交租金即可以用現金支付,也可以用所生產的產品參照市場價格抵頂,適用何種方式支付由甲方選擇。

          六、甲方收取租金后應當按相關規定分配和使用,如因分配或使用不當而引起甲方與第三村民組及村民的矛盾與乙方無關,由此影響了乙方的生產經營,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七、乙方租地建廠所需要的手續由乙方負責辦理,費用由乙方負擔,但需要甲方協助或提供與租賃土地有關的手續、資料的,甲方有義務提供和協助。

          八、租賃期限內甲方必須保證無其他集體或個人對乙方所承租的土地提出任何異議,如果出現上述情況由甲方負責處理,與乙方無關,如甲方處理不當而給乙方造成了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九、在租賃期內,涉及乙方生產經營所發生的稅費由乙方承擔,涉及該地農、牧、林等方面的稅費由甲方承擔。

          十、乙方建廠或生產經營中需經過甲方其它土地通行時,甲方應當積極協助和提供方便,乙方享有無償通行權,如甲方村民干涉,由甲方負責解決。

          十一、乙方有權在所租賃的土地上建筑固定設施、利用土壤資源、植樹造林、或其它綜合開發利用等。乙方開發利用租賃土地除按本合同約定交納租金外,不再向甲方及村民另行交納費用。

          十二、在合同期內乙方經營需要或其他建設項目、礦業開發等情形需轉租這塊土地的,乙方有權自行轉讓,所有收益款項歸乙方所有。

          十三、甲方應尊重乙方在租賃土地上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干涉乙方經營活動;乙方利用租賃土地所產生的一切成果全部歸乙方。

          十四、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1、如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發生變化使本協議無法履行或繼續履行將影響到甲、乙雙方合同目的實現的,雙方均有權提出解除合同;

          2、乙方所交租金到期后超過一年未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經濟損失自負;

          3、如甲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影響到乙方生產經營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4、如當地政府或政府行政主管部門限制乙方從事粘土磚瓦生產的以及磚廠無法繼續經營等其它情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十五、租賃期滿后,如乙方不再租賃,應交回租賃的土地,乙方所建固定設施由乙方自行處理;如果固定設施移交給甲方,雙方應公平合理協商補償事宜。但乙方所種植的樹木所有權仍歸乙方,如歸甲方,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相應的對價。

          十六、違約責任:

          1、如乙方未按期交納租金,甲方可按欠款金額每日收取1‰的違約金;

          2、如甲方違反約定義務,需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五十萬;如此違約金不能彌補乙方的損失,需另行賠償,金額由雙方協商或由乙方委托有評估資質的中價機構評估,其評估結果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十七、因此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xx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八、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此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xx公證處一份,xx鄉人民政府備案一份,自公證之日生效。

          附:1、平面圖一份;

           2、村民代表會議決議一份。

          甲方:______(蓋章)乙方:_______(簽字)

          法定代表人:_______(簽字)

          xx年xx月xx日

          監督部門:_______(蓋章)

          xx年xx月xx日

        農村土地合同12

          甲方【出租方】:

          乙方【轉租方】:

          丙方【承租方】:

          根據xxxx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為了農村的經濟發展,丙方由于種植的需要,經甲方同意,租賃乙方原向甲方承租的的土地。為明確雙方的權力和義務達成一致。簽合同如下:

          第一條 租賃土地的地名面積

          租賃土地的地名叫____,面積____畝{以賬本為準}。四址東____西____南____北____共有____塊。

          第二條 租賃用途

          糧食,蔬菜等等,以及其他種植業,在合同期間,不得隨便更改土地的用途。

          第三條 租賃期限

          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計____年。合同期滿后,雙方同意,可延續合同。丙方享受同樣價格優先權。

          第四條 租金及支付方法

          每年當年租金共____元。在每年到期前付清當年的租金。乙方不得中途違約。丙方如果到一年后不交當年租金,乙方有權收回土地。另有約定的'除外。國家對土地的補貼以及待遇,有經營者享受。乙方不得收取租金以外的費用。

          第五條 乙方業務

          乙方有權監督和維護丙方的合法權益。保證水利的供應,道路暢通。創造條件為租賃方提供生產經營服務。

          第六條 合同終止

          在合同厲行期間,如果遇到土地被國家征用或集體規劃使用,租賃方必須服從,租賃方享受合同期間的土地費,地面附著物的賠償費以及青苗補償費等。合同終止。

          第七條 合同解除

          到期后合同自然解除。

          第八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乙方丙方各持一份。由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農村土地合同13

          發包方: 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推廣農業科技,改變傳統耕作方式,甲方將集體所有的耕地承包給乙方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按照“四議兩公開”程序,經于年月日召開的群眾代表決議,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簽訂以下合同條款。

          一、 土地的面積、位臵。

          甲方經村民代表會議決議并報鎮政府批準,將位于面積畝耕地承包給乙方使用。土地四至為:東至,西至,南至 ,北至。

          二、 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

          1、 土地用途為農業科技推廣、農業種植、養殖。

          2、 承包形式:個人承包經營。

          三、 土地承包經營期限

          該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 年,自年 月 日至年 月日止。

          四、 地上物的處臵

          1、該地上有 ,在合同有效期內,由乙方無償使用并加以維護,待合同期滿或解除時,按使用的實際狀況與所承包的土地一并歸還甲方。

          2、承包期內,乙方所建、所種的一切地上物,待合同期滿或解除時,乙方應及時拆除或無償交付甲方。

          五、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該土地承包金為每畝每年人民幣 元,承包金每年共計人民幣 元。

          2、每年 年日前,乙方向甲方全額繳納本年度的承包金。

          六、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ㄒ唬┘追降臋嗬土x務

          1、對土地利用進行監督,保證土地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

          2、按照合同約定收取承包金;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提高承包金。

          3、保障乙方自主經營,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權益。

          4、協助乙方進行農業技術開發、宣傳、應用。

          5、按照合同約定,保證水電暢通,并無償提供通往承包地的道路。

          6、在合同履行期內,甲方不得重復發包該地塊。

         。ǘ┮曳降臋嗬x務

          1、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權依法利用和經營所承包的土地。

          2、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權和按照合同約定興建、購臵經營時必要財產的權利。

          3、享有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

          4.享有對公共設施的使用權。

          5、乙方可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設與約定用途有關的生產、生活設施。

          6、乙方不得用取得的承包經營權的土地抵償債務。

          7、保護自然資源、合理利用土地。

          七、合同的轉包

          1、在合同有效期內,乙方經甲方同意,遵照自愿、互利的原則,可以將承包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轉包給第三方。

          2、轉包時要簽訂轉包合同,不得擅自改變原來承包合同的內容。

          3、本合同轉包后,甲方與乙方之間仍按照承包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力和承擔義務;乙方與第三方按轉包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力和承擔義務。

          八、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1、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書面協議,方可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期滿,乙方享有優先權。

          九、違約責任

          1、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違反被合同的約定,視為違約,違約方應支付對方人民幣 元違約金,并賠償對方因違約而造成的實際損失。

          2、乙方應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足額支付租金。如乙方逾期30日未支付租金,則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轉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轉包合同部能履行,給轉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十、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發生糾紛,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一、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乙方、見證員各持一份。 附:①土地平面圖

         、诖迕翊頃h記錄或決議

          發包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承包方(簽字):

          簽約日期: 年月日

          簽約地點:

          

        農村土地合同14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為振興馬廠經濟、增加農民收入,甲乙雙方就土地租賃問題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將土地出租給乙方使用,土地面積2.2畝,租賃費用每畝每年1500元整,總計一年3300元。

          二、租期暫定為______年,租賃費用兩年交一次,每次交6600元,提前預交。

          三、在租賃期間甲方不得漲價,甲方無權干涉乙方在合法范圍內的.使用,乙方不準起土挖坑(只能墊不能挖)。

          四、甲方保證該地界與他人無任何爭議,如因此發生糾紛,由甲方負責協調處理,如因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全額賠償。

          五、乙方在租賃期間,如遇國家政府土地政策變更或政府征用,甲乙雙方無權干涉,均應該積極配合,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與政府協商解決,與甲方無關。

          六、乙方在租期到期時,乙方愿意繼續延租,甲乙雙方重新協商;如果乙方不再租賃,乙方必須把土地上附屬物清除干凈,退耕還田。

          七、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望甲乙雙方共同遵守,違約者后果自負。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

        農村土地合同15

          甲方(轉包方或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

          住所: 聯系方式:

          乙方(接包方或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或營業執照號):

          住所: 聯系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辦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的規定,在原承包關系不變的前提下,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轉包/出租土地基本情況及用途

          甲方自愿將位于 鄉(鎮) 村或社區 村民小組或居民小組的 畝承包地《流轉土地登記表》的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給乙方,轉包/出租土地為農業用途,主營項目是 生產經營。

          二、轉包/出租期限

          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期限不得超過二輪土地承包期限剩余年限。轉包/出租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轉包/出租價格與支付方式

          (一)轉包/出租按下列第 種形式計價:

          1.實物。乙方每畝每年支付甲方 公斤(大寫: ) (稻谷、玉米、小麥等),共計每年支付 公斤(大寫: ) (稻谷、玉米、小麥等),按該品種當年當地大宗上市時均價折算現金。

          2.現金。乙方每畝每年支付甲方人民幣 元(大寫: ),共計每年支付人民幣 元(大寫: )。

          3.其他。 。

          (二)轉包費/租金按下列第 種方式支付:

          1.逐年支付。于每年 月 日前支付 (當年度/下年度)轉包費/租金,且每年遞增 %(約定不遞增的填寫零),或每隔 年增加 元。

          2.其他方式。 。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 有權獲得土地流轉收益,有權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轉的土地。

          2.有權監督乙方合理利用、保護流轉土地,有權制止乙方損壞流轉土地和其他農業資源的行為,并有權要求乙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乙方不按合同約定使用土地,改變土地用途、違反城鄉環境規劃、破壞水利等基礎設施或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4.流轉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時,除按投資權屬明確為乙方或第三方的青苗補償和地上附著物補償外的其他補償由甲方享受。

          5.甲方于 年 月 日之前將土地交付乙方。

          6.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和生產條件的.改善。

          7.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依法享有該流轉土地的使用權、收益權、經營權和產品處臵權。

          2.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并報經有關部門批準,可以在流轉的土地上修建直接用于農業生產和管理的非永久性生產設施。

          3.依法享受國家和當地政府提供的規模性產業發展的獎勵、扶持、補助。

          4.流轉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收回時,有權獲得接包/承租土地后的青苗補償、投資權屬明確歸己的地上附著物補償及相關損失補償。

          5.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流轉的土地。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隨意棄耕拋荒,不得損壞農田水利設施,不得從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

          6.合同期滿或中途終止合同,應及時交還接包/承租的土地。需繼續接包/承租的,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并于接包/承租期滿前 個月與甲方平等協商,重新訂立合同。

          7.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所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六、違約責任

          1.因一方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無過錯方依法可免除責任,有權要求過錯方按照當年轉包費/租金的 %承擔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過錯方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逾期支付轉包費/租金,每日按當年應支付金額的 ‰承擔違約金;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日按當年轉包費/租金的 ‰承擔違約金。

          3.甲方干預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4.乙方不按本合同約定,改變土地用途、破壞水利等基礎設施的,負責修復;不能修復或不能如期修復的,負責賠償。

          5.乙方接包/承租甲方的土地從事違反相關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國家有關機關的處罰,全部責任由乙方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害由乙方負責賠償。

          七、其他

          1.簽訂合同時,對甲方留在轉包/出租土地上的樹木、竹林、地上附著物等的處理約定: ;合同到期后,乙方因生產經營需要而投入新建的相關設施及地上附著物進行補償的約定: 。

          2.合同期滿或中途終止合同,除渠系、道路等生產設施外,對改變了土地使用用途的設施,若甲方接受則乙方不負責修復;甲方不接受的部分則遵循本合同第六條第4款約定。

          3.乙方因生產需要招聘員工,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甲方。

          4.乙方對土地進行再流轉,需征得甲方書面同意,再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本合同約定的流轉期限。

          5.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經協商,決定申請 (是或否)鑒證。未盡事宜,雙方協商一致后訂立補充協議,其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其他需說明的事項: 。

          7.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協商后又反悔的,可以請求 村民(居民)委員會、 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調解;不愿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以及達成調解協議后又反悔的,可以向平昌縣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 平昌縣人民法院起訴。

          8.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或鑒證機構各執一份,發包方、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土地承包管理機構各備案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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