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合同范本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合同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系。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么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供水合同范本,歡迎大家分享。
供水合同范本1
一、詞語涵義
1 詞語涵義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詞語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1 有關合同雙方和監理人的詞語
(1)發包人: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當事人。
(2)承包人:指與發包人簽訂本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從承包人處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當事人。
(4)監理人: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由發包人委托對本合同實施監理的當事人。
1.2 有關合同組成文件的詞語
(1)合同文件(或稱合同):指由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而列入本合同條件第3條的全部文件和圖紙,以及其他在協議書中明確列入的文件和圖紙。
(2)技術條款:指本合同的技術條款和由監理人作出或批準的對技術條款修改或補充的文件。
(3)圖紙:指列入合同的招標圖紙和發包人按合同規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標圖紙和由承包人提交并經監理人批準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4)施工圖紙:指上述第(3)項規定的圖紙中由發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經監理人批準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5)投標文件:指承包人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在投標時按招標文件的要求向發包人提交的投標報價書、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及其他文件。
(6)中標通知書:指發包人正式向中標人授標的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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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有關工程和設備的詞語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或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規定應建造的并移交給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3)臨時工程:指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各類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
(4)主體工程: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單位工程: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單位工程。
(6)工程設備:指構成或計劃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電設備、金屬結構設備、儀器裝置及其他類似的設備和裝置。
(7)施工設備:指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設備、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臨時工程和材料)。
(8)承包人設備:指承包人的施工設備。
(9)進點:指承包人接到開工通知后進入施工場地。
1.4 有關工期的詞語
(1)開工通知:指發包人委托監理人通知承包人開工的函件。
(2)開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監理人按第18.1款發出的開工通知的日期或開工通知中寫明的開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規定的全部工程、單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過完工驗收后在移交證書(或臨時移交證書)中寫明的完工日。
1.5 有關合同價格和費用的詞語
(1)合同價格:指協議書中寫明的合同總金額。
(2)費用:指為實施本合同所發生的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利潤。
1.6 其他詞語
(1)施工場地(或稱工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為施工場地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
(2)書面形式:指任何手寫、打印、印刷的各種函件,包括電傳、電報、傳真和電子郵件。
(3)天:指日歷天。
二、合同文件
2 語言文字和法律
2.1 語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語言文字為漢語文字。
2.2 法律、法規和規章
適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法規和規章。
3 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互相解釋,互為說明。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時,由監理人作出解釋。除合同另有規定外,解釋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規定在專用合同條款內。
三、雙方的一般義務和責任
4 發包人的一般義務和責任
4.1 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
發包人應在其實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與本合同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并應承擔由于其自身違反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責任。
4.2 發布開工通知
發包人應委托監理人按合同規定的日期前向承包人發布開工通知。
4.3 安排監理人及時進點實施監理
發包人應在開工通知發出前安排監理人及時進入工地開展監理工作。
4.4 提供施工用地
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承包人用地范圍和期限,辦清施工用地范圍內的征地和移民,按時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
4.5 提供部分施工準備工程
發包人應按合同規定,完成由發包人承擔的施工準備工程,并按合同規定的期限提供承包人使用。
4.6 提供測量基準
發包人應按第27.1款和《技術條款》的有關規定,委托監理人向承包人提供現場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有關資料。
4.7 辦理保險
發包人應按合同規定負責辦理由發包人投保的保險。
4.8 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質勘探資料
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與本合同工程有關的水文和地質勘探資料,但只對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質勘探資料負責,不對承包人使用上述資料所作的分析、判斷和推論負責。
4.9 及時提供圖紙
發包人應委托監理人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承包人提供應由發包人負責提供的圖紙。
4.10 支付合同價款
發包人應按第33條、第35條和第36條的規定支付合同價款。
4.11 統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發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負責統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為承包人實現文明施工目標創造必要的條件。
4.12 治安保衛和施工安全
發包人應按第29條的有關規定履行其治安保衛和施工安全職責。
4.13 環境保護
發包人應按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統一籌劃本工程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審查承包人按第30條規定所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并監督其實施。
4.14 組織工程驗收
發包人應按第52條的規定主持和組織工程的完工驗收。
4.15 其他一般義務和責任
發包人應承擔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其他一般義務和責任。
5 承包人的一般義務和責任
5.1 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
承包人應在其負責的各項工作中遵守與本合同工程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并保證發包人免于承擔由于承包人違反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任何責任。
5.2 提交履約擔保證件
承包人應按第6條的規定向發包人提交履約擔保證件。
5.3 及時進點施工
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后及時調遣人員和調配施工設備、材料進入工地,按施工總進度要求完成施工準備工作。
5.4 執行監理人的指示,按時完成各項承包工作
承包人應認真執行監理人發出的與合同有關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提供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勞務、材料、施工設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
5.5 提交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計劃和部分施工圖紙
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時間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計劃和由承包人負責的施工圖紙,報送監理人審批,并對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和可靠負全部責任。
5.6 辦理保險
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負責辦理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險。
5.7 文明施工
承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文明施工,并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提出施工全過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計劃。
5.8 保證工程質量
承包人應嚴格按施工圖紙和《技術條款》中規定的質量要求完成各項工作。
5.9 保證工程施工和人員的安全
承包人應按第29條的有關規定認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確保工程和由其管轄的人員、材料、設施和設備的安全,并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財產遭受損害。
5.10 環境保護
承包人應遵守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并應按第30條的規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工地及其附近的環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聲和其他因素所造成的環境破壞和人員傷害及財產損失。
5.11 避免施工對公眾利益的損害
承包人在進行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時,應保障發包人和其他人的財產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設施的權利免受損害。
5.12 為其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指示為其他人在本工地或附近實施與本工程有關的其他各項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有關提供條件的內容和費用應在監理人的協調下另行簽訂協議。若達不成協議,則由監理人作出決定,有關各方遵照執行。
5.13 工程維護和保修
工程未移交發包人前,承包人應負責照管和維護,移交后承包人應承擔保修期內的缺陷修復工作。若工程移交證書頒發時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在保修期內繼續完成,則承包人還應負責該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維護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給發包人為止。
5.14 完工清場和撤離
承包人應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其人員、施工設備和剩余材料。
5.15 其他一般義務和責任
承包人應承擔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其他一般義務和責任。
四、履約擔保
6 履約擔保
6.1 履約擔保證件
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的格式和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金額,在正式簽訂協議書前向發包人提交經發包人同意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出具的履約保函或經發包人同意的具有擔保資格的企業出具的履約擔保書。
6.2 履約擔保證件的有效期
承包人應保證履約保函或履約擔保書在發包人頒發保修責任終止證書前一直有效。發包人應在保修責任終止證書頒發后14天內把上述證件退還給承包人。
五、監理人和總監理工程師
7 監理人和總監理工程師
7.1 監理人的職責和權力
(1)監理人應履行本合同規定的職責。
(2)監理人可以行使合同規定的和合同中隱含的權力,但若發包人要求監理人在行使某種權力之前必須得到發包人批準,則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予以規定,否則監理人行使這種權力應視為已得到發包人的事先批準。
(3)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監理人無權免除或變更合同中規定的承包人或發包人的義務、責任和權利。
7.2 總監理工程師
總監理工程師(以下簡稱總監)是監理人駐工地履行監理人職責的全權負責人。發包人應在開工通知發布前把總監的任命通知承包人,總監易人應由發包人及時通知承包人。總監短期離開工地時應委派代表代行其職責,并通知承包人。
7.3 監理人員
總監可以指派監理人員負責實施監理中的某項工作,總監應將這些監理人員的姓名、職責和授權范圍通知承包人。他們出于上述目的而發出的指示均視為已得到總監的同意。
7.4 監理人的指示
(1)監理人的指示應蓋有監理人授權的現場機構公章和總監或按上述第7.3款規定授權的監理人員簽名。
(2)承包人收到監理人指示后應立即遵照執行。若承包人對監理人的指示持異議時,仍應遵照執行,但可向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監理人研究后可作出修改指示或繼續執行原指示的決定,并通知承包人。若監理人決定繼續執行原指示,承包人仍應遵照執行,但承包人有權按第44.1款的規定提出按合同爭議處理的要求。
(3)在緊急情況下,監理人員可以當場簽發臨時書面指示,但監理人應在發出臨時書面指示后48小時內補發正式書面指示,如監理人未在48小時內及時補發,則承包人可提出書面確認函,聲明已視臨時書面指示為正式指示。
(4)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只從總監或上述第7.3款規定的監理人員處取得指示。
7.5 監理人應公正地履行職責
監理人應公正地履行職責,在按合同要求由監理人發出指示、表示意見、審批文件、確定價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發包人或承包人的義務和權利的行動時,應認真查清事實,并與雙方充分協商后作出公正的決定。
六、聯絡
8 聯絡
8.1 聯絡以書面形式為準
合同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給出的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認、批準、證書、證明和決定等是雙方聯絡和履行合同的憑證,均應以書面形式為準,并應送達雙方約定的地點和辦理簽收手續。
8.2 來往函件的發出和答復
上述第8.1款中的通知、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認、批準、證書、證明和決定等來往函件均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及時發出和答復,不得無故扣壓和拖延,亦不得無故拒收,否則由責任方對由此造成的后果負責。
七、圖紙
9 圖紙
9.1 招標圖紙和投標圖紙
(1)列入合同的招標圖紙僅作為承包人投標報價和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衡量變更的依據,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2)列入合同的投標圖紙僅作為發包人選擇中標人和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檢驗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標內容進行施工的依據,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9.2 施工圖紙
(1)按合同規定由發包人委托監理人提供給承包人的施工圖紙,包括工程建筑物的結構圖、體形圖和配筋圖以及合同規定由發包人負責的細部設計圖、澆筑圖和加工圖等,均應按《技術條款》中規定的期限和數量提交給承包人。由于發包人未能按時提交施工圖紙而造成的工期延誤,應按第42條的有關規定辦理;施工圖紙中涉及變更的應按第39條的有關規定辦理。
(2)按合同規定由承包人自行負責的施工圖紙,包括部分工程建筑物的結構圖、體形圖和配筋圖,以及承包人按發包人施工圖紙繪制的細部設計圖、澆筑圖和車間加工圖等,均應按《技術條款》中規定的期限報送監理人審批。監理人應在《技術條款》規定的期限內批復承包人。承包人應對其未能按時向監理人提交施工圖紙而造成的工期延誤負責;若監理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批復承包人,則應視為監理人已同意按上述圖紙進行施工。監理人的批復不免除承包人對其提交的施工圖紙應負的責任。
9.3 施工圖紙的修改
發包人委托監理人提交給承包人的施工圖紙需要修改和補充時,應由監理人在該工程(或工程相應部位)施工前簽發施工圖紙的修改圖給承包人,具體期限應視修改內容由雙方商定,承包人應按修改后的施工圖紙進行施工。施工圖紙的修改涉及變更時應按第39條的有關規定辦理。
9.4 圖紙的保管
監理人和承包人均應按第1.2款(3)項所包含的內容,在工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圖紙。
9.5 圖紙的保密
未經對方許可,按合同規定由發包人和承包人相互提供的圖紙不得泄露給與本合同無關的第三方,違者應對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擔責任。
八、轉讓和分包
10 轉讓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轉移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義務,也不得轉讓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權利,下述情況除外:
(1)承包人的開戶銀行代替承包人收取合同規定的款額。
(2)在保險人已清償了承包人的損失或免除了承包人的責任的情況下,承包人將其從任何其他責任方處獲得補償的權利轉讓給承包人的保險人。
11 分包
11.1 工程分包應經批準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工程肢解后分包出去。主體工程不允許分包。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未經監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經監理人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許分包人再分包出去。承包人應對其分包出去的工程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為負全部責任。即使是監理人同意的部分分包工作,亦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規定應負的責任。分包人應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承包人應向監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下列事項不要求承包人征得監理人同意。(1)按第12.1款的規定提供勞務。
(2)采購符合合同規定標準的材料。
(3)合同中已明確了分包人的工程分包。
11.2 發包人指定分包人
(1)發包人根據工程特殊情況欲指定分包人時,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分包工作內容和指定分包人的資質情況。承包人可自行決定同意或拒絕發包人指定的分包人。若承包人在投標時接受了發包人指定的分包人,則該指定分包人應與承包人的其他分包人一樣被視為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由承包人與其簽訂分包合同,并對其工作和行為負全部責任。
(2)在合同實施過程中,若發包人需要指定分包人時,應征得承包人的同意,此時發包人應負責協調承包人與分包人之間簽訂分包合同。發包人應保證承包人不因此項分包而增加額外費用;承包人則應負責該分包工作的管理和協調,并向指定分包人計取管理費;指定分包人應接受承包人的統一安排和監督。由于指定分包人造成的與其分包工作有關而又屬承包人的安排和監督責任所無法控制的索賠、訴訟和損失賠償均應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對發包人負責,發包人也應直接向指定分包人追索,承包人不對此承擔責任。
九、承包人的人員及其管理
12 承包人的人員
12.1 承包人的職員和工人
承包人應為完成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術合格和數量足夠的下述人員:
(1)具有合格證明的各類專業技工和普工。
(2)具有相應技術理論知識和施工經驗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及有能力進行現場施工管理和指導施工作業的工長。
(3)具有相應崗位資格的管理人員。
12.2 承包人項目經理
(1)承包人項目經理是承包人駐工地的全權負責人,按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義務、責任和權利履行其職責。承包人項目經理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和監理人的指示負責組織本工程的圓滿實施。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監理人聯系時,可采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決定采取措施后24小時內向監理人提交報告。
(2)承包人為實施本合同發出的一切函件均應蓋有承包人授權的現場機構公章和承包人項目經理或其授權代表簽名。
(3)承包人指派的項目經理應經發包人同意。項目經理易人,應事先征得發包人同意。項目經理短期離開工地,應委派代表代行其職,并通知監理人。
13 承包人人員的管理
13.1 承包人人員的安排
(1)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自行安排和調遣其本單位和從本工程所在地或其他地方雇用的所有職員和工人,并為上述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及負責支付酬金。
(2)承包人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骨干應相對穩定,上述人員的調動應報監理人同意。
13.2 提交管理機構和人員情況報告
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后84天內向監理人提交承包人在工地的管理機構以及人員安排的報告,其內容應包括管理機構的設置、主要技術和管理人員資質以及各工種技術工人的配備狀況。若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承包人還應按規定的格式,定期向監理人提交工地人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13.3 承包人人員的上崗資格
技術崗位和特殊工種的工人均應持有通過國家或有關部門統一考試或考核的資格證明,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考核,合格者才準上崗。承包人應在按第13.2款要求提交的人員情況報告中,說明承包人人員持有上崗資格證明的情況。監理人有權隨時檢查承包人人員的上崗資格證明。
13.4 監理人有權要求撤換承包人的人員
承包人應對其在工地的人員進行有效的管理,使其能做到盡職盡責。監理人有權要求撤換那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或行為不端或玩忽職守的任何人員,承包人應及時予以撤換。
13.5 保障承包人人員的合法權益
承包人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充分保障承包人人員的合法權益。承包人應做到(但不限于):
(1)保證其人員有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權利,承包人應按勞動法的規定安排其人員的工作時間。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長工作時間,不應超過規定的限度,并應按規定給予補休或付酬。
(2)為其人員提供必要的食宿條件以及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生活環境,配備必要的傷病預防、治療和急救的醫務人員和醫療設施。
(3)按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塵、降低噪聲、控制有害氣體和保障高溫、高寒、高空作業安全等措施。若其人員在施工中受到傷害,承包人應有責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搶救和治療。
(4)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為其管轄的所有人員辦理養老保險。
(5)負責處理其管轄人員傷亡事故的全部善后事宜。
十、材料和設備
14 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提供
14.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1)除合同另有規定外,為完成本合同各項工作所需的材料和按合同規定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設備,均由承包人負責采購、驗收、運輸和保管。
(2)合同規定由承包人負責采購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設備,一經與供貨廠家簽訂供貨協議,應將一份副本提交監理人。
14.2 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設備
(1)按合同規定由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設備的名稱、規格、數量、交貨地點和計劃交貨日期,均規定在專用合同條款中。
(2)承包人應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的安排,提交一份滿足工程設備安裝進度要求的交貨日期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批,并抄送發包人。監理人收到上述交貨日期計劃后,應與發包人共同協商確定交貨日期。
(3)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設備不能按期交貨時,應事先通知承包人,并應按第20.2款的規定辦理,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4)發包人要求按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提前交貨期限內交貨時,承包人不應拒絕,并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費用。
(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貨日期時,應事先報監理人批準,否則由于承包人要求提前交貨或不按時提貨所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6)若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設備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貨日期拖后,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15 承包人材料和設備的管理
15.1 承包人設備應及時進入工地
合同規定的承包人設備應按合同進度計劃(在施工總進度計劃尚未批準前,按簽訂協議書時商定的設備進點計劃)進入工地,并需經監理人核查后投入使用,若承包人需更換合同規定的承包人設備時,須經監理人批準。
15.2 承包人的材料和設備專用于本合同工程
(1)承包人運入工地的所有材料和設備應專用于本合同工程。
(2)承包人除在工地內轉移這些材料和設備外,未經監理人同意,不得將上述材料和設備中的任何部分運出工地。但承包人從事運送人員和外出接運貨物的車輛不要求辦理同意手續。
(3)承包人在征得監理人同意后,可以按不同施工階段的計劃撤走其屬于自己的閑置設備。
15.3 承包人舊施工設備的管理
承包人的舊施工設備進入工地前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年檢和定期檢修,并應由具有設備檢定資格的機構出具檢修合格證或經監理人檢查后才準進入工地。承包人還應在舊施工設備進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設備的使用和檢修記錄,并應配置足夠的備品備件以保證舊施工設備的正常運行。
15.4 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設備
(1)發包人擬向承包人出租施工設備時,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各種租賃設備的型號、規格、完好程度和租賃價格。
(2)承包人可以根據自身的條件選租發包人的施工設備。若承包人計劃租賃發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則應在投標時提出選用的租賃設備清單和租用時間,并在報價中計入相應的租賃費用,中標后另行簽訂協議。
(3)承包人從其他人處租賃施工設備時,則應在簽訂的租賃協議中明確規定若在協議有效期內發生承包人違約而解除合同時,發包人或發包人邀請承包本合同的其他承包人,可以相同的條件取得該施工設備的使用權。15.5 監理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換施工設備
監理人一旦發現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設備影響工程進度或質量時,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承包人應予及時增加或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十一、交通運輸
16 交通運輸
16.1 場內施工道路
(1)發包人按第4.5款規定提交給承包人使用的道路和交通設施,應由承包人負責其在合同實施期內的維修、養護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擔一切費用。
(2)除本款(1)項所述的由發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設施外,承包人應負責修建、維修、養護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并承擔一切費用。
(3)承包人修建的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應免費提供給發包人和監理人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道路和設施時,應按第5.12款的規定辦理。
16.2 場外公共交通
(1)承包人的車輛外出行駛所需的場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費、養路費和稅款等一切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承包人車輛應服從當地交通部門的管理,嚴格按照道路和橋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駛,并服從交通監管部門的檢查和檢驗。
16.3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運輸
由承包人負責運輸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時,應由承包人負責向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手續。運輸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進行的道路和橋梁臨時加固改造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均由承包人承擔。若實際運輸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過合同規定的件數、尺寸或重量時,應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協商確定各自分擔的費用。
16.4 道路和橋梁的損壞責任
承包人應為自己進行的物品運輸造成工地內外公共道路和橋梁的損壞負全部責任,并負責支付修復損壞的全部費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賠。
16.5 水路運輸
本條上述各款的內容亦適用于水路運輸,其中道路一詞的涵義應包括水閘、碼頭、堤防或與水路有關的其他結構物;車輛一詞的涵義應包括船舶,本條各款規定仍有效。
十二、工程進度
17 進度計劃
17.1 合同進度計劃
承包人應按《技術條款》規定的內容和期限以及監理人的指示,編制施工總進度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批。監理人應在《技術條款》規定的期限內批復承包人。經監理人批準的施工總進度計劃(稱合同進度計劃),作為控制本合同工程進度的依據,并據此編制年、季和月進度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批。在施工總進度計劃批準前,應按簽訂協議書時商定的進度計劃和監理人的指示控制工程進展。
17.2 修訂進度計劃
(1)不論何種原因發生工程的實際進度與第17.1款所述的合同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指示在28天內提交一份修訂的進度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批,監理人應在收到該進度計劃后的28天內批復承包人。批準后的修訂進度計劃作為合同進度計劃的補充文件。
(2)不論何種原因造成施工進度計劃拖后,承包人均應按監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趕上進度。承包人應在向監理人報送修訂進度計劃的同時,編制一份趕工措施報告報送監理人審批,趕工措施應以保證工程按期完工為前提調整和修改進度計劃。由于發包人原因造成施工進度拖后,應按第20.2款的規定辦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進度拖后,應按第20.3款的規定辦理。
17.3 單位工程(或部分工程)進度計劃
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指示的內容和期限,并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的進度控制要求,編制單位工程(或部分工程)進度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批。
17.4 提交資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應在按第17.1款的規定向監理人報送施工總進度計劃的同時,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格式,向監理人提交按月的資金流估算表。估算表應包括承包人計劃可從發包人處得到的全部款額,以供發包人參考。此后,如監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還應在監理人指定的期限內提交修訂的資金流估算表。
18 工程開工和完工
18.1 開工通知
監理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期限內,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后及時調遣人員和調配施工設備、材料進入工地。并從開工日起按簽訂協議書時商定的進度計劃進行施工準備。
18.2 發包人延誤開工
監理人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發出開工通知或發包人未能按合同規定向承包人提供開工的必要條件,承包人有權提出延長工期的要求。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的要求后立即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協商補救辦法,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18.3 承包人延誤進點
承包人在接到開工通知后14天內未按進度計劃要求及時進點組織施工,監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內編制一份趕工措施報告報送監理人審批。趕工措施報告應詳細說明不能及時進點的原因和趕工辦法,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18.4 完工日期
本合同的全部工程、單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規定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承包人應在上述規定的完工日期內完工或在第20.2款和第21條規定可能延后或提前的完工日期內完工。
19 暫停施工
19.1 承包人暫停施工的責任
屬于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引起的暫停施工,承包人不能提出增加費用和延長工期的要求。
(1)合同中另有規定的。
(2)由于承包人違約引起的暫停施工。
(3)由于現場非異常惡劣氣候條件引起的正常停工。
(4)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證安全所必須的暫停施工。
(5)未得到監理人許可的承包人擅自停工。
(6)其他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
19.2 發包人暫停施工的責任
屬于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引起的暫停施工,均為發包人的責任,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誤,應按第20.2款的規定辦理。
(1)由于發包人違約引起的暫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會因素引起的暫停施工。
(3)其他由于發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
19.3 監理人的暫停施工指示
(1)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向承包人發布暫停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指示,承包人應按指示的要求立即暫停施工。不論由于何種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承包人應在暫停施工期間負責妥善保護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
(2)由于發包人的責任發生暫停施工的情況時,若監理人未及時下達暫停施工指示,承包人可向其提出暫停施工的書面請求,監理人應在接到請求后的48小時內予以答復,若不按期答復,可視為承包人請求已獲同意。
19.4 暫停施工后的復工
工程暫停施工后,監理人應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消除停工因素的影響。當工程具備復工條件時,監理人應立即向承包人發出復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復工通知后,應在監理人指定的期限內復工。若承包人無故拖延和拒絕復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19.5 暫停施工持續56天以上
(1)若監理人在下達暫停施工指示后56天內仍未給予承包人復工通知,除了該項停工屬于第19.1款規定的情況外,承包人可向監理人提交書面通知,要求監理人在收到書面通知后28天內準許已暫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繼續施工。若監理人逾期不予批準,則承包人有權作出以下選擇:當暫時停工僅影響合同中部分工程時,按第39.1款規定將此項停工工程視作可取消的工程,并通知監理人;當暫時停工影響整個工程時,可視為發包人違約,應按第42條的規定辦理。
(2)若發生由承包人責任引起的暫停施工時,承包人在收到監理人暫停施工指示后56天內不積極采取措施復工造成工期延誤,則應視為承包人違約,可按第41條的規定辦理。
20 工期延誤
20.1 發包人的工期延誤
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使關鍵項目的施工進度計劃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誤時,承包人可要求發包人延長合同規定的工期。(1)增加合同中任何一項的工作內容。
(2)增加合同中關鍵項目的工程量超過專用合同條款第39.1款規定的百分比。
(3)增加額外的工程項目。
(4)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標準或特性。
(5)本合同中涉及的由發包人責任引起的工期延誤。
(6)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
(7)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干擾或阻礙。
(8)其他可能發生的延誤情況。
20.2 承包人要求延長工期的處理
(1)若發生第20.1款所列的事件時,承包人應立即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并在發出該通知后的28天內,向監理人提交一份細節報告,詳細說明發生該事件的情節和對工期的影響程度,并按第17.2款的規定修訂進度計劃和編制趕工措施報告報送監理人審批。若發包人要求修訂的進度計劃仍應保證工程按期完工,則應由發包人承擔由于采取趕工措施所增加的費用。
(2)若事件的持續時間較長或事件影響工期較長,當承包人采取了趕工措施而無法實現工程按期完工時,除應按上述第(1)項規定的程序辦理外,承包人應在事件結束后的14天內,提交一份補充細節報告,詳細說明要求延長工期的理由,并修訂進度計劃。此時發包人除按上述第(1)項規定承擔趕工費用外,還應按以下第(3)項規定的程序批準給予承包人延長工期的合理天數。
(3)監理人應及時調查核實上述第(1)和(2)項中承包人提交的細節報告和補充細節報告,并在審批修訂進度計劃的同時,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確定延長工期的合理天數和補償費用的合理額度,并通知承包人。
20.3 承包人的工期延誤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進度計劃完成預定工作,承包人應按第17.2款(2)項的規定采取趕工措施趕上進度。若采取趕工措施后仍未能按合同規定的完工日期完工,承包人除自行承擔采取趕工措施所增加的費用外,還應支付逾期完工違約金。逾期完工違約金額規定在專用合同條款中。若承包人的工期延誤構成違約時,應按第41條的規定辦理。
21 工期提前
21.1 承包人提前工期
承包人征得發包人同意后,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若能比合同規定的完工日期提前完工時,則應由監理人核實提前天數,并由發包人按專用合同條款的規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完工獎金。
21.2 發包人要求提前工期
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合同規定的完工日期時,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共同協商采取趕工措施和修訂合同進度計劃,并由發包人和承包人按成本加獎金的辦法簽訂提前完工協議。其協議內容應包括:
(1)提前的時間和修訂后的進度計劃。
(2)承包人的趕工措施。
(3)發包人為趕工提供的條件。
(4)趕工費用和獎金。
十三、工程質量
22 質量檢查的職責和權力
22.1 承包人的質量管理
承包人應建立和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在工地設置專門的質量檢查機構,配備專職的質量檢查人員,建立完善的質量檢查制度。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后的84天內,向監理人報送一份內容包括質量檢查機構的組織和崗位責任及質檢人員的組成、質量檢查程序和實施細則等的工程質量保證措施報告,報送監理人審批。
22.2 承包人的質量檢查職責
承包人應嚴格按《技術條款》的規定和監理人的指示,對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藝,進行全過程的質量檢查,詳細作好質量檢查記錄,編制工程質量報表,定期提交監理人審查。
22.3 監理人的質量檢查權力
監理人有權對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項工藝、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和檢驗。承包人應為監理人的質量檢查和檢驗提供一切方便,包括監理人到施工現場或制造、加工地點或合同規定的其他地方進行察看和查閱施工記錄。承包人還應按監理人指示,進行現場取樣試驗、工程復核測量和設備性能檢測,提供試驗樣品、試驗報告和測量成果以及監理人要求進行的其他工作。監理人的檢查和檢驗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規定應負的責任。
23 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檢查和檢驗
23.1 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檢驗和交貨驗收
(1)承包人負責采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應由承包人會同監理人進行檢驗和交貨驗收,驗收時應同時查驗材質證明和產品合格證書。承包人還應按《技術條款》的規定進行材料的抽樣檢驗和工程設備的檢驗測試,并將檢驗結果提交監理人,其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監理人應按合同規定參加交貨驗收,承包人應為監理人進行交貨驗收的監督檢查提供一切方便。監理人參加交貨驗收不免除承包人在檢驗和交貨驗收中應負的責任。
(2)發包人負責采購的工程設備,應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規定的交貨地點共同進行交貨驗收,并由發包人正式移交給承包人。在驗收時,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指示進行工程設備的檢驗測試,并將檢驗結果提交監理人,其所需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工程設備安裝后,若發現工程設備存在缺陷時,應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共同查找原因,如屬設備制造不良引起的缺陷應由發包人負責;如屬承包人運輸和保管不慎或安裝不良引起的損壞應由承包人負責。
23.2 監理人進行檢查和檢驗
對合同規定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應由監理人與承包人按商定的時間和地點共同進行檢查和檢驗。若監理人未按商定的時間派員到場參加檢查或檢驗,除監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檢查或檢驗,并立即將檢查或檢驗結果提交監理人。除合同另有規定外,監理人應在事后確認承包人提交的檢查或檢驗結果,若監理人對承包人自行檢查和檢驗的結果有疑問時,可按第22.3款的規定進行抽樣檢驗。檢驗結果證明該材料或工程設備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則應由承包人承擔抽樣檢驗的費用;檢驗結果證明該材料或工程設備質量符合合同要求,則應由發包人承擔抽樣檢驗的費用。
23.3 未按規定進行檢查和檢驗
承包人未按合同規定對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和檢驗,監理人有權指示承包人按合同規定補作檢查和檢驗,承包人應遵照執行,并應承擔所需的檢查和檢驗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
23.4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1)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設備,監理人有權按第26.2款規定指示承包人予以處理,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包人負責。
(2)監理人的檢查或檢驗結果表明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設備不符合合同要求時,監理人可以拒絕驗收,并立即通知承包人,承包人除應立即停止使用外,還應與監理人共同研究補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3)若按第23.1款(2)項規定的檢查或檢驗結果表明,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設備不符合合同要求,承包人有權拒絕接收,并可要求發包人予以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23.5 額外檢驗和重新檢驗
(1)若監理人要求承包人對某項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的檢查和檢驗在合同中未作規定,監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增加額外檢驗,承包人應遵照執行,但應由發包人承擔額外檢驗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
(2)不論何種原因,若監理人對以往的檢驗結果有疑問時,可以指示承包人重新檢驗,承包人不得拒絕。若重新檢驗結果證明這些材料和工程設備不符合合同要求,則應由承包人承擔重新檢驗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若重新檢驗結果證明這些材料和工程設備符合合同要求,則應由發包人承擔重新檢驗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
23.6 承包人不進行檢查和檢驗的補救辦法
承包人不按第23.3款和第23.5款的規定完成監理人指示的檢查和檢驗工作,監理人可以指派自己的人員或委托其他有資質的檢驗機構或人員進行檢查和檢驗,承包人不得拒絕,并應提供一切方便。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24 現場試驗
24.1 現場材料試驗
承包人應在工地建立自己的試驗室,配備足夠的人員和設備,按合同規定和監理人的指示進行各項材料試驗,并為監理人進行質量檢查和檢驗提供必要的試驗資料和原始記錄。監理人在質量檢查和檢驗過程中若需抽樣試驗,所需試件應由承包人提供,監理人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試驗設備,承包人應予協助。上述試驗所需提供的試件和監理人使用試驗設備所需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4.2 現場工藝試驗
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和監理人的指示進行現場工藝試驗,除合同另有規定外,其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在施工過程中,若監理人要求承包人進行額外的現場工藝試驗時,承包人應遵照執行,但所需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影響的工期應予以合理補償。
25 隱蔽工程和工程的隱蔽部位
25.1 覆蓋前的檢查
隱蔽工程和工程的隱蔽部位經承包人的自檢確認具備覆蓋條件后的24小時內,承包人應通知監理人進行檢查,通知應按規定的格式說明檢查地點、內容和檢查時間,并附有承包人自檢記錄和必要的檢查資料。監理人應按通知約定的時間派員到場進行檢查,在監理人員確認質量符合《技術條款》要求,并在檢查記錄上簽字后,承包人才能進行覆蓋。
25.2 監理人未到場檢查
監理人應在約定的時間內到場進行隱蔽工程和工程隱蔽部位的檢查,不得無故缺席或拖延。若監理人未及時派員到場檢查,造成工期延誤,承包人有權要求延長工期和賠償其停工、窩工等損失。
25.3 重新檢查
對隱蔽工程或工程的隱蔽部位按第25.1款規定進行檢查并覆蓋后,若監理人事后對質量有懷疑,可要求承包人對已覆蓋的部位進行鉆孔探測以至揭開重新檢驗,承包人應遵照執行。其重新檢查所需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按第23.5款(2)項規定的相同原則劃分責任。
25.4 承包人私自覆蓋
承包人未及時通知監理人到場檢查,私自將隱蔽部位覆蓋,監理人有權指示承包人采用鉆孔探測以至揭開進行檢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26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處理
26.1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工程使用的一切材料和工程設備,均應滿足《技術條款》和施工圖紙規定的等級、質量標準和技術特征。監理人在工程質量的檢查和檢驗中發現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時,可以隨時發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繼續使用這些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26.2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處理
(1)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設備造成了工程損害,監理人可以隨時發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補救,直至徹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設備,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若上述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設備系由發包人提供的,應由發包人負責更換,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
(2)若承包人無故拖延或拒絕執行監理人的上述指示,則發包人有權委托其他承包人執行該項指示,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利潤以及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27 測量放線
27.1 施工控制網
監理人應在《技術條款》規定的期限內,向承包人提供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承包人應根據上述基準點(線)以及國家測繪標準和本工程精度要求,測設自己的施工控制網,并應在《技術條款》規定的期限內,將施工控制網資料報送監理人審批。
承包人應負責管理好施工控制網點,若有丟失或損壞,應及時修復,其所需的管理和修復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工程完工后應完好地移交給發包人。
27.2 施工測量
承包人應負責施工過程中的全部施工測量放線工作,并應自行配置合格的人員、儀器、設備和其他物品。
監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在監理人監督下進行抽樣復測,當復測中發現有錯誤時,承包人必須按監理人指示進行修正或補測,發包人將不再支付上述增加的復測費用。
27.3 監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網
監理人可以使用本合同的施工控制網,承包人應及時提供必要的協助,發包人亦不再為此另行支付費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施工控制網時,應按第5.12款的規定辦理。
28 補充地質勘探
在合同實施期間,監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進行必要的補充地質勘探和提供有關資料;承包人為本合同永久工程的施工需要進行補充地質勘探時,須經監理人批準,并應向監理人提交有關資料,上述補充勘探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為其臨時工程所需進行的補充地質勘探,其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十四、文明施工
29 文明施工
發包人應統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負責管理和協調全工地的治安保衛、施工安全和環境保護等有關文明施工事項。發包人對文明施工的統一管理和協調工作不免除承包人按第29.1款、第29.2款和第30條規定應負的責任。
29.1 治安保衛
(1)發包人應負責與當地公安部門協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托當地公安部門,建立一個現場治安管理機構,統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衛事宜,負責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衛職責。
(2)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教育各自的人員遵紀守法,共同維護全工地的社會治安,協助現場治安管理機構,做好各自管轄區(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區)的治安保衛工作。
29.2 施工安全
(1)發包人應負責統一管理本工程的施工作業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災等工作。監理人應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本合同的有關規定,檢查、監督施工安全工作的實施,承包人應認真執行監理人有關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監理人在檢查中發現施工中存在不安全因素,應及時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若承包人故意延誤或拒絕改正時,則監理人有權責令其停工整改。
(2)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履行其安全職責。承包人應設置必要的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的安全人員,加強對施工作業安全的管理,特別應加強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和爆破作業的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規程,配備必要的安全生產設施和勞動保護用具,并經常對其職工進行施工安全教育。
(3)發包人或委托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隊伍負責全工地的消防工作,配備必要的消防水源、消防設備和救助設施。
(4)發包人或委托監理人在每年汛前組織承包人和有關單位進行防汛檢查,并負責統一指揮全工地的防汛和抗災工作。
承包人應負責其管轄范圍內的防汛和抗災等工作,按發包人的要求和監理人的指示,做好每年的汛前檢查,配置必要的防汛物資和器材,按合同規定做好汛情預報和安全度汛工作。
30 環境保護
30.1 環境保護責任
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應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本合同的有關規定,并應對其違反上述法規和規章和本合同規定所造成的環境破壞以及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負責。
30.2 采取合理的措施保護環境
(1)承包人應在其編報的施工組織設計中,做好施工棄渣的處理措施,嚴格按批準的棄渣規劃有序地堆放和利用棄渣,防止任意堆放棄渣降低河道的行洪能力和影響其他承包人的施工和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
(2)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采取有效措施對施工開挖的邊坡及時進行支護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3)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應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護飲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動造成的污染。
(4)承包人應按《技術條款》的規定,加強對噪聲、粉塵、廢氣、廢水的控制和治理,努力降低噪聲,控制粉塵和廢氣濃度以及做好廢水和廢油的治理和排放。
(5)承包人應保持施工區和生活區的環境衛生,及時清除垃圾和廢棄物,并運至指定的地點堆放和處理。進入現場的材料、設備必須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雜物阻塞工作場地周圍的通道和破壞環境。十五、計量與支付
31 計量
31.1 工程量
《工程量清單》中開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人為履行合同應當完成的和用于結算的工程量。結算的工程量應是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并按合同有關計量規定計量的工程量。
31.2 完成工程量的計量
(1)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的計量辦法,按月對已完成的質量合格的工程進行準確計量,并在每月末隨同月付款申請單,按《工程量清單》的項目分項向監理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月報表和有關計量資料。
(2)監理人對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月報表進行復核,以確定當月完成的工程量,有疑問時,可以要求承包人派員與監理人共同復核,并可要求承包人按第27.2款的規定進行抽樣復測,此時,承包人應指派代表協助監理人進行復核并按監理人的要求提供補充的計量資料。
(3)若承包人未按監理人的要求派代表參加復核,則監理人復核修正的工程量應被視為承包人實際完成的準確工程量。
(4)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要求與承包人聯合進行測量計量,承包人應遵照執行。
(5)承包人完成了《工程量清單》中每個項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監理人應要求承包人派員共同對每個項目的歷次計量報表進行匯總和通過測量核實該項目的最終結算工程量,并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補充計量資料,以確定該項目最后一次進度付款的準確工程量。如承包人未按監理人的要求派員參加,則監理人最終核實的工程量應被視為該項目完成的準確工程量。
31.3 計量方法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各個項目的計量辦法應按《技術條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31.4 計量單位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均應采用國家法定的計量單位。
31.5 總價承包項目的分解
承包人應將工程量清單中的總價承包項目進行分解,并在簽訂協議書后的28天內將該項目的分解表提交監理人審批。分解表應標明其所屬子項和分階段需支付的金額。
32 預付款
32.1 工程預付款
(1)工程預付款的總金額應不低于合同價格的10%,分兩次支付給承包人。第一次預付款的金額應不低于工程預付款總金額的40%。工程預付款總金額的額度和分次付款比例在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工程預付款專用于本合同工程。
(2)第一次預付款應在協議書簽訂后21天內,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了經發包人認可的工程預付款保函,并經監理人出具付款證書報送發包人批準后予以支付。工程預付款保函在預付款被發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保函金額為本次預付款金額,但可根據以后預付款扣回的金額相應遞減。
(3)第二次預付款需待承包人主要設備進入工地后,其估算價值已達到本次預付款金額時,由承包人提出書面申請,經監理人核實后出具付款證書報送發包人,發包人收到監理人出具的付款證書后的14天內支付給承包人。
(4)工程預付款由發包人從月進度付款中扣回。在合同累計完成金額達到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數額時開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計完成金額達到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數額時全部扣清。在每次進度付款時,累計扣回的金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a
r=-------(c-f1s)
(f2-f1)s
式中:r––每次進度付款中累計扣回的金額;
a––工程預付款總金額;
s––合同價格;
c––合同累計完成金額;
f1––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開始扣款時合同累計完成金額
達到合同價格的比例;
f2––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全部扣清時合同累計完成金額
達到合同價格的比例。
上述合同累計完成金額均指價格調整前未扣保留金的金額。
32.2 工程材料預付款
(1)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工程主要材料到達工地并滿足以下條件后,承包人可向監理人提交材料預付款支付申請單,要求給予材料預付款。
①材料的質量和儲存條件符合《技術條款》的要求;
②材料已到達工地,并經承包人和監理人共同驗點入庫;
③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要求提交材料的訂貨單、收據或價格證明文件。
(2)預付款金額為經監理人審核后的實際材料價的90%,在月進度付款中支付。
(3)預付款從付款月后的6個月內在月進度付款中每月按該預付款金額的1/6平均扣還。
33 工程進度付款
33.1 月進度付款申請單
承包人應在每月末按監理人規定的格式提交月進度付款申請單(一式4份),并附有第31.2款規定的完成工程量月報表。該申請單應包括以下內容:
(1)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單》中的工程項目及其他項目的應付金額。
(2)經監理人簽認的當月計日工支付憑證標明的應付金額。
(3)按第32.2款規定的工程材料預付款金額。
(4)根據第37條和第38條規定的價格調整金額。
(5)根據合同規定承包人應有權得到的其他金額。
(6)扣除按第32條規定應由發包人扣還的工程預付款和工程材料預付款金額。
(7)扣除按第34條規定應由發包人扣留的保留金金額。
(8)扣除按合同規定應由承包人付給發包人的其他金額。
供水合同范本2
合同編號:__________
甲方(供水企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建設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明確在公共供水設施(以下簡稱甲方設施)與自建供水設施或用戶共用用水設施(以下簡稱乙方設施)連接中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城市供水條例》、《廣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協商一致后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乙方設施類別、地址和用水類別
乙方設施類別:□新建、擴建、改建 □在用
乙方設施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用水類別:□永久用水 □施工用水
申請用水性質:□居民生活用水 □非居民生活用水
□特種用水
第二條 設施連接乙方應具備的前提條件
(一)新建、擴建、改建乙方設施的連接:
1.辦結申請用水手續。
2.向排水管理部門申請的排水設施接駁回執復印件(相關部門同意不需出具的項目除外)。
3.永久用水設施連接前,提交建設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施工用水設施連接前,提交建設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在用乙方設施的連接:
辦結申請用水手續。
第三條 連接方案
(一)連接方案中的連接點是:經甲方確認的市政給水總表。
(二)甲方受理乙方資料后應嚴格審核,審核同意的應在受理乙方資料后20個工作日內根據國家、省、市以及行業標準規范出具連接點到甲方市政供水管網之間需新裝供水管道的連接方案。
(三)乙方委托的施工單位須根據甲方出具的連接方案進行施工圖紙設計,并將施工圖紙提交甲方備案。連接方案需要變更的,由甲乙雙方共同確認。
(四)新裝供水管道、管件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符合相應的質量技術標準和衛生、節水規范,并經甲方確認后方可使用。
第四條 連接施工作業
(一)自備水源的乙方設施嚴禁與甲方設施連接。
(二)連接施工作業不得污染供水水質。
(三)乙方委托的施工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管道施工和工程承包資質,要按施工圖紙施工,使用符合相應質量技術標準和衛生、節水規范的管道、配件、設備、儀器和器具。
(四)甲方應在連接工程建設過程中進行技術指導及現場查驗。
第五條 連接工程所需費用
(一)連接工程的工程費用由乙方承擔。
(二)因連接施工產生的管道施工耗水費、水質檢驗費等由乙方承擔。
(三)甲方制定連接方案的現場勘察費、連接施工過程中甲方的現場查驗、驗收所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 連接工程及乙方設施的驗收
(一)甲方參與對連接工程進行驗收,并配合乙方辦理連接前的驗收手續。
(二)連接工程驗收合格后3個月內,乙方委托的施工單位應按《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范》和廣州市建設工程檔案編制指南的規定,及時編制整理工程施工竣工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并向甲方及廣州市城市建設檔案館報送驗收合格的工程檔案。
(三)乙方設施施工前和完工后,乙方應分別將施工組織方案,以及隱蔽工程驗收資料、通電通水調試記錄報甲方備案。乙方設施竣工后,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進行供水驗收,驗收不合格的,甲方不予裝表通水;驗收合格后,甲方應及時與用水戶辦理用水手續。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設施的施工組織方案和相關驗收資料不需報甲方備案,甲方也不需參與乙方設施的驗收:
1.乙方設施類別為在用的;
2.申請用水類別為施工用水的;
3.申請用水性質為非居民生活用水或特種用水的。
(四)當乙方設施屬居民用戶共用用水設施時,乙方應配合甲方與本建設項目中的用水戶辦理水表注冊及簽訂供水用水合同,協助甲方完成用水戶注冊水表的安裝通水工作,并在注冊水表通水后及時向甲方辦理居民二次供水儲水池(箱)清洗保潔的手續。
第七條 開通用水及設施的管理維護
(一)乙方設施驗收合格起7個工作日內,甲方應完成市政給水總表的安裝工作。甲方不需參與乙方設施驗收的,自乙方向甲方提交連接工程竣工證明起7個工作日內,甲方應完成市政給水總表的安裝工作。
(二)市政給水總表完成安裝并簽訂供水用水合同后,甲方應在24小時內通水并提前通知乙方。
(三)實施連接通水后,連接點水源側的供水設施(含市政給水總表)由甲方負責管理維護,其所有權及其衍生的權利屬甲方所有;連接點另側的乙方設施由乙方負責管理維護。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的,每逾期1天應向乙方賠償____元。
(二)乙方存在以下行為之一的,應向甲方賠償____元,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且甲方有權截斷連接。
1.擅自將乙方設施與甲方設施連接的;
2.未按照施工方案施工;
3.將施工用水作為永久用水提供給用戶;
4.連接施工工程完工后,擅自更改乙方設施的供水方式。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以下第__種方式解決:
1.向廣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合同效力及其他約定
本合同從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水合同范本3
買方:(以下簡稱甲方)
賣方:(以下簡稱乙方)
一、總則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甲乙雙方就供水設備采購、安裝、調試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二、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址:
3.本合同約定的產品及服務:依據供水工程施工圖紙及甲方招投標等文件為標準,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供水設備及相關產品,供水設備運輸、安裝、調試及后期維護等產品和服務。
1)、安裝及施工范圍:本工程圖紙包含的與供水設備相關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供水工程設備工藝電氣部分、自動化部分等圖紙規定的所有項目)。
2)、設備參數是乙方根據甲方招標技術要求來進行選型配置的,完全滿足甲方招標技術要求。
3)、乙方保證產品為全新產品,質量、規格和性能與甲方項目要求所需一致。
三、交貨期和安裝期
1.設備交貨期:從合同生效之日起計算3天全部到達甲方現場,現場具備安裝條件后7日內安裝完畢,具備安裝條件是指:水泵房土建工程完畢,設備土建基礎施工完畢。
2.從合同生效之日起計算60天內,乙方需按照圖紙施工完畢。
3.設備的運輸:乙方負責送貨,運輸、裝卸費由乙方承擔。
四、設備的調試期
1.設備調試期:甲方向乙方發出調試時間通知,乙方在收到調試通知之次日起5日內完成,調試通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電話通話通知、短信或微信通知、書面函件、郵箱或郵件等任何方式。
2.本套設備由乙方按照合同約定負責安裝和調試,若設備安裝調試完畢,甲方對設備是否合格存有爭議的,雙方同意共同委托相關鑒定部門對爭議進行鑒定,鑒定費用先由乙方墊付,鑒定結論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依據鑒定結論情況承擔鑒定費用。
3.乙方應為甲方提供技術咨詢服務,并為甲方培訓技術人員。
五、交貨和安裝地點
交貨、安裝地點:
六、計價及付款方式
1.計價方式:¥1380000.00元(人民幣大寫:壹佰叁拾捌萬元整)總價包干,該包干總價是指乙方實施該工程所發生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設備款、運輸裝卸費、安裝費、安裝調試費、后期售后服務費等所有費用。結算時以包干總價為準,除甲方允許的工程變更和簽證外,不作任何調整。
2.付款
2.1付款方式:對公轉賬
2.2付款時間
1)甲方根據乙方完成的工程量進度付款(付款時,乙方需給甲方開具稅率為1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工程量進度款以甲方要求為準。
2)留5%作為質保金,質保期2年,質保期內,保修、更換;質保期滿2年后,無任何質量問題,甲方無息支付給乙方5%質保金。
七、質量標準
1.乙方提供的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和本合同約定技術標準。乙方所供產品因質量不符合本合同約定標準,乙方應返還甲方支付的全部價款,并賠償甲方合同總價30%的違約金,且還應賠償甲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2.質保期:整機質保2年,終身維護,即全套設備安裝調試完畢,經驗收合格移交之日起滿2年。質保期內若發生產品質量問題,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應在48小時內趕至甲方現場進行維修,若逾期未到的,甲方可委托第三人維修,維修費在質保金內扣除。
八、驗收
1.乙方應在送貨前1天電話通知甲方,在貨物到達甲方工地現場后,由甲、乙雙方按合同對產品外觀、數量、品牌進行清點。若貨物與合同約定不符,乙方須在10日之內按照合同約定補正。
2.乙方應在全套設備安裝調試完畢后2日內通知甲方并邀請相關公司驗收,甲方接通知后應在5日內組織驗收(法定節假日除外),驗收合格出具書面的驗收結論。
3.驗收標準:按本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執行。
九、雙方權利義務
1.乙方應按合同約定按時保量的交付產品、進行安裝調試。
2.乙方交付的產品、材料應符合國家相關的質量、規范標準。
3.乙方產品和安裝材料、工具到達甲方項目現場時,甲方提供相應的保管場所,乙方應自行負責上述物品的保管。
4.乙方人員進入甲方現場安裝調試時,應做好防火、衛生等工作,若因乙方人員在工作中損壞甲方財物的,乙方應負責賠償。
5.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做好安全培訓和安全措施,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若在合同履行期間發生安全事故,一切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與甲方無關,因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當賠償。
6.甲方給乙方在安裝調試期間提供水、電等條件。
十、違約責任
逾期責任:乙方在合同約定的工期內不能按時交貨或完工的,每逾期1日應向甲方支付5000元履約金,如逾期超過20日,甲方可自行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返還支付的全部價款,且乙方應賠償合同總價15%的違約金;若甲方不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支付進度款,則每逾期1日應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款千分之五的違約金,如逾期超過20日,則乙方可解除合同,并可以主張15%的違約金。
十一、附則
1.雙方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的,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電話:電話:
賬號:賬號:
年月日年月日
供水合同范本4
甲方:
乙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甲方委托乙方對泵房內的全部水泵設備進行維修保養服務,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簽訂本合同并遵照執行。
一,服務項目
1、水泵設備維護保養
2、技術服務要求
1、乙方保證派出的施工人員必須是水泵設備維保專業技工,有豐富的水泵設備維修保養實踐經驗,責任心強,對用戶負責,具備國家有關規定的水泵維護保養資質,能夠切實按國家相關水泵維修保養規范進行。
2、對上述設備提供一次全面的例行保養工作,其中包括設備機件的安全及功能清潔,調整,檢查及潤滑加油,設置,調整操作等以使設備正常運行,達到原制造廠家的產品企業標準或現行有效的相關通用標準。
3、所有檢修維護的水泵設備各固定連接部位不應有松動;各運動部件運轉應正常,不得有異常聲響和摩擦現象;附屬系統的運轉應正常;管道連接處應牢固無滲漏;軸承的溫度應符合設備技術文件的'規定;各潤滑油的潤滑油溫度,密封液和冷卻水的溫度均應符合設備技術文件規定;泵的安全保護和電控裝置及各部分均應靈敏,正確,可靠;機械密封的泄漏量應符合原設備技術文件的規定,油升應正常。
二,水泵類型,數量 各種型號水泵 22臺 其中,型號為
全年保養費(大寫):壹萬陸仟元整(¥16000元) 稅費20xx元 20xx年9月一次性付清本合同費用(開具發票)
三、其它條款: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
2,其它未盡事項,雙方可另行協商達成協議,并入本合同附件。
3,本合同所有附件均不可分割,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甲方應做好水泵的日常管理工作。
甲方: (蓋章) 乙方:(蓋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供水合同范本5
甲方(發包方):xxxx水務有限公司
乙方(承包方):陜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合同條款如下: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xx縣城xx水源供水工程;
工程地點:xx水源地及水源地到xx縣城沿線道路;
二、承包范圍
1、水源管理站所有工藝部分,20xxT清水池,1、2、3號井圍墻工程;2、井群聯絡管及輸水起點0+000至1+000處管段;
3、其他零星工程;
4、說明:本次工程不做深井泵房和自動化控制系統,現場能使用的設備及儀表等均不含在本工程之內。
三、材料、成品、半成品采購
1、球墨鑄鐵管及管件、焊接鋼管、閥門、加氯設備甲供,其他所有材料、成品、半成品均由乙方自行采購。
2、所有乙方自行采購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在采購(來自:)之前必須是在甲方代表對其質量、規格型號、單價認可的前提下采購。
四、合同工期
開工時間:_______年___月___日。
總日歷天數:______。
五、工程質量標準
整個施工的任何一個分項合格率100%,符合國家相關現行施工及驗收規范要求,質量標準____。
六、工程量計算依據
1、以施工圖為基本的計算依據;
2、施工圖的變更計算增減;
3、除了施工圖和設計變更外的工程量均以甲乙雙方簽字認可的簽證單計算。
七、合同價價款的確定
根據本工程概算確定合同暫定價為:________(_____)萬元。
八、結算價款的確定
1、以完成的施工圖、圖紙變更、現場簽證等完整的竣工資料送東部集團投資控制部核準。
2、計價依據:本工程根據《陜西省建筑裝飾工程消耗量定額(20xx)》、《陜西省安裝工程消耗量定額(20xx)》、《陜西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額(20xx)》、《定額參考費率》及甲方材料價格認證的清單計算總造價,總造價下浮8%后做為最終結算造價,包干價部分不下浮。
3、設計圖中沒有注明型號、規格的部分材料或設備,結算時按施工期間平均市場信息價價格計取,信息價中沒有的以市場詢價方式計取,甲方指定價格的品牌(來自:)材料價格不參與總價下浮。
4、其他說明:結算時土方僅計挖填,不計土方買賣錢,人工工日單價根據《陜西省20xx消耗量清單計價辦法》
和咸陽市定額管理站對人工工日單價的規定計價。
九、付款方式
1。 該項目不支付工程預付款,只支付當月完成工作量50%的工程進度款。
2。 工程款支付到合同價的70%時停止付款,余下的工程款待工程竣工驗收,并完成工程資料后,雙方結算簽字蓋章后支付剩余款。
十、工程竣工資料
整個工程竣工資料乙方必須按綜合資料、評定資料、材質保證資料分類編號裝訂成冊,一式三份交甲方含竣工圖三套。
十一、質量保修期限
除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相關條款外,常規項目保修期一年。
十二、質保金扣留
按結算價的3%扣留,質量保證責任不因質保金的退還而解除。
十三、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釋順序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招標書及施工方案
4、施工圖紙
5、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十四、其他
1。乙方在施工前必須科學的編寫施工組織方案報甲方,經批準后并依據此方案執行。
2。乙方必須嚴格執行各種施工規范要求按圖施工。
3。乙方在施工期間甲方全力以赴配合,有什么問題隨叫隨到。
4。凡隱蔽工程和簽證項目必須經甲、乙雙方、質檢單位、設計單位當時完蓋各種簽字手續,不得后補。
5。乙方須服從甲方現場人員的管理,甲方工地代表有權隨時對工程質量進行隨機抽樣檢查和詢問相關問題。
6。甲方在保證工程進度款按時支付的前提下,乙方在整個施工期間不能以任何理由為借口停工,否則每停工一天按合同造價的5%罰款。
7。在整個施工期間,乙方發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負責處理,甲方協助、督促乙方處理。
8。本合同有效期內,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均無權提出終止合同。
9。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并增補協議,協議與合同同等效力。
10。甲、乙雙方如有爭執通過協商無法解決時,可以通過當地仲裁機構裁定。
十五、合同生效和失效
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工程竣工結算完雙方簽字蓋章后除十、十一條外自動失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電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合同附件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一標段)》第八條第2點修改如下:
2、計價依據:本工程根據《陜西省建筑裝飾工程消耗量定額(20xx)》、《陜西省安裝工程消耗量定額(20xx)》、《陜西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額(20xx)》和與上述消耗量定額配套的參考價目表以及間接費、部分措施項目的參考費率,以及《陜西省施工機械臺班參考價目表》、《陜西省建筑裝飾工程價目表—主要材料單價表》計算總造價,總造價(不含甲供主材)下浮8%后做為最終結算造價,包干價部分不下浮。
4、結算時人工工日單價不論技工、普工均按42元/日的綜合工日單價計。
二、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一標段)》第八條第3點的解釋如下:
第3點指咸陽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編制的《咸陽工程造價信息》中有信息價的材料和設備,結算時按施工期間平均市場信息價計取,信息價中沒有的由甲方認定單價或市場詢價的方式計取,甲方指定品牌和價格的材料不參與總價下浮。
三、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一標段)》第九條第2點的解釋如下:
工程款支付到合同價的70%時停止付款,余下的工程款待工程竣工驗收,并完成工程資料后,雙方結算簽字蓋章后三個月內支付完剩余款(質保金除外)。
四、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一標段)》第十四條第10點的修改如下:
甲乙雙方如有爭執通過協商無法解決時,可以通過當地仲裁機構裁定或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附件是施工合同的有效附件,與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供水合同范本6
委托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簽訂本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工程概況 1.1本工程是指:甲方 項目供水工程。
1.2 工程地點: 項目 。
第二條、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圍 2.1承包方式:采用固定總價大包干的形式,由乙方以包報裝、包設計、包工、包料、包質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機械費、包項目措施費、包測量費、包行政規費(含辦理因管道安裝的路面開挖手續及其修復費用)、包驗收合格、包領取水表(指一戶一表用水表)、包裝表通水、包保修及包稅金、協助向相關政府主管部門辦理報批手續等的方式承包,不增不減,自負盈虧。
2.2 承包范圍: 項目供水管材的供貨及安裝,管道試壓、消毒、沖洗、驗收,生活水池清洗,安裝市政水表通水使用。詳見本合同附件《工程預算書》。
第三條、質量標準及乙方的質量保證 3.1 質量標準: 按廣州市自來水公司現行有關規定執行,工程施工質量達到自來水公司驗收合格標準。
3.2乙方必須嚴格按照本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及甲方確認的施工圖紙和用料進行施工,保證質量。
3.3 如通水竣工前本工程有質量問題,皆由乙方無償維修。
3.4 通水竣工后,乙方應做好牢固可靠的安全防范標識,以減少碰撞或損壞;如甲方其他專業工程造成損壞,乙方不作無償維修。
第四條、工期 4.1工期: 天,其中施工工期為 天,乙方須在 年 月 日前完成 DN300市政管安裝,通過市自來水公司試壓驗收、沖洗消毒,在 年 月 日前安裝DN50-150市政水表通水并交付甲方使用。
4.2乙方在本工程的施工過程中必須按甲方的要求配合甲方建設工程的施工。
第五條、合同價款及結算 5.1本工程采用固定總價大包干的形式,該總價已包含乙方為完成本工程項目所需支出的直接費、間接費、利潤和一切施工措施費等所有費用。預算中未列明而在實施本工程過程中需發生的項目均視為已含在本工程其他項目報價內。
5.2本工程合同總價為:
大寫:人民幣 元整(¥ 元)。
此總價為含稅價,詳見附件《工程預算書》。
第六條、簽證與結算 6.1現場簽證
6.1.1 因設計變更或甲方原因導致的合同清單內項目增減或發生合同清單外的簽證項目時,乙方須在簽證項目完成后 五 天內組織甲方和監理公司驗收并提交簽證申請(涉及到隱蔽項目的必須在隱蔽前通知甲方驗收)。
6.1.2乙方應提交簽證申請的資料包括:工程聯系單(如由乙方發起的工程聯系單,必須有甲方及監理的意見及簽字蓋章)、《施工現場簽證單》(必須有工程量、有單價、有總價。工程量應附計算過程,清單計價的應有單價分析表,定額計價的應有套價書)、現場驗收計量的原始單據(甲方工程部人員、乙方、監理方簽字)及照片、工程設計圖紙及圖紙會審資料、簽證的書面理由陳述、對應本簽證的單項工程驗收單;合同外現場簽證項目還應包括《單項(或分部)工程驗收證明書》。
6.1.3 以上資料由甲方簽章確認有效。已簽證確認的費用為含稅造價,不再另外計算其它任何費用,在工程竣工后一并予以結算。
6.2 結算
6.2.1 全部工程經甲方及自來水公司驗收合格后,乙方將竣工資料(包括一式四份竣工藍圖、合同復印件、《永久水表安裝完畢報告表》等)及結算報告交付甲方,甲方在收到結算資料后60天內提出審核意見,結算時造價不再調整。若乙方未按上述要求報送工程竣工結算資料,則甲方有權拒收結算資料,由此造成結算工作延誤概由乙方負責。
6.2.2 在工程結算時經甲方核實乙方沒有按照市自來水公司圖紙、施工規范和甲方的指令進行施工,或出現偷工減料的情況,則甲方有權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上述事項不予結算,視乙方違約,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概由乙方負責。
第七條、付款方式 7.1 乙方施工完畢,并在試壓和驗收合格后,甲方在7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至合同總價的 %;
7.2 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并裝表通水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結算資料,甲方審定結算總價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結算總價的100%。
7.3 乙方必須在每次領取款項之前向甲方提交付款申請報告,甲方收到乙方付款申請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按上述條款的約定向乙方付款。若甲方對乙方提交的付款申請報告存有異議,應在收到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乙方,由雙方協商確定后再行付款。
7.4 甲方向乙方付款前,乙方須向甲方提供相當于甲方付款金額的符合國家財稅規定的合法有效的發票,否則甲方有權拒絕付款。
7.5 若乙方未能按上述條款的約定辦妥請款手續或提供發票的,則甲方有權拒絕付款,乙方承擔因此而引起的一切責任。
第八條、甲方責任 8.1為乙方提供設計、報建、驗收所需的相關資料,向乙方提供水準點和坐標點,指定施工水源、電源、材料堆放地點。
8.2甲方任命 為甲方代表。
8.3甲方代表對工程進度、工程質量進行監督與管理,并檢查隱蔽工程。對于工程進度或質量不符合甲方要求的,有及時下發《進度通知單》或《質量整改通知單》的權利;有要求乙方加快施工進度和整改工程的權利;
8.4按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按時向乙方支付合同規定的款項。
8.5甲方負責對乙方編制并提交的施工計劃、施工組織方案、工程預決算的審定工作。
8.6負責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和辦理竣工結算。
8.7負責協調乙方與土建施工單位的配合問題。
8.8甲方須在裝表通水前25天完成室內生活給水系統調試,提供室內生活水池給乙方清洗和提供有關室內給水管材、配件合格證復印件及該項工程的《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給乙方辦理有關裝表手續。
8.9 DN300市政管道工程完工后, 年 月 日之前,甲方應提交相關報裝水表的證明文件及資料給乙方,如不能按期提供,裝表日期則順延,乙方不承擔相關責任。如乙方未能在 年 月 日之前完工,甲方不承擔提供資料的義務,雙方另行協商處理。
8.10乙方與其工人之間的爭議與甲方無關,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九條、乙方責任 9.1辦理本分項工程施工報建、供水管道試壓驗收及接駁等手續,辦理政府相關部門的驗收合格證書。乙方需提供道路主管部門同意安裝管道開挖路面的證明文件。
9.2乙方任命 為乙方代表。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準的施工組織計劃(或施工方案)和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要求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甲方代表聯系的情況下,可采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送交書面報告。
9.3乙方保證其具有從事本合同約定工程施工所需的施工資質,并保證其資質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
9.4乙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將詳細施工組織方案、施工進度計劃報甲方審核確認。施工期間,乙方應作好施工原始記錄。
9.5按本合同約定的工程質量及驗收標準進行施工,保證施工質量。按合同約定工期竣工。指定安全防火負責人,做好現場施工管理和安全管理,將施工物件堆放整齊、使道路暢通。乙方對乙方工作人員及乙方聘用的人員的人身安全負全部的責任,并應督促他們遵守工地施工安全和所在地政府的法令法規以及有關規章制度。凡施工期間的施工質量、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負責,并且乙方須及時報告給甲方及有關部門。
9.6遵守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衛生文明施工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工程竣工后的場地要進行清理(包括建筑周圍的余泥及其他堆積泥,臨時的生產和生活設施拆除等),并將門窗、玻璃、地面、墻身清掃干凈。因此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如受有關部門處罰,由乙方自行承擔罰款和一切損失。
9.7乙方不得未經甲方和設計方同意改變或破壞工程樓房的承重結構。
9.8完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工作,如發生損壞,乙方自費予以修復。
9.9工程竣工驗收完成并由甲方簽發竣工驗收合格證書后,由甲乙方辦理正式工程移交手續。乙方施工單位人員必須在3天內撤離施工場地。
9.10 乙方在進場施工前,應與總承包單位協調確定各自的權利義務,在施工期間應服從總承包單位的統一管理,但無須向總承包單位支付施工配合費或總承包服務費。
9.11竣工驗收合格后,乙方須按甲方規定提交正式的竣工結算報告,經過甲方審定后作為確定結算款的依據。
第十條、材料設備供應 10.1本工程所需的所有材料、設備均由乙方負責購買和提供。乙方購買的材料應符合本合同附件《工程預算書》及設計、規范要求和工程質量要求,相關規定如下:
10.1.1乙方所采購的材料,應符合本合同附件《工程預算書》的約定及設計、規范要求和工程質量要求,并應符合廣州市自來水公司及施工圖紙的要求。
10.1.2對乙方所采購的與《工程預算書》及設計、規范要求和工程質量要求不符的材料,甲方代表有權拒絕驗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重新采購符合設計、規范和質量要求的材料,并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0.1.3乙方提供的材料應知會甲方驗貨,否則乙方不得擅自開工。否則,應賠償甲方因此遭受的損失。由此造成逾期竣工的,乙方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0.2乙方負責所有材料的保管工程及保管費用,并在用料計劃中列明所選囤放地點。
第十一條、工程驗收 11.1隱蔽工程驗收:工程達到施工過程中的隱蔽工程驗收階段時,乙方應在隱蔽工程自檢合格后通知甲方及監理驗收。驗收合格,甲方及監理公司代表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方可進行隱蔽工程施工。驗收不合格,乙方應在甲方要求的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通知驗收并承擔由此而產生的全部費用,若因此而造成本工程逾期竣工的,乙方還應承擔逾期竣工的違約責任。若乙方自行隱蔽,甲方有權要求剝離或開孔,乙方應進行剝離或開孔,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或修復,乙方應承擔有關費用,且工期不得順延。
供水合同范本7
甲方:
乙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甲方委托乙方對*****綜合辦公大樓地下室中央空調機房、泵房內的全部水泵設備進行維修保養服務,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簽訂本合同并遵照執行。
一、服務項目
水泵設備維修保養。
二、水泵類型、數量
各種型號的水泵38臺。
其中,型號為:
SJS200—400IC45KV循環泵4臺
SJS200—250IC30KV循環泵2臺
1。1KV的積水循環泵4臺
消防壓力45KV循環泵4臺
污水處理泵8臺
28型生活變頻泵7臺
補水泵2臺
深井水泵7臺
三、維修、保養服務范圍及價格
1、需維修的水泵設備損壞部件更換配件數量價格:
SJS200—250I上軸承1只,1120元;
SJS200—250I下軸承1只,580元;
SJS200—400IC上軸承2只,3200元;
SJS200—400IC下軸承2只,1240元;
65GDL24—12*3下軸承1件,270元;
65GDL24—12*3機械零件1件,450元;
SLS200—250機械零件1件,840元。
2、38臺各種水泵設備需維護保養、消防水泵設備系統啟動統調,包括耐磨耐高溫潤滑油脂、螺絲墊子等維護必需品,包干價格5000元。
此次維修及維護保養服務為包工、包料、包價、保質的“三包一保”維保服務項目。合同費用總金額(大寫):壹萬貳仟柒佰元整(¥12700元)。
四、付款方式
1、乙方在合同工期內保質保量完成合同工作內容,經甲乙雙方方共同確認無故障,水泵設備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的,甲方驗收簽字,并在驗收簽字后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合同費用總金額的94%,余6%為質保金。
2、合同款項匯入乙方指定賬戶。
五、服務技術要求
1、乙方保證派出的施工人員必須是水泵設備維保專業技工,有豐富的水泵設備維修保養實踐經驗,責任心強,對用戶負責,具備國家有關規定的水泵維護保養資質,能夠切實按國家相關水泵維修保養規范進行。
2、對上述設備提供一次全面的例行保養工作,其中包括對設備機件的安全及功能清潔、調整、檢查及潤滑加油,設置、調整操作等以使設備正常運行,達到原制造廠家的產品企業標準或現行有效的相關通用標準。
3、所有檢修維護的水泵設備各固定連接部位不應有松動;各運動部件運轉應正常,不得有異常聲響和摩擦現象;附屬系統的運轉應正常;管道連接處應牢固無滲漏;軸承的溫度應符合設備技術文件的規定;各潤滑點的潤滑油溫度、密封液和冷卻水的溫度均應符合設備技術文件的規定;潤滑油不得有滲漏和霧狀噴油現象;泵的安全保護和電控裝置及各部分儀表顯示均應靈敏、正確、可靠;機械密封(或填料密封)的泄漏量應符合原設備技術文件的規定,且溫升應正常。
六、雙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為乙方在不違反業主相關管理規定的情況下,提供進行維修保養的必要場所、工具和其它一些工作上的方便。
2、乙方施工期間,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做好安全預防措施,如設置現場安全警示、用于確保安全的技術措施、維護作業人員的作業安全措施等。工作現場要有專職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人員。由于乙方未做
3、乙方應掌握所有維修保養水泵設備的準確信息,如出現合同維修保養內容不能滿足水泵設備正常運行的條件時,乙方有及時書面告知甲方的義務,并提出整改建議。
4、在維修過程中,如發現新的機件損壞或失效需要更換時,應及時書面告知甲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實施更換,被更換零部件的材料費由甲方承擔。乙方提供的零部件應為設備原制造廠出品的原廠合格配件。乙方經努力仍無法采購到原廠配件的,經甲方同意,乙方可以采購其它品牌的同型號配件,但應保證該配件的質量、性能、技術參數等不低于原廠配件。
5、甲方負責合同維修保養水泵設備日常管理工作,并跟蹤維修記錄。乙方負責做好保養工作書面記錄,由維護保養工作人員和甲方授權人員共同簽字確認。保養工作記錄內容應當包括設備的名稱、維護保養單位名稱、使用單位名稱、設備型號和額定功率等技術參數、維護保養項目、本次維護保養時間、配件更換記錄、使用建議等。記錄作為竣工驗收的憑證。
6、乙方對維護保養的設備的使用性能負責,在維護保養過程中嚴格執行技術規范要求,保證設備的性能符合相關技術標準要求。在維保期間,乙方應對設備可能存在的故障隱患作出評估,并進行恰當的預防性處理,以保證設備的安全運行。若故障隱患超出維護保養范圍的,應及時書面通知甲方,并提出消除隱患建議。
7、由于乙方維保不當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七、合同的生效、變更與終止
1、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2、若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就本合同有關事項提出變更,需另行簽訂變更協議。
3、本合同履行完畢自行終止。
八、本合同如有未盡事項,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
甲方: (蓋章) 乙方:(蓋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供水合同范本8
甲方:
簽定地點:
乙方:
簽定時間:
合同內容:
一、乙方為甲方設計安裝電腦自動化恒壓供水設備 臺,設計安裝按照甲方提供的技術參數要求。供水量m3/h,揚程m。
二、系統配置包括:
1、變頻控制柜 臺,主機品牌 ,功率 KW。
2、潛水電泵 臺,主體品牌 ,功率 KW。
3、配套管路m。
4、其它:
三、以上內容設備定價為(不含稅)(¥)。
四、在設備安裝前,甲方負責將設備動力電源安裝到位,電源電壓應符合正常運行范圍。
五、乙方確保產品質量,并按約定時間完成調試。自設備安裝之日起,全套設備保修一年(人為損壞,自然災害除外,如雷擊等)。一年后如出現故障,只收取維修成本費。
六、付款方式:合同簽定之日,甲方付設備款元,待設備安裝調試完畢正常運轉后三日內一次性付清。
七、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該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電話: 電話:
20xx年xx月xx日
供水合同范本9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一、總則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甲乙雙方就 供水設備采購、安裝、調試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二、工程概況
1. 工程名稱:
2. 工程地點:
3. 產品概況:
1)、上述總價中包括:設備款、運輸費、安裝費、安裝調試費、后期售后服務費、稅費等所有費用。
2)、安裝及施工范圍:供水設備主體安裝
3)、安裝范圍:供水設備主體安裝、水泵至控制柜電纜線配5米含在報價內,配電房連接控制柜電纜不在此工程范圍內。
4)、設備參數是乙方根據甲方招標技術要求來進行選型配置的,完全滿足甲方招標技術要求。
5)、乙方保證貨物為全新產品,質量、規格和性能與本合同附件《配置清單》約定文件所載內容相符,本合同附件《配置清單》應與本合同同時簽訂。
三、交貨期和安裝期
1. 設備交貨期:從合同生效之日起計算 天全部到達甲方現場,現場具備安裝條件后個工作日內安裝完畢,具備安裝條件是指:水泵房土建工程完畢,設備土建基礎施工完畢。
2. 從合同生效之日起計算2天內乙方提供設備基礎圖給甲方,甲方需在7天內按乙方提供的圖紙施工完畢。
3. 設備的運輸:乙方負責送貨,費用由乙方承擔。
四、設備的調試期
1. 設備調試期:甲方向乙方發出書面調試時間通知,乙方在收到書面調試通知之次日起5日內完成。若甲方現場條件不具備,甲乙雙方需重新商定具體調試時間,且做書面調試時間確認函,甲乙雙方需在確認函上簽字認可,乙方按照此約定時間如期調試。
2. 本套設備由乙方按照合同約定負責安裝和調試,若設備安裝調試完畢,甲方對設備是否合格存有爭議的,雙方同意共同委托相關鑒定部門對爭議進行鑒定,鑒定費用先由乙方墊付,鑒定結論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依據鑒定結論情況承擔鑒定費用。
3. 乙方應免費為甲方提供技術咨詢服務,并免費為甲方培訓技術人員。
五、交貨和安裝地點:
交貨、安裝地點:
六、計價及付款方式
1. 計價方式:本工程按 (大寫:人民幣壹拾玖萬貳仟伍佰元整)總價包干,該包干總價是指乙方實施該工程所發生的所有費用,包括:設備款、運輸裝卸費、安裝費、安裝調試費、后期售后服務費、稅費等所有費用。結算時以包干總價為準,除甲方允許的工程變更和簽證外,不作任何調整。
2.付款
2.1 付款方式:轉賬或其他方式
2.2 付款時間
1)合同簽訂后3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款的30%即¥ (大寫: 整)作為設備定金。
2)全部產品運輸至甲方現場后10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款的50%即¥ (大寫: )做為設備的貨到款。
4)全套設備安裝調試完畢,經驗收合格后15日內,乙方提供全額發票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款的17%即¥ (大寫: )。
5)留合同總價款的3%,即¥ (大寫: )為質保金,質保期2年,質保期滿后15日內,無任何質量問題,甲方無息支付給乙方。
七、質量標準
1. 乙方提供的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和本合同約定技術標準
2. 質保期:整機質保2年,終身免費維護,即全套設備安裝調試完畢,經驗收合格移交之日起滿2年(乙方按約定將貨物送至甲方現場,但因甲方不具備安裝條件滿2個月未啟動安裝的,質保期從該2個月的屆滿日的次日開始計算)。質保期內若發生產品質量問題,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應在2小時內趕至甲方現場進行維修,若逾期未到的,甲方可委托第三人維修,維修費在質保金內扣除。
八、驗收
1. 乙方應在送貨前1天電話通知甲方,在貨物到達甲方工地現場后,由甲、乙雙方按合同對產品外觀、數量、品名等進行清點。若貨物與合同約定不符,乙方須在10日之內按照合同約定補正。
2. 乙方應在全套設備安裝調試完畢后2日內通知甲方并邀請水公司驗收,甲方接通知后應在5日內組織驗收(法定節假日除外),驗收合格出具書面的驗收結論。若甲方逾期不組織驗收的,則視為甲方認可設備的質量及安裝調試合格。
3. 驗收標準:按本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執行。
九、雙方權利義務
1. 乙方應按合同約定按時保量的交付產品、進行安裝調試。
2. 乙方交付的產品、材料應符合國家相關的質量、規范標準。
3. 乙方產品和安裝材料、工具到達甲方項目現場時,甲方應提供相應的保管場所,乙方應自行負責上述物品的保管。
4. 乙方人員進入甲方現場安裝調試時,應做好防火、衛生等工作,若因乙方人員在工作中損壞甲方財物的,乙方應負責賠償。
5. 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做好安全培訓和安全措施,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若在全同履行期間發生安全事故,一切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
6. 甲方應保證乙方在安裝調試期間水、電的正常使用。
十、違約責任
1. 逾期責任:乙方在合同約定的工期內不能按時交貨或完工的,每逾期1日應向甲方支付合同總價款千分之五的違約金,如逾期超過20日,甲方可解除合同;若甲方不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支付進度款,則每逾期1日應向乙方支付該次應付款的千分之五的違約金,如逾期超過20日,則乙方可解除合同。
十一、附則
1. 雙方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的,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 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后生效
3. 本合同一式肆份,雙方各執兩份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電 話: 電 話:
開 戶 行: 開 戶 行:
賬號: 賬 號:
年 日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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