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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豬購銷合同協議書
甲方(購貨方): 乙方(供貨方):
經甲、乙雙方本著誠信、友好協商的原則,就甲乙雙方種豬購銷的有關事宜達成一致,并就此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二、乙方供甲方的種豬體重應以甲、乙雙方約定的為準,超過部分 元/kg計算。
三、提貨及驗收地點:乙方養殖場。
四、付款方式:先預付訂金20%,余額提貨時一次性付清,款付清后發貨。如果甲方分批提貨,最后一次提貨時,可用其預交款支付余款。
五、質量約定:
1.乙方提供的種豬必須符合品種特征及種用要求,種豬有效乳頭6對以上。做好本階段的有關疫苗的免疫注射工作,并給予足夠數量種豬供乙方挑選。
2、母豬發情率90%以上,種公豬利用率100%,如達不到本款約定的質量標準(指所引種豬從出生后12個月齡之內),經乙方技術服務人員技術處理并鑒定,如屬遺傳方面的認可后,母豬不發情比例仍在10%以上(指10%以上部分),公豬失去種用價值,乙方愿意給予一定的補償。但因甲方飼料營養、飼養管理、疫病等原因引起的除
3.補償辦法:下次引種時原種豬按元/頭,二元雜種豬按/頭出售給甲方作為補償。
4、甲方引種后乙方將提供原種豬系譜、本場免疫程序、保健建議等技術資料及動物檢疫部門出具的檢疫合格證。
六、運輸方式及風險約定:
1、運輸及途中風險由甲方自行負責。
2、甲方引種所帶車輛必須適合運輸種豬要求及生物安全要求,并做好車輛消毒、路途防疫、引種隔離(遠離生產區隔離5—6周)以及第一周的藥物保健工作。種豬離開乙方豬場起運后,乙方只對種豬的遺傳方面原因負責。
七、為確保乙方能按時供種,甲方應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乙方預付 的定金,即人民幣元整。
八、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協議自甲方付款到賬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簽章)代表:(簽章)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時間: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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