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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購銷合同書協(xié)議范本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xié)商,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現(xiàn)就乙方向甲方供應生產物資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為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特訂立飼料購銷合同書協(xié)議范本:
飼料購銷合同書協(xié)議范本
供貨方(甲方): 定購方(乙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飼料定購的有關事宜達成以下協(xié)議。
一、飼料基本情況:
種類 品名 數(shù)量 計量 單位 單價(元) 總金額(元)
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二、質量要求:飼料符合《飼料衛(wèi)生標準》及國家相應的標準,且不得發(fā)霉、有異味或摻雜其他物質,同時應符合供貨方的產品企業(yè)標準。
三、履行期限: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交貨及驗收:
1、交貨時間:
2、交貨地點:
3、交貨時乙方應對飼料進行稱重、驗質,甲方對重量有異議,可與乙方驗磅核對;乙方對甲方運輸過程中的損耗不承擔責任。
五、結算方式:
六、違約責任:
1、一方遲延交貨或遲延支付貨款的,應當每日按照遲延部分價款 % 的標準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遲延超過 日的,對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遲延方賠償損失。
2、因乙方未提供必要的交貨驗收條件致使甲方無法按時交貨的,乙方應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3、甲方交付的飼料不符合質量要求,乙方有權拒收,情況嚴重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因不符合質量要求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4、若發(fā)生特殊情況,致使乙方不再需要甲方送貨的,或甲方無足夠飼料提供給乙方的,均應提前 日告知乙方,雙方可解除合同;未及時通知的,應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5、一方無正當理由中止履行或單方變更、解除合同的,應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6、 .
七、不可抗力:因發(fā)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經核實全部或部分免除責任,但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八、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項下發(fā)生的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xié)商或申請調解解決;協(xié)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
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xié)商簽訂補充協(xié)議。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份,
具有同等法津效力。
十、其他約定: .
供貨方(簽章): 定購方(簽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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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豬購銷合同書協(xié)議范本
甲方:
乙方: 縣 村委會
本著平等互利、共同發(fā)展的原則,經雙方協(xié)商,現(xiàn)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斯格父母代種豬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乙方憑縣扶貧部門開據(jù)的提豬證明信(標明種豬品種、數(shù)量、體重、金額等)到甲方提豬,甲方負責免費送豬到村,并提供所有種豬耳號和系譜檔案。乙方負責分豬到戶。
二、產品品種及數(shù)量
三、種豬的質量標準:甲方提供的種豬優(yōu)質純正,符合國家的種豬銷售標準,并經過了科學免疫程序免疫和嚴格檢疫。
四、2006年扶貧項目斯格種豬價格為:父母代65公斤以上種母豬每頭1100元,種公豬110公斤以上達到能夠取精配種或直配要求的每頭6000元。
五、服務承諾:
1、由于運輸?shù)仍,從供豬到戶七日內死亡或有傷殘的包換,病死豬由縣扶貧辦商京安公司處理。
2、對不孕母豬,經過技術人員人工配種兩次以上,仍不受孕的,按每公斤7.2元由京安分公司回收。繼續(xù)養(yǎng)豬的,農戶按當時商品豬市場價交款,購回一頭60公斤同品種母豬;不愿繼續(xù)養(yǎng)豬的.,周轉到期時每頭償還300元。對不能配種的公豬,在供豬到戶半月內,經技術人員簽定,由于種公豬本身原因的,由京安分公司調換一頭110公斤以上的合格的種公豬。
3、負責為養(yǎng)殖戶提供不同品種、不同階段的飼料配方。對飼養(yǎng)戶使用本公司4%預混料的按對本公司內部價供應。
4、負責組織有實踐經驗的技術人員,建立技術服務巡回小分隊。按300頭種母豬配備一名包村技術人員,服務期限一年。對包村技術人員、村技術人員和養(yǎng)殖示范戶進行系統(tǒng)培訓。
5、搞好統(tǒng)一防疫和配種服務。種母豬從供豬到戶開始到第二窩產仔,種公豬從公豬到戶一年內,第一窩仔豬從出生到育肥出欄實行免費供應疫苗,統(tǒng)一防疫。對養(yǎng)殖戶種母豬第一次受孕采取免費配種,以后配種實行市場運作、費用自負。
六、爭議處理: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雙方發(fā)生爭議,由扶貧部門協(xié)調解決。
七、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與扶貧部門協(xié)商解決。
八、本合同一式參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報縣扶貧辦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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