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瓷購銷合同范文
陶瓷的交易買賣有時候會需要用到陶瓷購銷合同,下面為大家提供陶瓷購銷合同范文,希望對你們有幫助!
陶瓷購銷合同范文一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①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甲、乙雙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標的物
標的物名稱 規格型號 單價
數量 計量單位 總價(元)
合 計 大寫: ¥: 元
注:標的物單價固定,數量為暫估量,最終結算以現場收料人員簽收的票據作為結算依據。
第二條.質量標準
應符合 國家強制性標準。
第三條.交(提)貨方式及驗收
1.甲方提前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備貨,乙方按甲方要求時間將砌塊及時送達至 。
2.標的物的包裝、供貨、運輸、卸車等工作及費用由乙方負責,運輸途中的毀損、滅失責任由乙方承擔。
3.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隨意在現場卸貨。
4.到場后損壞率應小于 %,經現場取樣驗收合格并填寫驗收單后視為甲方接收。
5.貨到現場三日內如有質量問題,乙方應無條件退貨,運輸費用及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負擔。
第四條.結算及付款
、
第五條.違約責任
1、如乙方因所供貨物不符合合同要求導致甲方遭受損失,乙方應承擔合同總價款5%的違約金,并賠償給甲方造成的所有經濟損失。
2、如乙方未按時將貨物送到施工現場導致甲方遭受損失,乙方應承擔合同總價款2%的違約金,并賠償給甲方造成的所有經濟損失。
3、乙方須保障甲方使用其產品時不受到第三方關于侵犯專利權、商標權或工業設計權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權指控,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和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4、甲乙雙方特別約定本合同債權不得轉讓,如違反本約定,除轉讓行為無效外,違約方應支付另一方合同價款10%的違約金,并賠償由此給另一方造成的所有經濟損失。
第六條.合同解除
1、乙方履行合同不符合要求并拒絕更正,或乙方遲延履行合同超過 日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2、甲方遲延付款超過 日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3、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終止或解除全部合同,應以書面形式通知違約方,解除合同從書面通知送達對方時生效,如采用郵寄方式送達,雙方一致同意按本合同地址發送郵件15日后視為送達。
第七條.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雙方互不承擔責任,任何一方都有權解除合同。所謂不可抗力,是指雙方無法預見、無法避免并無法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八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以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應依法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其他
1、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與補充協議不一致的地方,以補充協議為準;
3、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如不能在同一天簽字或蓋章,以后簽字或蓋章一方的簽字或蓋章日為合同生效日;
4、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執 份,乙方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企業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③: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電話:
陶瓷購銷合同范文二
生產廠(供方):藤縣中意陶瓷有限公司
地址:藤縣工業集中區
經銷商(需方):
地址:
經雙方平等、自愿協商達成本專賣協議,共同遵守。
一、經銷權的授予:
供方同意將生產的相關系列產品的經銷權授予需方,并按以下界定地域進行銷售。
1、經銷產品系列:拋光磚 、
2、銷售區域:廣西自治區范圍內
3、直接銷售或輻射地域:廣西自治區范圍內。
二、需方的職責和義務:
作為界定區域內產品的經銷,需方同意在本合同期內承擔下列職責和義務:
1、銷售任務(按出廠價計算):貳仟萬元人民幣/年度。
2、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到款總額在全年銷售任務5%以上,到款后合同才能生效。
3、需方每批進貨必須將購銷合同送達供方市場部,購銷合同須采用供方提供的統一格式打印件并加蓋雙方公章。
4、需方須承諾逐漸削減其它廠家產品的銷售并于2012年4月 1 日之后單一經營供方產品。
5、倉庫面積、常年的庫存值:
、 需方須具有足夠的倉庫面積存放供方的產品,并切實做好倉庫存貨的管理,本區經銷商如無法提供倉庫,可將產品存放于供方倉庫,由供方統一管理,需方每批銷售的產品可直接從供方倉庫出倉。
、 保證常年的庫存總值(按折實出廠價計算,含途中產品):全年銷售任務的10%以上。
7、需方的市場售價:
、 原則上在毛利率8%以上和30%以下之間進行定價銷售。
、 毛利=市場售價—折實磚價—運費—裝卸費
8、產品推廣:
作為經銷商,需方必須積極推銷供方的拋光磚各系列品種,保證供方各種規格品種的產品都能及時在市場上銷售,已取得的樣板須及時展示宣傳。
9、經營資料的提供:
、 為了方便供需雙方的對賬,確定每月最后一天為月結日。
、 需方于每月5號下午6:00點前將上月的《存貨月報表》發送到供方財務部門核實。
10、促進銷售:
、 需方要配備足夠的有經驗的業務員進行產品推介和銷售;
、 需方有權利設立銷售網點,但必須上報給供方備案。
、 需方必須按供方要求進行銷售網點的管理,并允許供方業務人員、市場監管人員進入需方指定銷售店記錄有關情況,對供方指出的不足必須積極改進。上述檢查應在需方正常工作時間進行,供方人員在上述檢查之前無需通知需方。
11、需方應按供方要求正確使用供方產品的各類宣傳物料及榮譽稱號,否則,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需方自行承擔。若需方自制宣傳海報、戶外廣告、門頭廣告等各種傳媒廣告及宣傳物料,須遵循供方的規范要求且征得供方書面同意,否則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由需方承擔。
三、供方的權力和義務:
若需方能履行其職責和義務,并能遵守本合同的各項條款,則供方也應履行如下的義務:
1、獎勵政策:需方在一年內如完成銷售任務,供方給予全年銷售總額3%的金額獎勵。
2、一級品、淘汰產品、特價產品按折實價銷售后,再無任何返點。 3、 專賣店裝修補貼:
需方專賣店裝修,遵循供需雙方共同投資的原則,經供方審批同意后,雙方簽訂《專賣店裝修支持協議》,根據協議條款執行。
四、工程直接銷售:
供方有權在任何地點(包括需方銷售區域內),對工程的訂單進行直接銷售,無需對需方承擔任何責任及義務。
五、產品質量的檢驗標準:
按國家標準進行檢驗。供方根據國家標準制定了企業內控標準,需方知曉并認可供方的內控標準,根據供方內控標準,一級品、特價產品及低于正常價的其他等級的產品,供方一概不負質量責任。
六、貨款的結算及驗貨方法:
需方每次所購產品,必須根據購銷合同按時支付貨款,產品在供方倉庫內交貨,需方派員驗收。如有質量問題應當場提出;如需方不派人驗收,供方按合同發貨,需方須在收貨之日起十天內對質量提出書面異議,否則,視為供方產品合格。
需方支付的貨款應直接匯入供方指定帳戶,現金也應直接通過供方財務人員經手,否則,一切后果由需方承擔。
七、獨立法人:
1、需方是獨立民事法律主體,無論為了任何目的均不構成需方是供方的分支機構或雇員。
2、需方無權代表供方簽訂任何具有法律約束的合約。
3、作為獨立的民事法律主體,需方所有的一切經營費用和應繳納給國家政府的各項費用由需方負擔,與供方無關。
八、正當競爭:
1、需方不應與供方或幫助他人與供方競爭,需方也不能代理或銷售與供方產品有沖突的任何產品。
2、不得惡意攻擊供方的其它品牌。
3、不得做出對供方公司的形象、利益有損害的行為。
4、此合同一經生效,需方應將與其他公司或客戶簽訂的有約束性的協議及時告知供方,無論出現何種情況,需方均要重視其對供方承擔的義務,不能影響合同任務的完成。
九、保密:
需方在合同有效期內或合同終止后,不得泄露供方的商業機密,也不能將供方的產品轉送到其他企業仿效。
十、合同生效:
簽訂合同前,需方需向供方提供當年年審合格的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專業市場攤位戶除外)及營業執照登記、經營者的身份證復印件,前述復印件都應加蓋公章。本合同簽字蓋章后生效。
十一、合同的終止和解除:
1、合同期滿合同終止。
2、 無論上文有任何規定,如果一方無力償債或被司法機關查封、凍結銀行帳號、庫存的貨物、經營場所或被政府征用其資產的重大部份,任何一方可隨時取消本合同,并由該方向另一方送交書面通知后即時生效。
3、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履行其義務,以致影響另一方在本合同的權益,任何一方可隨時解除本合同,并在該方向另一方送交書面通知后即時生效。
4、需方連續三個月,每個月均未能完成合同全年銷售任務總額的7%,供方有權終止合同。
十二、全部協議:本合同連同合同附件(產品銷售價目表及進貨通知書),構成雙方之間的全部協議。
十三、適用法律、爭議解決:
1、本合同的解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2、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先友好協商;協商不成,提交簽約地法院裁決。
十四、對需方的違約處罰:
1、違約:需方的下列行為屬于違約。
1、專賣店內擺放及經營其他廠家產品,不及時展示供方新產品。
2、按工廠售價計算常年庫存值低于合同全年總額的10%。
3、故意搞亂市場,如將部分正常產品故意虧本經營的行為等。
4、 不按時遞交報表給供方。
5、 故意攻擊供方公司的其他品牌。
6、 其他對供方公司形象、利益有損害的行為。
7、 弄虛作假欺騙供方的行為。
8、 不遵守供方其它相關市場管理規定、制度。
2、違規處罰:
對跨區域銷售的違規處罰:經銷商必須在指定的范圍內銷售(工程銷售不受區域限制,如需方在指定銷售區域以外的地區承接工程,必須首先書面告知供方,并經供方書面授權認可,否則視為跨區域銷售),否則一經查實跨區域銷售,根據情況對需方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1)第一次發現違規,處罰2000—5000元;
(2)第二次發現違規,處罰5000—10000元;
(3)第三次發現違規,取消裝修廣告宣傳費用并解除合同; (4)對需方的分銷商違規視同為需方違規,供方將直接處罰需方。
3、本合同非獨家代理合同,供方在界定區域內可開設同等優惠待遇的合同客戶。 以上違約行為在核定和處罰,供方有最終解釋權。
十五、合同期限:
由2011年3月 10 日起至2015年3月10日止。
十六、附則:
本合同一式二份,由雙方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正式委派的代表簽署,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方:(蓋章)藤縣中意陶瓷有限公司 需方:(蓋章)
簽約代表: 簽約代表: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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