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注意事項
一、農副產品的名稱必須明確,并應確切到品種為宜。
二、農副產品購銷合同中的產品品種、規格、質量等級,有國家標準的應依照國家標準執行;無國家標準的,應按照部頒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和部頒標準的,應按照地區標準執行。如果上述標準均無,應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
三、合同中還應明確直接關系身體健康的衛生標準、檢疫規定,凡與國家現行規定相抵觸的條款都是無效的條款。
四、在合同中應將質量驗收方式明確下來,驗收方式一般有以下三種:
(一)全面驗收。即對貨物逐個進行檢驗。
(二)抽樣驗收。即按一定比例,抽取一部分產品驗收,以抽取貨物的質量作為全部產品的質量水平;為保證抽驗的準確度,抽驗量一般應不低于貨物總量的10%。
(三)樣品驗收。即以雙方認可的樣品來作為驗收標準。對鮮活產品一般不用這種驗收方式,當事人雙方應協商確定樣品;共同封存并妥善保管好樣品。
對驗收不合格的產品,雙方應規定處理方法,如降價出售或賣方自行處理等。
五、驗收地點的`選擇,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合同規定感官標準直接驗收的產品,可以選擇買方或賣方所在地,如果是大宗貨物的驗收,可以選擇運輸的起點和終點作為驗收地點;
(二)在合同中明確規定驗收地點和時間;
(三)合同規定有理化指標驗收的,一般應選擇在買方所在地或雙方指定的檢驗部門所在地驗收;(四)屬于鮮活農副產品,應選擇具有保鮮、冷藏等保養條件的地點為驗收地點。
六、明確當事人雙方責任的條款,其中應重點把握好雙方違反產品質量條款所應承擔的責任。
一般農副產品購銷合同中供方違反質量條款的責任如下:
(一)交售的農副產品中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的,需方有權拒收,供方還要償付該批貨款總值5%—25%的違約金。交售鮮活農副產品中如果有污染或疫病的,除需方拒收外,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二)因質量等不符合合同約定,而被需方拒收的農副產品,需方應該代供方保管,在保管期間,供方應支付需方實際開支的一切費用,并承擔非因保管、保養不善所造成的損失。
(三)在接到需方驗收產品異議書后,供方應當在15天內負責作出處理,如果未按時處理,視為供方已默認需方對產品質量的異議。
一般農副產品購銷合同中需方違反質量條款的責任如下:
(一)無故拒收供方的送貨、代運的產品,需方必須支付貨款總值5%—25%的違約金,并承擔因此而造成的損失和費用。
(二)在合同規定的驗收期限內,需方未進行驗收或驗收后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對質量的異議,視為對供方所供貨物質量的默認。
(三)被拒收的一般產品,需方在代供方管理期間,必須按原包裝妥善保管、保養,不得動用,需方一旦動用就將視為接收供方的貨物,就應按期向對方付款,否則需方的行為將被當作延期付款處理。對于被需方拒收的易腐爛變質的產品,供方應允許需方在取得有關部門同意后,及時就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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