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法律法規購銷合同
在當今不斷發展的世界,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范。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么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法律法規購銷合同,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法律法規購銷合同1
甲方:______________
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為明確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經過雙方友好協商,現達成以下條款:
風險提示:買賣的標的物
雙方一定要明確約定買賣產品名稱、品牌、規格、型號、等級,生產廠家,數量等詳細內容,盡可能把產品的各項標示都作為標的內容寫進合同。如有樣品的,雙方應封存樣品并可進行公正。防止因產品約定不清,而就所提供合格與否產生糾紛。
同時,要求供貨方對產品的所有權及處分權作出保證或承諾,防止其產品上存在權利限制,如產品被出租、抵押、涉嫌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等影響到標的物的交付。
1、產品名稱、型號、數量、價格:
2、付款時間與方式:
風險提示:質量標準
實際上,商品缺少國家強制性標準的情況非常普遍。采購合同一定要寫上具體的'質量標準,而不能直接寫“按照國家強制性標準”,避免發生質量糾紛時“沒有規矩”;
在供方為外商的情況下,更應該明確約定質量標準,因為我國國家的強制性標準(如果有)僅約束國內企業,對外商并無直接約束力。在這種情況寫上適用國家強制性標準,將無法確定是哪個國家的標準,從而導致此約定不明,等于沒有約定。
2.1甲方于收到______產品______日內全額支票支付乙方合同全部貨款。
2.2乙方于貨款入賬_______日內提供甲方全額增值稅發票。
3、交貨方式、交貨日期及交貨地點:
3.1交貨日期:合同生效后_____日內乙方交付甲方_____產品。乙方收到甲方貨款后,交付甲方_______產品。
3.2交貨地點:甲方指定地點。
風險提示:驗收標準
驗收標準約定不明時,極易發生產品質量糾紛。
應在驗收條款中詳細列明貨物的驗收標準、驗收手續及過程,還可選擇約定驗收結果的最終確認權人。同時還應詳細列明貨物不符合約定條件時的處理方式、及以處理過程的溝通與銜接。
4、質量標準:
4.1乙方所提供產品的技術指標應符合國家或部頒標準。
4.2在質保期內如果乙方提供的產品出現質量問題,乙方需要在______個工作日內給予相應處理,______個工作日內給予處理。特殊情況需要乙方提供備機給甲方。
5、違約責任:
風險提示:價款及支付方式
采購合同的主要義務是一方給物,一方給錢。因此,價款是采購合同的最為重要的內容之一。采購單一貨物,價格固定,價款比較清楚,一般不會產生爭議。如果采購多種貨物或進行長時間的貨物買賣,價款較為復雜,一旦約定不明,則極易產生爭議。因此,合同中應明確產品單價、計量標準、數量、產品附件等,對于涉外合同,還應當明確貨幣種類及外匯結算標準,防止出現分歧。
另外,支付方式也應當約定明確,價款支付是現金支付,還是用支票支付;如果采用匯款,匯費由誰負擔等細節應當明確。
5.1除不可抗拒事件,任何一方不得違反本合同條款。
5.2如發生交貨日期延遲,乙方每延誤一天交貨需按合同總額的5‰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不得拖欠乙方貨款,如甲方沒有按期支付,每延誤一天需按合同總額的5‰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最多不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
6、爭議的解決:
6.1合同實施或與合同有關的一切爭端應通過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友好協商開始后60天還不能解決,爭端應提交仲裁。
6.2仲裁應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其仲裁規則/程序北京或中國的其他地點進行。除非雙方另行同意,仲裁的官方語言應為英語。
6.3仲裁裁決應為最終裁決,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6.4仲裁費除仲裁機關另有裁決外均應由敗訴方負擔。
6.5在仲裁期間,除正在進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應繼續執行。
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持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傳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法律法規購銷合同2
一、買賣標的物(貨物)的基本情況,主要是標的物的名稱、種類或者品種、規格、型號、等級、花色等。
注意:這些是一種物與其他物區別的標志。只有在某項買賣合同中將買賣的標的物的具體名稱、品種、規格、等級、花色等寫清楚,才不會引起誤解,產生分歧。不在合同中將買賣商品的基本情況規定清楚,要正確就難以得到保證,容易產生糾紛。
需要指出的是,對于機電等配套產品,不僅要寫明主機(主物)的名稱、品種、型號、規格、等級和花色,必要時還應當寫明隨主機的輔機、配件(附物)的名稱、品種、型號、規格、等級、花色等內容。
如果買受人一次購買出賣人不同種類或規格的商品,雙方應當分別寫明每一種類或者規格商品的基本情況。
二、標的物的數量和計量方法。
注意:買賣的標的物數量是衡量當事人權利、義務多少或者大小的一個尺度,如果沒有規定數量,一旦發生糾紛就很難分清雙的責任。因此,雙方當事人必須對買賣的標的物的具體數量及計量單位在合同中作出明確規定。
三、標的物的技術標準(含質量要求)。
注意:不同的物品,其質量要求也不一樣。同一物品,其檔次或者等級不同,質量標準也不相同。因此,雙方當事人應在買賣合同中規定出賣物執行的技術標準。
產品的技術標準,有國家標準的按國家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而有專業(部)標準的,按專業(部)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專業(部)標準的`,按企業標準執行。在合同中必須寫明執行的標準代號、編號和標準名稱。沒有上述標準的,或雖有上述標準,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供需雙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術條件、樣品或補充的技術要求執行。
合同中還要明確規定供方對產品質量負責的條件和。對成套產品,在合同中應明確規定附件的質量要求。對某些必須安裝運轉后才能發現內在質量缺陷的產品,除有關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合同中應具體規定提出質量異議的條件和時間。
四、標的物的包裝方式和包裝要求。
注意:在貨物買賣中,特別是從較遠的地方購買物品時,往往需要對該物進行包裝。包裝,一般由出賣人負責。對買賣的物品進行包裝是為了保證該物運輸安全和保管安全,使該物安全地送給買受人或者買受人指定的其他收貨人。包裝方式包含著對包裝技術和包裝物器的質量要求。具體的包裝的方式,由雙方當事人根據標的物的性質等情況來商定。當然,不需要專門進行包裝的物品,僅裸裝即可。
五、產品價格及支付期限、地點和方式。
注意:對于買賣的物品價格,除國家規定必須執行國家定價(或者指導價,下同)的以外,由當事人協商議定。既要寫明產品的單價,也要寫明所有產品的總價款。
除了即時清結的外,需要雙方在買賣合同中對買受人向出賣人支付貨款的具體期限、地點作出規定。買受人可以在出賣人交貨前支付一部分貨款(預付款),待交完貨后一次或者分期支付其余款額,也可以在接貨后某時間一次性付清;至于支付貨款的地點,一般是出賣人所在地,也可以是買受人所在地,還可以是第三人所在地,這些由雙方根據具體情況選擇。
六、交貨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注意:這里所說交貨(交付)是指出賣人在買賣合同簽訂后按照合同約定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交貨期限,是指出賣人向買受人履行交付出賣物的期間,一般以年、季度、月、旬、周、日、時計算。出賣人可以在合同簽訂后立即交貨,也可以在合同簽訂后某一期限內交貨;標的物數量多的,出賣人可以一次性交付,也可以分批交貨。交貨地點,可以是出賣人所在地,還可以是買受人所在地,也可以是運輸部門(需要經過運輸經營者運輸的)所在地等其他地點。交貨方式,主要包括買受人到出賣人所在地自己提貨、出賣人送貨到買受人所在地和通過運輸經營者運輸或者通過郵電單位郵寄交付等,雙方當事人選擇哪一種方式,由雙方協商。至于出賣人交貨的具體時間、地點和方式,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
七、運輸方式的要求及運雜費用的支付。
注意:運輸方式包括鐵路、公路、水路(含海上和內河運輸在內)和航空運輸,雙方可自由協商確定。運輸的費用是由買受人還是由出賣人承擔,需要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八、驗收或者檢驗的標準、方式、日期。
這里所說的驗收,是指買受人在接受出賣人交付的貨物時,對標的物數量和質量進行檢驗、接收的行為。買受人驗收標的物的時間、地點一般與出賣人交貨的時間、地點一致。對產品質量的驗收、檢疫方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
需要指出的是,買賣雙方當事人可根據需要商定檢驗機構。對貨物質量的檢驗,尤其是在雙方對質量有異議時,需要由專門的產品檢驗機構來檢驗。在國際(涉外)買賣中,貨物進出口一般需要由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或者動植物免疫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九、結算方式。
結算方式是對合同規定的價款以及實際支付的運雜費和其他費用的清結。這些貨款和費用的結算,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關于異地結算、同城結算等的規定辦理。當事人雙方應在合同中規定開戶銀行、帳號名稱和帳號。除國家允許使用現金履行義務的外,必須通過銀行轉帳或者使用票據結算。
另外,還應規定結算的貨幣種類。在國內買賣中,當事人應以人民幣結算,只有在少數情況下,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方可用外幣按國家規定的匯率折合成人民幣結算。在涉外買賣(進出口貿易)中,一般以外幣結算。
十、責任。
注意:這是指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規定任何一方違反合同規定或者不按照合同規定履行時應承擔的支付違約金、賠償金及其計算辦法等違約責任。當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訂明對產品實行包修、包退、包換的條件。違約金的比例由當事人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訂立合同時協商確定。
十一、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在涉外買賣中,可以根據需要規定買賣合同所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不同文字的合同條文,在對同一事項的認定、理解上有時會產生不同的解釋,從而產生合同糾紛。因此,當事人可以對使用的文字效力進行規定。除涉外買賣合同外,在國內同民族地區的單位、個人買賣時也可使用該少數民族的文字。
十二、解決合同爭議的方法。
注意: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包括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協議選擇管轄法院,當事人應在合同、特別是涉外買賣合同中加以明確。如果希望通過仲裁解決的,則要把仲裁機構的名稱寫準確。
十三、其他。
如對買賣合同的擔保、公證、貨物運輸保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條件、涉外買賣合同中法律的適用等內容,只要經過雙方協商同意,來源:網頁鏈接都可以成為合同的條款?傊,雙方在協商買賣合同內容時,任何一方提出有關要求,對方同意接受的,都可成為合同的內容。
【法律法規購銷合同】相關文章:
建材購銷購銷合同03-03
購銷合同樣本-購銷合同04-01
購銷合同[經典]10-02
[經典]購銷合同09-16
購銷合同【經典】09-13
(精選)購銷的合同07-19
[經典]購銷的合同07-24
購銷合同03-02
購銷合同經典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