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97條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97條第3款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46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法》實施后,這一條款引發了人們不同程度的疑惑:計算經濟補償的具體法律政策依據是什么?經濟補償是不是應當分段計算?如果分段計算經濟補償,是僅僅分段計算經濟補償的年限,還是也應當對經濟補償的工資標準進行分段計算?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人們對這個條款存在一些疑問是可以理解的。因為 《勞動合同法》實施后,關于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的規定確實發生了一些變化,原因就在于《勞動合同法》與 《勞動法》中相關規定的不同。根據現有規定,解除或者終止 《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訂立的勞動合同,從橫向看,有的情形應當支付經濟補償,有的情形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從縱向看,有的情形依照 《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依照 《勞動法》及其配套規定則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具體來說,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第一,關于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從 《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2項關于用人單位依照該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中可以看出, 《勞動合同法》并沒有規定勞動者一方主動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也就是說,勞動者一方主動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支付經濟補償沒有法律依據。而 《勞動法》第28條并沒有像 《勞動合同法》這樣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一方主動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才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關于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是否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依照 《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應當支付經濟補償,但是 《勞動法》對于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是否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并沒有作出規定。實踐當中,有的地方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多數地方并沒有這種規定。
第三,關于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47條細化了經濟補償的標準,并對高收入勞動者的經濟補償作了 “雙封頂”,即: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這里的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只是規定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的經濟補償,對于協商一致的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照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但除了經濟性裁員經濟補償不封頂之外,其他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不管勞動者的收入高低都有最多支付12個月經濟補償的封頂,同時規定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照企業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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