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形式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依《合同法》、《專利法》規定的條件,可分為自愿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指定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強制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一、自愿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指專利的讓與人與受讓人按合同法規定的相關原則,在自主、自愿、公正、平等的基礎上表達自己真實意思,簽訂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自愿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注意必須是在該專利存續期間內,而不是在該專利有效期屆滿或者該專利被宣布無效的時間,否則,該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無實質上的合同意義,無法產生合同效力。
二、指定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指專利的實施許可合同是在專利權人不履行相關義務,而被《專利法》的有關規定被專利管理部門指定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專利權人與被指定的單位簽訂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秾@ā返谑臈l規定“國有企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準,可以決定在批準的范圍內推廣應用,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費用。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需要推廣的,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三、強制專利實施許可,是指專利權人在專利被授權之日起三年內不履行其義務,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許可,與專利權人簽訂的專利實施強制許可合同!秾@ā返谒氖藯l規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該單位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強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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