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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規定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
租賃是有時限的,不是無期的,這點需要注意,很多人沒有注意到這點而使雙方出現矛盾,了解清楚合同法中關于租賃相關內容,為自己以后的生活做保障。
租賃是轉讓租賃物的使用權,是承租人為使用租賃物而滿足自己生活或經營的需要。承租人的這種使用權是以支付租金為代價的,當承租人達到使用收益的目的后,需要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
我國《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根據上述規定,租賃合同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年,如果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在20年期滿時,仍然希望保持租賃關系,可以采取兩個辦法:一是并不終止原租賃合同,承租人仍然使用租賃物,出租人也不提出任何異議。這時根據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又形成了一個不定期租賃的關系,但任何一方當事都有權隨時解除租賃合同。二是雙方當事人根據原合同確定的內容再續簽,當事人仍然可以再訂一個租期為20年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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