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交付前貨物損壞誰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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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買受人沒有收到貨物卻需承擔風險的幾種情況如下:
(1)第143條規定,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2)第144條規定,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3)第145條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141條第2款第1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4)第146條規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條第2款第2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第148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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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對買到的貨物主張權利時怎么辦?
《合同法》第150條規定,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151條規定,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本法第150條規定的義務。第152條規定,買受人有確切證據證明第三人可能就標的物主張權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但出賣人如果提供適當擔保,買受人不能中止支付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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