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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何時生效?

        時間:2022-06-12 23:00:53 合同法規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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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何時生效?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何時生效?想了解詳情的朋友不妨參考一下,歡迎閱讀,希望對你們有所啟發!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何時生效?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何時生效?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根據該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系實踐性合同,即除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字外,還要求出借人向借款人實際交付貨幣后,借款合同才生效。

          如何認定自然人與企業之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指出:

          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款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

          1、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2、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

          3、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借貸利率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發[1991]21號《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辦理。

          因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而形成的借貸關系的效力如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法(2011)336號】第四條規定:“......要依法認定民間借貸的合同效力,保護合法借貸關系,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案件處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對于因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而形成的借貸關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上述違法犯罪活動的借貸關系,依法不予保護。”根據該規定,因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而形成的借貸關系(俗稱賭債、毒債等)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上述違法犯罪活動的借貸關系(如賭場放債等)是無效的,依法不但不予保護,而且將進行嚴厲打擊。

          民間借貸合同的利率如何約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根據上述規定,在民間借貸合同中,利率的約定受到限制,即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民間借貸合同能否約定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七條規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條規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根據該規定,復利僅是一種利息計算方法,該司法解釋所要限制的是“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只要依據民間借貸合同約定的利息計算方法所計算出來的利息總額不超過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出來的利息的四倍,即受法律保護。

          借款利息可否預先在本金中扣除?

          《合同法》第二百條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如借款100萬元,借期一年,月息兩分,到期還本付息,如果合同中約定預先扣除六個月利息共計12萬元,則應認定實際借款為88萬元,到期還本88萬元而非100萬元,到期利息為21.12萬元而非24萬元。

          借款合同未約定利息,逾期償還是否需要支付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規定:“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貸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根據該規定,雖然借款合同未約定利息,但是逾期償還仍應按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付利息。

          借款合同中約定了利息或者利息的計算方法,但是沒有約定利息支付的期限,利息需何時支付?

          《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根據該規定,對于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利息的支付時間為約定的借款期限到期之日;對于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利息的支付時間為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借款期限屆滿時支付。

          借款人能否提前償還借款?

          《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根據該規定,法律沒有禁止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只要當事人之間沒有相反的約定,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并且,如果當事人沒有對提前償還借款的利息計算方法有約定,則按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借款人能否隱瞞與借款相關的真實情況?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以及第二百零三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之規定,借款人不得隱瞞與借款有關的真實情況,否則將承擔不利的后果。

          借款人提供擔保的方式有哪些?

          根據《擔保法》的相關規定,借款人提供擔保的方式包括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借款合同能否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根據該規定,無論是借款合同,還是抵押合同,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當事人都不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作出上述約定的,約定無效。

          抵押財產的范圍有哪些?

          《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不動產抵押需要辦理抵押登記嗎?

          《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根據該規定,不動產抵押需要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民間借貸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多少,如何起算?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予以保護的制度。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法律對民間借貸的訴訟時效期間沒有另行規定,因此,民間借貸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

          如果借款合同或者借條上載明還款期限,還款期限屆滿時,借款人未返還借款的,則貸款人的債權受到侵害,訴訟時效自還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如果借款合同或者借條上未載明還款期限,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合理期限期滿,借款人未返還借款的,則視為貸款人的債權受到侵害,訴訟時效自前述合理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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