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行紀合同是什么合同?
導語:行紀合同是基于行紀人和委托人雙方當事人從事貿易活動中產生的,委托人委托行紀人以行紀人的名義從事貿易活動,由委托人支付報酬的一類合同,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行紀合同是什么合同?
一、行紀合同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14條的規定,行紀合同是指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委托他人從事貿易活動的人為委托人,接受委托從事貿易活動的人為行紀人。行紀合同在大陸法系國家及我國合同法理論上又稱信托合同。
「釋義」
行紀合同是指行紀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接受委托的一方為行紀人,而另一方則為委托人。如某配件廠(甲方)委托某銷售公司(乙方)代銷產品,乙接受甲的委托并以自己的名義代甲銷售,代銷價款歸甲方,乙方收取代銷費。在這個關系中,甲為委托人,乙為行紀人。
行紀合同也稱信托合同,最早羅馬法所稱信托是一種遺產處理形式。是指被繼承人將遺產的全部、一部或者一特定物,囑托其繼承人轉交給指定的第三人,這時的信托并不產生法律上的效力。英美法信托是從英國中世紀所通行的用益權制度發展而來,源于英國的衡平法。信托是英美法中一項很重要的財產法律制度。其主要內容是受托人根據信托人(財產所有人)的委托,為受益人(第三人)的利益而運用此財產,對信托人的財產進行管理、處分。大陸法系由于有財團法人制度及法定代理制度,可以實現信托所想要達到的目的,因此大陸法無信托制度。隨著行紀業務的發展,行紀合同逐漸被廣泛應用,成為一種獨立的合同類型,與委托合同并存。有些國家把行紀合同規定在商法典中,如法國商法典和德國商法典對行紀合同都作了專門詳細的規定。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對行紀也有專門的規定。
二、行紀合同的法律特征
1、行紀合同主體的限定性。在我國,行紀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并無太多限制。但行紀人只能是經批準經營行紀業務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法律往往對行紀人的資格、業務范圍有嚴格的限制并對其業務活動實施專門的監督和管理。
2、行紀合同的標的具有特定性。行紀合同屬于提供勞務類合同,由行紀人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但其所提供的勞務具有特定性,各國基本都規定為物品的買進或賣出,且限于動產范圍之內,不動產貿易不屬于行紀范疇。我國《合同法》將行紀合同的標的規定為”從事貿易的活動“,實踐中多指動產、有價證券的買賣以及其他商業上具有交易性質的行為,如代購、代銷、寄售等。
3、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委托事務。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在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時,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系的。雖然處理事務的結果最終歸于委托人承受,但行紀人是以獨立的主體資格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無須向第三人披露自己與委托人的委托關系,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托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也是合同的相對性原則使然。(本文由法律快車網整理)相應地,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一般不存在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委托人無須支付與第三人的磋商、資信調查成本。這是行紀合同最重要的法律特征,也是其得以蓬勃發展的根源所在。
4、行紀人是為委托人的利益辦理事務。雖然行紀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交易,但交易所產生的權利義務最終歸屬于委托人承受,行紀人為其買入或賣出的商品或有價證券的所有權屬于委托人,而且在行紀過程中,非由行紀人原因造成的委托物損毀、滅失的風險由委托人承擔,故行紀人在為行紀活動時,應為委托人的利益計,嚴格遵守委托人的指示,不得從事損害委托人利益的行為。
5、行紀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和不要式合同。行紀合同只需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無須一方當事人義務的實際履行,也無須具備特別的形式,故為諾成、不要式合同。在行紀合同中,行紀人負有為委托人辦理交易事務的義務,委托人則有支付報酬的義務,行紀人提供行紀服務業意在獲取報酬,所以行紀合同為雙務、有償合同。
【行紀合同是什么合同?】相關文章:
行紀的合同03-11
行紀的合同03-25
出口行紀合同11-02
買賣行紀合同12-10
精選行紀合同三篇04-26
精選行紀合同3篇12-25
行紀合同范本11-05
行紀的合同(15篇)03-25
行紀的合同15篇03-25
行紀合同書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