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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合同紛爭處理方式及注意事項
導語: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這一類合同紛爭處理方式及注意事項吧!
融資租賃合同紛爭處理方式及注意事項 篇1
一、融資租賃合同的分類概述
財產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和財產租賃合同是有區別的,具體的區別是: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是以自己現有的財產作為租賃物出租,或者依自己的意愿購買財產用于出租;而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出資購買出租的財產出租的。兩者之間的最根本區別在于:所出租的財產所有權是否實際轉移歸承租人所有。財產租賃合同的租賃物在租賃期限屆滿后,租賃物的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仍然掌握在出租人的手中;而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物在租賃期限屆滿后,承租人依約交足租金的情況下,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財產所有權才轉移歸承租人所有。在融資租賃中,如果出賣人未按時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融資租賃物,出租人應當向出賣人主張權利,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融資租賃中的出租人對標的物瑕疵,一般不負擔保責任,在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而有瑕疵時,承租人有權直接向出賣人請求賠償,出租人也有義務協助承租人向出賣人提起賠償請求。
二、處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的注意事項
(一)注意時效問題
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請求法院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即除法律另有規定以外,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因此,融資租賃合同發生糾紛后,要及時向法院起訴,主張權利,以免超過時效,而得不到法律保護。
(二)注意糾紛案件的當事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應包括出租人、承租人。供貨人是否需要列為當事人,由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但供貨合同中有仲裁條款的,則不應當將供貨人列為當事人。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與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不一致時,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將實際使用人列為案件的當事人。
(三)注意案件的管轄地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點的法院管轄。當事人未選擇管轄法院的,應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租賃物的使用地即為融資租賃合同的履行地。因此,當事人可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有利于自己的管轄法院。
(四)注意選擇恰當的解決糾紛的方式
據《合同法》規定,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起訴。仲裁作出的裁決,由仲裁機構制作仲裁裁決書。對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當事人應當履行。當事人一方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糾紛也同樣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這四種方法來解決。
(五)承租人破產時,出租人應采取的對策
在實踐中,常有承租人因經營不善,資不抵債而導致破產的情況,這往往會影響到出租人債權利益的實現。對此,承租人應采取如下對策:
(1)在承租人破產時,出租人可以將租賃物收回,也可以申請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拍賣租賃物,將拍賣所得款用以清償承租人所欠出租人的債務。租賃物價值大于出租人債權的,其超出部分應退還承租人;租賃物價值小于出租人債權的,其未受清償的債權應作為一般債權參加破產清償程序,或者要求承租人的保證人清償。
(2)在承租人破產時,出租人可以作為破產債權人申報債權,參加破產程序;出租人的債權有第三人提供保證的,出租人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
(3)出租人在參加承租人破產清償后,其債權未能全部受償的,可就不足部分向保證人追償。(4)出租人決定不參加承租人破產程序的,應及時通知承租人的保證人,保證人可以就保證債務的數額申報債權參加破產分配。
融資租賃合同紛爭處理方式及注意事項 篇2
一、處理勞動合同爭議須特別注意的問題。
處理勞動合同爭議除應遵循勞動爭議處理的一般規定外,還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處理勞動合同爭議應首先確認合同是否有效。
《勞動法》第18條規定了無效勞動合同的條件,即“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睙o效勞動合同,從訂立之日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部分條款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根據這一規定,在確認勞動合同是否有效的基礎上,才能確定處理勞動合同爭議的依據。如果在確認勞動合同是否有效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發生爭議,應首先向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然后再處理其他合同爭議。
2、處理勞動合同爭議的主要依據應是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無效時,處理合同爭議應依據法律規范。當確認勞動合同為無效合同后,處理合同爭議應依據相關的勞動法律規范和其他法律規范,盡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4、何為特定條件下訂立勞動合同爭議。
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訂立之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不存在勞動關系的。因此,雙方因訂立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而特定條件下訂立勞動合同爭議,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由于某種原因已建立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此后又因補訂勞動合同發生糾紛,所以這類爭議屬于勞動爭議。勞動部在《關于勞動爭議仲裁工作幾個問題的通知》中,明確規定這類爭議屬于勞動爭議的受理范圍。
二、處理勞動合同爭議的依據
由于勞動合同的內容比較廣泛,包括工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條件等等,所以處理勞動合同爭議適用的法律規范性文件也很廣泛,主要有《勞動法》、《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私營企業勞動管理暫行規定》、《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及《企業職工獎懲條例》、《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集體合同規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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