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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之危的合同效力待定
導語:在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過程中,會出現(xiàn)很多意向不到的情況,比如有些合同是在不公平的情況下訂立的,那么這種情況應該怎么解決呢?接下來我們就一起看看吧!
乘人之危的合同效力待定
概念解讀
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利用對方的危難處境或者緊迫需要,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愿而訂立的合同。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損害了合同對方當事人的利益,秉著公平原則,這類合同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當事人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該合同,還可以請求變更合同內容。
受害方可以使用以下救濟方式:
1.撤銷權的行使
因乘人之危而訂立合同,屬于可撤銷的合同。在合同處于不利地位的一方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可撤銷事由1年內,以起訴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行使撤銷權。合同被撤銷后,合同致使不發(fā)生合同的效力。
2.變更合同內容
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還屬于可變更的合同。利益受損方還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合同內容。
參考案例
甲的妻子乙生病住院,重病入院搶救,急需一大筆醫(yī)藥費。甲找親朋好友借錢,好不容易湊到了20萬元,可還差治療費30萬元,于是又找到了朋友丙借錢,丙告訴甲,錢是沒有的,但是愿意用30萬元購買甲珍藏多年的一副名畫。甲本不愿意將市值80萬元的名畫賣給丙,但是為了救妻子乙,只好答應丙的要求。后來,甲的妻子病愈,甲后悔不應該將房屋賣給丙。于是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該買賣合同。
辦案中,丙明知甲住院急需醫(yī)療費,而故意壓低價格購買甲的名畫。甲以30萬元出賣價值80萬元的名畫,是為了救妻子乙,迫于無奈,并不是甲的真實意思表示。所以,丙的行為屬于法律上的乘人之危,該合同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甲以乘人之危為由,要求撤銷該合同應該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據(jù)
《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
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六十九條 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可以認定為乘人之危。
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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