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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書

        時間:2024-07-26 11:01:18 合同法規 我要投稿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書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施工,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是建設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時也是工程建設質量控制、進度控制、投資控制的主要依據。施工合同的當事人是發包方和承包方,雙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下面yjbys小編就為大家帶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協議。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書

          第一部分 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 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稱) 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1.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承包范圍

          承包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計劃工期

          計劃開工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計劃竣工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計劃工期總日歷天數________天。

          5.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計價方式與簽約合同價格

          本合同采用計價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

          金額:________萬元人民幣

          ________ (小寫)

          7.組成合同的文件

          7.1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協議書及合同附件;

          (2)中標通知書(如果有);

          (3)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如果有);

          (4)專用合同條款;

          (5)通用合同條款;

          (6)技術標準和要求;

          (7)圖紙;

          (8)已標價工程量清單(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7.2雙方有關工程的變更等書面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8.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9.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

          10.合同生效

          10.1合同訂立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10.2合同訂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3本合同雙方約定________________后生效。

          發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1 一般約定

          1.1 詞語定義

          合同通用條款、專用條款中的下列詞語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稱合同):指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專用條款、通用條款、技術標準和要求、圖紙、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協議書: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由合同當事人共同簽署的,約定合同主要內容的書面文件。

          1.1.1.3中標通知書:指發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標的函件。

          1.1.1.4 投標函: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寫并簽署的用于投標的,稱為“投標函”的文件。

          1.1.1.5 投標函附錄:指附在投標函后構成合同文件的,用以對投標函解釋說明的,稱為“投標函附錄”的文件。

          1.1.1.6 技術標準和要求:指合同文件中約定的用于指導施工的國家、行業或地方技術標準和合同中約定的專門針對某工程部位的技術要求。

          1.1.1.7 圖紙: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圖紙、由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提供的任何補充和修改的圖紙,以及承包人按照第1.5 款[圖紙和承包人文件]提供的圖紙,包括配套的說明。

          1.1.1.8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指以招標方式發包的工程中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已標明價格、經算術性錯誤修正及其他錯誤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確認的最終的工程量清單,包括工程量清單說明、投標報價說明、計日工說明、其他說明及工程量清單各項表格。

          1.1.2 合同當事人和人員

          1.1.2.1 合同當事人:指發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發包人:指與承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2.3 發包人代表:指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由發包人任命并派駐施工場地行使發包人權利的代表。

          1.1.2.4 承包人:指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2.5項目經理:指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駐施工場地行使承包人權利的代表。

          1.1.2.6項目經理部:由項目經理在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和職能部門的支持下按照企業的相關規定組建的、進行項目管理現場組織機構。

          1.1.2.7 專業承包人:是指承接承包人分包的專業工程或者發包人按照規定發包的專業工程的具有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

          1.1.2.8 勞務分包人:是指承接承包人或者專業承包人分包的勞務作業的具有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

          1.1.2.9 監理人:指在專用條款中指明的,與發包人簽訂監理委托合同,受發包人委托對合同履行實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1.1.2.10總監理工程師:指在專用條款中指明的,由監理人任命并派駐本項目對監理人派駐本項目的其他人員行使管理權,代表監理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注冊監理工程師。

          1.1.2.11 造價咨詢人:指受發包人委托負責本工程造價控制和管理并取得相應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等級證書的組織,以及取得該組織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2.12 爭議評審小組:指合同當事人為解決工程爭議,按照第19.3款[提請爭議評審小組決定]任命的組織。

          1.1.3 工程和設備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或臨時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約定建造并移交給發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1.1.3.3 臨時工程: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類臨時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

          1.1.3.4 單位工程:指有獨立的設計圖紙,能單獨組織施工,竣工后不能獨立發揮效益的工程。

          1.1.3.5 工程設備:指構成或計劃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電設備、金屬結構設備、儀器裝置及其他類似的設備和裝置。

          1.1.3.6 施工設備: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設備、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臨時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現場: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為施工現場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包括永久占地和臨時占地。

          1.1.4 日期

          1.1.4.1 開工通知:指監理人按照第6.1 款[開工通知]通知承包人開工的函件。

          1.1.4.2 開工日期:指監理人按照第6.1 款[開工通知]發出的開工通知中寫明的開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標函中承諾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第9.5款[變更引起的工期調整]和(或)第18.1款[承包人索賠程序]所作的工期調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0.3款[ 竣工日期 ]確定的日期。

          1.1.4.5 缺陷責任期:指按照第14.1款[缺陷責任期]承包人承擔修復工程缺陷責任的期限。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具體期限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但不得超過24個月。

          1.1.4.6 基準日期:指投標截止時間前第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別指明外,指日歷天。合同中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天24:00.

          1.1.4.8 保修期:指按照第14.3款[保修責任]對工程竣工驗收后出現的質量缺陷承擔保修責任的期限。從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具體時間長度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但不得違反我國法律關于最低保修期限的規定。

          1.1.5 合同價格和費用

          1.1.5.1 簽約合同價格:指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協議書中確定的工程承包交易價格。采用招標發包的工程,其合同價應為投標人的中標價

          1.1.5.2 合同價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責任期內的全部承包工作后,發包人應付給承包人的金額,包括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進行的變更和調整。

          1.1.5.3 費用:指為履行合同所發生的或將要發生的所有合理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利潤。

          1.1.5.4 暫列金額: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暫定并包括在合同價格中的一筆款項,用于施工合同簽訂時尚未確定或者不可預見的所需材料、設備、服務的采購,包括以計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額。

          1.1.5.5 暫估價: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設備的單價以及專業工程的金額。

          1.1.5.6 計日工:是指對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種計價方式,按合同中的計日工子目及其單價計價付款。

          1.1.5.7 質量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1.1.6 工程文件與檔案

          1.1.6.1 工程文件: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形成的各種形式的信息記錄,包括工程準備階段文件、監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圖和竣工驗收文件。

          1.1.6.2 工程檔案:是在項目建設、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形式的歷史記錄。

          1.2 語言文字

          除專用術語外,合同使用的語言文字為中文。必要時專用術語應附有中文注釋。

          1.3 法律

          適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政府規章。

          1.4 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解釋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如下:

          (1)合同協議書及合同附件;

          (2)中標通知書(如果有);

          (3)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如果有);

          (4)合同專用條款;

          (5)合同通用條款;

          (6)技術標準和要求;

          (7)圖紙;

          (8)已標價工程量清單(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做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并具有最高優先順序。

          1.5 圖紙和承包人文件

          1.5.1 發包人提供圖紙

          發包人應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將圖紙按照專用條款約定的數量免費提供給承包人。承包人需要的圖紙超過專用條款約定數量的,發包人應代為復制,圖紙超過專用條款約定數量部分的復制費由承包人承擔。

          由于發包人未按時提供圖紙造成工期延誤的,根據第7.3款[發包人導致的工期延誤]的約定,并按照第18.1款[承包人索賠程序]承包人有權要求:

          (1)發包人延長工期;

          (2)發包人增加費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潤。

          圖紙需要修改和補充的,應由監理人取得發包人同意后,在該工程或工程相應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內簽發圖紙修改圖給承包人,具體簽發期限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承包人應按修改后的圖紙施工。

          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提供的圖紙后,發現圖紙存在差錯、遺漏或缺陷的,應及時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接到該通知后,應立即就此做出決定,并通知承包人和發包人。

          監理人和承包人均應在施工場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圖紙和承包人文件。

          1.5.2 承包人負責設計圖紙

          如果為實施第9條[變更]中的變更工作或承包人合理化建議的需要,要求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負責設計,承包人應當具有相應的設計資質或委托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并對工程設計的質量負責。承包人同時應當將相關圖紙、規范、計算書及其他資料報監理人,并經監理人報發包人批準。

          按專用條款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樣圖、加工圖等,承包人應按約定的數量和期限報送監理人。監理人應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批復。

          1.6 聯絡

          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批準、證明、證書、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上述通知、批準、證明、證書、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來往函件,均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送達指定地點和接收人,并辦理簽收手續。

          當事人能夠證明接收人拒絕簽收的,視為已簽收。

          1.7 權益轉讓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一方當事人不得將合同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也不得將合同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

          1.8 嚴禁賄賂

          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得以賄賂或變相賄賂的方式,謀取不當利益或損害對方權益。因一方當事人或其成員的賄賂造成對方損失的,應對受損害方予以賠償。承包人不得與監理人串通損害發包人利益,不得為監理人或其派駐現場的監理人員提供合同約定以外的通訊設備、交通工具,不得向監理人員支付報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場地發掘的所有文物、古跡以及具有地質研究或考古價值的其他遺跡、化石、錢幣或物品屬于國家所有。一旦發現上述文物,承包人應采取有效合理的保護措施,防止任何人員移動或損壞上述物品,并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同時通知監理人。發包人、監理人和承包人應按文物行政部門要求采取妥善保護措施,由此導致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由發包人承擔。

          承包人發現文物后不及時報告或隱瞞不報,致使文物丟失或損壞的,應賠償損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10 知識產權

          1.10.1 知識產權人

          發包人提供給承包人的圖紙、發包人為實施工程自行編制或委托編制的技術規范以及反映發包人關于本合同的要求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文件的版權屬于發包人,承包人可因實施本合同的目的而復制、使用此類文件,但不能用于與本合同無關的其他事項。在征得發包人書面同意前,承包人不得為了實施其他目的而復制、使用發包人的文件或將之提供給任何第三方。

          承包人為實施本工程所編制的施工文件的版權屬于承包人,發包人可因實施本工程的竣工、運行、調試、維修、改造等目的而復制、使用此類文件,但不能用于其他無關的事項。在征得承包人書面同意前,發包人不得為了實施其他目的而復制、使用承包人的此類文件或將之提供給任何第三方。

          1.10.2 侵權責任

          任何一方都不得由于自己的原因而使得對方承擔侵犯第三方知識產權的責任。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設備、工程設備或采用施工工藝時,因侵犯專利權或其他知識產權所引起的責任,由承包人承擔,但由于遵照發包人提供的設計或技術標準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承包人的技術秘密和聲明需要保密的資料和信息,發包人和監理人不得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給他人。

          承包人在投標文件中采用專利技術的,專利技術的使用費包含在投標報價內。

          2 發包人

          2.1 發包人的一般義務

          (1)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及時、足額地支付合同價款;

          (2)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以及基礎資料,并使其具備施工條件;

          (3)發包人應獲得由其負責辦理的批準和許可,并協助承包人辦理法律規定的有關證明和批準文件;

          (4)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圖紙和發布指示,并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5)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6)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時間頒發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接收證書、解除工程擔保、返還質量保證金;

          (7)發包人應負責收集和整理工程準備階段、竣工驗收階段形成的工程文件,并應進行立卷歸檔。

          (8)發包人應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2.2 現場進入權

          2.2.1 提供現場

          發包人應按照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將現場提供給承包人,使承包人獲得占用現場的權利。

          如果專用條款未確定提供現場的時間,則發包人應在承包人按本合同第7條[進度與工期]約定的進度計劃進行施工所需要的合理時間內,將現場提供給承包人,使承包人獲得占用現場的權利。

          2.2.2 提供施工所需要的現場條件

          發包人應負責提供施工所需要的現場條件。包括:將施工用水、電力、通訊線路、道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條件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將施工場地與公共道路的通道開通,并使該通道達到專用條款所約定的標準或要求;以及,將專用條款約定的其他設施提供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

          2.2.3提供基礎資料

          發包人應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對該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如果發包人未能按本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商提供上述現場、施工所需要的現場條件、資料,使承包人遭受工期延誤和(或)費用增加,根據第7.3款[發包人導致的工期延誤]的約定,并按照第18.1款[承包人索賠程序]承包人有權要求:

          (1)發包人延長工期;

          (2)發包人增加費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潤。

          但是,如果發包人的上述情況是由于承包人的任何錯誤或延誤造成的,則承包人無權得到上述延長期、費用或利潤。

          2.3 許可或批準

          發包人應負責辦理如下許可或批準:施工許可證,施工所需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許可或批準,爆破作業批準,進出口海關批準,以及法律、法規、規章或主管機關要求發包人應當辦理的其他許可、批準、備案。

          2.4 發包人付款能力證明

          發包人應當向承包人提供能夠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支付方式支付工程款的資金安排計劃及其證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在合同履行期間的任何時候,若承包人提出需要發包人就此提供證明的要求,則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的要求28天內,提出其相應資金安排的合理證明。

          如果發包人未能提供合理證明的,雙方可以在專用條款中決定是否將該類違約作為第16.1款[發包人嚴重違約]的行為。

          2.5 發包人人員和其他承包商

          發包人應保證在現場的發包人人員和(或)其他承包商遵守法律、法規有關安全、質量、環境保護、文明施工的要求,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發包人人員和(或)其他承包商未遵守該要求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和責任。其他承包商可能是發包人自行發包的專業承包商,或者是發包人負責供應材料、設備情形時的供應商。

          發包人應任命發包人代表負責處理施工現場與發包人有關的具體事宜。發包人代表的行為由發包人承擔法律責任。發包人更換發包人代表應提前7天書面通知承包人和監理人。

          根據法律規定,本工程中發包人無需(或者不必要)委托監理人的,本合同中需由監理人員完成的工作均由發包人代表承擔。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義務

          (1)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以及監理人根據第13條[ 竣工驗收與工程試車]作出的指示,實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補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和施工進度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并對所有施工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性和安全可靠性負責。

          (3)承包人應按第8條[安全文明施工、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約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確保工程及其人員、材料、設備和設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4)承包人應確保及時支付專業承包人和勞務分包人的工程款或報酬,及時支付臨時聘用人員的工資。

          (5 )承包人應按照第8條[安全文明施工、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約定負責施工場地及其周邊環境與生態的保護工作。

          (6)承包人應將本單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并負責收集、匯總各分包單位形成的工程檔案,及時向發包人移交;

          (7 )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指示為他人在施工現場或附近實施與工程有關的其他各項工作提供可能的條件。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提供有關條件的內容和可能發生的費用,由監理人按第4.4款[確定 ]處理。

          (8)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前,承包人應負責照管和維護工程。如按照第13.5款[接收與部分工程的接收],工程接收證書頒發時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還應負責該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維護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給發包人為止。

          (9)承包人應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3.2項目經理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指派項目經理。承包人更換項目經理應提前7天書面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并征得發包人同意,通知中應當載明擬任承包人項目經理的執業資格、管理經驗等材料。除非專用條款另有約定,承包人項目經理短期離開施工場地超過3天的,應事先征得監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職責。

          承包人項目經理應按合同約定以及監理人按第4.3款[ 監理人的指示]作出的指示,負責組織工程的實施。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監理人取得聯系時,可采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時內向監理人提交書面報告。

          承包人為履行合同發出的一切函件均應蓋有承包人公章或其授權的項目經理部章,并由承包人項目經理或其授權代表簽字。

          承包人項目經理可以授權其下屬人員履行其某項職責,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方式將這些人員的姓名和授權范圍通知監理人。

          3.3項目經理部

          承包人應在開工前將項目經理部的組成人員的姓名、崗位、資質等相關質量報送監理人。監理人對于其組成人員有異議的,承包人應提供證據證明被質疑人員有能力完成其崗位工作。若監理人提出撤換某組成人員的建議,承包人應當撤換。

          3.4 承包人人員的管理

          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后28 天內,向監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場地的人員安排的報告,其內容應包括各主要崗位的技術和管理人員名單及其資格,以及各工種技術工人的安排狀況。承包人應及時向監理人提交施工場地人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場地的主要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干應相對穩定。承包人更換主要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干時,應取得監理人的同意。

          特殊崗位的工作人員均應持有相應的資格證明,監理人有權隨時檢查。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現場考核。

          3.5 承包人現場查勘

          發包人應按照第2.2.3目[提供基礎資料]向承包人提交基礎資料,但承包人應對其閱讀上述有關資料后所作出的解釋和推斷負責。

          承包人應對施工場地和周圍環境進行查勘,并收集有關地質、水文、氣象條件、交通條件、風俗習慣以及其他為完成合同工作有關的當地資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應視為承包人已充分估計了應承擔的責任和風險。

          3.6 分包

          3.6.1專業分包需要具備的條件

          (1)專業分包人要經過發包人認可;

          (2)專業分包人需要具備相應的資質;

          (3)擬分包的專業工程不屬于主體部位;

          3.6.2勞務分包需要具備的條件

          (1)勞務分包人經過了承包人的認可;

          (2)勞務分包人要具備相應的資質;

          (3)分包的是勞務作業,而不是專業工程。

          3.6.3承包人的連帶責任

          分包不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責任和義務。因分包人的任何違約、故意或過失行為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3.6.4分包工程價款

          (1) 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結算,除按照第8.2.3目[工資標準和勞動條件]發包人直接向員工支付工資情形外,未經承包人同意,發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種工程款項。

          (2)如果基于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者行政命令,致使發包人需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價款,發包人有權將此款項從應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3.6.5 分包合同權益的轉讓

          (1)在本合同履行期間,經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一致,并通知分包人,承包人可以將分包合同權益轉讓給發包人。

          (2)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合同終止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將分包合同權益轉讓給發包人。

          (3)如果分包人的合同義務延伸到缺陷責任期期滿日期以后,在此日期之前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將分包合同義務的權益轉讓給發包人,承包人應當轉讓。轉讓生效后,由分包人向發包人履行合同義務,承包人不再對發包人負責。

          3.7 履約擔保

          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約擔保的,可以采用銀行保函或擔保公司保證擔保等方式。承包人應保證其履約擔保在發包人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前一直有效。發包人應在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后28天內把履約擔保退還給承包人。

          4 監理人與造價咨詢人

          4.1監理人的權利

          發包人與承包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將委托的工程監理人、監理的內容及監理權限,書面通知承包人。

          發包人若對監理人進行了臨時授權,應當在授權之日前7日內將授權內容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若時間緊迫,可先口頭通知,并在自授權之日起7日內補送書面形式的授權通知。

          發包人授予監理人對承包人實施監理的權利由監理人派駐施工現場的監理人員行使。若由于授權不明,導致承包人有損失,發包人要為監理人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由于監理人員不恰當行使權利造成承包人有損失的,發包人對承包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監理人員在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條件由承包人提供,所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支付。

          4.2監理人員

          監理人員包括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必要情況下,總監理工程師和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可以授權具備相應資質的代表行使自己的權利?偙O理工程師或總監理工程師代表應將被授權的監理人員的姓名及授權范圍通知承包人。撤銷此項授權時,也應將撤銷授權的決定及時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對總監理工程師或者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師授權的監理人員發出的指示有疑問的,可以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書面異議,總監理工程師應在48小時內對該指示予以確認、更改或撤銷。

          監理人員對承包人的任何工作未在約定的或合理期限內提出否定意見的,視為批準該工作。對承包人計劃使用的材料、設備未在約定的或合理期限內提出否定意見的,視為批準使用。對承包人提供的各種有關工程的數據未在約定的或合理期限內提出否定意見的,視為認可該數據。但不影響監理人以后拒絕該工作、材料、設備、工程、數據的權利。

          4.3監理人的指示

          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應按照約定及時發出監理指示。監理人的指示應該用書面形式并蓋有監理人的公章,同時也要有發出指示的監理人員的蓋章或簽字。緊急情況下,監理人員可以以口頭形式發出指示,該指示與書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監理人員必須在具備補充發出書面形式的條件后24小時內補充發出書面形式的監理指示。

          監理人發出的指示要送達到承包人項目經理或經項目經理授權接收的人員。由于監理人未能按合同約定發出指示或發出了錯誤指示導致承包人有損失的,由發包人承擔賠償責任。

          4.4 確定

          合同當事人不能就任何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的,總監理工程師應當會同當事人協商,盡量通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總監理工程師確定。

          總監理工程師應將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并附詳細依據。對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沒有異議的,按照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執行。有異議的,構成爭議,按照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辦法處理。爭議解決前,雙方暫按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執行,待爭議解決后,按照爭議解決的結果修正執行。由于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而導致一方當事人有損失的,由發包人為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承擔賠償責任。

          4.5造價咨詢人

          4.5.1造價咨詢人權利

          發包人有權將工程造價委托具有造價咨詢相應資質的組織即造價咨詢人管理。發包人委托造價咨詢的,應與造價咨詢人簽訂委托造價咨詢合同,造價咨詢人的權利義務在委托造價咨詢合同中明確。造價咨詢人在發包人委托權限內,享有合同約定的權利。

          發包人委托造價咨詢人的名稱、委托內容及權限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進行約定,否則本條將不適用。

          4.5.2造價咨詢人服務

          造價咨詢人應具有相應的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等級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接受委托,提供建設工程項目造價咨詢服務。

          4.5.3結算審價結果的唯一性

          發包人委托造價咨詢人核對審定竣工結算的,竣工結算經造價咨詢人審定完成,由發包人和承包人簽字確認后,當事人不得與其他造價咨詢人重復核對竣工結算。

          4.5.4未在約定時間內完成結算審價的后果

          發包人委托造價咨詢人負責工程造價結算審價的,如造價咨詢人未在合同約定時間內核對、審定竣工結算或未提出核對意見的,按照第11.2款[竣工付款證書及支付時間]處理。

          5 工程材料與設備

          5.1發包人供應材料與設備

          實行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雙方應當約定《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作為本合同附件。一覽表包括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5.2承包人采購材料與設備

          承包人負責采購材料設備的,應按照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采購,并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由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發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或供應商。

          5.3材料與工程設備的接收與拒收

          (1)發包人應按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設備,并向承包人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包人在所供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與發包人共同清點。

          (2)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承包人在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通知監理人檢驗。承包人進行永久設備、材料的制造和生產,應向監理人提交材料的樣本以及有關資料,以在工程中或為工程使用該材料之前獲得同意。

          5.4材料與工程設備的保管與使用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承包人派人參加清點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發包人支付相應保管費用。因承包人原因發生丟失損壞,由承包人負責賠償。

          發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點,承包人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丟失損壞由發包人負責。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使用前,由承包人負責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在使用前,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5.5材料與工程設備專用于工程

          運入施工場地的施工設備、材料、工程設備,包括備品備件、安裝專用工器具與隨機資料,必須專用于本合同工程,未經監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運出施工場地或挪作他用。

          經監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據合同進度計劃撤走閑置的施工設備。

          5.6 交通運輸

          (1)道路通行權。發包人應根據施工需要,負責辦理取得出入施工場地的專用和臨時道路的通行權,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場外交通設施的權利,并承擔相關手續費用。承包人應協助發包人辦理上述手續。

          (2)場外交通。承包人應遵守有關交通法規,嚴格按照道路和橋梁的限制荷載行使,執行有關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載的規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檢查。承包人車輛所發生的場外稅費、道路和橋梁加固費用、罰款等均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不承擔因場外交通所引起的道路、橋梁、碼頭、機場等損壞索賠。

          (3)場內交通。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承包人負責修建、維修、養護和管理施工所需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包括維修、養護和管理發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設施,并承擔全部費用。

          承包人修建的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應免費提供給發包人和監理人使用。承包人使用發包人提供場內道路造成道路損壞的,承包人承擔因場內交通所可能引起的賠償。

          6 施工準備

          6.1 開工通知

          監理人應在開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監理人在發出開工通知前應獲得發包人同意。工期自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起計算。承包人應在開工日期前完成各項施工準備工作。

          6.2 施工組織設計

          承包人應在開工前編制并向監理人提交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組織設計未經監理人批準的,不得施工。施工組織設計應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進度計劃和保證措施;

          (3)勞動力及材料供應計劃;

          (4)施工機械設備的選用;

          (5)質量保證體系及措施;

          (6)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

          (7)環境保護、成本控制措施等。

          承包人需要修改施工組織設計的,需要向監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組織設計,經監理人批準后方可實施。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修改施工組織設計的,承包人不得就此向發包人要求賠償或(和)延長工期。非承包人原因修改施工組織設計的,按照第18.1款[承包人索賠程序]承包人有權要求:

          (1)發包人延長工期;

          (2)發包人增加費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潤。

          6.3 開工準備

          6.3.1 人員準備

          承包人應按照第3.4款[承包人人員的管理]向監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場地的人員安排的報告。這些人員應當與承包人在投標或合同訂立過程中承諾的人員一致。

          6.3.2 施工設備準備

          承包人應根據施工組織設計的要求,及時在施工場地配備數量、規格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設備。

          對于進入施工場地的各項施工設備,承包人應落實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負責操作、維護,對于出現故障或安全隱患的施工設備,應及時修理、替換,保持各項施工設備始終處于安全、可靠和可正常使用的狀態。

          6.3.3 工程材料、工程設備和施工技術準備

          對于應由發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設備,發包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并保證其數量、質量和規格符合要求。承包人應當按照約定,及時查驗、接收和保管發包人提供的上述工程材料和工程設備。

          對于應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設備,承包人應當依照施工組織設計、施工圖設計文件的要求,及時落實貨源,訂立和履行有關貨物采購供應合同,并保證貨物進入施工場地的數量、質量、規格和時間滿足工程施工要求。

          對于施工中需采用的由他人提供支持的技術,承包人應當及時訂立和履行技術服務合同,以適時獲得有效的技術支持,保證技術的應用。

          6.4測量放線

          發包人應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期限內,通過監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承包人應負責施工過程中的全部施工測量放線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員、儀器、設備和其他物品。承包人負責施工過程中對施工場地內水準點等測量標志物的保護

          發包人應對其提供的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由于發包人提供上述基準資料錯誤導致承包人測量放線工作的返工或造成損失的,根據第7.3款[發包人導致的工期延誤]的約定,并按照第18.1款[承包人索賠程序]承包人有權要求:

          (1)發包人延長工期;

          (2)發包人增加費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潤。

          承包人發現發包人提供的上述基準資料存在明顯錯誤或疏忽的,應及時通知監理人。

          7 進度與工期

          7.1 合同進度計劃

          除非專用條款另有約定,承包人應在接到按照第6.1款[開工通知]發出的通知后28天內,編制詳細的施工進度計劃報送監理人。監理人應在收到進度計劃21日內批復或提出修改意見,否則該進度計劃視為己得到批準。

          經監理人批準的施工進度計劃是控制合同工程進度的依據。監理人應有權按照該進度計劃安排其他承包人的活動。

          7.2 合同進度計劃的修訂

          當工程的實際進度與經監理人批準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可以在14日內向監理人提交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的申請報告,并附有關措施和相關資料,報監理人審批;監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的指示,承包人應按該指示修訂合同進度計劃,報監理人審批。監理人應在收到修訂的進度計劃后7日內批復。監理人對進度計劃的修改在批復前應獲得發包人同意。

          7.3 發包人導致的工期延誤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由于發包人原因遭受工期延誤和(或)費用增加,承包人有權按照第18.1款[承包人索賠程序]要求:

          (1)發包人延長工期;

          (2)發包人增加費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潤。

          需要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的,按照第7.2 款[合同進度計劃的修訂]約定辦理。

          7.4 不可預見事件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發生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在遞交投標書日期前不能合理預見的事件,承包人應在此事件發生之日起7日內向監理人報告, 要求發包人延長工期和(或)增加費用,并支付合理利潤。

          7.5 承包人導致的工期延誤

          由于承包人原因導致暫停施工或造成工期延誤的,承包人應采取措施加快進度,并自行承擔加快進度可能增加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7.6 逾期竣工違約金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承包人應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逾期竣工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及限額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補缺陷的義務。

          7.7 暫停施工

          7.7.1 監理人指示暫停施工

          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向承包人作出暫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指示暫停施工。不論由于何種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暫停施工期間承包人應負責妥善保護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發生的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暫停施工后,監理人應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消除暫停施工的影響。當工程具備復工條件時,監理人應立即向承包人發出復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復工通知后,應在監理人指定的期限內復工。

          7.7.2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施工暫停

          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施工暫停,監理人發出暫停施工指示后28天內未向承包人發出復工通知,承包人可向監理人提交書面通知,要求監理人在收到書面通知后14天內,準許已暫停施工但目前已經具備復工條件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繼續施工。如監理人逾期不予批準,則承包人可以通知監理人,將工程受影響的部分視為可取消工作。如暫停施工影響到整個工程,可視為發包人嚴重違約,應按第16.2款[發包人違約責任的承擔]的約定處理。

          7.7.3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

          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監理人暫停施工指示后56天內不認真采取有效的復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誤,可視為承包人違約,應按第16.4款[承包人違約責任的承擔]的約定處理。

          7.8 提前竣工

          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該要求不得壓縮合同合理的工期,而且不能對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產生不利的影響,由此發生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承包人通過合理的施工組織,提前完成工程的,發包人應按照專用條款約定的數額或方式向承包人支付提前竣工獎勵。

          8 安全文明施工、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

          8.1 安全文明施工

          8.1.1 安全生產責任

          合同當事人應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及合同約定履行安全職責,接受政府安全監督部門的檢查與監督,服從監理人的安全管理。

          合同當事人對其施工場地自有工作人員的工傷事故承擔責任,但由于對方原因造成施工場地工作人員工傷的,由對方承擔責任。

          合同當事人造成施工場地及其毗鄰區域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應負責賠償。

          工程實行分包的,承包人對分包人的施工安全負總責,承包人與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如果由于分包人不服從承包人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分包人承擔主要責任。

          8.1.2 安全生產措施費用

          按照第9.10 款[法律變化引起的調整],基準日期后本合同所適用的法律發生變化的,承包人采用該法律規定的安全措施而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由于承包人采取了合同約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發生的費用,監理人同意其采取此措施,由發包人承擔。監理人未同意的,如果該額外措施避免了發包人的損失,則發包人在避免損失的額度內承擔此措施費用。如果該額外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損失,由承包人自己承擔此措施費用。

          8.2 員工權利與職業健康

          8.2.1員工的范圍

          本合同中的員工指的是承包人聘用的為本施工項目工作的人員。包括本公司正式職工、臨時聘用的合同制職工以及其它雇傭的所有的員工。承包人應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8.2.2員工的基本權利

          員工享有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包括休息權、獲得勞動保護以及工資等權利,承包人應尊重員工的基本權利。

          8.2.3工資標準和勞動條件

          承包人要確保員工所得到的工資既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也不低于項目所在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建筑行業工資標準(如果有)。如果承包人所雇用的員工未能得到相應的工資,則發包人將直接為承包人的員工提供相應的標準,所發生的費用從應付工程進度款中扣除。

          承包人所提供的勞動條件,包括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工作條件要以能夠保證員工健康免受所從事工作危害為基本條件,具體條件由當事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生活條件要以能夠達到項目所在地居民平均生活標準為基本條件,具體條件由當事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如果承包人未能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則由發包人直接為員工提供,所發生費用從應付工程進度款中支付。

          8.2.4勞動保護

          承包人應當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定期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承包人應始終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維護員工的健康和安全。

          8.3 環境保護

          承包人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寫明針對施工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污染而采取的具體措施。若監理人認為該措施不足以防止對環境的污染,承包人需要修改措施,直至監理人認可該措施為止。

          承包人在簽訂合同時應全面考慮可能發生的費用,合同一經簽訂,就視為承包人已經認識到了保護環境可能面臨的所有風險,除非按照第9.10款[法律變化引起的調整],由于本合同所適用法律的變化導致承包人保護環境的費用增加,承包人不可就保護環境所發生的其他費用要求賠償。

          在合同履行期間,承包人應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施工現場內外環境,對施工作業過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氣、水、噪音以及固體廢物污染采取具體可行的防范措施。如果因施工工藝等特殊原因,不可避免對環境或公眾利益造成損害和妨礙的,應取得必要的行政批準或許可后方可作業。

          承包人承擔因施工作業引起的環境污染侵權損害賠償。因環境污染引起糾紛而導致停工的,工期不予順延。

          9 變更

          9.1變更的范圍

          經批準的工程變更,可以包括以下范圍:

          (1)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數量(此類改變并不一定必然構成變更)

          (2)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轉由發包人或其他人實施;

          (3)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質量或其他任何特性;

          (4)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部分永久工程的基線、標高、位置和尺寸;

          (5)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實施時間或改變已批準的施工工藝或順序;

          (6)為完成合同需要追加的額外工作。

          9.2提請變更的主體

          發包人、承包人、監理人中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請變更。發包人提請變更的,需要與承包人進行協商,在達成一致意見的基礎上進行變更。承包人與監理人提請變更的,需要經過發包人批準。

          未經監理人指示或許可,承包人不得對工程任何部分進行變更。

          9.3變更程序

          9.3.1 發包人指示變更

          發包人提請變更的,需要向承包人以書面形式提出變更計劃,說明計劃變更的工程范圍和變更的理由。

          9.3.2 監理人提請變更

          監理人提請變更的,需要向發包人以書面形式提出變更計劃,說明計劃變更工程范圍和變更的理由,以及實施該變更工作對合同價格和工期的影響。發包人認為不需要變更的,則不進行變更。發包人認為需要進行變更的,由發包人向承包人以書面形式發出變更指示。

          9.3.3 承包人提請變更

          承包人提請變更的,需要向監理人提交變更計劃,說明計劃變更工程范圍和變更的理由,以及實施該變更工作對合同價格和工期的影響。

          (1)如果該變更內容屬于監理人被授權范圍,監理人認為需要變更的,可以批準該變更,并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書。監理人認為不需要變更的,可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變更不被批準。

          (2)如果該變更內容不屬于監理人被授權范圍,監理人對承包人的變更申請進行審查,若發現其中存在技術上的缺陷,通知承包人改正。監理人對改正后的變更申請重新進行審查后將該申請提交給發包人。發包人同意其變更的,由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書。發包人不同意變更的,由監理人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改變更不被批準。

          9.4變更引起的價格調整

          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因變更引起的價格調整按照本款約定處理:

          (1)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子目的,采用該子目的單價。但是如果變更工作導致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與工程量清單中表明的工程量變化幅度超過10%的,由發包人與承包人商定或由監理人按照第4.4款[ 確定]確定變更工作的單價。

          (2)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無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子目,但有類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圍內參照類似子目的單價,由發包人與承包人商定或由監理人按照第4.4款[ 確定]確定變更工作的單價。

          (3)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無適用或類似子目的單價,由發包人與承包人商定或由監理人按照第4.4款[ 確定]確定變更工作的單價。

          9.5變更引起的工期調整

          (1)因發包人、監理人提請變更的,如果:

          該變更導致了工程量增加或施工難度加大,則應該相應延長承包人的竣工日期。

          該變更減少了工程量或施工難度降低,則原竣工日期不變。

          (2)因承包人提請變更的,如果:

          該變更導致了工程量增加或施工難度加大,則應該相應延長承包人的竣工日期。

          該變更減少了工程量或施工難度降低,則原竣工日期相應提前。

          9.6 暫列金額

          暫列金額應按照監理人的指示使用。

          暫列金額在用于各項價款調整、索賠、現場簽證確認及計日工作后,如有余額歸發包人。

          9.7 暫估價

          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提供了暫估價的材料、設備和專業工程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由承包人和招標人共同通過招標確定材料、設備單價與專業工程分包價。

          若材料、設備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經發、承包雙方協商確認單價后計價。

          若專業工程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由發包人、總承包人與分包人按有關計價依據進行計價。

          9.8 計日工

          發包人認為有必要時,由監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計日工方式實施變更的零星工作。其價款按列入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的計日工計價子目及其單價進行計算。

          采用計日工計價的任何一項變更工作,應從暫列金額中支付,承包人應在該項變更的實施過程中,每天提交以下報表和有關憑證報送監理人審批:

          (1)工作名稱、內容和數量;

          (2)投入該工作所有人員的姓名、工種、級別和耗用工時;

          (3)投入該工作的材料類別和數量;

          (4)投入該工作的施工設備型號、臺數和耗用臺時;

          (5)監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和憑證。

          計日工由承包人匯總后,按列入進度付款申請單,由監理人復核并經發包人同意后列入進度付款。

          9.9 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

          如果工程施工期內市場價格波動超出一定幅度,應按合同專用條款約定調整工程價款;合同專用條款沒有約定的,應按工程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規定調整。

          9.10 法律變化引起的調整

          承包人應保證其投標文件符合工程所在地的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如果在基準日期以后,能夠影響承包人履行其合同義務的法律法規發生變更導致費用的增加或竣工時間的延長,則承包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按照第4.4款[確定]對合同應作出相應調整。

          9.11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

          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承包人對發包人提供的圖紙、技術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議,均應以書面形式提交監理人。監理人應與發包人協商是否采納建議。建議被采納并構成變更的,監理人應按照約定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降低了合同價格、縮短了合同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經濟效益的,發包人應對承包人給予獎勵。獎勵的金額應為以下兩項金額差的一半:

          (1)由此項合理化建議導致發包人支付的合同價款的減少或效益的確定性增加。

          (2)對承包人由于此項合理化建議而導致的利潤的減少的補償額。

          10 計量與支付

          10.1 工程價款的約定

          發包人和承包人在簽訂合同時對于工程價款的約定,可選用下列一種約定方式:

          (1)固定總價。合同工期較短且工程合同總價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方式;

          (2)固定單價。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綜合單價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綜合單價調整方法,應當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3)可調價格?烧{價格包括可調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等,雙方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的調整方法。

          (4)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的其他計價方式

          10.2 單價子目的計量

          (l)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的單價子目工程量為估算工程量。結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并按合同約定的計量方法進行計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對己完成的工程進行計量,向監理人提交進度付款申請單、己完成工程量報表和有關計量資料。

          (3)監理人對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表進行復核,以確定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對數量有異議的,可要求承包人進行共同復核和抽樣復測。承包人應協助監理人進行復核并按監理人要求提供補充計量資料。承包人未按監理人要求參加復核,監理人復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視為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

          (4)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通知承包人共同進行聯合測量、計量,承包人應遵照執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單中每個子目的工程量后,監理人應要求承包人派員共同對每個子目的歷次計量報表進行匯總,以核實最終結算工程量。監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補充計量資料,以確定最后一次進度付款的準確工程量。承包人末按監理人要求派員參加的,監理人最終核實的工程量視為承包人完成該子目的準確工程量。

          (6)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表后的7 天內進行復核,監理人未在約定時間內復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表中的工程量視為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據此計算工程價款。

          10.3 總價子目的計量

          (1)總價子目的計量和支付應以總價為基礎,發包人和承包人需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支付進度款所需達到的工程形象目標或時間節點。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是進行工程目標管理和控制進度支付的依據。

          (2)承包人在合同約定的每個計量周期內,對己完成的工程進行計量,并向監理人提交進度付款申請以及所達到工程形象目標或分階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關計量資料。

          (3)監理人對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資料進行復核,以確定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標。對其有異議的,可要求承包人進行共同復核和抽樣復測。

          (4)除按照第9條[變更]約定的變更外,總價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結算的最終工程量。

          10.4 預付款

          10.4.1 預付款擔保

          發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在不遲于約定的支付工程預付款前28天提供預付款擔保。承包人不提供的,發包人可以不予支付工程預付款。預付款擔?刹捎勉y行保函或擔保公司提供的保證擔保或其他發包人同意的擔保形式。

          當預付款被發包人逐步從工程款中扣回后,預付款擔?梢詫獪p少,但剩余的擔保金額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預付款數額。

          10.4.2 支付預付款

          當承包人按照要求提交了預付款擔保后,發包人應支付一筆預付款,預付款用于承包人為合同工程施工購置材料、工程設備、施工設備、修建臨時設施以及組織施工隊伍進場等。預付款的額度和預付辦法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預付款必須專用于合同工程。

          預付款在進度付款中扣回,扣回辦法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在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時,尚未扣回的預付款余額應作為承包人的到期應付款。

          發包人不按約定支付預付款的,承包人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10.5 工程進度付款

          10.5.1 付款周期

          當事人可以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采用以下方式作為付款周期,付款周期應與計量周期相一致:

          (1)按月進度進行支付;

          (2)按形象進度支付;

          (3)按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支付。

          10.5.2 進度付款申請

          承包人應在每個付款周期后7日內,按監理人批準的格式和份數,向監理人提交進度付款申請,并附相應的支持性證明文件。如發包人按照第4.5款[造價咨詢人]委托了造價咨詢人的,承包人可以按照發包人的指示,將上述文件提交給造價咨詢人。

          進度付款申請應包括下列內容:

          (l)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實施工程的價款;

          (2)根據第9條[變更]應增加和扣減的變更金額;

          (3)根據第18條[索賠]應增加和扣減的索賠金額;

          (4)根據第10.4款[預付款]約定應支付的預付款和扣減的返還預付款;

          (5)根據第10.6款[質量保證金]約定應扣減的質量保證金;

          (6)根據第9.8款[計日工],本周期已完成計日工金額

          (7)經監理人對已簽發的進度付款證書中出現錯誤的修正,應在本次進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額;

          (8)根據合同應增加和扣減的其他金額。

          10.5.3 進度付款證書和支付時間

          (1)監理人在收到承包人進度付款申請單以及相應的支持性證明文件后的14天內完成核查,提出發包人到期應支付給承包人的金額以及相應的支持性材料,經發包人審查同意后,由監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簽認的進度付款證書。

          (2)發包人應在簽認進度付款證書后的14天內,將進度應付款支付給承包人。發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專用條款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3)監理人出具進度付款證書,不應視為監理人己同意、批準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該部分工作。

          10.6 質量保證金

          發包人和承包人可在合同專用條款中選擇質量保證金預留的方式:

          (1)在支付工程進度款時逐次預留,在此情形下,質量保證金的計算基數不包括預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價格調整的金額;

          (2)工程竣工結算時一次性預留保證金。

          除非專用條款另有約定,發包人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5%左右的比例預留質量保證金。采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質量保證金,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按照第14.1款[缺陷責任期]所確定的缺陷責任期終止后,承包人有權請求發包人退還剩余的質量保證金,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應于14日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后14日內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逾期支付的,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付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14日內不予答復,經催告后14日內仍不予答復,視為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11 竣工結算

          11.1 竣工付款申請

          除非專用條款另有約定,承包人應在按照第13.2款[竣工驗收程序]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同時向監理人提交竣工結算報告,并提供完整結算資料和相關證明材料。如發包人按照第4.5款[造價咨詢人]委托了造價咨詢人的,承包人可以按照發包人的指示,將上述文件提交給造價咨詢人。

          竣工結算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竣工結算合同總價、發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價款、應扣留的質量保證金、應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額。

          監理人對竣工結算報告有異議的,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修正和提供補充資料。經監理人和承包人協商后,由承包人向監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請。

          11.2 竣工付款證書及支付時間

          (l)除非專用條款另有約定,監理人應按照承包人竣工付款申請金額,在以下時間內完成核查,提出發包人到期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價款送發包人審核并抄送承包人:

          工程竣工結算報告金額500萬元以下的,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20天內完成審核;

          工程竣工結算報告金額500萬元-2000萬元的,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30天內完成審核;

          工程竣工結算報告金額2000萬元-5000萬元的,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45天內完成審核;

          工程竣工結算報告金額5000萬元以上的,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60天內完成審核;

          (2)除非專用條款另有約定,發包人應在收到監理人核查結果后28日內審核完畢,由監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簽認的竣工付款證書。監理人未在約定時間內核查,又未提出具體意見的,視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請己經監理人核查同意;發包人未在約定時間內審核又未提出具體意見的,監理人提出發包人到期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價款視為已經發包人同意。

          (3)發包人應在監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證書后的14 天內,將應支付款支付給承包人。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4)承包人對發包人簽認的竣工付款證書有異議的,發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請單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臨時付款證書。存在爭議的部分,按第19條[爭議的解決]的約定辦理。

          11.3 結清證明

          承包人在提交竣工結算報告時,應同時向發包人提交一份書面結清證明,確認竣工結算報告上的總額代表了就本合同發包人應付給承包人的全部和最終結算總額。該結清證明在承包人收到退還的履約擔保和尚未付清的余額后生效。

          12 試驗與檢驗

          12.1試驗

          12.1.1試驗設備與試驗人員

          承包人在施工前要在施工現場設立試驗室,具有能夠滿足質量檢測試驗所需要的試驗設備。承包人要提供各種試驗設備進場的計劃表。該試驗設備要符合相應試驗規程的要求并經過具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在正式使用該試驗設備前,需要經過監理人與承包人對試驗設備共同校定。

          試驗人員必須要具備相應的資格,能夠熟練操作相應的檢測試驗。試驗人員要對試驗程序的正確性負責。

          12.1.2取樣與樣品

          試驗屬于自檢性質的,承包人可以單獨取樣。試驗屬于監理人抽檢性質的,可由監理人的監理工程師取樣,也可由承包人的試驗人員在監理工程師的監督下取樣。

          12.1.3試驗

          試驗屬于自檢性質的,承包人可以單獨進行試驗。試驗屬于監理人抽檢性質的,監理工程師可以單獨進行試驗,也可由承包人與監理工程師共同進行。承包人對由監理工程師單獨進行的試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共同重新進行試驗。約定共同進行試驗的,監理工程師未按照約定參加試驗的,承包人可自行試驗,并應將試驗結果報送監理人,監理人應承認該試驗結果。

          12.2 隱蔽工程驗收

          12.2.1 通知監理人驗收

          經承包人自檢確認工程隱蔽部位具備覆蓋條件的,承包人應提前24小時通知監理人驗收。承包人的通知應附有自檢記錄和必要的檢查資料。

          監理人應按時到場驗收。經監理人驗收確認質量符合隱蔽要求,并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承包人才能進行覆蓋。監理人驗收確認質量不合格的,承包人應在監理人指示的時間內修整返工后,由監理人重新驗收。

          12.2.2 監理人未到場驗收

          監理人未按約定的時間進行驗收的,除監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蓋工作,并作相應記錄報送監理人,監理人應簽字確認。

          12.2.3 監理人重新驗收

          承包人覆蓋工程隱蔽部位后,監理人對質量有疑問的,可要求承包人對已覆蓋的部位進行鉆孔探測或揭開重新檢驗,承包人應遵照執行,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恢復原狀。經檢驗證明工程質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經檢驗證明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12.2.4 承包人私自覆蓋

          承包人未通知監理人到場驗收,私自將工程隱蔽部位覆蓋的,監理人有權指示承包人鉆孔探測或揭開檢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12.3 中間驗收

          12.3.1中間驗收條件

          承包人具備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中間驗收。中間驗收合格的,方可進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1)承包人完成了單位工程、分部工程或其他在專用條款約定的關鍵性部位的施工;

          (2)該部位工程質量經承包人自檢合格;

          (3)該部位工程檔案齊全;

          (4)承包人提出進行中間驗收的申請。

          12.3.2中間驗收程序

          承包人申請中間驗收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承包人向總監理工程師遞交中間驗收申請書,并附自檢記錄。

          (2)總監理工程師對申請書進行審核,認為可以進行中間驗收申請的,進行中間驗收。認為需要補充材料的,由承包人補充材料后重新申請。認為需要承包人對材料進行澄清和說明的,承包人以書面形式進行澄清和說明。

          (3)總監理工程師與承包人、該部位后續施工人(如果有)約定中間驗收時間。

          (4)在約定的時間,由監理人與承包人、該工程后續施工人(如果有)一同進行中間驗收。驗收合格的,由監理人出具中間驗收合格證書;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應該按照監理人的指示予以修復。

          無正當理由,監理人、承包人或該部位后續施工人(如果有)的一方或兩方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參加驗收,不影響中間驗收的進行。未參加中間驗收方須承認驗收數據。

          中間驗收的數據將成為竣工驗收數據的一部分?⒐を炇諘r,對此部分工程不再重新驗收。

          13 竣工驗收與工程試車

          13.1竣工驗收條件

          承包人具備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竣工驗收:

          (1)除監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責任期內完成的甩項工程和缺陷修補工作外,合同范圍內的全部單位工程以及有關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試驗、試運行以及檢驗和驗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約定的內容和份數備齊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資料;承包人需要提交的工程文件套數、費用、質量和移交時間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 已按監理人的要求編制了在缺陷責任期內完成的尾工(甩項)工程和缺陷修補工作清單以及相應的施工計劃;

          (4)監理人要求在竣工驗收前完成的其他工作;

          13.2竣工驗收程序

          承包人申請竣工驗收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承包人向總監理工程師報送帶有負責監理該部位的監理工程師署名同意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2)總監理工程師審查后認為尚不具備驗收條件的,應在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的28天內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頒發接收證書前承包人還需進行的工作內容。承包人完成總監理工程師通知的全部工作內容后,應再次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直至總監理工程師同意為止。

          (3)總監理工程師審查后認為已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應在28天內提請發包人進行工程驗收。

          (4)發包人組織監理人、承包人、勘察設計等相關單位在總監理工程師同意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14日內進行竣工驗收。

          (5)發包人經過驗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監理人應在發包人驗收合格或同意接收工程后14日內向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簽認的工程接收證書。發包人驗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應限期修好,并緩發工程接收證書。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監理人復查達到要求的,經發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證書。

          (6)發包人驗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監理人應按照發包人的驗收意見發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對不合格工程認真返工重做或進行補救處理,并承擔由此產生的費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做或補救工作后,應重新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按本款約定的程序重新進行。

          13.3竣工日期

          建設工程經發包人組織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證書中載明;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申請報告90天內未進行驗收的,視為驗收合格,實際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為準,但發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進行驗收的除外;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13.4重新試驗

          如果某部分工程未能通過竣工驗收,承包人或總監理工程師可要求按照相同的條款和條件,重新進行相關工程的竣工試驗。如果工程也未能通過重新進行的試驗,則發包人可以:

          (1)拒絕接收該部分工程;或

          (2)拒絕接收必然受到此部分工程影響而嚴重降低其使用功能的其他部分工程。

          如發包人依然希望最終接收該部分工程,承包人應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但合同價格應予減少,減少的金額應足以彌補此項試驗未通過的后果給發包人帶來的價值損失。

          13.5接收與部分工程的接收

          發包人應在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后接收工程。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應在使用該工程7天內向承包人頒發工程接收證書。

          發包人可以要求在約定的竣工驗收前進行部分工程的接收。部分工程接收的驗收程序與竣工驗收程序相同。發包人接收部分工程的,應當在該部分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7天內向承包人頒發該部分工程的接收證書。

          如果由于發包人要求接收部分工程導致承包人費用增加或工期延誤,根據第7.3款[發包人導致的工期延誤]的約定,并按照第18.1款[承包人索賠程序]承包人有權要求:

          (1)發包人延長工期;

          (2)發包人增加費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潤。

          發包人接收該部分工程后,若其他部分工程未能按期竣工,則承包人的誤期違約金也要相應減少,減少比例為被接收的部分工程與工程合同總額的比例。

          13.6 工程試車

          13.6.1 工程試車程序

          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本工程需要試車的,試車內容和費用承擔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試車內容應與承包人承包的安裝范圍相一致。工程試車應按如下程序進行

          (1)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承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總監理工程師。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承包人準備試車記錄,發包人根據承包人要求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合格,總監理工程師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總監理工程師不能按時參加試車,應在試車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總監理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參加試車,應承認試車記錄。

          (2)設備安裝工程具備無負荷聯動試車條件,發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試車合格,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3.6.2 工程試車中的責任

          (1)由于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人應要求設計單位修改設計,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設計重新安裝。發包人承擔修改設計、拆除及重新安裝的全部費用和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2)由于設備制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設備采購一方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承包人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設備由承包人采購的,由承包人承擔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及重新安裝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設備由發包人采購的,發包人承擔上述各項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承包人按總監理工程師要求重新安裝和試車,并承擔重新安裝和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4)總監理工程師在試車合格后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小時后,視為總監理工程師已經認可試車記錄,承包人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13.6.3 投料試車

          投料試車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后由發包人負責,如發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進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時,應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13.7 竣工清場與地表還原

          13.7.1 竣工清場

          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后,承包人應按以下要求對施工場地進行清理,直至監理人檢驗合格為止?⒐で鍒鲑M用由承包人承擔。

          (1)施工場地內殘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場;

          (2)臨時工程已拆除,場地已按合同要求進行清理、平整或復原;

          (3)按合同約定應撤離的承包人設備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廢棄的施工設備和材料,已按計劃撤離施工場地;

          (4)工程建筑物周邊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積物,已按監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監理人指示的其他場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3.7.2 地表還原

          承包人未按監理人的要求恢復臨時占地,或者場地清理未達到合同約定的,發包人有權委托其他人恢復或清理,所發生的金額從擬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

          14 缺陷責任與保修責任

          14.1缺陷責任期

          缺陷責任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單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該單位工程缺陷責任期自單位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算。由于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由于承包人原因導致的缺陷或損壞達到使工程、單位工程或某項主要生產設備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程度,則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相應的延長缺陷責任期。但是任何缺陷責任期延長的累計時間不能超過24個月。

          缺陷責任期終止后,承包人有權請求發包人按照第10.6款[質量保證金]約定的日期返還質量保證金。

          14.2 缺陷責任

          14.2.1 修復費用

          在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應當負責修復工程的缺陷、損壞,修復的費用根據以下情況處理:

          (1)在缺陷責任期內,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損壞,承包人應承擔修復的費用和風險。

          (2)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工程的缺陷、損壞,發包人應承擔修復的費用和風險,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14.2.2 檢測費用

          在缺陷責任期內,任何有關造成缺陷或損壞的原因都應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共同檢查認定。如果監理人與承包人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則可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委托質量檢測機構進行認定。

          經檢測機構認定工程缺陷、損壞是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檢測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工程缺陷、損壞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檢測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14.2.3 未能修復

          承包人若未能在合理期限內修復發包人通知的缺陷或損壞,發包人應確定一個日期,要求承包人不遲于該日期修復好缺陷或損壞。如承包人到該日期仍未修復好缺陷或損壞,則發包人可自行修復或委托第三方修復,所需費用由發包人在質量保證金中扣除。

          如某項缺陷或損壞可能影響工程的正常使用和關鍵性能,則該項缺陷或損壞修復后,承包人應重新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試驗和試運行,相關費用由造成缺陷或損壞的責任方承擔。

          在缺陷責任期內,為了修復缺陷或損壞,承包人有權進入工程現場,但不能損害到發包人有關保安和保護秘密等相關權利。

          14.3保修責任

          工程保修期從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

          發包人未經竣工驗收提前占有或擅自使用工程的,由此而發生的質量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工程自發包人提前占有或擅自使用之日起進入保修期,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在工程保修期內,承包人應當根據有關法律以及合同規定,在約定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內承擔保修責任。保修的費用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在保修期與缺陷責任期重合的期間,由發包人選擇適用保修責任條款或者缺陷責任條款。

          15 工程風險與保險

          15.1 發包人風險

          15.1.1發包人風險范圍

          除非專用條款另有約定,本合同中屬于發包人風險的情形包括:

          (1)戰爭、敵對行動(不論宣戰與否)、入侵、外敵行動;

          (2)工程所在國內的暴亂、暴動、叛亂、恐怖主義、革命、軍事政變或篡奪政權、導致政府命令戒嚴或停止經營業務的混亂或者事件,或內戰;

          (3)承包人人員及承包人和分包商的其他雇員以外的人員在工程所在國內的暴亂、騷動、罷工或混亂;

          (4)工程所在國內的戰爭軍火、爆炸物資、電離輻射或放射性引起的污染 但可能由承包人使用此類軍火、炸藥、輻射或放射性引起的除外;

          (5)由音速或超音速飛行的飛機或飛行裝置所產生的壓力波;

          (6) 除合同規定以外發包人使用或占有的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

          (7)由發包人人員或發包人對其負責的其他人員所做的工程任何部分的設計;

          15.1.2發包人風險的后果

          如果因發包人的風險導致了工程、貨物或承包商的文件的損失或損害,則承包商應盡快通知監理工程師,并且應按監理工程師的要求彌補此類損失或修復此類損害。

          如果為了彌補此類損失或修復此類損害使承包商延誤工期和(或)招致了費用,根據第7.3款[發包人導致的工期延誤]的約定,并按照第18.1款[承包人索賠程序]承包人有權要求:

          (1)發包人延長工期;

          (2)發包人增加費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潤。

          15.2 承包人風險

          自按照本合同第6.1款[開工通知]確定的開工日期至按照本合同第13.3款[竣工日期]確定的竣工日期,除按照第15.1款[發包人風險]確定的發包人風險以及第15.3款[不可抗力]范圍以外的其他風險,均由承包人承擔。

          15.3 不可抗力

          15.3.1 不可抗力的確認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發包人在訂立合同前不可預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可避免發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

          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條款中約定不可抗力的范圍、性質和等級。雙方對是否屬于不可抗力意見不一致的,由監理人按第4.4款[確定]商定或確定。發生爭議時,按第19 條[爭議的解決]的約定辦理。

          15.3.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當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義務受到阻礙時,應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和監理人,書面說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礙的詳細情況,并提供必要的證明。

          15.3.3不可抗力造成損害的承擔

          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等后果,由合同雙方按以下原則承擔:

          (1)永久工程,包括已運至施工場地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損害,以及因工程損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2)承包人設備的損壞由承包人承擔;

          (3)發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擔其人員傷亡和其他財產損失及其相關費用;

          (4)承包人的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但停工期間應監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復工程的金額由發包人承擔;

          (5)不能按期竣工的,應合理延長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發包人要求趕工的,承包人應采取趕工措施,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合同一方當事人延遲履行,在延遲履行期間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責任。

          不可抗力發生后,發包人和承包人均應采取措施盡量避免和減少損失的擴大,任何一方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15.4 保險

          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以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義向雙方同意的保險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其具體的投保內容、保險金額、保險費率、保險期限等有關內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16 合同違約

          16.1 發包人嚴重違約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下列情況,屬發包人嚴重違約:

          (1)未能遵守第10條[計量與支付]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

          (2)根據第5條[工程材料與設備],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3)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

          (4)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16.2 發包人違約責任的承擔

          發包人發生第16.1款[發包人嚴重違約]違約情形,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可以通知發包人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按照第17.2款[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合同終止]處理。

          發包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有其它違約情形,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通知,要求發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糾正違約行為;發包人未能糾正違約行為的,承包人可以決定:

          (1)降低施工速度或暫停施工,或者

          (2)根據第18條[索賠]的規定,發出索賠通知書,或者

          (3)根據第19條[爭議的解決],將該事項作為爭議進行解決。

          16.3 承包人嚴重違約

          在履行合同中發生下列情況,屬于承包人違約:

          (1)未能遵守第3.1款[承包人的一般義務]的約定,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2)根據第7.5款[承包人導致的工期延誤],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3)根據第12.3款[中間驗收]的約定,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并拒絕修復的;

          (4)未能遵守第3.6款[分包]的規定,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5)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16.4 承包人違約責任的承擔

          承包人發生第16.3款[承包人嚴重違約]違約情形,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承包人仍未履行義務的,發包人可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按照第17.3款[因承包人原因導致的合同終止]處理。

          承包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有其它違約情形,監理人可向承包人發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整改,承包人應承擔違約所引起的發包人費用增加或工期延誤造成的其他損失。

          16.5 第三人造成的違約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一方當事人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16.6繼續履行

          一方違約后,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17 合同的終止

          17.1 當事人約定終止

          本合同訂立后,因為客觀條件發生變化使得合同履行變得不必要或者不可能時,經合同當事人協商可以終止合同。當事人約定解除合同時,應就已完工程的計量、驗收、估價、支付及撤離現場等善后事宜達成補充協議。

          17.2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合同終止

          因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的,發包人應在解除合同后28天內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額,承包人應在此期限內及時向發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額的有關資料和憑證: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價款;

          (2)承包人為該工程施工訂購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的金額。發包人付款后,該材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歸發包人所有;

          (3)承包人為完成工程所發生的,而發包人未支付的金額;

          (4)承包人撤離施工場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員的金額;

          (5)由于解除合同應賠償的承包人損失;

          (6)按合同約定在合同解除日前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其他金額。

          發包人應按本項約定支付上述金額并退還質量保證金和履約擔保,但有權要求承包人支付應償還給發包人的各項金額。

          因發包人違約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承包人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

          17.3因承包人原因導致的合同終止

          (1)合同解除后,監理人按第4.4款[確定 ]商定或確定承包人實際完成工作的價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設備、工程設備和臨時工程等的價值。

          (2)合同解除后,發包人應暫停對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項付款和已扣款金額,包括承包人應支付的違約金。

          (3)合同解除后,發包人應按第18.3[發包人索賠的程序]的約定向承包人索賠由于解除合同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4)合同雙方確認上述往來款項后,出具最終結清付款證書,結清全部合同款項。

          (5)發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結清達成一致而形成爭議的,按第19條[爭議的解決]的約定辦理。

          17.4 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合同終止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發包人和承包人都有權通知對方終止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合同將在對方收到通知后終止。發出通知方可以就受到不可抗力影響而未能履約申請免除責任或者部分免除責任。一旦發生此類終止,監理人應決定已完成的工作的價值,并頒發包括下列內容的支付證書:

          (1)合同終止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價款;

          (2)承包人為該工程施工訂購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的金額。發包人付還后,該材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歸發包人所有;

          (3)承包人為完成工程所發生的,而發包人未支付的金額;

          (4)承包人撤離施工場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員的金額;

          (5)按合同約定在合同終止日前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其他金額。

          18 索賠

          18.1承包人索賠程序

          根據合同約定或與合同有關的其他文件,承包人認為有權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應按以下程序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懦邪嗽谥阑驊斨浪髻r事件發生后28 天內,向監理人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書,并說明發生索賠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 天內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的,喪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權利;

          ⑵承包人應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后28 天內,向監理人正式遞交索賠報告。索賠報告應詳細說明索賠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額和(或)延長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撬髻r事件具有持續影響的,承包人應按合理時間間隔繼續遞交延續索賠通知,說明持續影響的實際情況和記錄,列出累計的追加付款金額和(或)工期延長天數;

         、仍谒髻r事件影響結束后的28 天內,承包人應向監理人遞交最終索賠報告,說明最終要求索賠的追加付款金額和延長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承包人按本合同的約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證書后,應被認為已無權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前所發生的任何索賠。

          18.2 監理人對索賠的處理程序

          ⑴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賠報告后,應及時審查索賠報告的內容、查驗承包人的記錄和證明材料,必要時監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記錄副本;

         、票O理人應在收到上述索賠報告或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證明材料后的42天內,將索賠處理結果答復承包人,如果監理人未在上述期限內作出答復,則視為對承包人索賠要求的認可;

         、浅邪私邮芩髻r處理結果的,索賠款項在當期進度款中進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按本合同爭議解決條款的約定辦理。

          18.3發包人索賠的程序

          根據合同約定或與合同有關的其他文件,發包人認為有權得到付款和(或)延長缺陷責任期的,發包人或工程師應向承包人發出通知并附有詳細的證明。

          通知應在發包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項后28天內提出。關于缺陷責任期延長的通知,應在該期限屆滿前發出。

          19 爭議的解決

          19.1和解

          雙方當事人可以就工程爭議自行和解。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經雙方簽字后作為合同補充文件,并遵照執行。

          19.2調解

          雙方當事人可以就爭議請求第三方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經雙方簽字后作為合同補充文件,并遵照執行。

          19.3 提請爭議評審小組決定

          19.3.1 任命爭議評審小組

          雙方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將爭議提請爭議評審小組決定。

          如果當事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不采用爭議評審機制的,以下條款將不適用。

          提請爭議評審小組決定的,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按照本合同附件提供的格式各自選定一名爭議評審小組成員,并共同選定第三名成員,第三名成員為爭議評審小組的首席成員,成員需具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實踐經驗。

          19.3.2 獲得爭議評審小組的決定

          合同雙方產生爭議,應首先由申請方向爭議評審小組提交一份詳細的申請報告,寫明爭議的事實及相關情況、提交爭議評審小組作出決定的事項、申請方對爭議處理的建議和意見等,并附必要的文件、圖紙和證明材料,申請方還應將上述報告的副本同時提交給被申請方和監理人。

          被申請方在收到申請方申請報告副本后的28天內,向爭議評審小組提交一份答辯報告,并附證明材料,被申請方應將答辯報告的副本同時提交給申請方和監理人。不提交答辯報告,不影響爭議處理程序的進行。

          爭議評審小組應當自被申請方答辯期滿后14日內,邀請雙方代表和有關人員舉行會議,調查爭議細節,必要時爭議評審小組可要求雙方進一步提供補充材料。

          在會議結束后的14天內,爭議評審小組應作出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在爭議處理期間,爭議雙方暫按總監理工程師的決定執行。

          19.3.3 未能遵守爭議評審小組的決定

          發包人和承包人接受爭議評審小組裁決結果的,應當自收到裁決之日起14日內,由監理人根據裁決擬定執行協議,經爭議雙方簽字后作為合同補充文件,并遵照執行。

          如一方不執行爭議評審小組決定的,另一方可根據本合同相關條款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并在收到爭議評審小組決定后的14天內將仲裁或起訴意向書面通知另一方。在仲裁或訴訟中爭議評審小組的決定應作為裁判的依據。

          上述爭議處理程序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任意階段均適用。

          19.4仲裁或訴訟

          如上述方式均不能使爭議得到解決,則雙方可以在專用條款中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

          第一種解決方式: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雙方可以在專用條款中選定仲裁委員會,并約定請求仲裁的事項,仲裁程序按該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是終局的。

          第二種解決方式: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雙方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

          19.5連續施工

          發生爭議后,雙方應保護好已完工程,除非出現下列情況,雙方均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

          (1)因一方嚴重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調解機構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3)爭議處理過程中需要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4)仲裁機構裁決停止施工;

          (5)法院判決停止施工。

          19.6爭議解決條款效力

          本合同有關爭議解決的條款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無效或者被撤銷均不影響其效力。

          20 合同的生效

          20.1 一般規定

          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經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印章后生效。

          本合同的份數以及雙方各執份數,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具有同等效力。

          發包人和承包人雖未簽訂正式的書面合同,但一方已經履行了約定的全部或主要義務的,視為合同已生效;

          20.2 附條件或附期限生效

          當事人在專用條款中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或附期限。

          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

          20.3 合同備案

          20.3.1 一般約定

          若法律規定合同必須經備案登記后生效的,則合同未登記不發生效力,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由負責合同備案的一方承擔。

          若法律沒有強制要求合同備案登記,且雙方也沒就備案登記作出約定的,則未經登記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20.3.2 特別約定

          經備案的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承諾不再另行簽訂與備案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其它合同或協議;

          合同的工期、質量以及造價的計價方式、支付、結算條款均系實質性內容;

          經備案的合同如實質性內容發生改變須重新備案,未經重新備案的,則不發生合同效力。

          當事人就本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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