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解讀:用人單位不得自設勞務派遣企業
第六十七條 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解讀】:
本條是關于用人單位不得自設勞務派遣企業的規定。
在當前的社會經濟生活中,勞務派遣被許多企業廣泛用于各種可能的崗位。有的企業為了降低用工成本,將一些原來的正式職工以改制名義,分流到本企業設立的'勞務派遣公司,然后又以勞務派遣公司的名義派遣到原崗位。有的企業將內設的勞動管理機構又掛一個勞務派遣公司的牌子,將招用的員工以勞務派遣公司的名義派遣到所屬企業。將一個本來完整的勞動關系人為地分割開。這不利于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不利于和諧穩定勞動關系的構建和發展,給勞務派遣的發展造成了不利影響。
本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就是力圖解決上述問題。這里所說的所屬單位可以理解為一是母公司與子公司的關系,二是集團公司與下屬公司的關系,三是也可以理解為具有關聯性質的公司關系。這也是為了解決勞務派遣中出現的不正常的現象而作出的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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