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業承包合同
經社員大會充分討論和甲乙雙方認真協商,特訂立本畜牧業承包合同,以供雙方共同遵守。
畜牧業承包合同(1)
訂立合同雙方:
______ 縣_____ 公社(鄉)______大隊(村)____生產隊,以下簡稱甲方
________縣_______公社(村)_______生產隊社員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發展畜牧業,為城鄉人民提供更多更好的食用畜,為發展農業生產提供生產畜,充分調動社員養好牲畜的積極性,增加集體和個人的收入,根據中央(83),(84)1號文件的精神,經社員大會充分討論和甲乙雙方認真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供雙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期限
承包期共________年,從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二、承包牲畜數量
甲方將________(牲畜)發包給乙方飼養,共________頭(只).其中,種母畜________頭(只),種公畜________頭(只),肉畜________頭(只)……。
三、承包任務量與獲益分配
1.乙方必須在承包期內第________年________月以前,向國家交售肉畜________頭,規格是_________________;向甲方上交肉畜________頭,規格是____________;向甲方提供生產用畜______________________頭,規格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承包期內的第________年________月以前,……。到承包期滿時,乙方必須保證有存欄數________頭,其中,種母畜________頭,種公畜______頭,幼肉畜________頭。
2.乙方按合同規定的品種,數量,規格交售給國家的________(牲畜)的價金,甲乙雙方按______:______分成,甲方得______成,乙方得________成。乙方超額完成國家交售任務和上交甲方任務以外的部分,歸乙方所有。
四、雙方的義務
甲方的義務
1.甲方在一九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向乙方提供欄圈________間,牧場________畝(如果有),提供給乙方飼料地________畝________分以及如下工具:______________.
2.甲方在承包期內,每年向乙方提供草料________斤,其中,________斤,____,________斤________,……,時間是_______;甲方每年向乙方提供平價商品糧________斤,其中,________斤________,________斤________,……時間是____________.
3.甲方必須合理分配國家扶持畜牧業的物資和貸款指標,不得截留國家獎勵乙方完成派購牲畜任務的糧食、化肥等指標.
乙方的義務
1.乙方必須保持欄圈的清潔衛生,防止疾病傳染.牲畜染病的醫療費用由乙方承擔。
2.乙方飼養、牧放的牲畜不得損害山林、樹木、莊稼.
3.乙方必須愛護欄圈.合同期滿時,必須將甲方提供的欄圈、飼料地、牧場(如果有)工具等如數交還甲方.欄圈內的糞肥____%歸甲方,________%歸乙方。
4.乙方飼養的生產用畜,不得擅自出借、出租給他人使用.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牲畜轉包給他人飼養.
五、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如不按時、按量向乙方提供欄圈、牧場(如果有)飼料地、工具,應向乙方償付違約金______元,以致乙方不能進行正常飼養的,乙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2.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品種、數量、時間向乙方提供草料和商品糧,應向乙方償付所欠草料、商品糧價值________%的違約金.如果因此造成乙方損失的,還應 賠償乙方的損失.
3.甲方如不及時向乙方分配國家發放的貸款和物資,應按其價值的________%向乙方償付違約金;甲方如果截留國家獎勵乙方的糧食、化肥等指標,應按其價值的______%,向乙方償付違約金。
六、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規格、數量、完成對國家,集體的任務,每逾期一天,應按其價值的________%,向甲方償付違約金.超過________天仍未履行承包任務的,甲方除可以要求有關部門處理外,還可以提出解除合同,收回牲畜重新發包給他人。
2.自合同期滿,甲方提供的欄圈, 工具等如有損壞或丟失, 乙方應修復或賠償;乙方飼養、牧養的牲畜如損壞國家、集體的山林、樹木或集體、個人的莊稼等,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3.乙方如將所承包飼養的生產用畜擅自出借,出租給他人使用,每出借或出租一頭生產用畜一天,應向甲方償付違約金________元。
七、不可抗力
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造成乙方承包飼養的牲畜損失,應根據損失的實際情況,減少或免除乙方對國家、集體承擔的義務。
八、其它
本合同自承包開始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滿自行失效.合同期滿后,甲乙雙方如愿意繼續承包,應重新訂立合同。合同執行中如乙方去世,其家庭成員有承包繼承權。
合同執行中,甲乙雙方不得隨意更改或解除合同.合同亦不因甲方代表人的變更而變更。合同中如有未盡事宜,必須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份,交大隊(村委會),(如經公證或鑒證,則應送公證或鑒證機關)……各留存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___(蓋章)
乙方:_____________(蓋章)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畜牧業承包合同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發包和承包
第三章 合同的簽訂與鑒證
第四章 無效合同的確認和處理
第五章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六章 合同糾紛的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牧業承包合同的管理,保護農牧業承包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穩定和完善農村牧區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促進農村牧區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訂立、變更、解除農牧業承包合同,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牧業承包合同,是指農村牧區集體經濟組織與其成員或者嘎查村民委員會與村民之間為發包、承包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并依法由集體使用的土地資源和其他資產而訂立的協議。
第三條 訂立農牧業承包合同,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有關政策,堅持平等協商、自愿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符合農村牧區集體經濟組織章程和嘎查村民會議或者嘎查村民代表會議的有關決定。
第四條 訂立農牧業承包合同,必須堅持國家和集體耕地、草原和林地等土地資源及其他資產所有權關系不變,土地用途不變。
第五條 農牧業承包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都應當自覺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或者解除,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承包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農牧業承包合同的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牧業承包合同管理工作。
蘇木鄉鎮農牧業承包合同管理機構負責農牧業承包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發包和承包
第七條 農村牧區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嘎查村民委員會是承包合同的發包方,發包本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并依法由集體使用的土地資源及其他資產。
第八條 發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對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并依法由集體使用的土地資源及其他資產擁有管理和發包權;
(二)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和承包合同的約定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三)制止承包方損害土地資源和其他資產的行為;
(四)向承包方收取承包費,并要求承包方依法納稅;
(五)召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者嘎查村民會議,也可以召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或者嘎查村民代表會議,研究解決承包經營中出現的問題;
(六)尊重和保護承包方的經營自主權和合法收益權,不得在承包合同規定之外向承包方非法集資、攤派和收費;
(七)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數量、質量和方式,向承包方提供生產條件和各種服務;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農村牧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者嘎查村民是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有權平等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嘎查村民委員會發包的`土地資源和其他資產。
第十條 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依法對承包的土地資源和其他資產享有經營自主權,產品處分權和收益權;
(二)依法流轉承包經營權;
(三)在承包期內承包的土地資源被依法征用和占用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四)承包期內承包人死亡的,法定繼承人可以依法繼承承包經營權;
(五)承包期滿,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承包權;
(六)不得出賣、非法抵押、損壞承包標的或者改變其合同規定的用途;
(七)依法保護建設、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自然資源,不得棄耕撂荒和荒蕪承包的土地;
(八)依法納稅,按合同規定交付承包費;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家庭承包經營的耕地承包期為三十年,退耕還林還草的,承包期應延長到五十年,并辦理承包合同變更手續。草原的承包期一般堅持三十年不變,也可以延長為五十年。營造林地和治理開發荒山、荒沙、荒溝、荒丘、荒灘等的承包期一般為五十年。
農牧業機械、水利設施、房屋等其他資產的承包期,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或者嘎查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二條 農村牧區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并依法由集體使用的土地資源和其他資產,分別采取以下承包方式:
(一)耕地和草原實行按戶承包,家庭經營;
(二)林地、果園、苗圃、養殖水面、荒山、荒溝、荒沙、荒丘、荒灘、農牧業機械、水利設施、房屋以及村辦企業等專業經營項目應當采用招標方式承包,可以實行按農戶承包、按組承包、聯戶承包或者個人專業承包。
第十三條 各業承包方案應當經嘎查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嘎查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 承包經營權可以采取轉包、轉讓、租賃、互換、入股等方式依法進行流轉。
第十五條 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必須經發包方同意;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關系和原承包合同規定的用途;
(三)堅持自愿、有償、平等協商;
(四)流轉期限不得超過原承包合同約定的期限;
(五)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者嘎查村民享有優先受讓權。
第十六條 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條 土地資源和其他資產,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嘎查村民委員會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承包或者租賃經營時,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嘎查村民委員會應當對承包人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經嘎查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嘎查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章 合同的簽訂與鑒證
第十八條 農牧業承包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合同書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農牧業行政管理部門規范,旗縣級人民政府印制。
第十九條 農牧業承包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承包合同名稱;
(二)發包方、承包方名稱,發包方法定代表人和承包方或者承包方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所;
(三)承包標的名稱、種類、方位、型號、數量、質量、等級和用途等;
(四)承包期限和起止時間;
(五)承包費的數額和繳納方式;
(六)合同終止后的財產移交和清算辦法;
(七)發包方與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八)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減產、減收或者絕產、絕收的處理辦法;
(九)違約責任;
(十)解決爭議的辦法;
(十一)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聯產承包或者個人合伙承包的,承包合同須附聯戶承包或者個人合伙承包協議。
第二十條 農牧業承包合同雙方對承包合同條款協商一致后,發包方和承包方分別簽字蓋章,合同即告成立。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要求鑒證的,由蘇木鄉鎮農牧業承包合同管理機構鑒證。土地和標的數額較大的資產承包及轉讓合同必須鑒證。
第二十一條 農牧業承包合同鑒證由合同當事人向蘇木鄉鎮農牧業承包合同管理機構提出鑒證申請,經審查,對符合鑒證條件的承包合同予以鑒證;合同鑒證后,應當整理歸檔存查。
第二十二條 農牧業承包合同書一式三份,由簽訂合同雙方及蘇木鄉鎮農牧業承包合同管理機構各存一份。
第四章 無效合同的確認和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效合同:
(一)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合法權益的;
(二)違背集體經濟組織章程和嘎查村民會議或者嘎查村民代表會議有關決定的;
(三)發包方無權發包的;
(四)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簽訂的;
(五)濫用職權或者采取欺詐、脅迫及其他不正當手段簽訂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
無效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不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四條 無效合同由農牧業承包合同糾紛處理機構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確認。
第二十五條 無效合同的處理:
(一)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尚未開始履行的,不得履行;
(二)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正在履行的,應當停止履行,依據無效合同取得的利益,應當予以返還;并按照有利于生產、減少損失的原則,妥善處理;
(三)確認合同部分無效的,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四)無效合同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由過錯方賠償;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五)無效合同給國家、集體或者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過錯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五章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變更合同:
(一)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
(二)訂立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更的;
(三)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
(四)由于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
(五)符合雙方約定變更合同條件的。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除合同:
(一)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
(二)訂立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廢止的;
(三)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四)承包的耕地、草原、林地、水面等被依法征用和占用的;
(五)由于當事人一方嚴重違約,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者沒有必要履行的;
(六)承包方不依法保護建設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棄耕撂荒,荒蕪承包土地,構成合同解除條件的;
(七)由于承包方喪失經營能力或者死亡,繼承人放棄繼承,致使合同失去履行條件的;
(八)符合雙方約定解除合同條件的。
第二十八條 合同變更和解除的程序:
(一)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對方。對方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內予以答復,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予答復者,視同默認,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當事人雙方就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事項,經協商達成書面協議后,應當在協議書上簽字蓋章,報蘇木鄉鎮農牧業承包合同管理機構備案;
(三)標的較大的承包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應當經嘎查村民會議或者嘎查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發生合并、分立以及法定代表人變更的,原訂立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條因變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致使當事人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外,應當由造成損失的責任方承擔責任。
第六章 合同糾紛的處理
第三十一條 蘇木鄉鎮農牧業承包合同管理機構,調解承包合同糾紛,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后開始履行。
第三十二條 旗縣級人民政府主管農牧業承包合同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人員組成農牧業承包合同糾紛處理機構,負責處理農牧業承包合同糾紛。
第三十三條 承包合同發生糾紛,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蘇木鄉鎮農牧業承包合同管理機構申請調解;調解無效的,可以向旗縣級農牧業承包合同糾紛處理機構申請解決,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四條 農牧業承包合同糾紛處理機構解決承包合同糾紛案件時,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及時處理,必要時可以先決定恢復生產,然后再解決糾紛。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由于當事人一方的過錯造成承包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過錯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分別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農牧業承包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合同規定支付違約金。由于違約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超過違約金的,應當支付賠償金。對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繼續履行。
第三十七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承包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違約方應當先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再向有過錯的單位或者個人追償。
第三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及有關人員利用職權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干預承包合同履行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對國家工作人員應當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 鑒證機構出具虛假鑒證,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12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承包合同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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