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田地承包合同
承包者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以下是YJBYS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田地承包合同,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有關田地承包合同
甲方(發包方):
乙方(承包方): 身份證號:
住址: 聯系電話:
為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效益,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政策規定,甲方將土地承包給乙方經營,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承包土地情況
承包土地名稱為 ,總面積 畝,四至界限為:
二、承包期限
乙方承包期限為 年(注:“四荒”地承包期不得超過50年,機動地承包期不得超過3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應于 年 月 日前將土地交付乙方。
三、承包價款、付款方式和時間
各年度承包金按下列第 種方式計算,乙方應于當年 月
日前以貨幣方式向甲方付清。
⑴采取實物折值計算承包金。每畝地年承包金相當于 斤小麥(或玉米、稻谷等)的價值,年總承包金相當于 斤小麥(玉米、稻谷等)。單位價格按交款年中級質量國家收購價格計算。
⑵采取浮動方式。第一年每畝地承包金 元,總承包金
元。以后年度以第一年承包金為基數,每年上浮遞增 %。
四、土地用途
乙方承包土地限于從事種植業、林果業、畜牧業等農業用途。對土地進行改造和建長期建筑物,應征得甲方書面同意。乙方應按集體土地利用規劃進行治理綠化,每年治理綠化面積不少于 畝。
五、甲方的權利義務
1.監督乙方按照合同約定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2.有權制止乙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3.按照合同約定收取承包金。
4.維護乙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或解除合同。
5.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6.依照約定為乙方提供必要的服務。
六、乙方的權利義務
1.依照合同約定享有承包地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依法處置產品。
2.享有在剩余承包期內依法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
3.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
4.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棄耕拋荒土地,不得損壞農田水利設施,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5.按約定向發包方繳納承包金。
6.服從甲方對村內公共事務的管理和協調
七、承包土地流轉
乙方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后,方可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土地合同應報甲方備案。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方式流轉的,乙方仍應履行本合同。實際經營土地者的權利義務,由乙方依據本合同另行約定。
八、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不得因代表人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時,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九、違約責任
1.承包期內,甲方違約收回乙方承包地,或者干預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使乙方遭受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未按規定用途使用承包地、改變農業用途,或者造成土地永久性損害、土地荒蕪的,甲方勸阻無效可依法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擔土地恢復費用。
3.乙方不按約定繳納土地承包金,按月承擔應繳資金 ‰的滯納金;逾期 個月不繳納的,甲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承包地。
4.任何一方如有其他違約行為,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元,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由違約方賠償損失。
5.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對違約行為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其它約定
1.國家有關土地的補貼以及政策調整帶來的土地直接收益歸甲方享有;經依法批準的征收、占用承包地和規劃調整占用承包地不屬于違約,征地補償歸甲方享有,但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在相關資金中給乙方相應補償。
2.本合同如發生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申請鄉村相關機構調解解決;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項處理:⑴向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申請仲裁;⑵向人民法院起訴。
3.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協商一致可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一份,報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機構備案一份。
甲方(蓋章): 代表人(簽名或蓋章):
乙方(簽字):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擴展知識-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
1.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2.對于承包期限,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3.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承包合同中違背承包方意愿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關不得收回、調整承包地等強制性規定的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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