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方采購合同協議書
篇一:采購合同條款
1.術語定義
本政府采購合同下列術語應解釋為:
(1)“政府采購合同”系指供需雙方簽署的、政府采購合同格式中載明的供需雙方所達成的協議,包括所有的附件、附錄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構成政府采購合同的所有文件。
。2)“政府采購合同價”系指根據合同規定供方在正確地完全履行政府采購合同義務后需方應支付給供方的價格。
(3)“政府采購合同貨物”指政府采購合同貨物清單(同報價文件中開標一覽表及其附表,下同)中所規定的硬件、軟件、安裝材料、備件及專用器具、文件資料等內容。
。4)“服務”指根據政府采購合同規定供方應承擔的與供貨有關的伴隨服務,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購合同貨物的運輸、保險、安裝、測試、調試、培訓、維修、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保修期外的維護以及其他類似的義務。
(5)“需方”指項目基本內容及要求中所述取得貨物和服務的采購單位。
。6)“供方”指項目基本內容及要求中所述提供設備和服務的中標人。
。7)“檢驗”指需方的最終用戶收貨后,按照本政府采購合同約定的標準對政府采購合同貨物進行的檢測與查驗。
。8)“檢驗合格證書”檢驗完成后由需方的最終用戶和供方雙方簽署的檢驗合格確認書。
。9)“政府集中采購項目驗收報告單”指需方根據檢驗合格證書和供方共同簽署的最終驗收確認書。
。10)“技術資料”指安裝、調試、使用、維修政府采購合同貨物所應具備的產品使用說明書和/或使用指南、操作手冊、維修指南、服務手冊、電路圖、產品演示等文件及音像資料。
。11)“保修期”指自《政府集中采購項目驗收報告單》簽署之日起,供方以自擔費用方式保證政府采購合同貨物正常運行的時期。
。12)“第三人”是指本政府采購合同雙方以外的任何中國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13)“法律、法規”是指由中國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
。14)“采購文件”指集中采購機構發布的采購文件。
(15)“報價文件”指供方按照集中采購機構采購文件的要求編制和遞交,并最終被評標委員會接受的報價文件。
2.技術指標
2.1交付設備的技術指標應與采購文件規定的技術指標要求及報價文件中的技術指標響應表相一致。
2.2 除技術指標另有規定外,計量單位應該使用公制。
3.交貨
供方按照“政府采購合同專用條款”規定的時間、地點交貨。
4.付款
4.1供方交貨的同時應提交下列文件:銷售發票,制造廠商出具的質量檢驗證書、產品合格證等。
4.2付款方式、程序:由“政府采購合同專用條款”規定。
5.驗收
5.1供方提交的貨物由需方負責驗收。
5.2需方根據政府采購合同的規定接收貨物,在接收時對貨物的品種、規格、性能、質量、數量、外觀以及配件等進行驗收。需方對貨物的規格技術指標如有異議,應從驗收結束之日起10(十)日內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規定的方式提出。驗收通過后,需方向供方收取本政府采購合同第4.1款所列明的銷售發票等文件并與供方共同在《政府集中采購項目驗收報告單》上簽字和加蓋單位公章,作為驗收合格、同意付款的依據。
5.3貨物保修期自《政府集中采購項目驗收報告單》簽署之日起計算。
6.知識產權及有關規定
6.1供方應保證需方在使用本政府采購合同項下的貨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時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識產權、商標權或工業設計權的起訴。如果發生此類問題,供方應負責交涉并承擔一切費用和責任。
6.2供方應保證所供貨物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6.3供方保證,供方依據本政府采購合同提供的貨物及相關的軟件和技術資料,供方均已得到有關知識產權的權利人的合法授權,如發生涉及到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爭議,供方負責處理,并承擔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經濟責任。
7.包裝要求
7.1除政府采購合同另有規定外,供方提供的全部貨物均應按標準保護措施進行包裝。這類包裝應適應于遠距離運輸、防潮、防震、防銹和防野蠻裝卸,以確保貨物安全無損運抵指定交貨地點。因包裝出現問題導致貨物毀損的,由供方向需方直接承擔責任。
7.2每一個包裝箱內應附一份詳細的裝箱單和質量合格證書。
8.伴隨服務
8.1供方應提供所交付貨物的全套技術文件資料,包括產品目錄、圖紙、操作手冊、使用說明、維護手冊和服務指南等。
8.2供方還應提供下列服務:
。1)貨物的現場安裝、啟動和試運行;
。2)提供貨物組裝和維修所需的工具;
。3)在質量保證期內對所交付貨物提供運行監督、維修、保養等,如果采購文件沒有特別要求,以供方在報價文件中提交的售后服務承諾書為準。如果上述文件規定有不一致之處,以對需方有利的為準。
。4)在制造廠家或在項目現場就貨物的安裝、啟動、運行、維護等對需方人員進行培訓。
8.3伴隨服務的費用應含在合同價中,不單獨進行支付。
9.質量保證期
9.1以“政府采購合同專用條款”中的規定為準。
9.2如果采購文件沒有特別要求,以供方在報價文件中提交的制造廠商的有關文件為準。如果上述文件規定有不一致之處,以對需方有利的為準。
10.質量保證
10.1供方應保證所提供的貨物是原制造廠商制造的、經過合法銷售渠道取得的、全新的、未使用過的,并完全符合政府采購合同規定的品牌、規格型號、技術性能、配置、質量、數量等要求。供方應保證其所提供的貨物在正確安裝、正常使用和保養條件下,在其使用壽命期內具有滿意的性能。在貨物最終驗收合格交付后不少于本合同第9條規定的質量保證期內,供方應對其交付的貨物由于設計、工藝或材料的缺陷而產生的故障負責。
10.2在質量保證期內,如果貨物的規格型號、配置、技術性能、原產地及制造廠商以及其他質量技術指標與政府采購合同約定不符,或證實貨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潛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應盡快以書面形式向供方提出本保證下的索賠。
10.3如果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在本政府采購合同第9條約定的響應時間內沒有彌補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但其風險和費用將由供方負擔,并且需方根據合同規定對供方行使的'其他權利不受影響。
11.技術服務和保修責任
11.1供方對政府采購合同貨物的質量保修期,以“政府采購合同專用條款”的規定為準。
11.2投標單位應按如下內容提供售后服務承諾書:
(1)設備經過1個月試運行期,所有性能指標達到技術規范書的要求時,可進行初驗。在試運行期間,由于設備質量等造成某些指標達不到要求,供應商須更換或進行修復,試運行期重新計算。
。2)初驗后,設備經過6個月試運行期,所有性能指標達到技術規范書的要求時,可進行終驗。在全部達到要求時,雙方簽署最終驗收文件。
(3)保修期,從最終驗收完成之后的3年為保修期,期間供應商要保修除消耗品以外的所有設備。在保修期內,如果系統、設備等發生故障,供應商要調查故障原因并修復直至滿足最終驗收指標和性能的要求,或者修理、更換整個或部分有缺陷的材料。
。4)保修期內,中標人提供電話、電子郵件、Web、現場服務等方式的7*24小時的技術支持,對用戶的現場服務要求,中標人必須在2小時內做出響應,4小時內到達現場。
(5)保修期內,中標人應對出現故障無法修復的設備或無法正常運行的系統,提供替代設備以保證系統的正常工作。
。6)保修期內,中標人應免費提供軟件升級、微碼升級、定期設備維護等。
(7)供方必須為維修和技術支持所未能解決的問題和故障提供正式的免費升級方案和升級服務。在質保期內,供方有責任解決所提供的投標貨物和軟件系統的任何問題;在質保期滿后,當需要時,供方仍須對因投標貨物本身的固有缺陷和瑕疵承擔責任。
(8)在保修期結束后,產品壽命期內供方必須繼續提供對產品備件、故障處理、軟件升級等的服務,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中斷對產品的售后服務,應說明服務的響應時間、取費標準。
。9)中標人不能滿足以上要求,采購單位有權向中標人提出索賠。
12.違約責任
12.1如果供方未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規定的要求交付政府采購合同貨物和提供服務;或供方在收到需方要求更換有缺陷的貨物或部件的通知后10日內或在
供方簽署貨損證明后10日內沒有補足或更換貨物、或交貨仍不符合要求;或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購合同規定的任何其他義務時,需方有權向供方發出違約通知書,供方應按照需方選擇的下列一種或多種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1)在需方同意延長的期限內交付全部貨物、提供服務并承擔由此給需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2)在需方規定的時間內,用符合政府采購合同規定的規格、質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貨物來更換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貨物并修補缺陷部分以達到政府采購合同規定的要求,供方應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和風險。此時,相關貨物的質量保修期也應相應延長;
(3) 根據貨物低劣程度、損壞程度以及使需方所遭受的損失,經雙方商定降低貨物的價格或賠償需方所遭受的損失;
。4) 供方同意退貨,并按政府采購合同規定的同種貨幣將需方所退貨物的全部價款退還給需方,并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損失和費用,包括利息、銀行手續費、運費、保險費、檢驗費、倉儲費、裝卸費以及需方為保護貨物所支出的其他必要費用;
(5)需方有權部分或全部解除政府采購合同并要求供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此時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相關費用由供方承擔。
12.2如果供方在收到需方的違約通知書后10日內未作答復也沒有按照需方選擇的方式承擔違約責任,則需方有權從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購合同價款中扣回索賠金額。如果這些金額不足以補償,需方有權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賠償要求。
12.3延期交貨的違約責任
。1)供方未按政府采購合同規定的交貨日期向需方交貨時,則每逾期一日,供方應按逾期交付貨物價款總值的1%計算,向需方支付逾期交貨違約金,但不超過政府采購合同總金額的10%。供方支付逾期交貨違約金并不免除供方交貨的責任。
。2)如供方在政府采購合同規定的交貨日期后10天內仍未能交貨,則視為供方不能交貨,需方有權解除政府采購合同,供方除退還已收取的貨款外,還應向需方償付全部貨款10%的違約金。
12.4以上各項交付的違約金并不影響違約方履行政府采購合同的各項義務。
13.不可抗力
13.1如果供方和需方因不可抗力而導致政府采購合同實施延誤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購合同義務,不應該承擔誤期賠償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購合同義務的責任。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誤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購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13.2本條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雙方無法控制,不可預見的事件,但不包括雙方的違約或疏忽。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戰爭、嚴重火災、洪水、臺風、地震以及其他雙方商定的事件。
13.3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當事方應盡快以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的情況和原因通知對方。雙方應盡實際可能繼續履行政府采購合同義務,并積極尋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響的其他事項。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在合理的時間內達成進一步履行合同的協議。
14.爭端的解決
14.1需方和供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在執行本政府采購合同過程中所發生的或與本政府采購合同有關的一切爭端。如從協商開始10 天內仍不能解決,
可向有關政府采購合同管理部門提請調解。
14.2如果調解不成,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可向政府采購合同簽訂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4.3因政府采購合同部分履行引發訴訟的,在訴訟期間,除正在進行訴訟的部分外,本政府采購合同的其他部分應繼續執行。
15.違約終止政府采購合同
15.1在需方因供方違約而按政府采購合同約定采取的任何補救措施不起作用的情況下,需方可在下列情況下向供方發出書面通知,提出終止部分或全部政府采購合同。
15.1.1如果供方未能在政府采購合同規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長的限期內提供部分或全部貨物和服務;
15.1.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購合同規定的其他任何義務。
15.2 如果需方根據上述規定,終止了全部或部分政府采購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認為適當的條件和方法購買與未交貨物類似的貨物,供方應對購買類似貨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費用負責。供方應繼續履行政府采購合同中未終止的部分。
15.3如果需方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16.政府采購法對政府采購合同變更終止的規定
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指供需雙方)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政府采購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17.政府采購合同轉讓和分包
除采購文件規定,并經需方和集中采購機構事先書面同意外,供方不得部分轉讓和分包或全部轉讓和分包其應履行的政府采購合同義務。
18.適用法律:本政府采購合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現行法律進行解釋。
19.政府采購合同生效
19.1本政府采購合同在需方、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和加蓋公章后生效。
19.2本政府采購合同一式5份,需方、供方、詢價采購機構、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管理機構和財政部門國庫管理機構各執一份。
20.政府采購合同附件
下列文件構成本政府采購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政府采購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采購文件及采購文件的澄清與修改;
20.2中標人提交的報價文件;
20.3中標通知書;
20.4政府采購合同的其他附件。
篇二:物品采購合同(范本)
需方: 供方:
合同編號: 簽訂時間:簽訂地點:
雙方就采購貨物及相關審宜,經充分好協商,達成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共同信守。
一、產品名稱、型號、(規格)、單位、數量、單價、金額、交貨時間
二、交貨地點: 三、交貨方式:
四、貨物包裝要求:供方應確保包裝質量滿足運輸安全要求,保護產品自身不受損害以及滿足產品本身特性的要求。
五、乙方須完全按照甲方要求保質保量、及時送貨(送貨時應附產品合格證、檢驗報告、公司執照復印件)。
六、風險承擔: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的滅失、毀損等一切風險均有供方承擔。
七、質量及驗收標準:□樣品 □企業標準 □行業標準 □國家標準。
八、貨物驗收:貨物送達后,需方按驗收標準對貨物進行檢測驗收,如有問題或數量短缺問題,供方應在得到需方通知后。3天內派人到需方處理相關事宜,根據問題的嚴重程度,需方可以采取拒絕接受或限期補貨,貨款折扣等方式進行處理,供方經告之不來處理的,合同自動解除,需方有權向供方追索相應損失。
九、貨款結算:
合同總價款為人民幣:(大寫)元(¥00000.000)
名稱: 銀行賬號: 開戶行:
十、產品經需方驗收合格,數量無誤,辦理入庫手續,雙方按約定的付款方式進行貨款結算。違約責任:供方不能按期交貨的,每逾期一口,應承擔貨款總額是2%違約金,依此類推,需方要以在貨款中直接扣除違約金部分:因供方產品質量問題而使需方造成損失的,供方應承擔賠償由此引起的損失責任。
十一、爭議解決方式: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調不成的,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需方所在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各份具有同等效力,以傳真形式簽訂合同蓋章回傳之日起開始生效,修改無效。
需方:
聯系人:
簽字蓋章:電話: 地址:
地址:
供方: 聯系人: 簽字蓋章: 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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