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火撲救
第一節森林火災的種類及特征
森林火災是一種自然災害。從各地的森林火災檔案看,絕大多數森林火災是人為引起的,是受人為影響較大的一種自然災害。因此,森林火災具有自然災害和人為災害的雙重屬性。聯合國將大面積森林火災作為世界上八大自然災害之一。作為自然災害一種的森林火災是不依人們意志為轉移的,要完全杜絕森林火災是不可能的,世界森林防火經驗告訴我們,越是長期未發生森林火災的地方,越容易發生森林火災,人們只有掌握森林火災發生的規律,才能對其控制和利用。
以森林可燃物種類作分類基礎,把森林火災可分為三類:地面火、樹冠火和地下火。地面火和樹冠火則分成速進地面火、穩進地面火,速進樹冠火、穩定樹冠火。
地面火最常見,一般占森林火災總數的95%以上,樹冠火占百分之幾,地下火(泥炭火)占不到1%,森林遭受最大損害的最危險的森林火災是樹冠火。樹冠火之后,通常一切東西都會死亡。
第二節森林火災撲救原理和原則
撲滅森林火災的基本原理,就是破壞它的燃燒條件,不讓燃燒三要素——可燃物、氧氣和熱源(火源)結合在一起。只有消除三要素中的任何一個,燃燒就會停止。
根據上述原理,撲滅森林火災的根本途徑有三個:一個是散熱降溫,使燃著的可燃物的溫度降到燃點以下而熄滅;二是隔離火源,使著火的可燃物與未著火的可燃物隔離,破壞預熱作用,達到滅火的目的;三是斷絕或減少森林燃燒所需要的氧氣,使其窒息熄滅。
在撲救火災時,首先是控制火勢蔓延。這道工序最復雜,最費力氣,是撲救森林火災整個過程的關鍵性階段,撲火隊伍要以最快的速度趕到火災現場,從已燒過的林地(包括荒地)進入火場,從林火的兩翼開始,沿火場邊緣撲滅明火,并在火場周圍,特別是通往重要林分方向修筑防火阻隔帶及用水或土對火緣進行補充處理,以便消滅火場周圍地帶的燃燒粒子。只有被防火阻隔帶可靠隔開,并且大火緣向里20—30米的火場內部沒有森林可燃物在危險燃燒的林火,才可能被認為是已經被封鎖住了林火。但是,在干旱多風的天氣條件下,往往陣風會把燃燒的粒子從火場刮過控制線,落到未燃燒的林區內,形成新的火源。
被控制住的火勢應立即用所有量和手段予以完全熄掉,徹底加以撲滅,這就是第二個主要工序,撲滅火場上的所有明火,首先要撲滅火場周圍的火,然后撲滅其余火燒跡地上的余火。
實踐中有許多看來似乎被徹底撲滅的明火,在刮大風的情況下又得以復燃,因被撲滅的火燒跡地上,有時由于一些隱蔽的燃燒在滅火時未被發現或漏過去,幾個小時甚至幾晝夜之后又出現新的火源。在干旱多風的天氣,如果不組織人力對這些火源進行看守,不能采取措施予以撲滅,那么這些火源便會成為死火復燃蔓延的原因。因此,撲滅任何火災之后,都必須對火場進行看守,這是撲滅森林火災的第三道工序。
森林火災撲救的基本特點是:戰線長、可燃物多、交通難、設備差、地勢險、水源遠、人口少、技術水平低,一旦釀成森林大火,撲救十分困難。從我國國情出發,撲救森林火災的原則是“打早、打小、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