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計算機方面大學生必須遵守的法律規定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禁止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
2、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從事危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動,不得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
3、計算機信息網絡直接進行國際聯網,必須使用郵電部國家公用電信網提供的國際出入口信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進行國際聯網。
4、從事國際聯網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嚴格執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國際聯網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得制作、查閱、復制和傳播妨礙社會治安的信息和淫穢色情等信息。
5、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利用計算機國際聯網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等犯罪活動;不得利用計算機國際聯網查閱、復制、制造和傳播危害國家安全、妨礙社會治安和淫穢色情等信息。發現上述違法犯罪行為和有害信息,應及時向有關主管機關報告。
6、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利用計算機國際聯網從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統和網絡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國際聯網用戶應當服從接入單位的管理,遵守用戶守則;不得擅自進入未經許可的計算機系統,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網絡上散發惡意信息,冒用他人名義發出信息,侵犯他人隱私;不得制造、傳播計算機病毒及從事其他侵犯網絡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8、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計算機信息系統泄密后,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并按有關規定及時向上級報告。
二、《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聯網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聯網制作、復制、查閱和傳播下列信息:
(-)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
(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三)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六)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八)損害國家機關信譽的;
(九)其他違反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的。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的活動:
(-)未經允許,進入計算機信息網絡或者使用計算機信息網絡資源的。
(二)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絡功能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絡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的。
第七條 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利用國際聯網侵犯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關于計算機病毒
1、病毒是生物學領域的術語,是指能夠自我繁衍并傳染的使人或動物致病的一種微生物。人們借用它來形容計算機信息系統中能夠自我復制并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惡性軟件。
關于計算機病毒的定義;眾說紛紜,莫衷一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計算機病毒,是指編制或者在計算機程序中插入的破壞計算機功能或者毀壞數據,影響計算機使用,并能自我復制的一組計算機指令或者程序代碼。”這是一個具有法律效力的定義。
2、計算機病毒實質上是一段可執行程序,它具有廣泛傳染性、潛伏性、破壞性、可觸發性、針對性和衍生性、傳染速度快等特點。早期的計算機病毒多是良性的,偏重于表現自我而不進行破壞。后來的惡性計算機病毒則大肆破壞計算機軟件,甚至破壞硬件,最終導致計算機信息系統和網絡系統癱瘓,給人們造成各種損失。計算機病毒可被預先編制在程序里,也可通過軟件、網絡或者無線發射的方式傳播。
在我國,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是違法犯罪行為,要受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