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黑板報內容:森林防火條例
(一九八八年一月十六日國務院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促進林業發展,維護自然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災的預防和撲救。除城市的市區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都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
國家積極支持森林防火科學研究,推廣和運用先進科學技術。
第四條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一制。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對森林防火工作負有重要責任,林區各單位都要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實行部門和單位領導負責制。
第五條 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第二章 森林防火組織
第六條 國家設立中央森林防火總指揮部,其職責是;
(一)檢查、監督各地區、各部門貫徹執行國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實施,指導各地方的森林防火工作;
(二)組織有關地區和部門進行重大森林火災的撲救工作;
(三)協調解決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部門之間有關森林防火的重大問題;
(四)決定有關森林防火的其他重大事項。
中央森林防火總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
第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和當地駐軍設立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本地區的森林防火工作。縣級以上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設立辦公室,配備專職干部,負責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