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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考場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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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守則
一、考生應認真履行《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中的有關承諾。
二、每科開考前30分鐘,考生憑《準考證》和《居民身份證》進入指定的考場,參加考試的軍警人員應著便裝,不準帶槍械進入考場。
三、考生入場除攜帶2B鉛筆、0.5毫米黑色字跡簽字筆、直尺、三角板、圓規、墊板、小刀、橡皮等考試需用的文具外(有特殊規定的除外),禁止攜帶任何書籍、筆記、資料、報刊、草稿紙以及各種帶有存儲功能的電子設備、通訊工具,無特殊標明的課程不得使用計算器。考場內不得相互借用文具。
四、考生入場后,必須按座位號入座,將本人《準考證》、《居民身份證》放在課桌左上方,以便核驗。未在指定的座位上參加考試,該科考試成績無效。
五、考前20分鐘,請考生將《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內容認真完整地抄寫在《答題紙》指定區域,考前5分鐘填寫完畢。未按要求填寫以上內容,該科考試成績無效。
六、考生應在答題紙的指定位置準確、清楚地填寫課程名稱、姓名、準考證號并粘貼條形碼?忌┨、錯填或書寫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答題紙一律作廢。
七、在統一開考信號發出后考生方可答題。
八、開考15分鐘后,禁止遲到考生進入考場,開考120分鐘后考生可交試卷、答題紙和草稿紙后離場,考生離開考場時應迅速安靜有序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和交談,不得再進場續考。
九、考生必須在答題紙上規定的區域內按要求答題,答在試卷上或答題紙規定的區域外無效。在答題和填涂時不得使用涂改液,在答主觀題時禁止使用不同顏色字跡的筆答題,不許在答題紙上做任何標記。不按上述規定要求作答的,該科考試成績無效。
十、考生領到答題紙和試卷后,應認真核對分發有無錯誤,字跡是否清晰,如遇此類問題可舉手向監考員詢問,但不能涉及試題的內容。
十一、考生在考場內須遵守考場紀律,服從監考員的安排,在考場內保持安靜,不準吸煙,不準喧嘩,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紙,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進行正常工作。監考員有權對違紀、作弊的考生按規定進行認定和處理。對擾亂考場秩序、恐嚇或威脅考試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的考生將交公安機關依法追究責任,同時通知其所在單位,并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十二、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考生應立即停止答題,按要求整理好草稿紙、試卷和答題紙并放在桌上,待監考員允許后方可離場。
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場規則
一、考生進入考場,不許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嚴禁攜帶通訊工具進入考場,考生所帶的包等應放在考場前面指定位置。
二、考生進入考場要對號入座,必須在規定的座位上參加考試。
三、開考15分鐘后,禁止遲到考生進入考場,開考120分鐘后考生可交試卷、答題紙和草稿紙后離場,考生離開考場時應迅速安靜有序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和交談,不得再進場續考。
四、考生應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后開始答題,當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考生停止答題,在考試過程中,考生不能離開考場,不能將試卷、答題紙、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
五、在考試過程中,不許考生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
六、在考場或考點走廊內不許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
七、考生不得在答題紙上用不同顏色、不同種類的筆交替答題;不得在答題紙上自加附頁或貼紙答題;不得使用涂改液或膠帶紙。禁止在答題紙上做任何標記。
八、考生必須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許擾亂考點、考場秩序;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不許威脅、侮辱、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九、考生不遵守考場規則,有違紀、作弊行為和擾亂考場秩序行為的,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33號令)相應規定進行處理。對擾亂考場秩序的考生交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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