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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級經濟師考試《經濟法》考前必做題(附答案)
考前必做題一:
簡答題(本類題共3小題,每小題6分,共18分)
1 甲上市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召開董事會會議,會議的召開情況以及討論的有關問題如下:
(1)為擴大經營,董事會決定發行公司債券再融資。
(2)因委托理財失敗,公司遭受3000萬元的重大投資損失,董事A提議對此不予公告。
(3)經出席本次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決定解聘張某的公司總經理職務,會議決定由王某擔任甲公司的總經理。董事D提議對公司經理的變動情況及時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并予以公告。
要求:根據以上事實和有關規定,分析回答下列問題:
(1)董事會會議決議發行公司債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2)董事A的提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3)董事D的主張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系統解析:
(1)董事會會議決定發行公司債券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屬于股東大會的職權。(2013年教材P48)
(2)董事A的提議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上市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遭受重大損失,屬于重大事件,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臨時報告,并予公告。(2013年教材P184)
(3)董事D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公司的董事、1/3以上的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屬于重大事件,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臨時報告,并予公告。
2 某居民企業2009年自行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70萬元,銷售收入為500萬元。經稅務機關審核,發現以下事項未進行納稅調整:
(1)已計入成本費用中實際支付的合理工資為72萬元,計提工會經費1.44萬元并上繳0.72萬元,計提職工福利費10.08萬元(其中實際列支5萬元),計提1.08萬元的職工教育經費并全部列支;
(2)管理費用中列支的業務招待費10萬元、計提的環境保護資金50萬元;
(3)財務費用中列支匯兌損失10萬元;
(4)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投資收益50萬元為國外子公司分回的稅后利潤,國外適用稅率為20%.
要求:計算企業2009年應繳納的所得稅額
系統解析:
實際支付的工資72萬元,可據實扣除。
工會經費的扣除限額=72×2%=1.44(萬元),上繳了0.72萬元,納稅調增=1.44-0.72=0.72(萬元)
職工福利費扣除限額=72×14%=10.08(萬元),納稅調增=10.08-5=5.08(萬元)
職工教育經費的扣除限額=72×2.5%=1.8(萬元),由于企業計提并使用1.08萬元,不需要納稅調整。
工資及三項費用調增金額=0.72+5.08=5.80(萬元)
銷售(營業)收入=500(萬元)
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500×5‰=2.5(萬元)<10×60%=6(萬元),只能按2.5萬元扣除,納稅調增金額=10-2.5=7.5(萬元)(2013年教材P388)
環境保護資金可以在稅前據實扣除。
匯兌損失也可以據實扣除,不用納稅調整。
境內生產經營所得額=70-50+5.80+7.5=33.3(萬元)
該企業2009年度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33.3×25%+50÷(1-20%)×(25%-20%)=11.45(萬元)
3 張某出資設立一家服裝經銷店,經營性質為個人獨資企業。1年后,張某因病委托朋友李某管理該店。由于李某管理不善,該經銷店財產已所剩無幾。債權人相繼找上門來,要求張某歸還欠債。張某宣稱自己沒有能力還債。債權人告上法庭,要求用張某和李某的家庭共有財產抵償債款。經法院查明,張某在設立登記時并沒有明確是以家庭共有財產出資。
要求:根據以上情況并結合相關法律制度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張某除用貨幣出資外,能否以自己的勞務作價出資?說明理由。
(2)張某能否委托李某經營管理其個人獨資企業?說明理由。
(3)對該企業所欠債款,法院應否支持債權人的要求?說明理由。
系統解析:
(1)張某不能以自己的勞務作價出資。根據規定,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但不得以勞務作價出資。(2013年教材P92)
(2)張某可以委托李某經營管理其個人獨資企業。根據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2013年教材P94)
(3)法院不應支持債權人的要求。根據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其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但張某設立企業時并未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所以不應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至于李某,并非該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只是經營管理人員,不應為企業債務對債權人承擔個人責任,也不應該以其家庭共有財產承擔責任。
考前必做題二:
簡答題(本類題共3小題,每小題6分,共18分)
1 北京一家運輸企業,2010年1月成立,2010年度相關生產經營業務如下:
(1)當年公路運輸收入700萬元,國債利息收入10萬元、取得對境內非上市公司的權益性投資收益46.8萬元。
(2)全年營業成本為320萬元;營業稅金及附加23.1萬元。
(3)全年發生財務費用50萬元,其中10萬元為在建工程的資本化利息支出。
(4)管理費用共計90萬元,其中業務招待費25萬元;銷售費用共計40萬元。
(5)營業外支出共計列支通過青少年基金發展會向農村義務教育捐款30萬,向關聯企業支付管理費用10萬元。
要求:計算2010年該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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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解析:
【正確答案】 (1)資本化的利息,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可扣除的財務費用=50-10=40(萬元)
(2)營業收入=700(萬元)
業務招待費的扣除限額=700×5‰=3.5(萬元)<25×60%=15(萬元),稅前可以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是3.5萬元。準予扣除的管理費用=90-25+3.5= 68.5(萬元)
(3)會計利潤=(700+10+46.8)(收入)-23.1(稅金)-320(成本)-(50-10)(財務費用)-90(管理費用)-40(銷售費用)-(30+10)(營業外支出)=203.7(萬元)
捐贈限額=203.7×12%=24.44(萬元),實際捐贈為30萬元,按照限額扣除;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不可以稅前扣除。
可扣除的營業外支出=24.44(萬元)
(4)應納稅所得額=(700+10+46.8)(收入總額)-(10+46.8)(免稅收入)-23.1(稅金)-320(成本)-40(財務費用)-68.5(管理費用)-40(銷售費用)-24.44(捐贈)=183.96(萬元)
2010年該企業應納所得稅額=183.96×25%=45.99(萬元)
【答案解析】
【該題針對“企業所得稅的計算”知識點進行考核】
2 A公司為支付貨款,2009年3月1日向B公司簽發一張金額為50萬元、見票后1個月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B公司取得匯票后,將匯票背書轉讓給C公司。C公司在匯票的背面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后,將匯票背書轉讓給D公司。其后,D公司將匯票背書轉讓給E公司,但D公司在匯票粘單上記載“只有E公司交貨后,該匯票才發生背書轉讓效力”。后E公司又將匯票背書轉讓給F公司。2009年3月25日,F公司持匯票向承兌人甲銀行提示承兌,甲銀行以A公司未足額交存票款為由拒絕承兌,且于當日簽發拒絕證明。
2009年3月27日,F公司向A、B、C、D、E公司同時發出追索通知。B公司以F公司應先向C、D、E公司追索為由拒絕承擔票據責任;C公司以自己在背書時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為由拒絕承擔票據責任。
要求:根據上述情況和票據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D公司背書所附條件是否具有票據上的效力?簡要說明理由。
(2)B公司拒絕承擔票據責任的主張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3)C公司拒絕承擔票據責任的主張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填寫我的答案插入圖片 本題共6分,您的得分 糾錯收藏我要提問參考答案: 請參考解析
系統解析:
(1)D公司背書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匯票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2013年教材P229)
(2)B公司拒絕承擔票據責任的主張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票據法》的規定,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2013年教材P237)
(3)C公司拒絕承擔票據責任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根據《票據法》的規定,背書人在匯票背面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如其后手再背書轉讓,原背書人對其直接被背書人以后通過背書方式取得匯票的一切當事人,不負票據責任。
3、2011年,某市擬新成立一家城市商業銀行,提交方案報請銀監會批準,該方案部分內容如下:
(1)該城市商業銀行擬籌資8000萬元人民幣作為注冊資本,成立時籌措5000萬元人民幣,待成立后3個月內籌足剩余的3000萬元人民幣。
(2)該城市商業銀行準備設立2個分支機構,總行主管管理工作,主要業務由分支機構承擔,各分支機構實行獨立核算,對各自的經營業務承擔民事責任,總行撥付給2個分支機構的營運資金總額為6500萬元人民幣。
為盡快產生效益,發起人還計劃在銀行成立后,向該城市商業銀行股東之一的本市樂凱超市提供100萬元人民幣的信用貸款,該超市的董事長兼任該商業銀行的董事。
根據上述材料,請回答下列問題:
(1)以上設立方案哪些不符合《商業銀行法》的規定?為什么?
(2)發起人計劃在銀行成立后向超市提供貸款是否符合《商業銀行法》的規定?為什么? 填寫我的答案插入圖片 本題共6分,您的得分糾錯收藏我要提問參考答案: 請參考解析
系統解析:
(1)①銀行的注冊資本與出資期限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設立城市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一億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因此方案中注冊資本為8000萬元,不符合規定。而且方案中是銀行設立后分期出資,不符合“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的規定。(2013年教材P148)
、诜种C構對各自的經營業務承擔民事責任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在總行授權范圍內依法開展業務,其民事責任由總行承擔。(2013年教材P149)
總行撥付給分支機構的營運資金總額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撥付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總行資本金總額的60%.(2013年教材P148)
(2)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此處所稱關系人是指: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人員及其近親屬;上述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而該超市的董事長兼任該商業銀行的董事,屬于關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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