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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大學近期開展研究生出國(境)交流資助工作的通知
根據相關文件精神,為加快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國際化進程,培養具有國際學術視野的拔尖創新人才,學校決定調整研究生出國(境)交流資助方式和內容,具體工作要求如下。下面,小編為大家提供武漢大學關于近期開展研究生出國(境)交流資助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一、出國(境)參加國際學術會議
(一)資助對象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武漢大學普通在籍研究生(除定向生以外),擬參加的國際學術會議主題應與資助對象專業及研究方向緊密相關。
2、身體及心理健康狀況應符合出國要求。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學術品行。
4、具有扎實的專業基礎、較強的科研能力和出國學術交流的語言能力。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資助:
1、在校期間受過處分,或有學術不端行為的。
2、已獲得各類出國獎學金資助及正在境外學習的人員。
3、未經學校批準出國(境)交流學習的。
(三)資助對象參加的國際學術會議必須在當年培養單位提交且經審核通過的國際學術會議列表范圍之內(詳見附件1,部分單位的國際學術會議列表正在校外評審中,評審完成后將陸續更新)。
(四)資助對象應獲得會議主辦方的正式錄用通知或邀請函,且以論文第一作者(或導師為第一作者,學生為第二作者)或通訊作者身份在會議上做口頭宣讀或主題報告;每篇論文原則上只資助一名研究生參會;論文的第一署名單位應為武漢大學。
二、出國(境)短期研修
(一)資助對象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武漢大學在讀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具有較強的科研能力和外語交流能力。
2、身體及心理健康狀況符合出國要求。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學術品行。
4、擬留學單位應為世界知名大學或科研機構;留學學科、專業應具有世界先進水平;外方導師應有較強的科研能力和水平,系所從事學科專業領域的權威專家或學術帶頭人,在國際上有較大影響力。
5、出國(境)研修計劃應與本人的研究方向緊密相關,研修時間至少3個月。
(二)不予資助對象參見出國(境)參加國際學術會議的相關要求。
三、評選辦法
(一)2017年5月15日—5月26日,申請出國(境)交流項目資助對象向培養單位提出申請,培養單位應按照以上基本條件對資助對象的申請進行審核。同一導師、兩人以上參會的情況,培養單位應排序,研究生院將根據排序,全額資助第一位學生,其余學生半額資助。
(二)2017年5月27日—6月2日各培養單位須對審核情況進行匯總,并填寫“XX單位研究生出國(境)參加國際學術會議推薦資助名單匯總表”(附件2)、“XX單位博士研究生短期出訪推薦資助名單匯總表”(附件3),并對推薦資助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3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6月2日前將附件2、附件3蓋章后報送研究生院,同時電子版發送至王老師QQ(1254468921)。
(三)2017年6月3日—6月9日,研究生院根據培養單位當年提交的會議列表和預算對資助人員及資助等級進行確定,同時抽查培養單位審核結果,如發現未按申請條件審核的單位,研究生院將核減其單位的資助名額。
四、資助標準
研究生出國(境)交流資助標準分為三個等級,分別是30000元、20000元和10000元,可視具體情況上下浮動5000元。學校將根據研究生出訪的地點及時間等內容確定具體資助額度,并以獎學金形式一次性發放。
五、后續管理
(一)資助對象與研究生院簽署相關協議,逾期未到簽署協議者視為自動放棄資助資格。簽訂協議后,研究生院將對其學籍信息進行鎖定,鎖定的學生無法提交畢業申請。資助對象在交流活動結束后,須到研究生院辦理報到手續,解除學籍鎖定。未按照協議要求完成交流活動者,研究生院將視情況在取消資助資格并追回全額或部分獎學金之后,解除學籍鎖定。
(二)資助對象出國(境)參加國際學術會議回國后,應向研究生院提交一份總結報告,內容包括會議日程安排(Final Program,含有本人發言的日程頁復印件)、護照首頁及標有出入境日期頁面的復印件、參加國際會議小結以及會議口頭報告照片。
(三)資助對象出國(境)短期研修回國前,應請外方導師填寫《研究生短期出國(境)研修評估表》。回國后,由中方導師在《評估表》上根據資助對象研修總結(總結應全方位反映在外研修經歷和取得的研究成果)及外方導師評估意見簽署考核結果,經培養單位簽字蓋章后,資助對象持護照首頁及標有出入境日期頁面的復印件、《評估表》、回國后一學期內做一場公共學術報告的相關材料到研究生院辦理返校手續。另外,受本項目資助的研究生,在學位論文答辯時,其發表的資格論文應高于2013年研究生院頒布的《武漢大學關于博士研究生申請學位資格論文的暫行規定》的相應要求。
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范本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留學人員)
性別: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證號碼
現工作單位
郵編:
現學習單位
郵編:
聯系電話:
傳真:
住址(戶籍所在地):
現住址
郵編:
丙方: (乙方國內第一經濟保證人)
性別: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證號碼
現工作單位
郵編:
聯系電話:( ) ;
傳真:
住址(戶籍所在地):
現住址
郵編:
(乙方國內第二經濟保證人)
性別: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證號碼
現工作單位
郵編:
聯系電話:( ) ;
傳真:
住址(戶籍所在地):
現住址
郵編: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乙方在甲方資助和支持下出國留學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為實施國家科教興國和人才強國戰略,滿足國家人才培養計劃和事業發展的需要,接受乙方的申請,同意派遣乙方,按甲方錄取的留學身份赴 (國家)留學,留學期限為 個月(以甲方錄取通知的留學期限為準)。
第二條甲方同意乙方申請甲方資助時選定的留學專業和制定的留學計劃。
第三條甲方承擔如下義務:
1.對乙方留學資格最終審定,對乙方出國留學給予必要的指導,并向乙方提供有關出國留學的咨詢和服務。
2.為乙方辦理出國留學手續提供幫助和方便。
3.向乙方提供或保障乙方獲得資助的形式有:
(1)由甲方直接提供國家規定的有關經費資助;
(2)安排乙方獲得接受國政府或有關機構提供的獎學金資助費。
4.向乙方提供或保障乙方獲得如下具體經費資助:
(1)出國和按本協議規定完成留學計劃按期回國的國際機票(或火車票);
(2)確定的留學期限內在國外學習期間的獎學金生活費(按國家規定提供);
(3)其它有關費用。
5.上述第三條第4款所述有關資助內容、資助標準及數額,均按照教育部和甲方的規定執行。由甲方直接提供資助的獎學金生活費由甲方委托中國駐外使(領)館定期撥付。由甲方安排乙方獲得的獎學金資助費,資助期限以獎學金或資助項目的實際期限為準;甲方將敦促經費提供方按規定期限和按教育部及甲方的有關規定提供。
6.委托中國駐乙方留學所在國使(領)館管理乙方在國外期間的有關留學事務,依法維護其正當權益。
7.加強與乙方國內推選單位的聯系,采取多種適當形式將留學人員的留學情況通知國內推選單位。
第四條乙方承擔的義務:
1.保證完成第二條所規定的留學計劃,并保證在第一條確定的留學期限內學成回國服務至少兩年。在規定的回國服務期內,不得因私長期(三個月以上)出國;如因公出國,需經國內推選單位同意并報甲方備案。否則,甲方將按違約追究乙方的經濟賠償責任。
2.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本協議確定的留學期限、留學國家、留學身份和留學計劃,不得擅自放棄國家公派留學身份。
3.保證抵達留學所在國后十日內憑有關材料向中國駐留學所在國使(領)館報到。未能于十日內及時報到者,應闡明理由;超過一個月未報到者,甲方授權使(領)館不發資助經費,取消其公派留學資格,本人或保證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4.甲方發給乙方的獎學金生活費中已包含國外醫療保險費用,乙方出國后應按照留學所在國要求及時購買醫療保險。因未購買醫療保險產生的費用和損失由乙方自理。
5.留學期間與使(領)館及國內推選單位保持經常聯系,定期向使(領)館、國內推選單位匯報學習進展情況,填報《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學習/研修情況報告表》。
6.留學期間要樹立回國服務、為國服務的責任感和使命感,不從事有損祖國利益和安全的活動,自覺維護祖國榮譽,服從使(領)館的指導和管理;遵守我國和留學所在國法律;尊重當地人民的風俗習慣,與當地人民友好交往。
7.留學期間的國家公派留學身份不因經費資助標準或來源變化而改變,應始終遵守國家公派留學的有關規定。如獲其他獎學金而放棄國家留學基金資助,應經甲方同意并簽訂補充協議,且始終應遵守國家公派留學有關規定,履行按期回國服務等相關義務。
8.留學結束時應及時作出書面學術成果報告和留學總結;留學期滿回國后及時向國內推選單位報到,匯報留學情況。
9.乙方出國前系非在職人員者,學成回國后按照國家有關就業政策和規定以及與國內有關單位的定(意)向協議就業。
第五條乙方為保證履行其承諾和義務,同意出國前按甲方的規定交存出國留學保證金。
乙方按期學成回國辦理提取保證金手續時,應向甲方提交駐外使(領)館出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國內單位的證明,回國入境日期證明(護照第1頁和入境蓋章頁的復印件),《保證金收款證明》及留學總結和學術成果報告,經甲方確認后,將乙方出國前交存的出國留學保證金按甲方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退還本人。
第六條如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甲方有權根據其違約事實,按照國家法律、教育部和甲方的有關規定,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1.對乙方在國外留學期間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放棄國家公派留學身份、擅自提前回國、擅自變更留學國家和留學身份、改變國籍、從事與留學計劃無關的活動嚴重影響學習、表現極為惡劣、未按規定留學期限回國逾期三個月以上、未完成回國工作兩年服務期等違反甲方規定和本協議約定義務的處理:
(1)對由甲方直接提供資助的留學人員,甲方經核實后有權停發其資助費用,按甲方的規定處理,并要求其償還按本協議第三條第4款確定的全部資助費用和向甲方支付全部資助費用的30%的違約金。
(2)對由甲方安排獲得接受國政府或有關機構提供獎學金或資助費的留學人員,甲方經核實后有權通知接受國政府或有關機構停發獎學金或資助費,按甲方的規定處理,并要求其向甲方償還已領取的按本協議第三條第4款確定的全部費用和向甲方支付已領取全部費用的30%的違約金。
2.對乙方未經甲方同意,逾期三個月(含)以內回國的情況的處理:
(1)對因航班延誤和意外事故等特殊情況確實不能在規定的日期內回國,逾期未超過一個月者,甲方不追究其違約責任。
(2)如未經甲方同意逾期一個月以上(不含)、三個月以內回國,應向甲方支付按本協議第三條第4款確定的全部資助費用的20%的違約金。但根據乙方的申請,經我駐外使(領)館批準,仍由甲方提供回國國際旅費。
3.本條第1、2款中的違約賠償款項,乙方如不按期償付,或償付金額不足,甲方有權扣留乙方所交存的全部或部分保證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條甲方同意乙方為保證履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確定丙方為乙方的保證人。丙方同意認真協助甲方督促乙方履行協議并按期回國服務。
第八條如乙方發生違約行為,丙方須認真協助甲方追究乙方違約賠償責任。丙方同意在乙方違約而又未承擔或不能完全承擔第六條規定的經濟責任的情況下,作為保證人愿承擔賠償責任。為此,丙方第一保證人愿以 第二保證人愿以 (本人固定工資收入或銀行存款)作為擔保。丙方第一保證人和第二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擔保的期間同本協議有效期間。丙方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向乙方追償。
第九條在本協議第一條規定的留學期滿前,如丙方因故需要變更,應提前兩個月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后按甲方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條因乙方違反本協議而應由乙方或丙方支付的賠償費、違約金,用人民幣或自由外匯支付;非貨幣性財產,應由資產評估機構按現行重置市價折算成人民幣;自由外匯與人民幣匯率按違約確定之日中國銀行公布的買賣中間價折算。
第十一條在乙方不履行回國服務義務的情況下,甲方有權決定將本協議書的副本提交乙方留學所在國的有關單位或個人。
第十二條甲、乙、丙三方因違反本協議而發生的糾紛,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起訴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或按協議進行仲裁。
第十三條本協議書自公證之日起生效,簽約各方均負有履行本協議的義務。
第十四條本協議書正本一式六份,甲、乙方各一份、丙方保證人各一份,公證處一份,乙方國內推選單位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
乙方(簽字)
丙方第一保證人(簽字)
丙方第二保證人(簽字)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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