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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法律研究生《民法》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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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和意義
(一)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
民法基本原則是指效力貫穿于民法始終的根本性規則,是對立法、司法和法律解釋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基本方針。民法的基本原則包括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等五項。
(二)民法基本原則的意義
民法基本原則是:
1. 民事立法的根本準則;
2. 民事主體參加民事活動的行為指南;
3. 法律解釋的基本準則;
4.司法機關裁判的依據,具有彌補法律漏洞的功能。
二、自愿原則(意思自治原則)
自愿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自由表達自己的意愿,并按其意愿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原則。其法律要求體現在如下三個方面:
1. 民事主體有權自主決定是否參加民事活動以及如何參加民事活動。
2. 民事主體應當以平等協商的方式從事民事活動,就民事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終止達成合意。
3. 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民事主體有權依其意愿自主作出決定,并對其自由表達的真實意愿負責,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三、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應當本著公平的理念從事民事活動,司法機關應當根據公平的理念處理民事糾紛。其法律要求體現在如下兩個方面:
1. 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當本著公平的理念公平合理地確定權利義務關系,并且正當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兼顧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2. 司法機關在處理民事糾紛的過程中應當做到公平合理。
四、誠實信用原則
1. 誠實信用原則的含義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時,應當誠實守信,正當行使民事權利并履行民事義務,不實施欺詐和規避法律的行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2. 誠實信用原則的地位和意義
誠實信用原則是市場經濟活動中的一項基本道德準則。民法將這一道德準則上升為法律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的過程中維持民事主體之間的利益平衡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平衡。誠實信用原則在現代民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被譽為現代民法的“帝王原則”或“帝王條款”。
3. 誠實信用原則的法律要求
(1)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必須將有關事項和真實情況如實告知對方,禁止隱瞞事實真相和欺騙對方當事人。
(2)民事主體之間一旦作出意思表示并且達成合意,就必須重合同、守信用,正當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法律禁止當事人背信棄義、擅自毀約的行為。
(3)民事活動過程中發生損害,民事主體雙方均應及時采取合理的補救措施,避免和減少損失。
4. 誠實信用原則的功能
(1)指導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誠實信用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必須具備誠實、善意的內心要求。
(2)誠實信用原則賦予法官司法裁判的自由裁量權。一方面,法官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對法律條文進行解釋,從而解決具體的法律問題。另一方面,當法律存在漏洞時,誠實信用原則授權法官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對其進行補充的權力。
五、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是指權利人行使民事權利時應當依法正確行使,不得背離權利應有的社會目的或超越權利應有的限度,以至于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其法律要求體現在如下兩個方面:
1. 民事主體行使民事權利不得超越法律、政策和社會公德的正當限制,不得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
2. 民事主體對其背離權利應有的社會目的或超越權利應有的限度,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六、公序良俗原則
公序良俗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的內容和目的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違反公序良俗原則的行為包括:
1. 危害國家公序的行為,如規避課稅的合意。
2. 危害家庭關系的行為,如斷絕親子關系的協議。
3. 違反性道德的行為,如為開設妓院、性交會所而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或租賃合同。
4. 射幸行為。射幸行為是指以他人的損失作為自己獲得偶然利益的行為,如賭博、彩票等。其中,賭博屬于違反公序良俗的射幸行為。
5. 違反人權或人格尊嚴的行為,如賣身契或以債務人人身作為抵押的合同。
6. 限制經濟自由的行為,如壟斷強勢企業封鎖市場的行為。
7. 違反公平競爭的行為,如招標過程中的圍標行為。
8. 違反消費者保護規定的行為,如欺詐交易。
9. 違反勞動者保護的行為,如某企業“工傷概不負責”的免責條款。
10. 暴利行為,如乘人之;蛘唢@失公平而為的民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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