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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晉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意見稿

        時間:2021-03-15 14:15:39 我要投稿

        晉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意見稿)

          為切實規范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相關政策及法律、法規要求,晉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起草了《晉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可通過發送電子郵件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晉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切實規范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山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適用本暫行辦法。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征收與補償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本市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城區、澤州縣、高平市、陽城縣、沁水縣、陵川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h(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具體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依法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 被征收房屋的范圍應當根據規劃用地范圍和房屋實際狀況確定。

          第七條 違法建筑及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第八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與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權屬性質、規模、建筑結構等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九條 被征收人可選擇貨幣補償,也可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房屋的附屬物只作貨幣補償。

          第十條 貨幣補償:

          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單價乘以補償面積確定。

          第十一條 產權調換:

          選擇產權調換的,按照等價值置換的原則,實行市場化商品房安置。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單價乘以補償面積確定,由被征收人選擇征收部門提供的實物置換房源,并計算、結清被征收人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第十二條 被征收房屋的補償面積:

          被征收房屋的補償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標注面積或實測面積為準。院落式住宅房屋以房屋獨立使用的'合法宅基地面積(兩層及兩層以下房屋)為補償面積。

          第十三條 附屬物補償:

          (一)被征收房屋的裝飾裝修,參照評估協商確定。

          (二)多層單元式住宅房屋地下室和閣樓,結合結構、層高等按評估確定。

          (三)被征收人構筑物、廁所、圍墻、樹木等附屬設施的補償費用,按照《晉城市房屋征收附屬物補償指導價》(附表2)和《晉城市房屋征收樹木補償指導價》(附表3)執行。

          (四)墳墓遷葬由所屬辦事處(鄉、鎮)負責,就近遷入規劃公墓區或按規劃選址、集中遷葬。墳墓遷葬費3500元/盤,遺骨遷葬500元/人頭,補助所屬村(居委)工作經費1000元/盤。

          第十四條 搬遷補償:

          (一)征收住宅房屋,搬遷費18元/平方米,實行產權調換期房安置的支付兩次,實行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現房安置的支付一次。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辦公用房搬遷費40元/平方米,商業營業用房、倉儲用房搬遷費60元/平方米,生產用房搬遷費80元/平方米,支付一次。

          第十五條 臨時安置補償:

          選擇產權調換期房安置的,臨時安置費13元/平方米·月,低層和多層房屋過渡期24個月,中高層和高層房屋過渡期36個月;選擇貨幣補償過渡期6個月。被征收人使用政府提供的臨時安置房,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

          過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搬遷之月起計算。非因被征收人原因延長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公布標準的二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每逾期一年(含一年)遞增20%。

          第十六條 停產停業經營損失補償: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當事人可以協商選擇下列方式之一計算補償金額:

          (一)按被征收房屋評估總價的一定比例計算。

          (二)按被征收人上一年度納稅的稅后月平均凈利潤計算。

          (三)按被征收房屋租金收益計算。

          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第十七條 面積補貼:

          (一)被征收多層單元式住宅房屋100平方米以下給予補貼20平方米,100平方米以上給予補貼20%平方米。

          (二)被征收院落式住宅房屋以房屋獨立使用的合法宅基地面積(兩層及兩層以下房屋)乘以確權系數0.7給予面積補貼。

          第十八條 政策性補貼:

          (一)貨幣補貼:被征收房屋選擇貨幣補償的,依據認定的補償面積,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單價的20%給予補貼。

          (二)物業補貼:被征收房屋依據認定的補償面積,按1.5元/平方米.月計算,一次性補貼36個月。

          (三)配套設施補貼:被征收房屋的,對水、氣、暖、電、通信、寬帶、空調移機等配套設施,依據評估協商確定。

          第十九條 簽約獎勵:

          根據征收期限要求,在規定簽約時間前簽約和組團簽約的要給予一定的獎勵,逾期未簽訂安置補償協議的,不予獎勵。具體獎勵措施在征收補償方案中確定。

          第二十條 搬遷獎勵:

          簽約后,在20日內搬遷交房的,每戶獎勵2萬元; 逾期未搬遷的,不予獎勵。

          第二十一條 電力、通訊、管線、路燈需改道建設的,產權單位應先按規劃要求制定遷移方案,編制預算,并負責遷移工程建設,遷移不得影響項目施工,項目單位按預算的70%預付,最終以市財政投資評審和工程審計結果結算。

          電力、通訊、管線、路燈不再使用或廢棄的,只按標準計算拆除費用。

          第二十二條 臨時安置補償、搬遷補償及其他補償的具體標準,按實際情況,每兩年修訂并進行公布。

          第二十三條 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涉及集體土地上房屋補償,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規定,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晉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程序》

          2.《晉城市房屋征收附屬物補償指導價》

          3.《晉城市房屋征收樹木補償指導價》

          附表一:

          晉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程序

          一、提出建設項目

          市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出建設項目。

          二、明確項目單位

          市人民政府明確項目單位。

          三、明確征收補償職責主體

          縣、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征收補償工作。

          四、啟動征收補償

          項目單位在具備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及資金到位的前提下申請縣、區和開發區管委會房屋征收部門啟動征收補償工作。

          五、調查摸底

          縣、區和開發區管委會房屋征收部門(或委托實施單位)調查摸底以下事項:

          1.調查登記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

          2.調查總占地面積,總建筑面積。其中:國有土地上住宅建筑面積;國有土地上商業建筑面積;國有土地上辦公面積;集體土地上房屋建筑面積。

          3.調查地上苗木、墳墓及其它構筑物情況。

          4.調查企業置換土地情況。

          5.在征收范圍內公布調查結果。

          (縣、區和開發區管委會房屋征收部門對委托征收實施單位的調查摸底情況抽樣核實。)

          六、調查認定

          縣、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組織有關部門對未經產權登記或者權屬不明確的房屋,依法進行調查認定。

          七、擬定征收補償方案

          縣、區和開發區管委會房屋征收部門擬訂征收補償方案,報縣、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

          八、論證、征求公眾意見

          縣、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組織有關部門論證征收補償方案后,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應及時予以公布。

          九、聽證

          縣、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對征收補償方案有異議的進行聽證,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征收補償方案。

          十、穩定風險評估

          縣、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在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期滿后,組織發改、規劃、土地、住建、征補、信訪、維穩、街道等有關部門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十一、作出征收決定、公告

          縣、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根據相關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補償資金到位情況,作出征收決定。對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5個工作日內發布房屋征收公告和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十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

          縣、區和開發區管委會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范圍確定后,書面通知土地、規劃、市政、工商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并在征收范圍內公布(項目、范圍、暫停辦理相關手續)。

          十三、選擇評估機構

          縣、區和開發區管委會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按《山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選擇評估機構,并委托評估。

          十四、進行評估

          評估機構依據相關政策法規進行評估活動,不得將受委托的評估業務轉讓、變向轉讓或者委托。

          十五、簽訂補償協議

          縣、區和開發區管委會房屋征收部門在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后,在房屋征收公告和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與被征收人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簽訂補償協議。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還要計算、結清差價。

          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后,被征收人應當將被征收房屋的房地產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等權屬證明一并交回,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十六、作出補償決定、公告

          縣、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對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未達成補償協議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經縣、區和開發區管委會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十七、申請強制執行

          縣、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對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縣、區和開發區管委會房屋征收部門會同有關單位進一步協調仍未達成協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八、建立征收檔案

          縣、區和開發區管委會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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