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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基本概念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指在各級行政區域內,根據土地資源特點和社會經濟發展要求,對今后一段時期內(通常為15年)土地利用的總安排。下面一起來了解一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基本概念:
(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內涵
指在一定的規劃區域內,根據地區的自然、經濟、社會、條件、土地自身的適宜性以及國民經濟發展需要和市場需求,協調國民經濟各部門之間和農業生產各業之間的用地矛盾,尋求最佳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對土地資源的開發、利用、治理保護進行統籌安排的戰略性部署和措施。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屬于宏觀土地利用規劃,是各級人民政府依法組織對轄區內全部土地的利用以及土地開發、整治、保護所作的綜合部署和統籌安排,是綱領性文件,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使用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核心與實質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核心是確定和調整土地利用結構和用地布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實質是有限的資源,在部門間的合理配置,土地資源部門間的分配,有五個要素:一個是土地的數量;第二個是質量;第三個時間;第四是個空間;第五個是用途。
(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市、村鎮規劃的關系
在土地利用上,城市、村莊和集鎮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局部與整體、點與面的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五條規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四)土地利用總體規定的審批權限規定
《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國務院批準。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除此之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嘉興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需報國務院審批。
(五)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規定
國家為保證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以及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環境的協調,通過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土地用途區域,確定土地使用限制條件,使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嚴格按照國家確定的用途利用土地而采取的管理制度。
通過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農用地的用途管制包括農地非農化的管制和農地農用的管制兩方面,堅持“農地、農有、農用”的原則,限制農地非農化,鼓勵維持農用,包括用地指標管制、現狀管制、規劃管制、審批管制和開發管制。
(六)“三界四區”的內涵
市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通過劃定城鄉建設用地規模邊界、擴展邊界和禁止建設三條邊界,形成允許建設區、有條件建設區、限制建設區、禁止建設區四類空間管制區。
允許建設區,是指城鄉建設用地規模邊界所包含的空間范圍,是規劃期內新增城鎮、工礦、村莊建設用地規劃選址的區域。
有條件建設區,是指城鄉建設用地規模邊界以外、擴展邊界以內,滿足規劃期內不可預見發展需求的區域。
限制建設區,是指基本農田、自然災害高風險區、水源涵養區等一般不安排開發建設的區域。
禁止建設區,是指具有重要資源、生態、環境、歷史文化價值而必須禁止安排與保護功能不相符的建設項目的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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