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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土地登記代理人法律知識輔導:法人

        時間:2021-03-13 17:00:32 我要投稿

        2017土地登記代理人法律知識輔導:法人

          法人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并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于的知識,歡迎閱讀。

        2017土地登記代理人法律知識輔導: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的特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法人是按照一定方式組成的社會組織 這是法人與自然人最大的區別,自然人是單個主體,而法人都是集合的主體,它是人的集合與財產的集合的統一。比如機關法人、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等,都表現為一種社會組織,他們有自己的組織機構,有不同于成員的組織意志,保證法人按一定的方向進行活動。

          2.法人是按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成立的 法人是社會組織,但不是所有的社會組織都能成為法人,只有那些具備法定條件,得到了國家認可或批準的社會組織才能取得法人資格。法人要具有一定的財產和經費,這是法人具有獨立人格和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基礎。法人還要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保證法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各項活動并使經營正常進行。另外,法人的成立也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在這方面各國的規定不同,有的國家要求法人的成立必須經過特定機關的批準,而有的國家法律規定只要法人經過登記即可宣告成立。

          3.法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法人作為擁有獨立人格的民事主體,擁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不同于其成員的民事能力,表現出法人人格的獨立性。同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民事能力也有自己的特點。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是同時產生的,都是從法人成立時即具有的。而自然人出生時只有民事權利能力,達到一定年齡后才有民事行為能力,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不完全同一。

          4.法人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法人的財產獨立于其成員的財產,因此它的成員僅以投入的財產為限承擔責任。所以,法人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反面解釋,就是法人成員對法人只負有限責任。

          二、法人的分類

          (一)公法人和私法人

          以法人設立所依據的法律為標準,分為公法人和私法人。凡依據公法規范設立的法人,為公法人;凡依據私法規范所設立的法人,為私法人。區分公法人和私法人的意義在于決定其設立的準據法和不同的訴訟管轄。

          (二)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

          以法人成立的基礎為標準,私法人可以分為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為由兩個以上成員的結合而取得權利義務主體資格的組織體,其成立基礎在于人。例如各種公司、協會、學會等都是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指由一定目的的財產的集合而取得權利義務主體資格的法人,其成立基礎在于財產。例如各種基金會、醫院、博物館等。區分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的意義在于兩者的設立程序及設立目的不同。

          (三)營利法人和公益法人

          以法人的目的為標準,可將法人分為公益法人和營利法人。

          營利法人的目的在于營利,所謂營利,指積極的營利并將所得利益分配給其成員,如果僅僅法人自身營利,但不將所得利益分配給其成員,只是作為自身發展經費,則不屬于營利法人。公益法人的目的在于謀取公益,所謂公益,指社會一般利益,即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而且一般是非經濟的利益。慈善機構是典型的公益法人,各種公司則為典型的營利法人。

          (四)本國法人與外國法人

          依法人的國籍可以將其分為本國法人與外國法人。具有本國國籍的法人為本國法人,不具有本國國籍的法人為外國法人。

          關于國籍的確定標準,有不同的學說,如設立人國籍地說、資本控制說、準據法說和住所地說。多數國家采取準據法說和住所地說。按照這一標準,凡依據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法人,為中國法人;中國法人以外的法人為外國法人。區分中國法人與外國法人的意義,主要在于對外國法人法律上有專門的認許制度以及外國法人在權利能力上有所限制。

          (五)企業法人與非企業法人

          企業法人的概念為我國學者的創造。所謂企業,指營利性的經濟組織,尤其是以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為代表。企業法人,指以營利為目的,獨立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企業法人以生產資料所有制性質為標準,可以分為: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人、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人和外資企業法人。

          企業法人以外的一切法人,均屬于非企業法人,這些法人不以營利為目的,它們從事非營利性活動。包括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

          區分企業法人和非企業法人的意義在于,兩者設立所依據的法律、程序、目的及管理范圍不同。如企業法人必須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而社會團體法人應向國家民政部門的社會團體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六)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與社會團體法人 這是對非企業法人進行的再分類。

          機關法人是指依照國家法律和行政命令組建的,以從事國家管理活動為主的各級國家機關,它們只有在從事商品交換活動,如購置辦公用品、租用房屋時,才以機關法人的資格出現,與其他民事主體處于平等的地位。

          事業單位法人,指從事非營利性和社會公益事業的各類法人,如從事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教育、文藝等事業的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從事廣泛的社會公益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

          民辦非企業法人,指公民私人創辦的非營利性的法人,比如民辦大學、民辦醫院等。這類民辦非企業法人,也具有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

          社會團體法人,是指由其成員自愿組成,從事公益、文藝、學術研究、宗教等活動的各類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包括人民群眾團體,如工會、婦女聯合會;社會公益團體,如中國福利會、殘疾人基金會;文藝工作者團體,如戲劇工作者協會、美術工作者協會;學術研究團體,如中國醫學會、中國法學會;宗教團體,如中國基督教協會、中國佛教協會等。

          三、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賦予法人從事民事活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1.法人民事權利能力的特點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相對于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而言,有以下特點:

          (1)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從法人依法成立時開始享有,到法人終止時消滅。法人的主體資格由法律賦予,所以當法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成立的時候,也就具備了法律賦予其主體資格的條件,法人自然開始享有權利能力。當法人被撤銷、解散或破產時,法人的主體資格消失,其民事權利能力也就終止。

          (2)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在范圍方面與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范圍不同。同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受到很多的限制。①自然性質的限制,就是說由于法人與自然人在性質上的差異,某些專屬于自然人的權利,法人不能享有。如自然人基于固有的性別、年齡、親屬關系而產生的權利,法人無從享有。法人不能成為繼承人,但是可以成為受遺贈人。法人只有名稱權、名譽權,但沒有以肉體為前提的人格權。②法律的限制。有些特別法對法人的權利能力的某一方面會予以限制,比如公司法中有公司不得成為其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的限制。③法人目的.的限制。法人是為了實現一定的目的而設立的組織,其章程規定的目的構成對其活動的限制,法人只能在其登記的目的范圍內活動。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過于嚴格地以法人目的限制法人的權利能力,會損害其適應市場環境的能力,因此世界各國現在一般都趨向于對法人的目的作寬泛解釋。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法人登記的不是目的,而是其經營范圍。我國《民法通則》第42條規定,企業法人應當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所以在我國,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受其經營范圍的限制。

          (3)法人之間的民事權利能力是不同的,因其性質和設立目的的限制而有所差異。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從出生時產生,人格上平等,因而一般都是相同的。法人則因為設立目的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經營范圍,因而也就在權利能力上有差別。各個法人受到法律和自己章程的約束,其權利能力的內容也不相同,所以法人的權利能力也被稱為特殊的權利能力。

          2.法人民事權利的行使 法人民事權利的行使也由不同于目然人的特點,主要表現為:

          (1)法人民事權利的行使,由法人的機關和工作人員或代理人行使。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通常是由自己實現的,法人則不同,法人作為社會組織,其自身不能行為,必須經自然人代其為之。所以法人的權利能力通常是由法人的機關和工作人員或者機關委托的代理人來實現。法人的機關一般由權力機關、執行機關和監督機關三部分組成。

          (2)法人民事權利的行使,必須依法進行不得濫用。

          (3)法人民事權利的行使,不得違反法人的目的、性質和章程的規定,損害相對人的利益。前文已述及,法人的設立目的,構成了對其行為能力的限制。因此法人必須在民事活動中尊奉這一目的,從事與其性質相符合的行為,誠實信用地遵守其章程。法人在與相對人進行交易的時候,應將其可以行使的權利范圍予以公示,以保護相對人的選擇權。

          四、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法人根據法律的規定,以其行為從事民事活動,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法人的行為能力,包括法人從事法律行為和其他合法行為的能力,也包括法人對其違法行為承擔民事責任能力。

          1.法人民事行為能力的特點 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與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同,具有如下特點:

          (1)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同時產生,同時消滅。當法人具備相應的條件,并經設立程序取得法人資格后,即開始享有權利能力,也同時具備行為能力。當法人被撤銷或解散而終止的時候,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都隨之終止。所以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具有時間上的同一性,兩者的發生和消滅一致。而自然人從出生就具有權利能力,但行為能力要達到一定的年齡并且精神健康方可完全具備。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到死亡時終止,行為能力可能在此之前因為精神失常而暫時中止,所以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具有時間上的分離性。

          (2)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范圍受其民事行為能力范圍的影響。如同法人的能力范圍構成對其權利能力的限制一樣,由于法人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的一致性,法人的能力范圍同樣構成對其行為能力的限制。法人將其目的范圍進行登記后,一般就只能在這個范圍內從事民事活動。這種限制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與法人進行交易的第三人,使其明確法人能力的大小,而不會同法人進行其能力范圍之外的民事活動,以免受到不必要的損失。由于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特殊的,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也就是特殊的,所以各個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因其經營范圍的不同也就各不一樣。

          (3)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只能由它的工作機關或工作人員加以實現。如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不能靠其自身實現一樣,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也只有依靠其機關、其工作人員或法人機關委托的代表來實現。法人機關或代表的行為就是法人的行為,法人承擔其法律效果,這是由法人的社會組織的特點決定的。法人從事的民事活動,要由其意志機關形成決策,由其執行機關執行,并受到其監督機關的監督,經過這些機關的活動,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才能實現。因此法人機關在其權限內從事行為的后果要由法人承擔。我國《民法通則》第43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第121條規定:“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承擔民事責任。”

          2.法人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不是任意的,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同樣受到法律和社會公益的種種限制,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主要表現為:

          (1)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從范圍上受到設立法人目的、性質和章程的限制。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都是在其登記的經營目的的框架之內的,法人在社會上存在,就要奉行其設立所應對社會承諾的宗旨,這就是說法人必須在其公示的目的范圍內活動,否則會造成社會的混亂,如事業單位和學校設立的目的是從事國家的公共事業和教育事業,因而不能從事營利性活動,只承擔社會公益事業任務。我國《民法通則》第42條規定:“企業法人應該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第49條規定:“企業法人超出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應對法人和法定代表人追究責任。”可見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受到其設立目的的限制。但是現在世界各國立法都不再嚴格按照目的來限制法人的行為,這也是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

          另外,法人的性質也決定了它不能從事某些活動,比如專屬于自然人人身的行為,法人不得為之;再有,上文提到的國家機關和學校,在性質上屆于非營利法人,因此從這一角度講,也不得從事經營活動。最后,法人的有效成立都必須有自己的章程,法人的章程體現出設立者的目的,法人必須遵守其章程,如果在章程中有對法人活動范圍的規定,法人必須遵守這一范圍的限制。

          (2)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的實現受到法人機關和工作人員活動的限制。由于法人自身不能實現其民事行為能力,而要依靠其機關和工作人員,因此法人機關和工作人員的活動就對法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實現有很大的影響。法人代表機關和工作人員對外從事的活動要由法人承擔責任,因此法人民事行為能力能夠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實現,主要取決于其機關和代表人的行為。法人機關和代表在其權限范圍內,依照法人章程進行民事行為,法人的行為能力才能變為現實。從這一意義上講,法人的機關是法人維持其人格的要件。

          五、法人的成立

          (一)法人成立的概念

          法人的成立,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創設法人,使其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全過程。法人從成立時起,即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相當于自然人的出生。法人的設立與法人的成立不是同一概念,法人的設立行為能使法人成立,而法人的成立則是法人得以存在的事實狀態。設立時尚未成立,而成立必須經過設立。

          (二)法人成立的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法人成立應具備的條件是:

          1.依法成立 法人依法成立由兩層意思。①法人的組織設立必須合法,它的設立目的和宗旨要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它的組織機構、設立方式、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必須符合法律的要求,也就是法人的活動內容必須合法。②法人成立的審核和登記的程序必須符合法律的要求,即法人設立的程序必須合法。

          2.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 要成為法人的社會組織,需要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法人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也是其成立的必要條件。法人的名稱權是財產行權利,可以轉讓、出賣。法人的名稱包括其所在地、責任形式、經營范圍等內容,以便與交易相對人聯系和識別。

          法人必須具備一定的組織機構,明確其權力機關、執行機關和監督機關,這是實現法入團體意志,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保證。法人組織機構健全是法人開展正常業務活動的必要條件,因此,具有完備的組織機構,才司成為法人。

          法人的住所是法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有的法人還可以設有分支機構或在幾個場所設立機構。法人的場所包括法人的住所,也包括法人從事經營活動的其他地點以及分支機構所在地。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指法人能以自己的財產作為自己債務的擔保手段,而不以法人成員和其他法人的財產擔保債務。法人的最低資本額保證了在通常情況下,法人能以自己的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而企業法人的出資者僅以出資為限,承擔民事責任。在一些學說中,把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看作是法人民事能力的一種。我國《民法通則》中也有對法人民事責任的規定,第43條:“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第121條規定:“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承擔民事責任。”

          (三)法人設立的程序

          在法人發展的歷史上,各國對法人的設立采取了不同的原則。①自由設立主義。也稱為放任主義,即國家對法人的設立,不加任何限制,不做干涉,完全聽憑當事人自由處斷。這一原則在中世紀商事公司勃興的時候,曾為各國廣泛采用,但有礙交易安全,近代以來,除了瑞士民法人采用外,已不多見。②特許設立主義。也稱為立法特許主義,即法人之設立,須經特別立法機關或國家元首的許可。此種主義對法人的設立采取禁止遏制的態度,由于限制過嚴,現在除法國外,也鮮有采用。③行政許可主義。也稱核準設立主義,即法人的設立,須經行政機關的許可。法人在具備了法律規定的條件后,還要由主管的行政官署對其進仃審查,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④準則設立主義。也稱登記主義,即法律預先規定法人成立的條件,一旦設立符合這些條件,無須經過主管部門的批準,即可直接辦理登記成為法人。⑤強制設立主義。即國家以法令規定某種行業或某種情況下,必須設立一定的法人組織,F代各國對不同類型的法人分別采取不同的設立原則。

          我國法律對法人設立的程序也有明確的規定,根據不同的法人分別采取如下規則:

          1.機關法人的成立,采取強制設立主義 機關法人的設立,取決于憲法和相關國家機構設置法的規定,因此采取的是強制設立主義,依照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設立。機關法人則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資格。

          2.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采取嚴格準則主義 依據我國《公司法》第27條的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除法律和法規規定須經有關部門審批的,僅需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因此采取的是準則主義。法律法規規定要有關部門審批的,必須經過審批。因此可以說我國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采取的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準則主義,而是嚴格準則主義。

          3.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采取行政許可主義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77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必須經過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因此在我國,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采取的是行政許可主義。

          4.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的成立,分別采取特許主義和行政許可主義 事業單位法人的設立,須依照國家法律和行政命令的規定,在設立上采取特許設立主義。事業單位法人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主體資格。社會團體法人的設立,有的采取特許設立主義,需要按照國家法律和行政命令的規定來設立,如婦女聯合會、工會等;有的采取行政許可主義,即法人的設立需要經過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然后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方可成立,如各種協會、學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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