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學章程
為幫助大家更加了解浙江工商大學,下面,小編為大家提供浙江工商大學章程,全文如下:
序 言
浙江工商大學的前身是創建于1911年的杭州中等商業學堂,1980年經國務院批準成立杭州商學院。1999年杭州應用工程學校和杭州化學工業學校并入,2001年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并入。2004年經教育部批準更名為浙江工商大學。
學校秉承“誠毅勤樸”的校訓精神,堅持“專業成才、精神成人”的教育理念,以培養“專業的人、文化的人、世界的人”為使命,以“將學校建成特色鮮明、國內一流、國際知名的財經類大學”為共同愿景。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現學校的辦學目標,明確學校的法律地位,維護學校和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推進依法治校和現代大學制度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浙江工商大學(簡稱浙商大)。
學校英文名稱:Zhejiang Gongshang University(縮寫ZJSU)。
第三條 學校擁有下沙校區和教工路校區。下沙校區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園區學正街18號;教工路校區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教工路149號。學校法定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教工路149號。經舉辦者同意學?梢罁枰O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四條 學校是由浙江省人民的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自主辦學,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學校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為基本職能。學校堅持育人為本,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努力培養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六條 學校堅持依法治校。學校設立法律事務、監察、審計工作機構,建立和完善校內聽證和爭議裁決制度,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完善內部控制和監督機制。
第七條 學校積極推進民主管理,建立科學、民主、規范的決策制度和決策程序。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處理各項事務堅持“決策民主、執行高效、處理公正”的基本原則。
第八條 學校實行信息公開和校務公開制度。重大事項的決策,除依法應當保密外,決策事項、決策依據、決策過程和決策結果必須公開。
第九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置各種專門委員會。處理行政事務的委員會,其組成人員及負責人的產生一般實行委任制;處理學術事務的委員會,其組成人員及負責人的產生一般實行選舉制或其他民主推薦方式;屬于咨詢性質的專門委員會,其組成人員及負責人的產生一般實行聘任制。各委員會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自身章程等履行職責。
第十條 以下重大事項,學校應當在決策前征求廣大師生員工的意見,進行論證、風險評估和合法性審查,最終由學校黨委會和校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一)關系學校戰略發展的重大事項;
(二)涉及學校重大權益的事項;
(三)涉及師生員工重大權益的事項;
(四)可能引發特別風險的專業性較強的重大事項。
學校建立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決策程序規定、出現重大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嚴格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學校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規范運行機制,維護辦學秩序和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學校決策機構、管理部門、師生員工應共同遵守各項規章制度。
第二章 學校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條 學校舉辦者支持學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辦學,學校的辦學活動接受舉辦者的領導、指導和監督。
第十三條 學校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享有以下權利:
(一)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依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按照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擬訂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三)依法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
(四)自主制定人才培養方案,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五)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六)自主開展與境內外機構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七)自主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
(八)評聘教職員工的崗位,調整其收入分配;
(九)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學校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履行以下義務:
(一)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規定標準;
(二)尊重和保障師生員工依法享有的學術自由;
(三)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及其委托的其他機構對學校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監督評估;
(四)主動圍繞國家和區域發展需求,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服務;
(五)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嚴格管理學校經費,學校的財務活動依法接受監督;
(六)積極改善師生員工在校學習、工作和生活條件,為其提供良好服務;
(七)維護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校職能
第十五條 學校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積極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活動。
第十六條 學校的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學校以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為主,積極發展研究生教育、留學生教育,適度發展繼續教育、非學歷教育和社會培訓。學校積極推行學分制,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
第十七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求、辦學宗旨和培養目標,依法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
第十八條 學校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自主選拔和教育學生,建立學籍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學校根據自身優勢和人才培養的目標要求,有計劃地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學校建立教育教學管理制度,實施以教育教學質量為中心的內部評估制度,加強對專業課程質量的監控與評價,推動教育教學質量不斷提高。
第二十條 學校依法對完成學歷教育修業年限、考核合格的學生頒發學歷證書;學校執行國家學位制度,對完成學業符合條件者授予學位。
第二十一條 學校大力倡導科學研究,依法保障學術自由,鼓勵師生員工開展科學研究。學校積極推進協同創新,開展合作共建,鼓勵科研團隊建設,促進知識創新和技術創新,促進學科建設、人才培養質量的提高。
第二十二條 學校積極開展社會服務工作,積極推進產學研用相結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建設創新型國家服務。
第二十三條 學校充分發揮文化育人功能,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弘揚民族精神;培養科學精神和人文精神,豐富和發展現代大學文化,實現大學文化建設與人才培養有機結合,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
第四章 領導與管理體制
第二十四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浙江工商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二十五條 學校黨委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鶎咏M織工作條例》和上級有關政策規定,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障學校各項工作順利進行。學校黨委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
第二十六條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和決策制度。學校黨委履行以下職責: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推動學?茖W發展;
(二)整體推進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制度建設,全面提高黨的建設科學化水平;
(三)審議確定學;竟芾碇贫,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建設、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四)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六)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七)領導學校的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八)加強對學;鶎狱h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九)需要學校黨委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學校黨委會由黨委書記主持,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按照學校黨委會的議事規則,討論決定事項。
第二十八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長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長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傮w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和重大改革實施方案,制定學校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三)組織擬訂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聘任學校內部機構負責人;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培養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和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教職員工實施獎勵和處分;
(五)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向畢業生頒發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對學生實施獎勵和處分;
(六)積極籌措辦學經費,擬訂和執行學校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依法管理、使用和保護學校資產,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七)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和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八)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代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九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并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校長辦公會議應按照規定的議事規則做出決策。
第三十條 中國共產黨浙江工商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上級紀委和學校黨委的領導下,監督檢查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以及學校重大決策的情況,協助學校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工作。
第三十一條 學校根據精簡、統一、高效的原則設置黨政工作機構;根據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的需要設置學院以及其他教學機構、科研機構;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公共服務機構、專門委員會以及領導小組等機構。
第三十二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
第三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組成人員實行選舉制,以學術人員為主體。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全體委員選舉產生。學術委員會一般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中青年教師。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四分之一;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學院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于委員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任,實行任期制。學術委員會委員任期與中層干部任期一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三屆。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應不高于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學術委員會設立秘書處,負責處理學術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 學校以下事項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并直接作出決定:
(一)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學科、專業的設置、調整、建設和評價;
(三)學術機構設置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科研計劃方案,科研項目推薦,科研成果獎項的審查、評定或推薦;
(五)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六)學校學術道德規范工作,學術不端行為的認定和學術糾紛的裁決;
(七)根據工作需要或受學校委托,對相關事項進行論證并接受咨詢;
(八)需要經學術委員會決策和咨詢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在學院設置學術分委員會,并授權學術分委員會承擔相關職責;一級學科可根據需要設置專門的學術分委員會。
學術分委員會按照學術委員會賦予的權限開展工作,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經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校長提議,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聯名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決定相關事項。
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有與會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學術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或評定的事項,一般應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做出決定。
第三十七條 學校設立學位委員會。學位委員會是學校學位工作的審議機構,按照規定的議事規則開展活動。學位委員會由學校相關負責人、學院院長和教學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學位委員會主任由校長擔任。學位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和修改學校學位授予辦法;
(二)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審議學校學位點的設置和調整;
(三)負責學位的評定、授予、撤銷,以及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
(四)負責人才培養方案審定,以及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和考核等工作;
(五)其他需要學位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八條 學位委員會在學院設置學位分委員會,并授權學位分委員會承擔相關職責;一級學科可根據需要設置專門的學位分委員會。
學位分委員會按照學位委員會賦予的權限開展工作,接受學位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九條 學校設立各類崗位聘用委員會,根據崗位需要、聘用條件和規則,負責各類崗位的聘用。
第四十條 學校實行以教師為主體的教代會制度。教代會是學校教職員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四十一條 學校教代會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員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員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和有關辦法;
(四)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五)討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二條 中國教育工會浙江工商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工會)是教職員工自愿參加的群眾組織。學校工會接受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的'領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履行職責。學校工會是學校教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代會的日常工作,履行工會職責,參與學校管理與監督。
第四十三條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浙江工商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團委)是學校先進青年的群眾組織。學校團委接受學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依據其章程開展工作,履行職責。
第四十四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全校學生進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學生代表由學校全體學生依法選舉產生。
學生會是由學生代表大會產生的學生自治組織。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學生會代為行使職權。
第四十五條 學生代表大會聽取、討論學生會工作報告,審議與學生切身利益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評議教職員工的工作態度和業務能力,提出意見和建議。
學生會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和學校團委指導下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四十六條 學校各民主黨派、社會團體依據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各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社會團體成員和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府參事和咨詢委員,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為學校建設與發展建言獻策。
第四十七條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單位,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獨立運營與管理。學校對投資入股的單位,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保障學校合法權益。
第五章 學 院
第四十八條 學院在學校授權范圍內,組織和實施教學、科研、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活動。學校應下放和擴大學院自主管理的范圍和權限,充分發揮學院辦學的主體作用。學院實行院務公開制度。
第四十九條 學校根據教學、科研等需要以及學校發展的具體情形,可增設、變更、合并或撤銷學院等機構。
第五十條 學院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學校的部署及授權,制定本學院事業發展規劃,報學校審定后實施;
(二)組織和管理本學院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社會服務和德育工作,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設置學院的內部機構,并進行有效管理;
(四)建立學院財務與資產具體工作制度,統籌管理使用學院辦學資源;
(五)制定學院內部工作規則和辦法,負責本學院人員的聘任、管理與考核;
(六)負責本學院的行政管理和學生管理事務;
(七)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一條 學院設院長一名,院長主持學院行政工作;學院設副院長若干人,協助院長履行職責。院長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學校黨委、行政的各項決議、決定;
(二)執行學院黨政聯席會議的決定,組織本學院的教學、科研、師資隊伍建設、學科專業建設、學術交流、行政管理等工作,確保學院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和學院事業的創新發展;
(三)根據學校事業發展規劃,組織擬訂和實施本學院中長期事業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
(四)組織落實學院學術分委員會、學位分委員會決定的學術事項;
(五)主持編制學院財務預算,直接負責或授權副院長負責本學院財務開支的審批;
(六)主持對學院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等的考核;定期向學校和本學院教代會報告工作。
第五十二條 學院黨組織負責學院思想政治和黨的建設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和有關規章在本學院的貫徹執行,支持院長履行職責。學院黨組織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并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支持本學院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范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三)整體推進本學院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制度建設,全面提高學院黨組織建設的科學化水平;
(四)領導本學院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學院黨員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領導本學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代會。
第五十三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重大問題的決策形式,按照其議事規則實施決策。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負責討論決定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第五十四條 學院應設立學術分委員會、學位分委員會,并制定相應的章程或議事規則。學院可根據本學院的具體情況決定相關委員會是否合署,其職責和權限可參照學校相關的規定制定。
第五十五條 學院建立和完善二級教代會制度,在學院黨組織領導下開展工作。學院教代會是教職員工依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學院分工會是學院教代會的日常工作機構。
第五十六條 學院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系、室、所等機構,其設置和撤并須經學術分委員會審議、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報學校相關職能部門備案。
第五十七條 設立在學院的研究機構和重點實驗室等科研基層組織,根據有關規定和學校授權,承擔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任務。
第六章 教職員工
第五十八條 學校教職員工是指與學校簽訂聘任合同或勞動合同的人員,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五十九條 學校與受聘人員遵循雙方平等自愿的原則,簽訂聘任合同或勞動合同。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崗位聘用制度。
第六十條 教職員工除享有國家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法從事教育教學活動,開展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和社會服務,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享受學校福利待遇;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四)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以及關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五)就崗位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對學校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申訴;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一條 教職員工除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維護學校名譽和權益;
(二)關愛學生,為人師表,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三)愛崗敬業,勤奮工作;
(四)遵守職業道德和學術道德,發展和傳播科學技術、先進思想和先進文化;
(五)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二條 學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設立各類崗位,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晉升、獎勵或處分的依據。
第六十三條 學校建立各類表彰獎勵制度,對為國家及學校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員工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十四條 學校尊重和愛護人才,維護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為教師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開展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學校建立健全教職員工進修、培訓、休假和參加實踐鍛煉制度。
第七章 學生與學員
第六十五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或考籍、在本校注冊的接受高等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
學員是指依照有關規定在學校注冊、接受非學歷教育培訓、沒有本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內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根據有關規定,參加評獎評優,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留學生可以申請留學生獎學金;
(三)根據一定條件享有選擇專業的權利;
(四)參加校內勤工助學,參與社會服務,在校內組織或參加學生社團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五)在品行修養、學業成績、社會服務等方面獲得公平、公正的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行政復議或向專門機構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受教育權、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
(二)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住宿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八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對違法、違規、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批評教育或紀律處理、處分。
第六十九條 學校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校關心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為其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幫助。學校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詢、就業指導與推薦等服務。
第七十條 學校為思想品德合格、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其相應學位。
第七十一條 學員按照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定,或教育服務協議的特別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學校按照有關規定發給學員相應的結業證書或學習證明。
第八章 資產與后勤
第七十二條 學校國有資產是由學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學校資產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三條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籌措事業發展資金。學校經費來源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七十四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努力降低辦學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七十五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經費使用績效評價制度;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完善監督機制,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七十六條 學校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益。
第七十七條 學校建立并不斷完善公共服務與后勤保障體系,為學校的辦學活動提供有力的后勤保障。
第七十八條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建立保護學校、師生員工的知識產權的制度。學校依法保護校名、校譽和學校擁有的其他知識產權。
第九章 學校與社會
第七十九條 學校努力承擔社會責任,致力于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努力成為優秀傳統文化的傳播者和弘揚者,成為中國先進文化的積極倡導者和發展者。學校積極開展面向老少邊窮地區的對口支援,鼓勵師生員工踴躍參與各類社會公益活動。
第八十條 學校積極開展與中央政府部門、地方政府、社會團體、行業組織、科研院所、企業單位以及國際組織和機構等的合作,爭取廣泛的社會支持。
第八十一條 學校建立全過程、全方位、常態化的監督體系和問責機制,依法接受政府、社會、師生員工的監督。
學校采用多樣性評價機制,重視上級主管部門的教育督導評價,注重校本評價,也積極關注國內外各類社會組織、學生家長等對學校的綜合評價。
第八十二條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辦學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學校信息。
第八十三條 學校利用現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樣化辦學機制,開展多種形式的高等學歷教育和非學歷高等教育及培訓,為社會提供多樣化的優質教育服務。
第八十四條 學校根據需要,發起、組織、參加或退出國際和國內有關教育或科研的學會、協會、聯盟和合作組織,廣泛開展協同合作,促進學校與有關各方共同發展。
第八十五條 浙江工商大學校友涵蓋以下幾方面的人員:曾經在學校及其前身或并入機構、分支機構接受過教育的學生;曾經在學校及其前身或并入機構、分支機構工作過的教職員工;學校授予名譽教授、名譽博士學位的社會人士;學校聘請的客座教授、兼職教授和兼職研究生指導教師;學校授予校友會會員資格的其他個人。
第八十六條 學校校友會是校友自愿組成的社團組織,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學校設立校友工作辦公室,對校友事務實行專人管理。
第八十七條 學校通過校友會等多種方式聯系和服務校友,支持校友學業和事業發展。學校歡迎和鼓勵校友以各種方式積極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對做出杰出貢獻的校友給予表彰。
第八十八條 學校依法設立教育基金會,充分發揮教育基金會在吸引社會捐贈、募集資金等方面的作用。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內各部門接受境內外社會各界各種形式的捐贈,改善辦學條件。
第八十九條 學校根據捐贈方的意愿,在廣泛聽取教職員工和學生意見后,經校長辦公會議審定,可對特定建筑物、道路、園林、雕塑等予以命名或銘文紀念。
第十章 學校標識
第九十條 ;帐菍W校的象征,學校;瞻ɑ罩竞突照。
學;罩居稍O計元素“浙(Z)商(S)大”構成,核心圖形如同大樹或打開的書本,具有百年樹人和崇尚學術的文化象征意義。圖形頂端向上飛翔的曲線像錢江潮,寓意學校師生積極向上、充滿活力。標識底部兩側的橄欖枝,象征和諧和平。學校徽志的標準色為寶石藍和橄欖色。
學校徽章是標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供師生員工佩戴。教職員工佩戴的徽章,底色為紅色、校名文字為黃色;學生佩戴的徽章,底色為白色、校名文字為紅色。
第九十一條 學校校歌《同表東海風泱泱》由胡穎之作詞、吳作求作曲,創作于20世紀40年代。
第九十二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的5月8日。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九十三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基本規范。學校其他規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應依據本章程制訂、修訂,不得與本章程相抵觸。
第九十四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代會討論并通過,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后,報浙江省教育廳核準。
第九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正案,由校長提議,或學校黨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聯合提議,或教代會三十名以上代表聯合提議,經學校黨委決定,按照第九十四條的程序和要求啟動修訂程序。
第九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由學校黨委或學校黨委授權的章程委員會行使。本章程經浙江省教育廳核準、報教育部備案后,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原文地址:http://www.hzic.edu.cn/Channel_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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