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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怎么填
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怎么填的知識,歡迎閱讀。
問題一:普通發票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是否為強制規定?
公告第一條第一款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可以看出,公告中的表述為“應向銷售方提供……”及“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這種表述是強制的意思。
問題二:開給個人的普通發票,是否需要對方身份證號碼?
公告第一條第一款規定,“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優化營改增納稅服務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6〕75號)第八條規定,個人消費者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不需要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關證件或其他證明材料。
所以,公告不適用給個人開具普通發票的情形,按照稅總發〔2016〕75號執行。
問題三:購買方是政府機構、事業單位的,是不是可以只填寫開票名稱?
公告第一條第一款明確,“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所以,公告不適用給政府機構及事業單位中的非企業單位開具發票情形。
問題四:取得未填寫稅號的普通發票是否可以報銷入賬?
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一款的表述,取得開具日期為2017年7月1日后的普通發票,如果未填寫稅號的,屬于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用于辦理涉稅業務,如計稅、退稅、抵免等。
問題五:出口企業的發票怎么填寫?國外客戶沒有信息。
購買方為國外客戶的,不適用公告規定。
問題六:卷式增值稅發票及手工發票,沒有可以寫納稅人識別號的怎么辦?
只要是增值稅普通發票,且有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次的,均應按公告規定執行。發票上沒有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次,不適用公告規定。
問題七:聯系地址。電話及開戶行是否要填?
現行法規僅對納稅人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須向銷售方提供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普通發票上是否填寫聯系地址與電話,目前未作強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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