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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浙江省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時間:2024-07-01 11:56:01 會計證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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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以下簡稱“無紙化考試”)管理,嚴肅考試紀律,保證無紙化考試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考生、考試工作人員違規行為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考點負責人依據本辦法對考生、考場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理。

          第四條

          處理違規行為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范、適用規定準確、處理決定適當。

          第五條

          當場做出終止考生本場考試,并責令其退出考場處理的,應當由2名工作人員對其違規行為進行認定,在《浙江省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考點違規情況報告單》(以下簡稱:《違規情況報告單》)中記錄其違規情況。記錄的內容應當場告知考生,考生要對記錄在《違規情況報告單》上的違規行為進行確認簽字,拒絕簽字的由2名監考人員予以說明并簽字。監考人員應當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保全考生違規的證據。

          第六條

          每場考試結束后,工作人員應當將《違規情況報告單》記錄的情況及有關證據,按照相應規定一并報送考點留存。當天考點全部考試結束后統一報考點所在地市級財政部門。

          第七條

          考點所在地市級財政部門應當依據本辦法和《違規情況報告單》記錄的情況及相關證據,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理。做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考生做出處理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第八條

          考點所在地市級財政部門受理對違規行為的舉報,并進行核實、處理。

          第九條

          考點所在地市級財政部門可以通過適當的方式對外公布考生違規行為的相關信息。

          第十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作人員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程序,終止其本場考試,責令其退出考場,取消本次考試該科目成績:

          (一)攜帶背包、書籍、紙張、筆記、報刊、手機、電子記事設備、自帶筆、計算器等與考試無關的物品進入考場,未按照規定存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在考試期間擅自調換或離開座位的;

          (三)在考場內交頭接耳、傳遞紙條、以討論或者互打手勢等方式傳遞考試信息的;

          (四)故意輸入錯誤個人信息,導致考試不能正常進行的;

          (五)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答案或者其他與考試內容有關資料的;

          (六)在考場內大聲喧嘩、吸煙或者有其他影響考場秩序行為的;

          (七)擅自修改或刪除考試系統文件的;

          (八)故意觸碰監控設備的。

          第十一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嚴重違規行為,工作人員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終止其本場考試,并責令退出考場,取消其本次考試全部科目的考試成績:

          (一)使用具備存儲功能的各類電子設備或者攝影設備拷錄、拍攝試題的,或者抄錄考試試題的;

          (二)由他人在考場外協助答題的;

          (三)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四)串通工作人員進行舞弊的;

          (五)拒絕、阻礙考試工作人員對考試實行管理的;

          (六)威脅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應考人員人身安全的;

          (七)其他重大作弊行為或者對考場秩序造成重大影響的。

          第十二條

          在考試期間,考試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得攜帶手機進入考場;

          (二)擅自為考生調換考場或者座位;

          (三)未按照規定時間啟動或結束考試系統;

          (四)發現考生有違規行為不予制止;

          (五)因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的考場秩序混亂;

          (六)擅自將與考試有關內容帶出考場或者傳遞給他人;

          (七)強迫或者唆使他人違規,或者參與考場內外串通違規;

          (八)違規在考點安裝使用U盤,致使U盤中攜帶的病毒影響整個考點的考試;

          (九)對考試內容進行解釋或暗示,妨礙正?荚囍刃颉

          第十三條

          考試工作人員在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工作之便,獲取與考試相關的數據及信息;

          (二)應當回避考試工作而隱瞞不報;

          (三)擅自變更考試時間、地點或者其他考試安排;

          (四)擅自更改或者編造考試數據或者信息;

          (五)銷毀、藏匿違規證據,或者偽造虛假證據;

          (六)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或者提供證據資料;

          (七)對揭發檢舉人打擊報復;

          (八)干擾或者妨礙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第十四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考點所在地市級財政部門應當做出停止其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工作的處理,并視情節輕重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相應處分。

          第十五條

          考生因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列行為之一而受益的,經調查核實,考點所在地市級財政部門有權做出取消其考試成績及相應的停考處理。

          說明:因考試政策、內容不斷變化與調整,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考生以權威部門公布的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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