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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會計從業資格證考試財經法規部分問答題

        時間:2023-01-21 20:09:03 會計證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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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計從業資格證考試財經法規部分問答題集錦

          引導語:財經法規作為會計從業資格證三大考試科目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常見的會計從業資格證考試財經法規部分問答題,助你一臂之力!

        會計從業資格證考試財經法規部分問答題集錦

          1. 我國會計法律制度體系構成如何?

          2. 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3. 財務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對象和范圍是什么?

          4.如何理解“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5. 什么是代理記賬?代理記賬的業務范圍如何?

          6. 違反會計制度規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有哪些?

          7. 違反會計制度的規定應當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8. 單位在責任人對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應當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

          9. 隱匿或故意依法應保存的會計資料的法律責任是什么?

          10. 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辦理支付結算時應符合哪些基本要求?

          11. 什么是銀行結算賬戶,它具有哪些特點?

          12. 根據《票據法》的規定,銀行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應包含哪些內容?

          13. 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支票有兩項絕對記載事項可以通過授權進行補記,這兩項內容是什么?

          14. 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支付結算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15. 支付結算的法律特征包括哪些?

          16. 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銀行結算賬戶應當遵守哪些基本原則?

          17. 什么是稅務登記,稅務登記包括的內容有哪些?

          18. 什么是變更登記,其主要程序和方法有哪些?

          19. 什么是發票,發票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20. 請簡要回答發票的開具應當具備的要求。

          21. 什么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要求是什么?

          22. 一般納稅人在哪些情況下不得領購使用專用發票?

          23. 在哪些情況下稅務機關有權核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

          24. 什么是會計職業道德?會計職業道德的含義包含哪幾個方面?

          25. 會計職業道德的要求包括哪些內容?

          26. 簡述會計職業道德規范的主要內容?

          27. 會計職業道德教育包含哪些內容?

          答案:

          1. 會計法律制度,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的各種有關會計工作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目前,我國的會計法規體系基本形成了以《會計法》為主體的比較完整的會計法規體系,主要包括四個層次,即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地方性會計法規。

          2.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以下四個方面的要求:(1)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或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這是機構控制和職務控制的基本要求。(2)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程序應當明確。這是對業務處理程序控制的基本要求,是對盲目對外投資,擅自處置資產,隨意調度資金所作的限制性規定,具有很強的針對性。(3)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這是財產安全和會計信息控制的基本要求。(4)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這是內部審計控制的基本要求。

          3. 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對象是會計行為,并對發現的有違法會計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實施行政處罰。違法會計行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行為。根據《會計法》的規定,財政部門可以依法對單位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1)監督各單位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2)監督各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3)監督各單位的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4)監督各單位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會計從業資格證。此外,國家財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財政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督。

          4. 單位負責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單位負責人負責單位內部的會計工作管理,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由于單位負責人是單位的最高管理者,必須對本單位的一切經營管理和業務活動負有責任,當然也必須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有責任。《會計法》第四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這一規定明確了單位負責人是本單位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

          5. 代理記賬,是指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即會計咨詢、服務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接受委托人委托辦理會計業務。《會計法》規定,對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條件的單位可以委托經批準設立的從事代理記賬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從而確立了代理記賬業務的法律地位。 代理記賬的業務范圍:根據《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第12條的規定: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負責人辦理委托人下列業務: (1)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2)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代理記賬機構為委托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托人簽名并蓋章后,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 (3)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6. 違反會計制度規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包括: (1)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行為 (2)私設會計賬簿的行為

          (3)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4)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5)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行為

          (6)想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會計財務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行為 (7)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行為

          (8)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行為

          (9)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行為

          (10)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會計法》規定的行為

          7.根據《會計法》第42條規定,違反會計制度規定行為應承擔以下法律責任:(1)責令限期改正 (2)罰款 (3)給予行政處分 (4)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 (5)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定行為的會計行為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打擊報復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根據《會計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情節惡劣的,構成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罪。根據《刑法》規定,對犯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9.所謂隱匿,是指故意轉移、隱藏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所謂銷毀,是指故意將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予以毀滅的行為。

          《會計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為的,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以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可以處以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人員的,還應當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

          10.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辦理支付結算時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制的票據和結算憑證

          (2)單位、個人和銀行應當按照《人民不銀行結算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開立賬戶、使用賬戶

          (3)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

          (4)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應當規范,做到要素齊全,數字正確,字跡清晰,不錯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11.銀行結算賬戶是指存款人在經辦銀行開立的辦理資金收付結算的人民幣活期存款賬戶。從該定義可知,銀行結算賬戶具有以下特點: (1)辦理人民幣業務(2)辦理資金收付結算業務 (3)是活期存款賬戶

          12.根據《票據法》的規定,銀行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包括七個方面的內容,如果銀行匯票上未記載該七個方面事項之一的,匯票無效:(1)表明“銀行匯票”的字樣 (2)無條件支付的承諾 (3)確定的金額 (4)付款人名稱 (5)收款人名稱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簽章

          13.我國《票據法》規定,支票的兩項絕對記載事項可以通過授權補記的方式記載:一是關于支票金額的授權補記;二是關于收款人名稱的授權補記

          14.(1)恪守信用,履約付款原則 (2)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的原則 (3)銀行不墊款原則

          15.(1)支付結算必須通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融機構進行 (2)支付結算是一種要式行為

          (3)支付結算的發生取決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結算實行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5)支付結算必須依法進行

          16.(1)一個基本賬戶原則(2)自主選擇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原則 (3)銀行結算賬戶信息保密原則 (4)守法原則

          17.稅務登記又稱納稅登記,是稅務機關依據稅法規定,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登記管理的一項法定制度,也是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法定手續。稅務登記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停業、復業登記,注銷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等。

          18.變更登記是指納稅人在辦理稅務登記后,原登記的內容發生變化時向原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是稅務登記。其程序和方法主要包括:

          (1)申請。納稅人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領取《稅務登記變更表》,如實填寫變更登記事項、變更登記前后的具體內容。 (2)提供相關證件、資料

          (3)稅務登記變更表的內容。主要包括納稅人名稱、變更項目、變更前內容、變更后內容、上繳的證件情況。

          (4)受理。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填報的表格及提交的附列資料、證件要進行認真審閱,在符合要求及資料證件提交齊全的情況下,予以受理。

          (5)審核。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報送的已填登完畢的變更表及相關資料,進行分類審核。

          (6)發證。對需變更稅務登記證內容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收回原《稅務登記證》(正、副本),按變更后的內容,重新制發《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19.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書面證明。發票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征:

          (1)發票具有合法性。發票的確立是由法律、行政法規作出規定的,它是由法定的管理機關—稅務機關統一監制的,依法印制、使用的發票是財務收支的合法憑證,任何人不得無故拒絕接受,它的流通、傳遞受法律保護(2)發票具有真實性。用票單位和個人必須依照法律、行行政法規的規定,從客觀事實出發,對經濟業務進行如實、客觀的記錄;對外來的發票進行嚴格的審核把關,去偽存真,以保證原始憑證的真實性。稅務機關通過對發票開具情況實施監督,可以全面地、準確地了解用票單位和個人的經營情況。

          (3)發票具有時效性。發票是一種經濟信息的載體,為了便于從發票中獲取和利用經濟信息,要求填開發票必須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時限進行。

          (4)發票具有共享性。發票是經濟信息的重要載體,填開方和取得發票方都具有共享性。同時,財政、審計、稅務、物價、工商等部門通過發票可以理解企業的經營情況,為國家宏觀經濟管理和企業管理提供了詳盡的信息。

          (5)發票具有傳遞性。發票從印制、運輸、存儲、發售、開具到記賬有一個復雜的傳遞過程。發票只有通過傳遞,其信息才能為人們感知并接受;才能找到它的歸宿,價值才能得以實現。

          20.(1)單位和個人應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才能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2)開具發票時,應按順序填開,填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復習、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合抵扣聯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3)開具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區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可以同時使用一地外國文字。

          (4)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必須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并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制的機打發票,開具后的存根聯應當按順序號裝訂成冊,以備稅務機關檢查。

          (5)開具發票時限、地點應當符合規定。根據稅收管理需要,需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具的發票的,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省際毗鄰市縣之間是否允許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具發票,由有關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6)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范圍。

          21.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專門用于結算銷售貨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使用的一種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按下列要求開具:字跡清楚。不得涂改。項目填寫齊全。票、物相符,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相符。各項目內容正確無誤。全部聯次一次填開,上、下聯內容的金額一致。發票聯合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按照所規定的時限開具專用發票。不得開具未遭到專用發票。不得拆本使用專用發票。不得開具票樣與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的票樣不相符合的專用發票。不得超面額開具專用發票;用中文開具專用發票。

          22.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領購使用專用發票:

          (1)會計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的要求準確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2)不能想稅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者

          (3)有以下行為,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任未改正者:私自印制專用發票;像個人或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買取專用發票;借用他人專用發票;向他人提供專用發票;未按規定開具專用發票;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未按規定申報專用發票的購、用、存情況;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4)銷售的貨物全部屬于免稅項目

          (5)納稅人當月購買發票而未申報納稅的,不得向其發售專用發票

          23.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和定期應納稅額: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賬簿而未設置賬簿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任不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7)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經營的納稅人

          24.會計職業道德是指在會計職業活動中應當遵循的、體現會計職業特征的、調整會計職業關系的職業行為準則和規范。會計職業道德的含義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會計職業道德是調整會計職業關系的手段。所謂會計職業關系,是指在會計職業活動中所形成的各種關系,這些經濟關系的實質是經濟利益關系。會計職業道德通過配合國家法律關系,調整會計職業關系中的經濟利益關系,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

          (2)會計職業道德體現了會計的職業特征。會計的職業特征是對外提供會計信息,包括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信息,以幫助了解過去、掌握現在、預測未來,為決策提供真實可靠的依據

          (3)會計職業活動必須遵循會計職業道德。會計職業道德是人們對會計職業行為的客觀要求。隨著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會計不僅要為政府機構、企業管理層、金融機構等提供符合質量要求得會計信息,而且要為投資者、債權人及社會公眾服務

          25.會計職業道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1)會計人員應當熱愛本職工作,努力鉆研業務,使自己的知識和技能適應所從事工作的要求

          (2)會計人員應當熟悉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會計工作,保證所提供的會計信息合法、真實、準及時和完整

          (3)會計人員應當按照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會計工作,保證所提供的會計信息合真實、準確、及時和完整

          (4)會計人員辦理會計事務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5)會計人員應當熟悉本單位的生產經營和業務管理情況,運用掌握的會計信息和會計方法,為完善單位內部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6)會計人員應當保守本單位的商業機密,除法律規定和單位領導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密單位的會計信息

          26.(1)愛崗敬業 (2)誠實守信 (3)廉潔自律 (4)客觀公正 (5)堅持準則 (6)提高技能 (7)參與管理 (8)強化服務、

          27.(1)會計職業道德觀念教育 (2)會計職業道德規范教育 (3)會計職業道德警示教育 (4)其他與會計職業道德相關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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