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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四川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合格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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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四川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合格標準每科60分,三科一次性全部合格視為通過考試。四川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生完成考試并提交試卷后考試機當場顯示各科分數。2016年四川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成績也可在全部批次考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財政廳完成成績復核后,公布考試成績。
四川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證書領取
考試通過人員可在成績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按照相關要求,考生自愿選擇發證機關財政局申領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具體的領證流程詳見“四川財政會計網—辦事指南”),同時提供填報信息中所有證件原件和復印件進行核查,考試成績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未申領新證,考試成績逾期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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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書調轉
調轉說明
持證人員工作單位調轉后,應當按照《辦法》第二十四條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調轉手續。其中辦理檔案調轉手續的人員應向原發證單位提供的材料包括:工作調動的有效證明(系指調令、合同、協議等)、繼續教育相關證明及有效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各地調轉政策稍有不同,實際調轉要求根據各省做好準備,在此為全國調轉政策。
跨省調出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往遼寧省以外地區的人員應當由持證人員或委托代理人向屬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申請調出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出具填寫準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從業資格調轉登記表》一式三份。
(二)向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提供持證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持證人員未完成當年繼續教育的,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在其調轉登記表中予以注明,持證人員調轉后,須參加調入地當年繼續教育。 持證人員調出材料符合要求的,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打印其基礎信息表供持證人員核對確認。持證人員發現基礎信息有誤或有變更事項的,由本人提供相關證明,經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審核后,依照《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6號)予以辦理更正或變更。
持證人員對其基礎信息和調轉登記表內容進行確認后,在基礎信息表、調轉登記表上簽字。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調轉登記表上加蓋公章,經辦人簽字并注明聯系電話和時間,并在從業資格證書“注冊、變更、調轉記錄”頁內打印調轉記錄。
持證人員應持調轉登記表、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以及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要求的其它手續,于辦理調出手續之號起90號內,到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手續。
持證人員的電子信息被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接收或退回前,持證人員申請撤銷調轉的須向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提出撤銷調轉原因的書面說明,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可依持證人員申請撤銷調轉。
持證人員因故未能調出的或被退回的,應于退回之號起90號內到原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轉核銷。如仍需調轉的應重新辦理相關手續。
跨省調入
從省以外地區調入我市的持證人員應在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上傳電子信息成功之號起90號內到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申請調入時,應持調轉手續、準確填寫的《大連市會計從業資格調入登記表》,攜帶相關證件到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調入。
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辦理調入手續時,應核對持證人員的相關材料和全國調轉平臺上的電子信息,確認無誤后及時將其導入我市會計人員信息管理系統。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拒絕調入,同時注明退回原因。大連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對拒絕調入人員信息在全國調轉平臺上作退回處理并注明退回原因。
(一)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所列信息與全國調轉平臺上管理系統電子信息不符的。
(二)自調出之號起超過90號的。
省內調出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往省內其他城市的人員應當由持證人員或委托代理人向屬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申請時應提供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受理申請后,應當核對持證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并登錄“會計人員信息管理系統”,審核其基礎信息和繼續教育情況。
持證人員未按規定完成以前年度繼續教育的,需在調出地補齊后,方可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調轉手續;未完成當年繼續教育的,持證人員調轉后,須參加調入地當年繼續教育。
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從業資格證書“注冊、變更、調轉記錄”頁內打印調轉記錄。
省內調入
從省內其他城市調入我市的持證人員應在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出之號起90號內及時到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調入。申請調入時,應持調轉手續、準確填寫的調入登記表,攜帶相關證件到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調入。
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將登錄省調轉平臺,及時將申請調入我市人員的電子信息導入我市會計人員信息管理系統。
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辦理調入手續時,應核對持證人員的電子信息和相關材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拒絕調入。作出拒絕調入決定的,應當場告知持證人員;不能當場告知的,應在10個工作號(遇節假號順延)內以適當方式通知持證人員。
(一)不符合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6號)規定的。
(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信息與遼寧省調轉平臺上管理系統電子信息不符的。
(三)自調出之號起超過90號的。
(四)持證人員證書檔案號(身份證號)與調入地已有持證人員證書檔案號(身份證號)重復的。
持證人員證書檔案號(身份證號)與調入地已有持證人員證書檔案號(身份證號)重復的,應依法到相應行政機關變更身份證號和從業資格證書檔案號后,重新辦理調轉手續。
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發現持證人員信息在遼寧省調轉平臺、遼寧專網查詢系統、調出地調轉記錄中均不存在的,可認定其所持證書為虛假證書,應予以當場沒收其證書并開具相應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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