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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天津會計從業考試《財經法規》考點:企業所得稅概念
現在已經進入了緊張的備考階段,不知道你是否已經進入備考得怎么樣了。以下是應屆畢業生網小編分享2016天津會計從業考試《財經法規》考點:企業所得稅概念的信息,希望大家喜歡。
(一)企業所得稅的概念
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
1.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2.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二)企業所得稅征稅對象
1.征稅對象: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2.納稅義務
居民企業 | 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作為征稅對象。 | |
非居民企業 | 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 | 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
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 | 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
(三)企業所得稅稅率——比例稅率
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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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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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 | |
20% | 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的所得的非居民企業 | |
優惠稅率 | 10% | 執行20%稅率的非居民企業 |
15% | 高新技術企業 | |
20% | 小型微利企業 |
相關解讀
為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會計核算工作,財政部發布了《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3號,以下簡稱新《辦法》),將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新《辦法》是對《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6號,以下簡稱《辦法》)的修訂。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辦法》修訂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修訂《辦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辦法》實施至今已逾7年,對規范和促進會計從業資格管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健全和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會計人員隊伍已經擴大到近1400萬,會計從業能力要求不斷提高,會計人員流動更加頻繁,客觀上對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戰,《辦法》的一些規定已經不能適應實踐要求,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考試方式已不能滿足會計從業資格管理的需要;二是資格證書領取和調轉程序相對繁瑣;三是持證人員信息變更手續比較復雜;四是學時制管理模式制約了繼續教育方式創新;五是會計從業資格退出機制沒有建立。因此,修訂《辦法》是新形勢下,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會計從業資格管理的客觀需要。
問:新《辦法》在哪些方面做了調整?
答:新《辦法》共5章37條,主要對以下內容作了調整:一是明確了會計從業資格實行無紙化考試。二是取消了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免試規定。三是簡化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領取和調轉登記程序。四是取消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注冊登記制度。五是引入了學分制繼續教育管理模式。六是簡化了持證人員信息變更手續。七是增加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遺失、毀損補發的規定。八是建立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定期換證制度。九是對在能力上已經達到或者超過會計從業資格要求,但因客觀原因未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仍在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如何取得證書作了規定。十是完善了持證人員相關法律責任。
問:新《辦法》于2013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財政部打算如何安排貫徹和執行?
答:為了貫徹落實新《辦法》,我們將積極推動以下工作:一是盡快組織開展新《辦法》的宣傳和培訓工作,指導各級各地開展學習培訓,全面提高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以及全社會對新《辦法》的認識和理解。二是及時出臺新舊辦法銜接規定,保證新《辦法》的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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