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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春季計算機二級考試規(guī)則有哪些
隨著計算機技術在我國各個領域的推廣、普及、越來越多的人開始學習計算機知識,許多用人部門已將具有一定的計算機知識與能力作為考核和錄用工作人員的標準之一。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計算機二級考試規(guī)則有哪些,歡迎參考!
【計算機二級考試規(guī)則有哪些】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是經原國家教育委員會批準,由教育部考試中心主辦,測試應試者計算機應用知識與能力的等級水平考試。
第二條 舉辦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的目的在于推動計算機知識的普及,促進計算機知識與技術的推廣應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需要,為勞動力市場服務,即為人員擇業(yè)、人才流動提供其計算機應用知識與能力的證明,以便用人部門錄用和考核工作人員有一個統一、客觀、公正的標準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一條 教育部考試中心是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以下簡稱考試)的主辦單位,其主要職責是:
1、制定有關的規(guī)章制度;
2、宣傳、推廣、指導并組織實施該考試;
3、指導、管理承辦機構;
4、組織編寫考試大綱和培訓輔導材料;
5、組織命制試題、答案,制定評分標準;
6、研制考試必需的計算機軟件;
7、印制和發(fā)送試卷、答題卡等考試資料;
8、確定合格、優(yōu)秀分數線;
9、印制合格證書;
10、 組織考務人員培訓;
11、 開展考試研究與交流。
第二條 經教育部考試中心批準,在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設立該考試省級承辦機構。省級承辦機構在教育部考試中心的業(yè)務領導下,負責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該項考試,并向教育部考試中心負責。
省級承辦機構一般設在省級教育考試機構。
省級承辦機構主要職責是:
1、根據本《規(guī)則》、《手冊》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全面負責在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內宣傳、推廣、組織實施考試;
2、根據教育部考試中心的有關規(guī)定,規(guī)劃、審批、管理、評估、撤消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考點,將考點按有關規(guī)定編號并報教育部考試中心備案;
3、公布報名時間、地點、報名手續(xù)等,組織考生報名;
4、申報、接收、保管、分發(fā)、回收試卷等,復制上機考試系統軟盤及有關資料,指導、監(jiān)督試卷保密與保管工作;
5、負責考風考紀,統一調配監(jiān)考人員,組織考試巡視、監(jiān)督工作;
6、組織評卷;
7、印制有關材料,填寫并匯總各種報表;
8、組織考務和考試技術人員培訓、考核;
9、負責考試信息管理(包括考生考籍管理);
10、 打印、頒發(fā)并管理合格證書;
11、 負責考試收費,按時按規(guī)定向教育部考試中心財務處完成財務結算;
12、 開展考試科研與交流。
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在省級承辦機構指導下,負責本地區(qū)該項考試的試卷(含上機考試系統盤和有關保密材料)的運送、保密、保管、發(fā)放等工作。受省級承辦機構的委托,承擔考場監(jiān)督、監(jiān)考人員調配與培訓等工作。
第三條 各省級承辦機構根據教育部考試中心的有關規(guī)定,合理規(guī)劃考點布局。合理規(guī)劃考點的原則一是要方便考生報考,二是要有計劃地控制考點數量。一般來說,地(州)級以上地市應設置考點;已經有一定數量考點的地方不得繼續(xù)盲目增設考點;考點數量過多的地方,應進行必要的調整,逐步消除千人以下的考點。規(guī)劃考點布局時,要防止照顧部門或行業(yè)的要求單獨設點的現象發(fā)生。
考點布局規(guī)劃完成后,要本著寧缺勿濫的原則,由省級考試承辦機構對現有考點進行重新認證,擇優(yōu)保留,并設置新考點。必要時可以取消不合格的現設考點,補充新考點。重新認證和新批考點時要嚴格按照考點設置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尤其要重視考點管理人員的素質、業(yè)務水平和工作責任心。要選擇條件好、技術力量強的考點作為中心考點,從業(yè)務上指導和幫助其它考點。不得跨省設考點,任何考點不得設分考點。認證通過和新批的考點重新編號、公布并報教育部考試中心備案。
第四條 考點的條件及審批程序
(一) 考點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省級或省級以上教育行政機構簽發(fā)的辦學許可證。
2、單位負責人擔任主考,成立考試領導小組;
3、能容納在本考點報名的考生的筆試和上機考試;
4、機器設備滿足教育部考試中心制定的設備驗收標準各項要求;
5、能保證試卷及有關考試資料的安全、保密;
6、具有一定數量、業(yè)務水平較高、工作負責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并且通過省級承辦機構的培訓和考核,持證上崗;
7、具有一定的考生規(guī)模;
8、能執(zhí)行有關規(guī)定,按照有關要求組織考試;
9、考試期間至少有一部分考試專用長途電話。
(二) 考點審批程序
1、由申請單位向省級承辦機構書面申請;
2、省級承辦機構根據考點布局等因素,按照考點條件的有關規(guī)定對申請單位進行考查;
3、經省級承辦機構考查合格的單位,應派一人參加考務管理員培訓,派一人參加系統管理員培訓,考核合格者由省級承辦機構發(fā)放上崗證(上崗證式樣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統一設計,由省級承辦機構印制,見附九)。
4、省級承辦機構將審批后的《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考點審批表》(附八)連同數據庫(數據庫結構見附七)上報教育部考試中心備案,并根據教育部考試中心下發(fā)的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考點標牌樣(見附十)制作、下發(fā)標牌?键c開始準備考試工作。
(三) 考點接受省級承辦機構的業(yè)務領導。由考點所在單位的現職領導擔任考點主考,負責該考點的考試工作;設考務管理員一名,具體負責考務工作;系統管理員一名,具體負責上機考試等技術工作?键c主要職責是:
1、組織實施報名、考試及相關的管理工作;
2、接受考務、技術培訓和考核;
3、考試宣傳工作;
4、考試收費;
5、發(fā)放成績單和轉發(fā)合格證書。
第五條 建立考點動態(tài)管理和考核評估制度
考點考務管理員、系統管理員必須接受省級承辦機構培訓,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上述人員如有更換,必須重新進行考核、備案、發(fā)證。
每次考試結束后,省級承辦機構要根據巡視員的巡視記錄、考點的考后總結等對考點進行量化考核、評估,對不合格的考點限期整改,對整改無效的取消考點資格。
第六條 承辦機構可在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設立中心考點。中心考點受省級承辦機構的委托,除完成本考點的考試工作外,可承擔:
1、各考點考務管理員和系統管理員的培訓;
2、按教育部考試中心的有關閱卷教師條件的規(guī)定,組織、選聘、培訓筆試閱卷教師,按照有關規(guī)定,組織筆試閱卷工作;
3、考試各環(huán)節(jié)的技術支持和處理工作;
4、其他考試所需技術指導工作。
第七條 教育部考試中心成立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委員會。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委員會是在教育部考試中心領導下,研究、策劃、指導考試的專家組織,其主要職責是:
1、研究、策劃考試的方針、政策;
2、設計考試方案,制定考試大綱,編審考試的培訓輔導材料;
3、制定命題原則,指導命題工作,推薦命題人員;
4、指導題庫建設;
5、監(jiān)督、指導考試的實施,并提出改進意見。
第三章 命題
第八條 教育部考試中心制定《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大綱》,規(guī)定各個等級考試的知識范圍、能力要求,確定試卷結構,公布樣卷。
第九條 命題工作包括編制試題、試卷、答案及評分標準。試題、試卷、答案及評分標準必須科學、嚴謹。試卷考核的內容和能力不超出大綱要求,水平穩(wěn)定,版面設計合理。試題文字準確、簡練、規(guī)范。
第十條 成立有廣泛代表性的命題組,命題人員由教育部考試中心聘任。命題人員應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計算機教學經驗,身體健康,認真負責,并能團結協作共同工作。命題人員身份對外保密,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暗示有關試題的任何內容及命題工作情況,不得參與教育部考試中心統一組織以外的任何形式的培訓輔導活動。
第十一條 試卷、答案及評分標準未經教育部考試中心同意,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出版、復制。
第四章 考務管理
第十四條 教育部考試中心制定《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考務手冊》(以下簡稱《手冊》),具體考務工作按此《手冊》執(zhí)行。
第十五條 試卷的印制和發(fā)送
1、筆試試卷、答案、評分標準,上機考試試題、上機考試系統及有關資料在考試結束前屬國家絕密材料,應妥善保管。
2、教育部考試中心統一印制試卷、答案、評分標準、答題卡及有關考試資料,制作上機考試系統母盤。
3、試卷由省級考試機構向教育部考試中心制卷處申報。試卷、答案、評分標準等有關考試資料的接送、保管、保密等參照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六條 報名
1、考生不限年齡、職業(yè)、學歷,均可根據本人學習和使用計算機和實際情況,選考不同等級的考試。考生一次只能報考一個等級(含筆試和上機考試)的考試。普通高等學校在校生不準報名。
2、考生報名須交納考試費。
3、省級承辦機構和考點應及時公布當年的報名時間、地點及有關的報名手續(xù),并做好組織宣傳、工作。
4、省級承辦機構和考點應保證考試信息準確無誤,并根據《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信息標準》(第五版)按時將報名信息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考試
1、 考試分筆試和上機考試兩部分。一級上機考試時間為90分鐘,采取“無紙化“考試形式,考生在計算機上完成考試答題;二級(除C語言)筆試時間為90分鐘,上機考試時間為90分鐘;二級C語言、三級筆試時間為120分鐘,上機考試時間為60分鐘;四級筆試時間為180分鐘,上機考試時間為60分鐘。
2、 上半年考一、二、三級,下半年考一、二、三、四級。
3、 考點按《手冊》要求做好筆試和上機考試等各項準備工作。
4、 考試期間省級承辦機構和受省級承辦機構委托的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應派巡視員,檢查各考點的考試進行情況,并填寫巡視員巡視記錄。
5、 考點要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將考生答卷和上機考試成績盤等有關材料送(寄)至指定地點。
第五章 評卷與成績處理
第十八條 省級承辦機構根據《手冊》制定評卷管理辦法,成立評卷工作領導小組,可委托中心考點承擔筆試評卷工作,按照《手冊》有關選聘閱卷員的要求,統一組織評卷。
第十九條 筆試選擇題部分由機器評閱。筆試主觀題部分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根據教育部考試中心制定的評分標準評閱。
第二十條 上機考試成績評閱由計算機自動完成。
第二十一條 教育部考試中心負責抽查評卷點的評卷質量。
第二十二條 該考試筆試、上機考試公布等第分數,分為優(yōu)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等。100-90分為優(yōu)秀、89-80分為良好、79-60分為及格、59-0分為不及格。
第二十三條 評卷點應在筆試結束后兩周內完成評卷工作。
第二十四條 省級考試機構應及時向教育部考試中心報告考生信息和成績。
第二十五條 筆試或上機考試成績只有一門合格的,下次考試該門成績、等第保留。
第二十六條 未經教育部考試中心同意,省級承辦機構、中心考點、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考點、評卷點均不得發(fā)布(或提供給其他單位、個人)涉及考生群體成績信息以及閱卷員的相關信息資料。
第六章 證書
第二十七條 合格證書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統一印制,并通過機要通信(即郵政機要)發(fā)至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各省級承辦機構負責本省證書的管理,其中包括證書編號、建檔、打印、頒發(fā)、換補發(fā)、查詢、開據有關證明等。合格證書內容以中、英兩種文字書寫,全國通用。合格證書包括:考生姓名、考生身份證號、考試日期、考試等級、成績等第等。該證書可作為人員擇業(yè)、人才流動的計算機應用知識與能力水平的證明,可供用人部門錄用和考核工作人員時參考。
第二十八條 筆試、上機考試成績均合格者,頒發(fā)合格證書。筆試、上機考試成績均優(yōu)秀者,在合格證書上注明“優(yōu)秀“字樣。
第七章 考試費用
第二十九條 教育部考試中心及省級承辦機構應按工作所需確定收費標準,不得以盈利為目的。
第三十條 由教育部報有關部門批準確定省級承辦機構向教育部考試中心上繳的費用標準。對考生的收費標準由省級承辦機構自定并報請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有關部門批準。
第八章 考試處罰
第三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點,省級承辦機構應暫;蛉∠键c資格:
1、發(fā)生嚴重考場事故、集體舞弊、試題泄密的;
2、考場秩序混亂的;
3、考后評估未達標的;
4、考務管理員和系統管理員未通過省級承辦機構組織的培訓考核的;
5、不執(zhí)行有關規(guī)定,自行其是的。
第三十二條 考生在考場出現作弊、及其它違紀等情況,各考點應記錄違紀情況報告上級考試機構,由省級承辦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二7號)及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和處罰。
第三十三條 各省級承辦機構、各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應公布舉報電話,考試期間派專人值班。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教育部考試中心原下發(fā)的有關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的文件、規(guī)定與本《規(guī)則》不一致的,以本《手冊》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本《規(guī)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條 本《規(guī)則》由教育部考試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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