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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師掛靠有什么風險
導語:所謂掛靠是指商業行為——掛靠是指一些企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在投資創辦初期或發展過程中,出于一定目的掛靠在不同經濟性質的企業名下。
隨著項目經理向建造師過渡最后期限的臨近,建造師掛靠的現象也日漸其盛。在國內一些主要的建造師網絡論壇上,叫賣叫買的吆喝聲此起彼伏,不絕于耳。掛靠,儼然已經形成市場,掛靠的薪酬標準也很具體。
最近,一則題為《建造師掛靠風險談》的帖子在國內一些主要的建造師論壇上悄悄流傳。帖子對掛靠的風險作了三點分析,頗為精彩:
風險一:安全風險。這是風險中最大的風險之一,一旦引發安全事故,其后果不堪設想。因為現在工程實行的是項目經理終身制,如果本人根本就不在現場,那么有可能稀里糊涂的就給別人背了黑鍋。不是危言聳聽,的確發生過這樣的事情,有的最終是妻離子散,償還終身。此其一,必須引起足夠的重視。
風險二:證書風險,F在雖然注冊辦法沒有出臺(建設部已于2007年4月10日公布了《一級建造師注冊實施辦法》——記者),但一般注冊制度應是兩至三年年檢一次,如果一旦出現違規現象,例如建設主管部門檢查項目經理不在現場,那么就有可能影響年檢的通過。而且國家明令一證只得在一家單位注冊執業。
風險三:違約風險。由于與企業簽訂的掛靠協議本身是違反政府部門的規定的,因此應屬于無效合同,不受法律保護。如此則企業出現任何違約行為(如不按協議約定支付掛靠費用,不按協議的范圍或超出協議的范圍使用證書)時,建造師的約定利益將無法得到法律保護。建造師作為個人本屬弱勢的一方,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是一項很值得深思的問題。
掛靠,為了點小錢值不值得? 帖子的作者看來確實是個中高手,對此分析得頭頭是道。其認為,最好的辦法是不掛靠,而是全職擔當項目經理,簽定勞動合同,與企業之間的關系由勞動合同法保護,其間可以提高與現有工作加上掛靠費用同等的待遇作為出任項目經理的條件,以達到期望薪金,避免掛靠風險。
但如果確實要掛靠,帖子又建議大家尋找一家大的企業,其管理制度相對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可滿足安全施工的需要,這類企業掛靠風險較小,但薪金較低,一般其與政府之間的關系較好,完全可以利用其關系回避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可能的違規現象,比如項目經理不在崗等,注冊或者繼續教育等操作麻煩會少一些。但更多的是小型企業,而且項目經理的需求量大,其掛靠費用相對較高,高回報意味著高風險,這類風險一般會大一點,因為小型企業一般投入安全生產的力度或者意識很難達到規范的要求,人員配備也不齊全,這個時候大家就要注意掛靠的技巧。
首先,帖子的作者認為不要隨便掛,要有選擇性的掛靠,就跟找自己的另一半一樣,認準了才行,在達成協議之前先要對其在業的口碑、業績及安全生產的投入作一些深入的了解,在項目管理之前要提出自己對于項目管理的一些看法,比如人力資源的配備,安全資金的投入等,定期或不定期的去檢查一下,如果管理混亂或者發生安全事故的機率很大,可以提出解除協議,防患于未然。不管怎么樣,不要為掛而掛,而要對于社會,對于企業,對于個人,對于業主都要負起責任來。
對于建造師掛靠的行為及其風險,記者專門采訪了上海協力律師事務所的周蘭萍律師,請其從法律的角度進行剖析。
周律師認為:
其實,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對注冊建造師的執業紀律已經作了明確規定,其中,“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執業活動”和 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等行為均被規定為注冊建造師的禁止性行為。而早于二○○三年初施行的《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中規定,注冊建造師因過錯發生工程建設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有建筑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將由原注冊管理機構注銷注冊。可見,一旦注冊建造師違反執業紀律等相關規定,除可能被施以罰款等行政處罰外,情節嚴重的,其執業資格可能會被注銷。當然,觸犯刑律的,也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掛靠,為了點小錢,知其不可而為之(有網友稱之為對真正建造師的侮辱),起碼已經違背了一份應該擔當的職業道德,所以還望慎之。至于不可預知的掛靠風險,絕非個人意志能夠左右,望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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